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营改增面对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建筑行业营改增面对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建筑行业营改增面对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建筑行业营改增面对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营改增是完善税制结构的重要举措,增值税的一大特点是消除重复征税,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即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环环相扣形成抵扣链条。

即: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 进项税。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自2012年1月1日启动,到今年5月历经近5年时间将最终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明确,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建筑施工企业将原来3%的营业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率,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理想状态下的营改增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原来3%的营业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购买的原材料等成本均可按17%的进税额抵扣。众所周知,原材料成本是施工企业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施工成的2/3,这部分主要材料的供应商应为中型以上企业,对外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以一个2亿元的项目为例,我们测算在理想的状态下,甲企业购买的材料需要支出1亿元,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按进项税17%计算,进项税额有1700万元,本次施工企业营改增的销项税率适用11%,其销项税额应为2200万元,甲企业税改后需要缴纳增值税税金应为500万元(2200万元-1700万元),而营改增前,同样的项目,也无论供货方是否一般纳税人,购买材料的增值税部分都列入了施工企业的成本而无从抵扣,按营业税计算,应纳营业税额为600万元(2亿×3%)。通过计算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比原先缴纳营业税少纳税1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

上述举例不难看出,对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降低,其实,这是一个理想的状态。营业税与工程实际成本相关联,而增值税与工程成本构成的原材料是否能取得可

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如果施工企业购买材料能够取得充分的进项税额,那么施工企业税负就会降低

。但这一理想状态的前提是施工企业购买的大部分材料都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目前大部分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在偏远地区施工,砂石料等均由当地农民或个体劳动者经营,这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困难,一旦实行营改增,这些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大。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诸多问题

事实上,建筑施工企业很难有上述的理想状态,他们在营改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建筑行业特有的问题,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甲供材料限制流转抵扣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经营中存在大量的甲方供应的钢材、水泥等原材料,这部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主体、发票取得主体、材料使用主体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现象,即材料的购买方为甲方,造成施工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限制税额的流转抵扣。如果营改增后仍实行甲供材,那么至少要有30%~40%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2、人工费不在抵扣范围

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占据建筑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劳务公司对外如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将会有接近30%的正常成本不能进行抵扣,最终其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将转嫁给施工企业,劳动力成本将会提高。建筑施工项目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工资所占的成本比重较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目前没有明确能否抵扣进项税,或即使有抵扣税率也会远低于11%的比例,导致不能充分抵扣。

3、存量资产进项税无法抵扣

固定资产的购置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投入,而且大型设备使用年限较长,一般能有10年的使用期限。建筑企业在税改前购买的机械设备、库存原材料,由于当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改后将会导致企业只承担销项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造成税负不公。

4、临时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无法抵扣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地往会发生与当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发放和占用农田的青苗补偿这类的支出,众所周知,这类经济业务同样也是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的,甚至普通发票也不能取得,这类真实的费用支出由于不能扣除进项税额,税负就转到施工企业身上,将来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也留下隐患

5、零星材料抵扣

施工企业的工程一般施工条件比较艰苦,受自然环境及人文环境影响,在偏远地区没有可供选择的正规供货,施工现场必备的地材如砖、瓦、灰、砂、石等,一般都由当地居民供货,货主通常要求现场金交易,根本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临时设施的抵扣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工地搭建临时设施活动板房,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条例中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建筑物做出了明确解释,并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该类活动板房应属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按该文件规定,不仅直接购置板房不能抵扣,而且购置制作板房的材料进项税也不能抵扣。从以上的诸多问题不难看出,施工企业能够有把握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少的可怜,纵然国家给了非常优惠的17%进项税率和11%的销项税,也不能解决施工企业没有固定进项税额的问题。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统计报告介绍,在全国66家建筑企业中,选取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亿,应缴纳增值税69.67亿元,实际税负为5.83%,税改前按3%的税率仅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多缴税款33.83亿元,多缴税款将近一倍,税负达到94.4%。这对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来说本来已经很低的施工企业的净利润,无疑是沉重的负担。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

1、合同谈判的重要性

在施工单位承接合同前,就要与业主就主要材料的购买达成一致,由弱势群体变为强势群体,不能签订甲供的条款。在谈判采购存货或大型设备时,应尽量与供应商约定采购价款中包含运费(即落地)的方式,这样运费部分就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抵扣进项税。

2、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以及当地的供货条件限制,通常会选择地农民、个体户等作为供货方,直接从他们那采购零星材料,或者让个人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但是税改后,材料采购应首先考虑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以免无法抵扣增值进项税额

。在招标采购时建议在招标管理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应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对小规模税人必须选择时,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做出适当选择。

3、组织机构模式的选择,施工企业可以考虑成立专业化公司,如机械租赁、材料采购等专业子公司,以充分收集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同时,专门提供机械租赁业务,可以租金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的前提下,在同一集团内部在法律和市场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可考虑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由于同质性、综合类子公司过多,而导致大进项税留抵无法抵扣的问题,以促进法人内部之间的税负均衡,同样可以达到降低企业整体负的效果。

4、工程结算进度的安排,施工单位应合理确认结算收入时点,协调业主、总、分包方结算进度,避免纳税义务提前,抵扣不足,当期超额缴纳税款导致资金占用。

5、强化营改增专项培训,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已经明确,但尚未出台相应政策和详细的实施安排。大部财务人员对于税改背景及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核算差异等税法规定并不熟悉,施工企业应当提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税务岗位有经验人员的配备。完善大型施工企业各项税务制度的更新,加强会计核算、纳税管理的培训,进行事前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从而尽快适应最新税制改革政策。

营改增后,决定增值税税负高低的直接因素是施工业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少。施工单位取得的进项抵扣部分越多,其负担的增值额就越少。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税改前,首先应加强税务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及时收集汇总并且保管好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加强增值税管理,探讨多种有利于营改增的税务筹划案。应对试点推行阶段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问题,施工企业还要针对不能正常抵扣进项税的主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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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范文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影响几何 营改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 政府和企业三方的利益。在试点时,要充分考虑吸收建 筑行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的意见,从制度上、配 套措施上不断完善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前期 准备工作。 作者:戴国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家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其中关 于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部分表述为:明确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 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件的出台,终于将建筑行业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上议事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行业将带来怎样影响,企业又将如何去应对,这是建筑企业特别是建筑集团企业急需研究的新课题。现笔者结合建 筑企业实际,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是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是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纳一般纳 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三是征税范围的变化: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

院所、监理咨询、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 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四是税率的变化:建筑业不 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抵扣、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 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 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 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 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 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 总额将有所下降。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 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 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对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于适用税率水平、毛 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 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从2012年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上海市制定了过渡性 财政扶持的配套措施,对上海市交通运输企业实行补贴,有望缓解交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纳税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

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备受各行业关注的"营改增",是否真的能在今年内完成,仍引人质疑。 "营改增'在形式上的完成是肯定可以实现的,现在的关键是'营改增'的政策能否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也就是政策方案、法律制度到底能不能设计的科学、合理,最终能否施行。"施正文说,"而不是简单的'改',改完后又出现更多的问题。" 最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 20xx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部分现代服务业。 然而,"营改增"仍没能全面推行。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已有约1/4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但仍有3/4的营业税纳税人未完成"营改增"改革,分布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这4个行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被称为"营改增"中难啃的"硬骨头"。 施正文说,"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其意义不

建筑业营改增案例

案例解读(一):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发布时间:2016-04-13 发布作者:来源: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一、“营改增”范围问题 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 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案例解析: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案例解析: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https://www.360docs.net/doc/a07324009.html,/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转自中国税务报 中税网6月份推出建筑业营改增直播课程,主讲:隋文辉老师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营改增”全面的推开,建筑业也是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鉴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营改增”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其次阐述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最后就建筑业更好地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方案首次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时隔一年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且确定“营改增”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在此次扩围中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和发行服务等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也势在必行。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怎样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哪些问题这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文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求。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附件 实施“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的重大税制改革,直观的变化是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计税原理、计税基础、应纳税额计算规则、适用税率、发票开具、征收管理等多项内容上。 依据上述“营改增”的变化,结合建筑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初步分析,“营改增”对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可分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一、有利影响分析 (一)可以减少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材料和设备等行为重复纳税,购买的施工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政策有利于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和提升竞争力。 (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 (三)根据有关政策出台背景,如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可能会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二、不利影响分析 (一)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由当前缴纳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税率由3%上升为11%,将导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一系列指标的变化,具体如下: 1.营业收入同比将下降9.91%,利润将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由原营业税下的含营业税收入变更为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不含增值税收入。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亿元的工程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确认营业收入为100÷111% =90.09 亿元,收入下降比例为9.91%。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能部分剔除如原材料、燃料、动力和租赁费产生的进项税额,从而使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降低,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将因为企业管理模式的不同随之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2.短期内将导致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资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导致企业总资产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 的经验)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7年11月) 1.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按照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比照差额征税申报处理。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退还?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购买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开具了信息表交给销售方,但是销售方当月没有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并没有及时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应当在哪个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对于已经交付购买方的专票,购买方需要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对于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购买方已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施 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有什么影响吗?下面是WTT整理的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供大家参考! 对建筑企业的机遇 对业务模式与组织架构的影响 对投标(市场营销)的影响 对总分包的影响 对集中管理的影响 对合同的影响 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带的机遇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 -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 -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 2.“营改增”能促进建筑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 4.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 (二)对业务模式与组织架构的影响 现状及影响 p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影响: 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p 应对方案 管理措施: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1)推动专业化管理; (2)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3)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 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 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 影响分析 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 影响进项税抵扣

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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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标 签】建筑业,营改增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 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 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 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

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营改增各地口径: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及17期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部分没差额扣除完,营改增后能不能继续扣除?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第十三款规定:“(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doc

2019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

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方案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增值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目前,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两个月时间,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要分批次做好对试点那是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 此外,国税、地税部门要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

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

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建筑服务将包含哪些类型? 一、如何确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简易计税的税率是多少? 简易计税的税率为增值税征收率,即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征收率为3%) 五、项目部与机构地点不同,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017年建筑业营改增计算方法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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