2020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20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20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20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车。出租汽车包

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

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

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体系,并

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

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

实现市场调节。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运营服务转型升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选用节能、环保车型,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

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合理划定出租汽车乘降站点。在

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两旁及其周边划出一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固定

服务区。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九条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主要采用以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因素为竞标条件的招

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者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

步取消有偿使用费。过渡方案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

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二条从事巡游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两年。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八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 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 卡。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 (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 (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 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 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 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小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解读

附件1 第1页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理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a03671699.html,)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内容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 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如申请扩大出租汽车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备注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道路运输证号厂牌型号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购置时间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聘用或者拟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取得相应 驾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 类型 从业资格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第4页共4页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 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 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以 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 8 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 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兽药批准文号含义简介

兽药批准文号含义简介 兽药批准文号是国家批准生产兽药产品的编号,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批准文号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情形的、或发现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或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或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5号令)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新《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在形式上和原《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仍为五年。因此,新的和原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会共同在市场上互存一段时期,并逐步向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过渡。为使兽医兽药管理人员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掌握兽药批准文号的含义,识别真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将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含义简要介绍如下: 根据农业部第45号令《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兽药类别简称。 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 年号。 年号在括号内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即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 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北京市01;天津市02;河北03;山西省04;内蒙古自治区05;辽宁省06;吉林省07;黑龙江省08;上海市09;江苏省10;浙江省11;安徽省12;福建省13;江西省14;山东省15;河南省16;湖北省17;湖南省18;广东省19;广西壮族自治区20;海南省21;四川省22;重庆市23;贵州省24;云南省25;西藏自治区26;陕西省27;甘肃省28;青海省29;宁夏回族自治区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1。 企业序号。 兽药生产企业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公告。 兽药品种编号。 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规定并公告。 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字(XXXX)XX XXX XXXX 兽生药字(XXXX)XX XXX XXXX 兽药添字(XXXX)XX XXX XXXX 年号省区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公司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服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荣昌籍户口,且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性别不限);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作风正派; (六)自觉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驾驶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准驾为C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且3年以上驾龄;

(四)近三年内无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交通运政部门的违章违规记录; (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治安防范技能培训合格证、客运轮训合格证、CNG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 (六)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六条驾驶员建档登记,由公司安全部门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把关,逐级审查签字,经同意后登记入册,并进行执业备案,方可正式聘用,经办理服务监督卡后,准许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七条每车聘用两名主班驾驶员,原则上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变动,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实同意后方可变动。聘用的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公司建档登记3个月以上,方可退出,退出时向公司申请说明理由。 聘用的主班及代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人6000元(不计息),安全学习保证金每人600元(不计息)。如无违章或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解聘或退出本公司时,全额退还。 第八条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取消从业资格: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二)非法罢运停运、上访集访,无理取闹或指使他人闹事,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营运经济责任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无安全经营监管能力的; (四)驾驶员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六)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租车用车管理,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用车原则 车辆的使用以保证公司各部门办理业务、开展业务用车为主。各部门工作人员用车需报请各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三、用车范围 1、各部门需要完成领导交办的业务工作并且明确安排使用车辆时。 2、工作需要到达目的地较远或交通不便,有可能误时、误事影响工作时。 3、携带现金或重要文件材料等,途中安全保障系数要求较高的工作。 4、上级领导陪同重要客户因工作需要接送或现场陪同时。 5、公司上级领导指示或安排项目部需要临时或必要动用车辆的工作。 6、遇到突发事件需要马上赶赴现场的工作。 四、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租赁车辆是指对车辆资产“物”的租赁,出租方提供车辆及车辆档案,不包括驾驶人员服务内容。其中车辆档案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说明书》、《三包服务卡》、《保险单》等。 2、各部门租赁车辆必须报主管经理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审批内容应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排量、品牌型号、行驶里程、车龄等。严禁租用以下5种情况车辆:①未经审验合格车辆;②已报废或延期报废车辆;③未报保车辆;④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⑤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 4、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车辆所有人提供车辆购买凭证和保险凭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部门所租赁车辆合同原件必须留存综合管理部一份。

2020年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2020年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20xx年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方案范文1 为贯彻落实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生猪产业生产方式转变,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我局决定20xx年继续开展生猪标准化养殖建设工作。为确保生猪标准化养殖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转变养殖方式,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全面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工作,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实现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生猪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生猪养殖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xx年继续做好国家级和省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力争完成5个省级以上创建目标;同时对全市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的规模场(户)、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小区和生猪养殖专业协会(合作组织)及全市22个种猪扩繁场按照农业部生猪标准化养殖场进行改造、完善、提高,纳入生猪标准化场养殖管理,力争在xx全部达到省级以上生猪标准化养殖的要求,并创建一至二个国家级生猪标准化养殖县(市)、区。使全市生猪标准化养殖占全市规模猪场比例达到35%。

三、工作内容 (一)基本要求 生猪标准化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岳阳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二)养殖标准 生猪标准化养殖的内容主要: 1、生猪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生猪良种,品种来源清楚、品质优良、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生猪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防疫和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猪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生猪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且有执业资格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及动物饮水的有关规定,配制和使用安全高效饲料,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台账记录,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消毒设施完善,防疫、消毒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生猪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对病死生猪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生猪粪污处理方法符合相关要求,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的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国家相关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

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只犬每月20元。以后如有调整,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 ( ( ( ( ( ( ( 备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填写《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写明经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和车辆、停车场地、营业站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 ( 场地、《准( 第十条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运车辆状况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营运证件,并对不作为出租汽车使用的车辆去除车身装饰和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 ( ( ( ( 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七)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同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根据省道条第二条、第十五条修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 (同原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领导机构。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省道条第十五条修改) 发改委、建设、公安、宣传、法制办、财政、物价、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市容、信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新调整)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完善出租汽车进入和退出机制。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06)28号”文件修改)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新增运力投放计划,报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省道条第二十一条制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管理力度,建立严厉打击异地经营出租汽车和非法营运“黑头车”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话、接待机制; 财政、物价部门应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清理不合理收费;物价部门应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逐步改进运价结构,使服务价格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公安、建设部门应在市区中心道路及客流集散地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规划出租汽车服务区域,解决出租汽车停车、加油(气)、就餐等困难; (根据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推进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8条措施修改)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中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根据原管理办法修改) 第二章经营权的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应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一)招标投标; (二)依法转让;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06)28号”文件制定)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续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

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释义

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动物用药安全有效,控制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促进畜牧业发展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兽药管理是指对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及兽药使用的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所称兽药管理范围的规定。 本《条例》属于补充性立法,兽药的研制、生产依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及兽药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必须保证质量、合理布局。 兽药使用,必须科学合理、安全有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和兽药使用立法原则的规定。 条文中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有利于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和方便广大农牧民购药的原则,对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网点的规划和设置。原则上每市、县设置1个兽药批发单位。 第五条省、市、县(舍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及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兽药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行政执法主体和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经营 第六条兽药经营是指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购销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兽药经营范围的规定。 条文中所称兽用生物制品包括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和非预防兽用生物制品。非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兽医师、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通过市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防水、防霉变、防火、防鼠的仓储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腐蚀性兽药的单独库房以及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兽药贮存条件; (四)具有兽药质量验收、入库登记、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与保证兽药质量有关的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具有前款规定的条件,并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单位可为兽药批发单位,其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省兽药监察机构核发的《兽药检验员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兽药必备条件的规定。 条文中所称相当于助理兽医师、药剂师是指助理畜牧师、医师以及与兽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为保证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考试质量,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按照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内容、办法实施。 第八条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单位经营非本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异地设立经营场所销售本单位产品以及动物诊疗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用药以外的兽药经营,也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合法性的规定。 条文中所称异地是指审批地点以外的地方。利用交通工具等进行走街串户叫卖兽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无证经营;兽药生产和批发单位用交通工具给用户送药的,不属于无证经营。

合肥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合肥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第141号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市长吴存荣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三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出辖区内出租汽车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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