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作者所有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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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erful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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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如果你在看《黄金时代》时有一些些迷惑,也许看这个答案会有一些些帮助。这个答案以叙事学的视角,分别在叙事话语、故事两个层面上分析《黄金时代》。所以这个答案没有优美句子、段落的摘抄与赏析,显得不诗意哦,哈哈。

如果你还没有看过《黄金时代》,请先看原作品,不然阅读体验可能会被这篇文章影响。毕竟阅读,还是自己的感受最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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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时代》的叙事是经过王小波缜密调整的,说不好读的朋友,恐怕原因就是因为其叙事结构产生的梦幻效果。王小波是我很早开始阅读的一个当代作家,他的杂文成为了我的精神家园之一,这次梳理让我更加感到亲切。

王小波是一个追求小说结构、叙事方法的人,他曾因看过了杜拉斯的《情人》、迪伦马特的《法官与他的刽子手》后有十年不写小说,原因是他感到现代小说今非昔比,能力不济[1]。而当他重拿起笔出版众多小说之后,他坦言《黄金时代》比较特别,“从二十岁就开始写,将近四十岁时才完篇,其间很多次的重写[2]”,这是王小波向他视为老师的作者译者的致敬之作。王小波在谈《情人》的时候,谈到情人“每一个段落都经过精心的安排”,“叙事没有按时空展开,但另有一种逻辑作为线索,这种逻辑我把它叫做艺术[3]”。而这正是《黄金时代》的一大特点。

本文将以叙事学的视角,将《黄金时代》分别在叙事话语、故事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叙事话语分析

(一)叙事时间

文学被称为是一种时间艺术。《黄金时代》一书因为经过了作者的精心安排,故事时间和叙事时间(文本时间)产生了巨大的差异。这里的差异又可以细化为顺序、时距、频率三个层面[4]。

A、顺序

首先谈谈顺序。《黄金时代》故事时序的展开顺序是这样的(括号中为《黄金时代》小说中在该故事时序中耐人寻味的句段或细节。)[5]:

1、陈清扬因拒绝军代表调戏,被从医院调到山上十五队当队医,人们说她是破鞋;王二作为北京知青在云南山下十四队插队

2、罗小四用枪打瞎了队长家母狗的左眼,队长认为是王二所为(王二证明自己清白的荒谬途径)

3、王二保持沉默,沉默成为默认,王二被穿小鞋叫去插秧

4、王二长期插秧,腰伤复发,去见医生陈清扬治伤

5、王二是第一个真正因病去看他的男人,其他男人来看陈清扬不是看病而是看破鞋

6、陈清扬以为找到了盟友,追下山与王二讨论破鞋之事,王二偏说陈清扬是破鞋

7、王二两人多次接触后新的传闻传来:陈清扬是和王二搞破鞋(证明王二与陈清扬无辜的荒谬途径)

9、王二要在生日那天请陈清扬吃鱼(“黄金时代”一词的谈及、受锤说)

10、打鱼未成、晚上王二对陈清扬说“伟大友谊”之事,引诱陈清扬(清白无辜本身就是最大罪孽)

11、陈清扬为“伟大友谊”着迷,王二与陈清扬第一次“墩伟大友谊”(陈清扬冷淡反应)”

12、王二因牵牛之事揍了三闷儿,三闷妈闹事,在队长开帮助会时用凳砸昏王二

13、陈清扬作为医生赶到现场,诊断时情不自禁公开透露了与王二搞“破鞋”(从此不再有人敢说她是破鞋)

14、王二腰好后准备进山,并告知了陈清扬到达路径

15、北京要来人检查知青生活状况,罗小四寻找王二想要证明知青之苦,队长想要隐藏王二防止被批评(关于王二存在与否的叙述)

16、王二进山两周后,陈清扬进山找王二,再敦伟大友谊(陈清扬主动的态度和“人生来受苦,接受摧残”之说)

17、王二得知北京来人检查,下山出现在座谈会会场,证明了自己的存在

18、队长安排喂猪重活、知青们大多回去,但是王二被军代表留下

19、军代表要王二交代和陈清扬“破鞋”之事,王二仍然沉默装哑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A.25年 B.50年 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D、40年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6、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符合何种情况才能得到保 护?( C ) A一、单项选择题、作品发表 B、作品创作完成即可 C、作品创作完成并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C ) 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7、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B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象是什么?( B )B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C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3、知识产权( C )8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A ) A、政府公告 B、计算机软件、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C C、小说 D、公共讲堂的演说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4、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的作品是( C )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D ) A、文字作品 B、工程设计 B、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合作条约 A 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D、计算机软件二、多项选择题 1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天龙八部》1、知识产权( ABCD )编剧唐某根据金庸撰写的《天龙八部》创作了剧本,演员黄某在剧中扮演乔峰,该、是一种财产权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 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B )、有地域性C D、受时间限制 A、唐某 B、电视台 C、黄某 D、金庸ACD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 二、多项选择题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原产地名称 A1、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具备下列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ACD )要素。 A、独创性 B、新颖性 C、表达性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D、可复制性 著作权的对象第二章2、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 ABCD ) A、某著名法学家的课堂授课一、单项选择题 B、某政治家发表的即兴演讲 C( A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某种商品说明书 D、未以乐谱形式表现出来的曲调 3 B、电视节目预告表、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下列选项中,财产权已不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有(AB ) A、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C D、历法 B、中央文件A ( B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18岁写的信,完成后一直未发表 C、八旬老人王某 B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程序软件、WINDOWS98D D、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通用表格ABCD 、下列作品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法,享有著作权的()4、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3( C ) A、即兴的未有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演说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A文学、 B、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法庭辩论 C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相声、快书、大鼓等戏剧作品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D、下列作品中哪些可以认为是文字作品( ABC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5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地图 BA、戏剧作品、用盲文创作的小说 C、计算机软件)、下列作品中属于美术作品的有(6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 CD 、书法作品 D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雕塑作品 CA、摄影作品 B、建筑作品 BD )7( D )、下列属于著作权

19世纪现实主义参考文献

19世纪现实主义文学参考文献 *《红与黑》:欲望主体与叙事结构张德明国外文学2002年第1期*白日梦、男权思想、女性意识——三个家庭教师形象背后的作家世界观《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6期 *回归母爱——精神分析《红与黑》中于连的性格 宋军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11期 *以系统自组织原理看于连性格的自在性与自主性蒋承勇外国文学评论1987年第2期 *于连和高加林于洪笙外国文学研究1986年第3期 个人选择和历史境遇中的生存——于连、拉斯蒂涅、高加林形象比较岳斌硕士论文中国知网2007年 *(法)安德烈?莫洛亚巴尔扎克传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年*(法)巴尔扎克著欧也妮?葛朗台傅雷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 *(法)马塞尔?普鲁斯特《圣伯夫与巴尔扎克》,《驳圣伯夫》王道乾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5月 *恩格斯《致玛?哈克奈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62-463页 *(法)巴尔扎克著巴尔扎克论文艺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年3月 *高老头和李尔王父爱比较研究易宋江山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5

期 *巴尔扎克全集(30卷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 *钱林森法国作家与中国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12月 *蒋芳巴尔扎克在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李健吾《福楼拜评传》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 *刘白21世纪国内狄更斯小说研究述评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童真狄更斯与中国湘潭大学出版社2008年 *严幸智狄更斯与他的时代博士论文南京大学2002 *罗经国狄更斯的创作辽宁大学出版社2001 *赵炎秋狄更斯长篇小说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 *(法)莫洛亚著狄更斯评传王人力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罗经国编选狄更斯评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任子峰俄国小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 *刘文飞阅读普希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 *张铁夫等普希金新论——文化视域中的俄罗斯诗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陀思妥耶夫斯基诗学问题》巴赫金著白春仁、顾亚铃译三联书店1988 *格非《陀思妥耶夫斯基与复调》《花城》2010年第3期 *王志耕《宗教文化语境下的陀思妥耶夫斯基诗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诺斯洛普·弗莱《伟大的代码——圣经与文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论文文献综述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

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马明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其认为:按照我

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需要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权利。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到其合法利益。 的作者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这些“非法权利”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和可操作性。

麻烦的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 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 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虽然中国对上述裁决提出了上诉,但是,本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行为表明,中国对于上述裁决已经予以执行。 国际环境对中国国内法的影响,可见一斑。 新增第二十六条的原因 从法律理论上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之间要形成一个有机联系又相互呼应的体系。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主要内容: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第二讲著作权的内容 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第三讲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第四讲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专业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 学习要求: 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 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重点、难点 重点为著作权的客体 难点为著作权的主体 本讲内容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当前讲授 一、著作权的概念 (一)广义的著作权与狭义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之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权。 2、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传播者权。

广义的著作权以创作作品的作者权和传播作品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为限。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从现实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没有区分。 从历史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有不同的含义。这涉及到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5世纪中叶,从雕版到活字印刷,保护出版商而非作者的利益,授予出版商特权,直 到1709年英国《安娜法》颁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首次承认 作者权利主体,从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转向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授予作者以财产权性质的版权,标志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诞生; 2、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是著作权的完善阶段,以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为代表, 欧洲大陆法系各国认为作者和作品是密不可分的,著作权不能局限于财产权范畴,更应当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3、19世纪中叶开始了现代版权保护阶段,著作权保护进入了国际化阶段。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指于2010年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还包括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国主要著作权立法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v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修正) v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v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现在我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三、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由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都是因作品的产生而取得,所以要了解《著作权法》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作品”。 “作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人们常把自己创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东西称为“作品”,大至精心策划的企业营销战略,小到一件衣服式样的剪裁、设计和改进等。但这些不一定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英语毕业论文)浅析英语典故性成语的来源及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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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公开课著作权文献综述

视频公开课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著作权在视频公开课建设中的问题,分析了视频公开课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法律的区别,同时也提出了解决视频公开课建设中著作权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视频公开课;建设;著作权;研究; 一、前言 视频公开课是21世纪诞生的网络教育资源新形式,是以大学生为服务主体,同时面向社会大众免费开放的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网络视频课程与学术讲座[1]。与其他基于网络的知识传播产品相比,视频公开课的优势在于使课堂授课这种古老而又不可取代的教育方式乘上了时代之舟,通过互联网把师生互动的单一的课堂空间变成全社会共享的知识空间[2]。随着互联网、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带宽、存储设备等硬件性能的不断提升,视频公开课推广与普及的环境条件日趋成熟,逐渐成为开放课程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基于优质资源共享,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于2001年4 月宣布将其2000 多门课程全部搬上互联网供全世界免费使用,这一举措得到了诸多国家的响应。目前,全球已有200 多所大学加入到教育资源共享的行列中来,他们建立的“开放课程联盟”已经在互联网上免费提供了超过13000 门课程的资料。[3]为了适应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我国教育部也于2011年正式启动视频公开课。视频公开课无疑对于加速知识的传播、扩大受惠人群、打破受教育的国界、改变受教育的方式、真正实现教育平等和提升人民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视频公开课的出现给传统版权制度以极大的冲击,如何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来推进视频公开课的可持续发展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视频公开课建设对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挑战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开放教育资源一词的表述,开放教育资源是指免费、公开提供给教育者、学生、自学者可反复使用于教学、学习和研究的数字化材料。[4]根据我国教高司函[2011](105 号)《关于启动2011 年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工作的通知》,精品视频公开课是以大学生为服务主体,同时面向社会大众免费开放的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网络视频课程与学术讲座。[5]其内容和形式应当具备独创性,反映授课教师的教学水平、特色与研究成果。 [6]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 [7]而且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只要求作品的表现形式具备独创性即可,因此视频公开课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要求。但视频公开课不管是作为源头的建设还是作为终端的共享,都使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新的挑战。 1、使用他人作品建设视频公开课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视频公开课的建设大多情况下需要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而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制作视频公开课要不要取得原作者许可并支付使用费?这是一个两难问题。如果需要经过许可并支付使用费,不仅成本太高,而且明显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因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视频公开课也属于课堂教学,应该适用该条规定。可是如果真适用这个规定,那么原作品作者的利益无法维护。视频公开课的创作者是自愿申请视频公开课建设并自愿将自己受保护的视频公开课免费提供给大众非商业性使用,在将视频公开课免费提供给大众使用的情况下,视频公开课建设过程中未经许可无偿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也被免费提供给了广大公众,这势必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对原作品的作者非常不公平。对信息时代版权立法起典范作用的《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案》(DMCA),也没有详细规定视频公开课建设如何使用他人作品的条款。《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做了一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一、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其中增加著作权质押的内容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之前在《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著作权质押及质押登记的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只是呼应性地做了规定。但是,对第四条的修改就令人费解,修改前后的条文有何实质性区别,修改的原因何在,司法考试中第四条的修改有无考试的可能?如果考,会怎样考? 二、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原因 1、直接原因。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时19个月,于2009年3月20日终于尘埃落定,WTO专家组最终做出裁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五条和TRIPs协议第九条的规定,专家组同时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有权对在境内出版、发行的作品进行内容审查①。 2、理论原因。首先,违禁作品不产生著作权违背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内容反动、淫秽”的违禁作品只要该作品依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而产生了内容完整的属于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即可依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获得著作权。但是原《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却是从作品的内容,从作者的思想感情、立场观点出发,否定了违禁作品的著作权,这与著作权的取得原则是不一致的。其次,原著作权法第四条混淆了私法与公法的调整范围。违禁作品的传播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对违禁作品传播的限制或者禁止是行政法等公法的任务;而著作权法是私法,私法的任务是赋予权利并在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中保护权利,不应该因为权利的行使在公法上受到限制就彻底地否认权利的存在。再次,对于何为“违禁作品”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对其的定义也不一致。比如在清末《红楼梦》就被列为禁书,但是在现代社会根本不是“违禁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违禁作品不利于一些有价值的作品的长远保护。最后,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有利于进一步限制违禁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利益。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著作权人就可以以自己的著作权去禁止他人对违禁作品的抄袭、盗版、改编等,同时违禁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出版、传播该违禁作品。 三、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的实质性区别 原《著作权法》(2001)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一般统称为“违禁作品”,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反动、淫秽的作品。②原第四条第一款告诉我们,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更不能根据著作权法产生著作权。而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删去“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就意味着违禁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也可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理自完成之日自动产生著作权。但是根据“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些违禁作品是不能出版、传播的,虽然违禁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但是其出版传播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禁止。同时,新增加的一款“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强调了国家对违禁作品的监管,也重申了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不再排除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正是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条文的实质性区别。 四、司法考试中是否会考查第四条的修改以及如何考查 由于我国对第四条第一款的修改是被动地接受WTO专家组的建议作出的,因此深入考查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同时又是著作权法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仍有考的可能性。 至于考查的方式,笔者觉得会结合第26条的增加的内容一起考查,主要考查对法条的表层的熟悉度或者结合案例简单考查对该条的理解。就此,笔者草拟一题,供考生参考。 例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B.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C.依法禁止出版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D.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答案:ABD ① 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Report of the Panel. WT/DS362/R ② 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117. ~ 1 ~

高老头文献综述

研究综述 ————关于高老头的父爱 前言 《高老头》是巴尔扎克最重要的作品之一,自问世以来一直为世人所关注。《高老头》在中国也很受欢迎,在多种译本中,傅雷译本被公认是最好的。?五四?时期,中国就开始了对巴尔扎克及其作品的介绍和研究。研究通过分析高老头深刻而畸形的父爱,引发我们对父爱深刻的思考。从而以高老头的父爱悲剧为戒,避免悲剧再次发生。而且高老头的父爱对我们仍有着一定的教育作用。 主体 怎样看待高老头的父爱,这一点曾引起过评论界的争论。1924年,郑振铎主编的《小说月报》出过《法国文学研究专号》,其中就有这方面的内容。此后,国内发表的相关文章数量上有所增加,但主要是一些翻译文章,专题评论《高老头》的文章更少,50—60年代发表的文字还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这种情况80年代开始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如1964年7月24日的《光明日报》上刊发的曹让庭的《试论高里奥的父爱》一文认为:?高里奥是一个典型的商业资产阶级,但同时,他却还留着封建的伦理道德的残余影响,心中笼罩着家庭关系的温情脉脉的纱幕还没完全被单纯的金钱关系彻底撕毁,还保有着一丝庸人的温情。?这篇文章引发了60年代中期关于高老头父爱实质的讨论,

《光明日报》接连发表了多篇商榷的文章,反对温情说,认为高老头的父爱有着明确的目的。这类观点坚持认为这种父爱的本质是资产阶级的,是以金钱和自私自利为基础的。 80年代以来,对高老头的父爱有了更多的解读。有的文章结合具体的时代背景与人物心理作了分析。晁兆行在《谈高老头的父爱及其典型意义》一文中指出,高老头是作为一个小生产者而发家,他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落后于其阶级地位,他的父爱?用不利于维持这种观念方式——金钱和纵容来表达?,这造成了?父道轴心?被?金钱轴心?所替代,?他对女儿的爱是真挚的……他的死从客观上证明了资本主义对封建主义的胜利。?有的文章认为高老头的父爱源于资产阶级的虚荣心,是人性的异化与沦丧的表现。《高老头——拿破仑时代法国资产阶级?贵人迷?的典型》的作者认为高老头只是粗俗的暴发户,上流社会咄咄逼人的精神挑战刺激了他的虚荣心、引起了他的自卑感。?小家碧玉的妻子既满足了他的虚荣心,又抚慰他的自卑感?,当妻子过世后,这种感情的混杂就转移到了对女儿的爱上。面对来自上层社会的鄙视,他征服上流社会的手段是两个美貌的女儿和金钱。?即爱女儿是为了将来获得名誉……?杨国华在《父性基督的的典型——也谈高老头的父爱》一文中引用了1834年10月巴尔扎克给韩斯迦夫人的信作为高老头的爱是非功利性的的论据,认为阶级性就是人性的自我异化,虽然阶级社会人性扭曲变形,但并不意味人性的全部泯灭,也不排斥人类?共同相通的东西?的存在。储月桃认为: 高老头爱女儿是真挚的, 不是自私自利。其实质仍然不是超阶级的东西, 而

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04597801.html, 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很多人很重视和在乎著作权,但是对于著作权又存在模糊不清的状态,对此本文版权律师为您详细关于著作权的法律常识,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赢了网加律师qq号为好友,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著作权(版权) 概述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

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参考文献格式

参考文献著录问题释疑 陈浩元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部,100875,北京 1引文文献必须著录引文页码 引文文献是著者在撰写或编辑论著的过程中,为正文中的直接引语或间接引语而提供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为便于读者快捷、准确地查找到所引用的信息,GB/T 7714—2005规定,专著的“引文页码”是必备的著录要素。 然而,由于标准没有明确说明文后参考文献的分类,给出的20个示例中又仅有2个标注了引文页码,给人造成了引文页码可标可不标的印象,以及作者、编辑的文献意识、读者意识不强,因此,在著录实践中经常可见专著作为引文型文献引用时其引文页码缺失的情况。如引用了专著中的一段文字,不标出引文所在页码,给读者查找带来麻烦。 要解决好引文页码著录缺失的问题,除

标准修订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外,需要编辑和著者共同努力加强文献意识和读者意识,为了更好地与读者达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重视对引文文献的引文页码的准确标注。 2合理放置正文中的文献序号 按标准给出的著录示例,序号在正文中有以下几种标注方法: 1) 置于主要责任者姓名的上角标处。例如:裴伟[570,83]提出……。 2) 引用用引号括起的一段完整的文字时,置于引号的上角标处。例如:“自然科学学术期刊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贯彻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4] 3) 置于点号前引用信息的上角标处。例如:理性的成熟与热点的凝聚[3],表明其读者群的文化的品位的高层次……“方针”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2]354。 4) 在有些情况下,序号也可以作为行文语句的组成部分。例如:……式(5)的具体

(完整版)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C )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B )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 C、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3、知识产权( C )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D )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B、专利合作条约 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ABCD )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是一种财产权 C、有地域性 D、受时间限制 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 A、原产地名称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 ) A、电视节目预告表 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 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B )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 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 D、通用表格 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 C )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 D ) A、《红楼梦》 B、《三国演义》 C、《西游记》 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 5、自然人所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C) A.25年 B.50年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40年 6、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符合何种情况才能得到保护?( C ) A、作品发表 B、作品创作完成即可 C、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7、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B )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 8、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A ) A、政府公告 B、计算机软件 C、小说 D、公共讲堂的演说 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C ) A、文字作品 B、工程设计 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D、计算机软件 1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天龙八部》编剧唐某根据金庸撰写的《天龙八部》创作了剧本,演员黄某在剧中扮演乔峰,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B ) A、唐某 B、电视台 C、黄某 D、金庸 二、多项选择题 1、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具备下列( ACD )要素。 A、独创性 B、新颖性 C、表达性 D、可复制性 2、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 ABCD ) A、某著名法学家的课堂授课 B、某政治家发表的即兴演讲 C、某种商品说明书 D、未以乐谱形式表现出来的曲调 3、下列选项中,财产权已不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有(AB ) A、历法 B、中央文件 C、八旬老人王某18岁写的信,完成后一直未发表 D、WINDOWS98程序软件 4、下列作品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法,享有著作权的(ABCD ) A、即兴的未有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演说 B、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法庭辩论 C、相声、快书、大鼓等戏剧作品 D、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5、下列作品中哪些可以认为是文字作品(ABC ) A、戏剧作品 B、用盲文创作的小说 C、计算机软件 D、地图 6、下列作品中属于美术作品的有(CD ) A、摄影作品 B、建筑作品 C、书法作品 D、雕塑作品 7、下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BD ) A、李律师在法庭上即兴发表的代理词 B、马法官就某案撰写的判决 C、陈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民法通则》 D、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说明书

我国版权引进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版权引进呈现加速度发展态势,相应的研究也不断强化,表现在研究主体的队伍扩大,研究专著、研究论文数量增多,研究领域不断拓展,涉及版权引进的基本概念、版权引进的门类发展、版权引进代理机构、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贸易等方面。但也存在诸多不足,跨学科、多元化研究力度不够,基础理论研究有待强化、对版权引进后如何推广如何本土化的出版没有系统的分析。 正文: 一、历史研究成果和现状分析: (一)、研究现状 1.研究主体 研究人员的来源和成分,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研究的现状。以下统计来源于中国期刊网,时间是2010年7月。检索项——题名/关键词/全文,检索词——版权引进,共得文章72篇。统计作者身份除去目录、短讯报道及作者不详,以第一作者身份为准。由右表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出版社和大学是目前从事版权贸易研究的主要力量;如果以从事实际操作和研究来区分,大学和研究所合并,出版社、版权机构、版协和图书公司合并,显然后者的队伍更强大;如果按比例计算,出版社则一直位居研究队伍前列。第二,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学科背景呈现多元化。在越来越多的研究队伍中,既有从事实际出版工作的,又有来自出版管理部门的,也有学习法律、学习国际贸易专业,以及学习编辑出版专业的。 2.研究成果 (1)专著 以国家图书馆馆藏目录为准,可窥一斑。输入检索词——版权引进,可以发现,并没有专门针对版权引进的专著,但是,版权贸易的专著有以下几篇(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

从上表可以看出,关于版权贸易的专著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这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版权贸易领域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多,但是对于版权引进的专专著却没有,可以得出我国对于版权引进方面的研究并不够深入。 (2)论文 从1998年起,明确探讨版权贸易的文章开始渐增,据统计,1998年开始有第一篇题名有版权引进的论文出现。从1998年到2010年,通过对CNKI中国期刊网的检索(检索项——篇名/关键词/全文;检索词——版权版权引进),共有72篇。 3.研究内容 关于版权引进的研究大致可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部分。关于基础理论,现在单独关于版权引进理论的专著还没有一部,版权引进的理论一般是在版权贸易专著中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而版权贸易方面的议论也仍然是零星地出现于文章中,并且往往同出版外贸、对外合作出版联系一起,总体上讲认识还较为含糊。而关于版权贸易的议论中,版权引进又多数会被当做次重点,在版权贸易的研究中,关于版权贸易的逆差问题和版权输出的问题往往是研究的重点。 从版权引进相关期刊中可以看出,对版权引进的研究主要还是经验总结型的。如李京的《发现之旅_版权引进的共赢模式》就是从《发现之旅》这本书的引进过程总结版权引进的成功经验。而陈昇所写的《成功版权引进“三部曲”》则是对版权引进过程的一个全程梳理,从获得版权的方法,对合作伙伴的态度,版权协商阶段的注意事项,到版权引进后制作图书所要注意的内容改编,排版,到成书后的推广工作,都做了一个清晰的流程梳理。但这样的梳理,仍旧也是一种经验总结,一种操作指南。另一种经验总结型就是对于现状的分析,罗桂芸的《浅析近三年图书版权引进现状》就是通过对2004年-2006年的图书版权引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图书版权引进的现状分析,包括版权引进的数量,引进地,引进种类分析,分析有理有据,数据全面。但是本文对提出建议方面仍稍显薄弱,只提出了三点建议:1、形成品牌。2、做好版权引进图书的市场调研、长期规划和每年的选题计划。出版社在自己定位的领域选书时, 要引进国外具有经典性、前瞻性的精品图书。因此, 出版社需要潜心研究国际图书市场, 避免重复引进和浪

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涉及到哪些问题

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涉及到哪些问题当今社会,知识是人类最重要也是最宝贵的财产,因此,我国也十分强调对于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的法律也进行了几次修改,可能不是专业学习法律的人们不太了解著作权法修改的相关事项。 一、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 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我认为其理由归结起来可以用“两个不足”来概括,一是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先天基础准备不足,二是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后天营养补充不足。 (一)关于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先天基础准备不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了蒋家王朝的“六法全书”,开启了新中国的立法新纪元。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时断时续。受此影响,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进人国家立法规划。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客观地讲著作权作为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在不承认私权的单纯计划经济环境下是不具备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基础的。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没有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要靠政策来调整。 (二)关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后天营养补充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的20多年间,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在《著作权法》实施以后,我国成功实现了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制度,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就是私权得到了确认和尊重,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它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因素和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调整。 二是全球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使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方式都要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与此相适应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讲到科学技术发展问题,必须认识到,在整个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的形成和发展与科技的发展变化是最为关联的。虽然专利权涉及科技发明的权利,但是就其权利内容本身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否没有因果关系,即科学技术无论怎样发展,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著作权则不同,它的权利内容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妮法》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当时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内容仅限于图书小册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但此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不断扩张。比如,随着声、光、电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由单一的复制权,发展为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项技术的发展就有可能在著作权中增加了一项权利内容,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项权利则可能支撑了一个行业,比如广播权作为一种资源支撑了广播电视业,摄制权作为一种资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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