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效力法律依据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

根据给付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证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设立立约定金,担保当事人未来的正式缔约行为。如果当事人违背承诺,拒绝订立正式合同,则适用定金罚则。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违约定金,是指当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没收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解约定金,是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交付定金的人可以抛弃定金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就房屋买卖形成合意后,为保证未来能够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原告即交付被告1万元定金,很明显,这1万元定金应为立约定金。被告收受定金后,应当向提供经所有权人追认的委托书或其他有权处分证明,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能提供上述证明,致使合同不能生效,由此可以认定被告构成缔约违约。根据《解释》第115条规定,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但这主要是对证约定金合同而言的,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本案的1万元定金属于立约定金,且原告已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作为主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对本案的定金是不起决定作用的。所以,本案第一种意见“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口头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口头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这里所说的口头合同它是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那么口头合同缴纳的定金有效吗? 口头定金,只要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但是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最好用书面形式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加盟合同定金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加盟合同定金 篇一:定金协议书 beijingFlyercommodityco.,Ltd. 法蕾雅生态纺织世界 定金协议书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北京法蕾雅日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法蕾雅生态纺织加盟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定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在省市区域内的特许经营专卖店.为保证主合同的执行,乙方向甲方交 纳合同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汇齐主合同的所有尾款。 第三条: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定金为主合同执行的保证金,

不能在甲方购买任何产品。 第四条:七日后,乙方未将主合同规定的尾款打入甲方的指定帐户,甲方视为乙方不履行主合同,甲方有权将主合同所签区域收回。并扣除本协议定金。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加盟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 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新民初字第95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丽,女。 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金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法定代理人邓博明,该公司经

网络服务代理合同范本正式版

网络服务代理合同范本正式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1803

网络服务代理合同范本正式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分机: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项目 1-1乙方为甲方提供:独立代理网站程序、50masp空间、ftp管理、

50m企业邮箱、免费技术支持。 1-2代理内容:域名注册、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主机租用、网站推广。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2-1-2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2-1-3依照乙方要求,需要付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整),作为租用代理平台的费用,该费用并非产品预付款,不得要求退还。甲方如需要购买其它产品,需要另付预付款。 2-1-4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普通代理商价

代理商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代理商合同书(标准版) Agent contrac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代理商合同书(标准版) 协议号:_______ 供货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 销售代理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及对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0合作范围 1.1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销售(品牌)商务通信产品如下; i)授权代理产品:_______(以下简称“产品”); ii)授权区域包括:_______(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1.2以上指定区域非乙方专享的,甲方有权发展其他代理商。 1.3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下级的代理商。

2.0销售指标及合作期限 2.1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的首批定货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整(RMB_____),需全款付给甲方)。其后在每季度的定货金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万元整(RMB_____)。 2.2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经考核可转为一级代理商。 3.0合作原则及规定 3.1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在销售代理产品的范围内,应以甲方的产品为主。 3.2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4.0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

定金合同范本(2017年最新版)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06818761.html, 定金合同范本(2017年最新版)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合同(范本) (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 预订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协议书(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协议书

编号:FS-DY-20543 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乙方:_____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委托专利代理服务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服务甲方名称为____(暂定名)的设计或技术,进行____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共____个。 二、乙方负责甲方的专利撰写、外观拍照制图,申请申报、审查补正、答复审查意见,直到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通知或申请结案为止。 三、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采取分步骤收费方式,具体项目为:(一)专利规费共____元,包括外观设计____元,实用新型____元,发明____元。(二)专利撰写费____元,专利制图费____元。(三)专利申请代理费____元,包括外观设计____元,实用新型____元,发明____元。以上项目共计费用____元。

四、付款方式签订协议后,乙方即时收取甲方专利代理服务费用____元。 五、甲方如果委托乙方进行专利申请前检索,乙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信息内进行初步检索,正常情况下乙方须在24小时内出检索结果,并提供给甲方供参考。 六、由甲方提供之专利经检索通过后,甲方须在____内向乙方提供有关专利申办资料,办理专利申请。 七、甲方须保证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并对自身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负责,乙方应善意、及时的为甲方提供申请过程的代理服务,双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八、甲方若有变故,如企业变更、重组、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九、甲方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通知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关系随即终止,甲方如需委托乙方继续进行专利登记费、专利年费的交纳、监督、代缴年费等后续服务,须另行约定或签订相关协议。

网络服务代理协议(官方版)

编号:QJ-HT-0538网络服务代理协议(官方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网络服务代理协议(官方版) 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网络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需是合法单位,或具有身份证明的个人,并对让乙方给自已组建的网站及其内容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若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办理其网站电信业务许可证或备案,由甲方自已办理,与乙方无关。 2.乙方为甲方代理组建_________方案,推广_________方案,销售_________产品。 3.甲方每年付给乙方代理服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共_________年赠_________年,合计_________元。 4.乙方在服务期内,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做到随叫随应,及时回答和解决甲方网站上的问题,并维护好网站。

定金合同需要交了钱才生效

定金合同需要交了钱才生效 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下面由学习啦为你详细介绍定金合同的相关知识。 【网友咨询】 已签订但没交定金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已签订合同但没交定金的,合同是否有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则定金是否交付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要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未全部履行或者未履行主要部分的,则主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生效,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_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相关阅读: 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合同签订时主体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性质。 三、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过现实的货币支付还是银行支付。如果是以银行支付的方式必须以收到交易凭证视为交付。 六、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定金合同民事起诉状

个人收集整理-ZQ 原告:大恒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尚东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双倍给付定金元,返还定金剩余本金元,合计人民币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被告承担本案地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份,原告与被告双方口头协商,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地位于门面房层,面积约平方,双方协商按每平方元计算,被告要求原告先向其付定金万元,其余款在被告向原告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原告按照要求于年月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万元,被告于年月日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后被告无故终止合同,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房,也不和原告签订正式地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催告后,被告公司负责人表示只能退款而无法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原告要求按照定金条款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在分多次退还原告万元本金后,余款万元及双倍定金万元,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经多次协商未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被告地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地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地诉讼请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尚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因原告大恒公司诉我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经双方协商,定金性质发生变化.原告当时交付定金万元,经双方协商已将定金退还,按购房款性质退还万元,原告在条据上也注明购房款已退还万元,定金变成了购房款,性质发生了变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本案中定金为万元.即使定金性质未变化,因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现只能认定定金数额为万元. 、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地门面房层面积约平方米,价格每平方元情况不属实.原告交付定金时,双方没有商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地主要内容,具体房号、面积、价格待签订合同时确定,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成立.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因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且年月左右原告不同意购买,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已分批退还万元,被告不存在违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双倍给付定金万元地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告同意退还剩余地万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答辩人: 年月日 1 / 1

代理服务合同(合同范本)

编号:YB-HT-9268 代理服务合同(合同范本) Agency service contract (model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代理服务合同(合同范本) 代理服务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人才服务,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代理商,代理乙方的人才服务、广告招商等相关业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人才相关服务,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人才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2 甲方向客户推荐乙方提供的人才服务及广告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3 甲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http://_____下同)上发布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

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招商(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合同如下,以资信守。 一、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项目的招商(租赁)代理,该项目位于,租赁面积共计平米。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本合同到期前的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三、费用负担 (一)本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投放、户外广告投放、网络媒体广告投放、印刷宣传材料、楼书等)由甲方自主支付; (二)具体租售工作的开支及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租赁价格 (一)租赁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元/平米,物业费为元/平米/月,乙方可视市场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的租赁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代理佣金及支付 (一)乙方代理佣金为所租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第一个月的租金总额的%提取,剩余的%等代理期限结束后一次性结清。 (二)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租赁合同签定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租赁合同中指定房地产项目的代租责任已经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代理佣金。甲方在首付房款后14 天内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佣金后应开具相应的发票等凭证。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代收客户所交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经甲方确认签订

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约定有效吗

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约定有效吗 摘要: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那么,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定金合同有效吗?换言之,此处的“应当”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吗?这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即何谓“效力性规范”?法院的几则判决似乎倾向于认为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则 无效(见附件),但是小编更倾向于认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定金合同并非无效,理由如下: 1、《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此处的“变更”应当是指以行为变更定金合同对数额的约定(注:对合同的变更一般是以一个新的有效的合同变更旧的合同),而且这种变更是有效的,即变更后的定金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问题就在这里:不论变更前的定金合同是书面的还是非书面的,变更后的定金合同肯定是非书面的(因为是以行为对原定金合同做的变更),且这种非书面的定金合同是有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

16条的规定,“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很明显,使非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继续存在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担保法》第90条规定的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规定不是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型规范,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定金合同无效; 3、探究立法本意,《担保法》之所以规定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是为了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举证的方便,而不是担心非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规定是管理性的规范,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定金合同无效; 附: 《担保法》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唐某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避风塘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避风塘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避风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避风塘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避风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避风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避风塘公司退还唐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唐某支付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 [情理法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

商标注册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书(完整版)

商标注册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书 商标注册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书 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商标局受理,_________个月内下受理通知书,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商标注册业务; (3)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业务,依约所收的预付金不予退还。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币种: 人民币): 1.商标注册代理申报费: 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2.查询费: 中文查询: 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英文查询: 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图形查询: 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3.注册商标的制作費: 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标注册规费和代理费合计为: _________元整。

四、如果乙方代理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委托协议。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终止合同,代理业务完成后本协议自动无效; 2.合同履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 电话:

定金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范本

定金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 【案例介绍】 1999年12月1日,被告朱某与原告韩某协议将被告的一辆旧桑塔纳轿车作价4万元卖给原告,被告提出先交付5000元定金,原告同意,遂交给被告5000元,同时约定等被告再跑一次长途后,将车交付给原告,原告再付给3.5万元,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回来后,与原告一起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所告知该车已经报废,不得再转卖。原告向被告追索定金不成,发生争执。遂以被告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几种观点】 1、本案轿车买卖合同因标的物轿车自始交付不能,致使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主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也没有成立。故对本案应以缔约过失责任原理,被告只返还定金即可。 2、本案的轿车买卖合同因买卖标的物轿车报废而无法履行,但作为该合同担保条款的定金合同并非无效,因被告一方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属于被告违约,故应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定金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的要件。 定金担保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定金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由此可见,定金担保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定金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只能依附于主合同,不可能独立存在。(2)定金担保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至于具体的书面形式,《担保法》第93条规定了三种形式:一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三是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定金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也就是主合同当事人就定金约定的要约和承诺。(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力。定金的约定,由主合同的当事双方进行。他们即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从合同的当事人。定金合同涉及到主合同的履行担保,也涉及到定金的丧失和返还,因而定金合同当事人应当有意思表示能力,即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合同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应与主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必须委托代理人代理。(2)一方当事人提出定金要约。订立定金合同的要约,应当由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从原则上说,定金要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但在实际上,要约的提出往往是由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提出。(3)对方当事人对定金要约的承诺。定金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定金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主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对发出定金要约的当事人发出的定金

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纠纷

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大律师网 康成(我国)有限公司诉上海九韵置业有限公司房子租借合同胶葛一案,本院2008年9月28 日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8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代理 人黄海林、周知明,被告的托付代理人邹红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2007年5月11日,原、被告两边签定了《上海九韵置业有限公司与康成出资(我国)有 限公司商业用房租借合同》,合同约好,被告在其具有运用权的商业用地即繁兴路399弄2 号地块上缔造商业用房,并将该商业用房中按合同约好量身定造的房子连同附属场所、设备租 借给原告或其建立的全资子公司开设大型归纳超市。租借后,原告除按约向被告付出了人民币(下同)200万元外,还为租借该商业用房建立了全资子公司且注册地址即该商业用房所在地,并为此取得了上海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我国商务部许可赞同在该商业用房内开办大型超市的批文,一起原告按约进行了有关设计与设备定购。然而,被告于租借合同签定一年后却受利益驱使而 置商业诚信于不顾,发函提出单独停止租借合同,原告清晰表明不赞同被告停止合同的恳求, 敦促其持续实行,但被告对此置之脑后并回绝按约好交房。原告以为,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 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契合法律法规的规则,应属合法有用,现被告单独面提出停止合同的 做法严峻违反了合同。为此,特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一、被告持续实行两边于2007年5月11日签定的《上海九韵置业有限公司与康成出资(我国)有限公司商业用房租借合同》,并于 约好的2008年12月31日前按约好条件将租借房子交给给原告;二、被告按约向原告双倍付出违约好金400万元;三、本案由被告承当。被告辩称,两边的租借联系并未正式建立,所 签定的仅仅租借预定;合同中的定金系解约好金,被告按合同约好停止预定合同不构成违约, 只需双倍返还定金,故不赞同原告的诉讼恳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1日,原、被 告签定了《上海九韵置业有限公司与康成出资(我国)有限公司商业用房租借合同》,约好由 被告将其合法具有的、契合上海市商业网点计划、可开设大型归纳超市的住宅配套商业用地上 缔造的商业用房租借给原告开设大型归纳超市,合同内容包含:一、商业用房的座落及规格。 被告拟在其具有合法运用权的商业用地上缔造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连同附属场所、设备租借 给原告独立运用,该地块坐落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保乐路与繁兴路(繁兴路399弄2号)交界处。商业用房总修建面积约25,352平方米。二、商业用房的工期及交给。被告赞同在2008 年12月底前将本合同约好的地块上缔造的拟租借给原告的商业用房按两边设计恳求缔造竣工 后移交给原告,并办好该商业用房及设备的有关政府的手续。在此之前,原告在不影响房子竣 工检验恳求的状况下,可依据工程进度状况在收到被告告诉后一星期内提早进入有关设备装置 及精装饰的施工。两边约好假如在取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的前提下,原告能够预备运营。三、租借用处及注册地。原告向被告租借该商业用房等仅作为开设大型归纳超市及有关配套商 业的运营运用。原告在租借被告的商业用房后,其运营公司的注册地为闵行区华漕镇。原告为 本项目建立新公司后,原告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权力和责任一起移交给原告在本地出资建立的 新公司,到时由新建立的公司与被告保持本合同条款不变,从头签定租借合同。四、租借期限。该商业用房租借期限从大型归纳超市对外运营日起核算为20年(缔造期〔免租期〕不含在内)。 五、。在租借期内,若被告出售该商业用房,被告应提早三个月书面告诉原告,原告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若原告决议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被告应在该商业用房的房产权力转让的合同中列 明该商业用房的受让人有必要承当及持续实行本合同,并在中载明原告所投入的设备、设备归 原告一切,不归于向出让的规模,被告还应受让人与原告按本合同条件签定租借合同。若被告 不能确保原告按原合同条件持续租借该商业用房,则视为被告违约,被告为此应付出3,000 万元的给原告,如违约金尚不足以补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丢失的,被告还应补偿原告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259-80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号: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联系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货物出口运输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委托甲方将货物自国内口岸出口运往世界各地港口,业务范围包括:出口舱位洽订,代办仓储报关,代办陆路集装箱运输,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业务。 二、服务要求 甲方接受委托后,依照乙方具体要求(以乙方书面/电子托运单为准)及时快捷、稳妥将货物运抵乙方指定的目的港。 三、费用结算与付款 海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根据订舱委托书上(托运单)约定的价格或者其他书面资料来计算,如果在办理货物出口运输过程中发生额外的费用,应该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以甲方开具的额外费用通知单为准。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双方约定按次、按期结算费用:包括运费、附加费、代垫费用以及额外费用。双方确认费用后乙方需按约定的时间将费用汇至甲方指定之银行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四、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按乙方的委托要求代理货物出口业务,

营销代理及客户拓展服务合同范本(结算版)

营销代理及客户拓展服务合同(绝密)第 1 页共 7 页 市《》项目 营销代理及客户拓展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018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市 项目提供“全程营销代理服务”及“客户拓展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愿自觉遵照执行。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市《》项目; 1.2 地理位置:山东省市; 1.3 服务范围:独家营销代理及客户拓展服务项目规划内所有住宅、商业、车位、储藏室等部分。 1.4 服务期限:各项服务定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确定的项目整盘销售计划完成时间之日止(销售计划双方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如需延长,由双方另行确定。(整盘的销售计划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2.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对本项目执行全程营销代理及客户拓展服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或委托他方销售本项目),服务时间为本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服务内容包含如下: 2.1营销策划服务 2.1.1乙方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等营销方案,负责执行各项推广计划,广告设计,并对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根据反馈实际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略进行调整并以月度、季度、半年度,强销期实际销售的情况向甲方提报新的计划; 2.1.2乙方安排策划人员负责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的落实和执行,对推广中的广告设计、活动创意等策划事务提报建议给甲方并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和保证; 2.1.3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现场的广告公司、活动公司等各类其他单位的工作进度、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负责实施营销中心的管理并及时向甲方汇报情况。 2.2销售前台代理服务 2.2.1人员配备: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组建本项目现场营销团队,并全面负责销售现场及秩序的管理。 2.2.2 接洽及信息管理:负责销售处客户接洽、市场调研及员工培训工作,负责收集客户信息,建立客户档案,定期以报表形式提报客户意见及销售情况。 2.2.3 客户积累、认购:项目开盘前,负责进行项目推广并完成客户积累的相关工作,项目开盘后,与客户签订《定金协议》,并保证客户交好定金。 2.2.4 签约、贷款:乙方协助甲方在《定金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与客户签订《商品

定金在合同中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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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在合同中的法律意义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中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或者收回。给坟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否定金。”《担保法》第89条中了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各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在形式。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将会定金的一方各对方将会定金。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通说认为,定金自将会时起成立。我国《担保法》第90条中也明确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虽当事人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的,定金担保尚不能成立。从交付定金来说,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谗佞,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将会或者交付,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额不足约定数额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又接受的,可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定金仍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交付的实际数额上成立。但若当事人一方于合履行后才依定金的约定数额向对方将会款基的,则不能认定定金。2.须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的效力决定于主合同。因此,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就是不能发生效力,即使一方已将会定金,定金担保也不成立。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关于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的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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