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发〔2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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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政办发〔2011〕7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昆减持

上市公司限售股奖励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昆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在昆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奖励办法

为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委托昆山本地券商进行限售股减持,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委托昆山本地券商进行限售股减持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和非个人股东。

第二条奖励政策

1.上市公司的非个人股东在昆限售股减持,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2.本政策实施后本地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3.本政策实施前本地已上市公司在昆托管的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4.外地上市公司在昆托管个人股东限售股,按其减持股份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为鼓励各区镇加强税收征管,对上市公司非个人股东在昆减持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部划归所在地区镇财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代付,年终与所在地区镇财政结算;对由证券公司集中代扣代缴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在昆减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兑现奖励后的余额,年终由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市、区镇间进

行专项结算。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在昆减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操作方法

1.委托昆山本地券商做好个人限售股减持业务的代扣代缴工作;

2.业务发生后,由受托券商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扣缴纳税记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3.上市公司非个人股东提供限售股减持所缴纳的所得税完税凭证,由受托券商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4.经市财政部门会上市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受托券商营业部,由其代收后支付给奖励对象,并做好统计报备工作。

第四条附则

本奖励办法与《关于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试行)》同时执行,本地上市公司在享受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时须提供股东在昆托管减持股份承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限售股△减持△奖励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

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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