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政府规费一览表(个人整理)

房地产开发政府规费一览表(个人整理)

泰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规费一览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清单“规费”说明

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取费 补充资料 北京地区执行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的具体费用: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职工失业保险费 5、职工医疗保险费 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 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 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 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 18.73 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 14.45 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 29.16 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因此要求企业在人员安排上就存在精简、务实。如果向税金一样统一计算,在这一方面对臃肿的企业和精练的企业之间竞争无疑是不平等的。 附: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测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测算方法 发布时间: 2006-12-19 10:12 作者: 朱赤来源: 中国房地信息 字体: 小中大| 上一篇下一篇| 打印 随着国家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出台,全国各地协议转让土地已基本绝迹,全部转为公开挂牌、竞拍竞卖。这也意味着房地产暴利的终结,管理出效益时代的到来。 在通过协议转让、以地补路等方式获取地块的时期,开发商们在拿地前不需过多地作研究分析,因为那时大多是协议操作,开发风险小,有较大的获利空间。而今后,由于土地自身的稀缺性,公开的竞争将日益激烈,激烈的竞争也将使获利空间大大地受到挤压,这对项目投资成本测算的科学性和缜密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保守有余,将失去机会,一事无成;轻率冲动,将导致亏损,严重的将导致企业破产。 如何准确地测算项目成本,本文结合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试图从土地成本、前期规费、工程成本、间接成本等几个方面分别予以论述。分析的前提是该地块的面积、容积率、规划要点已确定,建材市场行情相对稳定,并且开发商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一、土地成本 随着公开竞拍的推行,土地成本日益成为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的地价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土地中标价、拆迁补偿费用、代劳费用、交易契税等,土地成本约占项目开发成本的35%-40%,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二、前期规费 前期规费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向政府交纳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人防经费、白蚁费用、地区配套费等,以及先征后退的

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押金等,此项费用的缴纳基数主要是按施工图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整个前期规费约占开发总成本的10%左右,并有降低的趋势。 三、工程成本 此项费用为成本中的“大头”,约占总成本的40—50%左右,具体内容包括: 1、勘察、设计、建筑检测、质量检验及景观设计、项目监理等费用; 2、土石方、围墙、传达室、现场办公用房,临时道路、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三通一平费用; 3、地基工程费用,含地基处理、桩基、基础、支护等内容; 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安装、门窗等费用; 5、电梯投资; 6、小区供电、供水、供气费用,室外道路、雨污水系统、消防系统、景观绿化等费用; 7、小区智能化费用,包括门禁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监控系统,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系统等费用; 8、小区配套费用(适用于大规模小区建设),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幼儿园、学校、社区服务、会所、医保中心等建设费用。 上述所列的各项工程费用需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没有标准的指标可以套用,应随机应变。 四、开发间接费用 此项费用是指开发商运作该项目所需发生的开支,具体明细如下: 1、资金成本。该费用实际是项目开发的机会成本,在进行项目成本分析时,应按项目全贷款来考虑,因为开发商即使是用自有资金,也还是存在机会成本。具体分析时应采用动态现金流的计算方法。

清单计价工程费用的构成与计算

清单计价工程费用的构 成与计算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清单计价工程费用的构成与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费和税金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由规定计量单位的综合单价乘以清单工程量,形成分项清单合价,再由分项清单合价汇总形成分部清单合价,然后把所有分部清单合价汇总形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 规定计量单位的综合单价。按其组成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费组成。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总费用的构成同综合单价的费用组成相同。措施项目费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招标人部分的金额按招标人估算的金额确定;投标人部分的金额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的要求,按照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的组成填写。 4.规费是指投标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等。

2.2.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均采用综合单价法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计算公式: 综合单价=规定计量单位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风险费用” 分项清单合价=综合单价×工程数量 分部清单合价=Σ分项清单合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Σ分部清单合价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应按照综合单价法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 4.规费计算公式:规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定费率或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5.税金计算公式: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费]×规定税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费+税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房地产规费

房产开发规费 地方政府的各项收费中,有哪些收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减少或免缴的? xx省房地产开发25项规费一览表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住宅xx元/㎡、商服xx元/㎡〔各地区规划局或建设局收取,标准不一〕 2、墙改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建设局收取〕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建筑面积x元/㎡〔建设局收取〕 4、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一般按建筑造价的0.5--0.6‰,约x元/㎡〔建设局收取〕 5、规划技术服务费按建筑面积x元/㎡,营业性x元/㎡〔规划局收取〕 6、建筑工程交易综合费中标价的1.4‰,中标方70%,按建筑面积约x元/㎡〔招标办收取〕 7、档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x元/㎡〔规划局收取〕 8、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筑造价的1‰,约x元/㎡〔质检站收取〕 9、行业管理费按建筑造价的4‰,约x元/㎡〔建管处收取〕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筑造价的2.3‰,约x元/㎡〔质检站收取〕 11、解困基金按建筑造价1‰,约x元/㎡事员〔劳动局收取〕 12、建筑垃圾处置费按建筑面积x元/㎡〔环卫处收取〕 13、装璜垃圾处置费按建筑面积x元/㎡〔城管局或市容局收取〕 14、工程渣土处置费x元/㎡,约x元/㎡〔城管局或市容局收取〕

15、拆迁管理费拆迁安置总费用的0.6%〔拆迁办收取〕 16、白蚁防治费按建筑面积x元/㎡〔房管局收取〕 17、排污费约建筑造价的1.5‰,约x元/㎡〔环保局收取〕 18、环评费x万元〔环保局收取〕 19、出让金业务费成交价的2%〔国土局收取〕 20、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x元/㎡〔国土局收取〕 21、土地登记费x元,x元/平方米〔国土局收取〕 22、土地测绘费、测绘费x元/㎡加x元/拐点〔国土局收取〕 23、防雷检测费x元/点〔气象局收取〕 24、城市规划编制费按土地面积x元/平方米〔规划办收取〕 25、人防建设资金按建筑面积x元/㎡,(如自建人防工程可退还)〔建设局收取〕 另外收费项目参考表 1、图纸审查费按建筑面积x元/平方米左右市级收费 2、房产交易手续费住宅x元/㎡,商业x元/㎡房管局 3、房产测绘费住宅x元/㎡,非住宅x元/㎡房管局 4、房产登记费约x元/㎡房管局 5、房屋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房管局 6、绿化保证金按绿化面x元/㎡(绿化建成达标可退还)建设局 7、生活污水净化工程建设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能源办 8、墙改基金按建筑面积x元/㎡,(如使用新材料可退还)需要建设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

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主要规费一览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主要规费一览表收费部门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调整后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依据 1、规划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代市政府征)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按建筑面积75元/平方,临时建筑减半预收,期限内拆除退还;开发高层住宅、大型商贸设施,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减免(外商投资工业、公益项目免收) 按规定标准执行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宿政发[2005]71号 宿政办发[2005]92号 苏价服[2001]377号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元/平方米①营业性用房或设施1.3元/平方米;②住宅及其它建筑1.0元/平方米;(详见文件)按规定标准执行建设单位 苏价房[2000]374号 宿价服[2003]54号 建筑物放线费元/件建筑物放线每一件(四个点)2594.32元按规定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国测财字[2002]3号 地形图 1、老城区测绘11.25亩及以下收2530元每增加3.75亩以及下收950元; 2、市府新区、宿豫区测绘11.25亩及以下收1730元每增加3.75亩及以下收650元; 3、郊区测绘11.25亩及以下收1200元每增加3.75亩及以下收450元; 4、乡镇每个项目1000-2000元建设单位国测财字[2002]3号 拨地定桩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每件(4点)2597.32元建设单位国测财字[2002]3号 竣工测量费 一类地区11.25亩以内2530元,每增加3.75亩加收950元;汉地区11.25亩以内1200元,每增加3.75亩加收450元;二类地区11.25亩以内1730元,每增加3.75亩加收650元。 建设单位国测财字[2002]3号 2、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 按规定标准90%收取市区非经营拆迁单位苏价费[1997]522号 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4% 经营拆迁单位 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费 民用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为基数:①特、一级项目1.4元/平方米,抗震系数1.3; ②二级项目1.3元/平方米,抗震系数1.2;③三级项目(预算总额500万元以下)1.2元/平方米,抗震系数1.1(详见文件) 民用建筑降低0.1元/平方米建设单位苏价服[2004]26号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墙改办)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以实际用量0.05元/标准砖收取按规定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苏财综[2003]153号 宿政办发[2005]92号 宿政发[2005]71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元/平方米按建设项目2元/平方米收取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90%收取建设单位宿政办发[2005]92号 宿政发[2005]71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结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结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 3、 4、计价规范包括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附录包括六部分(A~F) 5、①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6、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7、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编码,三四位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 8、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原则: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9、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措施项目清单:一,不可竞争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二,可竞争项目: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费 12、其他项目清单:(1)招标人部分: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其中预留金是指招标人认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2)投标人部分: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项目工作费等。其中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是指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3、规费项目清单:(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4、税金项目清单:(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 15、工程量清单格式:(1)封面。(2)填表须知。(3)总说明。(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5)措施项目清单。(6)其他项目清单。(7)零星工作项目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市居民供水水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截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自来水市南、市北公司和浦东威立雅公司服务范围内(涉及9个中心城区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部分地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0.6亿平方米,非商品房1.4亿平方米。这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易造成对自来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加上部分区域供水体制分割,导致管理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7年起,本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近6000万平方米,取得较好实效。当前,继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呼声强烈,此项工作也被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工作。 继续推进全市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理顺管理体制,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上述区域内剩余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其中,杨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山西大同政府规费收费标准 省、市政府设立的规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事业收费减免明细表 序号费用名称费用标准收费单位 1 土地登记费其中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

万元。个人购房18元/套。国土局 2 城市道路占用费因占用道路性质从元/日平方米—1元/日平方米市政局 3 开发配套费每平方米105元。建设局 4 质量监督费省辖市按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千分之收取,各县市按千分之收取。建设局 5 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1收取。建设局 6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在省辖市规划区内,按最高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千分之收取。建设局 7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房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20元。房管局 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收取48元/平方米易地建设费;2、应建而未建足“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缺建部分按2500元/平方米收取易地建设费。民防局 9 门牌收费 1、楼(栋)牌(75cm*40cm)铝板镀反光膜120元/块。2、楼房单元牌(35cm*25cm), 铝板镀反光膜50元/块。3、楼房室牌(10cm*5cm), 铝板镀反光膜5元/块。公安局 10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平方米8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量每块标准砖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40%的,按规定比例退还此费用。经贸委 11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4元专项基金,按每平方米2元预收。市政府(发改委)

房地产开发规费项目

房地产开发规费项目 1、基础设施配套费; 2、规划管理费; 3、规划技术服务费; 4、教育费附加; 5、城建档案费; 6、墙改基金; 7、白蚁防治费; 8、劳保统筹费; 9、质量监督费; 10、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11、拆迁管理费; 12、规划设计; 13、建筑设计费; 14、审图费; 15、工程建设监理施工; 16、工程规划定位放线; 17、住房交易手续费; 18、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土地契税4%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20元/平方米 绿化费1元/平方米 人防费: 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6.5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的)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区5级按2000元/平方米,6级1800元/平方米,6B按750元/平方米 工程质量监督费总造价0.6-1.7% 资费验资机构验资费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1000元,201万元以上按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六计算(新办外资、民资企业减半收取) 质监管理费质监局代码中心代码证书费(纸质)53元/证

标准资料费 40元 代码证书IC卡副本收费(国家推行使用)160元/证 工商管理费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按0.08%计算,1000万元以上按1000万元 X0.08%+超1000万元部分X0.04%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需交纳预先申请名称登记费:100元/户 营业执照副本费10元/证 镜框工本费(自愿选择) 20元/证 税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费30元/证(国、地税均为15元) 镜框工本费(自愿选择)20元/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建投资额X4.5% 排污费环境监督管理所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值1—12DB,征收额200 —1600元/月,13DB 以上征收额3200元/月。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减半征收。 防雷设施费气象局新建建筑物防雷设施分段验收、检测费原标准为每一检测点90元,省正在重新制定 收费标准,现暂缓收费 道路占用费市政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0.5元/日平方米(非营业性) 城市建设费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工作量X0.1% (已实施工程监理)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总造价X0.1%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限于向建有办公楼和住宅楼部分收取)(1)、九层以下7000m2以下民用建筑,10元/m2 (2)、九层以下7000m2以上,总面积X1000元/m2 ; (3)、十层以上(含十层),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首层建筑面积X1000元/m2。 国土局土地出让金一级地出让金:一级地商业1080 - 1580元/m2,住宅393 - 498元/m2,工业53 -81元/m2 ;二级地商业732 - 1080元/m2,住宅299 -393元/m2,工业34 - 53元/m2 ;三级地商业486 -732 元/m2,住宅172 - 299 元/m2,工业25 - 34 元/m2 ;四级地商业271 - 486 元/m2,住宅116 - 172 元/m2,工业21 —25元/m2 ;五级地商业162 —271元/m2,住宅110 —116元/m2,工业18 —21元/m2 ; 六级地商业107 —162元/m2,住宅101 —110元/m2。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金额的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119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7]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 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17〕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营业执照办理效率的前提下,推

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以“减证”促“简政”,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协同推进,进一步降低准入制度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化水平,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的整合范围,对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政府多综合、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进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照通办、一码通用”。 (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以真正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在部门间互联互通为目标,促进相关数据在各部门业务系统落地入库,强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做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数据基础。 (三)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完善服务举措,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已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避免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减少企业负担,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路”。 三、主要内容 (一)协同推进审批改革 “一照通办、一码通用”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要统筹推进。对政府管理所需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的证照,通过“多证合一”实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对行业准入类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先照后证、证照分离”解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许可证难办的问题。对通过“证照分离”改革后,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纳入“多证合一”。

房地产开发的前期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一、勘探费。包括地质勘探、地下文物勘探; 二、设计费。包括总体规划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环境设计费、售楼中心设计费 三、地形图测绘费 四、开发项目可行性编制费 五、开发土地平整 六、开发土地垃圾清运费 七、回填土费用 八、定位放线费 九、三通一平包括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临时用道路 十、开发场地围墙工程 十一、地基检测费、临时办公室建设费 十二、人防异地建设费 十三、城市基础配套费和绿化费 十四、墙改专项费 十五、招标代理费、服务费、公证费 十六、质量监督费 十七、合同鉴证费 十八、公共消防费、地震检测费、工程监理费用 十九、广告牌制作以及广告照明、广告牌电缆工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2016-05-04 15:17:46 作者:姜亚南来源:中国税务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土地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税收实践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税务机关内部意见分歧也很大,对实际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带来较大风险,需尽快加以明确。笔者经过梳理分析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前,政府征收的是各类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有人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征收契税,其主要依据就是财税〔2004〕13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财税〔2004〕134号文件的规定已不符合现在的土地出让模式。土地出让有出让毛地和净地两种模式。在出让毛地时,政府将土地出让价格拆分成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分别收取。在这种出让形式下,根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的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作为土地承受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征收契税并无不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目前政府出让土地只能采取净地出让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前期的土地征收补偿的各类费用都由政府直接向被征收人支付,并非由土地受让人直接支付。土地受让人只需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向政府支付一口价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格都体现在了最终的竞拍价格或合同价格上。该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成交总价款,即是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按规定缴纳契税。所以,若直接依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的规定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契税计税依据,显然是对文件的理解有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财税〔2004〕134号文件的一种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15 【实施日期】2012.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 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5日

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 近年来,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单位通过改进硬件设施、提高信息化水平、延长服务时间等措施,不断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受到广大市民的好评。一些市民通过市长信箱、“人民建议”、社情民意等渠道,建议进一步延长相关服务窗口的服务时间。为进一步满足市民需求、方便市民办事,优化完善本市20个部门和单位、41类服务窗口对外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本市基本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和法治环境最好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延长公共服务窗口服务时间,方便市民办事,着力提高本市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和市民的满意度。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便民利民。以满足市民需求为本,从方便市民办事而不是方便部门工作的角度出发,适当延长服务时间,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 二是分类设置。在基本标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服

房地产开发费用明细表--

1 土地费用 1.1 土地征用费 1.2 土地出让金 1.3 土地购置(拍卖、招标)费1.4 拆迁补偿费 1.5 拍卖佣金 1.6 土地交易费 1.7 土地契税 1.8 其他土地费用 2 前期费用 2.1 七通一平费 2.1.1 临时施工道路费 2.1.2 临时施工用水接入费 2.1.3 临时施工污水管接入费2.1.4 临时施工用电接入费 2.1.5 临时施工用气接入费 2.1.6 临时施工办公电话接入费2.1.7 临时施工办公网络接入费2.1.8 场地平整 2.2 临时设施 2.2.1 临时办公室费 2.2.2 临时厕所费 2.2.3 施工场地围墙及门卫室费2.2.4 临时场地占用费 2.2.5 临时借用空地租费 2.2.6 其他费 2.3 可行性研究 2.4 设计费 2.4.1 规划(方案)设计费 2.4.2 管线设计费 2.4.3 施工图设计费 2.4.4 幕墙专项设计费 2.4.5 装饰专项设计费 2.4.6 智能化专项设计费 2.4.7 景观专项设计费 2.4.8 其他专项设计费 2.4.9 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 2.4.10 制图、晒图费 2.4.11 方案评审费 2.5 行政规费及规划报建 2.5.1 项目报建费 2.5.2 施工许可证费 2.5.3 规划管理费

2.5.4 拆迁管理费 2.5.5 审图费 2.5.6 价格评估费 2.5.7 渣土费 2.5.8 施工噪音管理费 2.5.9 散装水泥费 2.5.10 工程质量监督费 2.5.11 工程造价管理费 2.5.12 安全监督费 2.5.13 劳动定额测定费 2.5.14 招投标管理费 2.5.15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2.5.16 综合开发管理费 2.5.17 房屋所有权登记工本费 2.6 大配套费 2.6.1 基础设施配套费 2.6.2 白蚁预防费 2.6.3 地方教育附加费 2.6.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 2.6.5 人防易地建设费 2.7 水文地质勘察 2.7.1 地质勘察费 2.7.2 地下障碍物探测 2.7.3 环境评测费 2.7.4 水准测量工程测量 2.7.5 日照分析合同 2.7.6 工程波速测试 2.7.7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程测量2.7.8 交通分析费 2.8 测绘 2.8.1 面积测绘 2.8.2 地形地貌测绘 2.9 其他前期费用 2.9.1 专家评审费 2.9.2 工程担保费 2.9.3 咨询费 3 建安工程费 3.1 建安工程费 3.1.1 土建工程 3.1.1.1 基础工程 3.1.1.1.1 土方工程 3.1.1.1.2 地基加固处理费 3.1.1.1.3 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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