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监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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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重庆市万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万丰路41号

邮编:404000

局长:龙远明

联系电话:58960322

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1226号邮编:409000

局长:陈茂怀

联系电话:79222540

单位:重庆市涪陵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5号

邮编:408000

局长:胡晓苏

联系电话:87888520

单位:重庆市渝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28楼

邮编:400010

局长:彭世高

联系电话:89232308

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016雅兰大夏3楼邮编:400084

局长:姜铭

联系电话:89232792

单位:重庆市江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1208室

邮编:400025

局长:赵晓微

联系电话:89232130

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0号

邮编:400037

局长:黄开凤

联系电话:89232549

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村14栋邮编:400050

局长:辛谊

联系电话:89232389

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194号

邮编:400060

局长:钱涛

联系电话:89232331

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5号

邮编:400711

局长:黄世怀

联系电话:89851670

单位:重庆市万盛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67号

邮编:400800

局长:王和万

联系电话:87003100

单位:重庆市渝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顺街50号邮编:401120

局长:屈勇

联系电话:89232000

单位:重庆市巴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新街34号邮编:401320

局长:李青

联系电话:89232030

单位:重庆市长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15号邮编:401220

局长:刘德明

联系电话:40283307

单位:重庆市江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1号附1号

邮编:402260

局长:张碧全

联系电话:87063616

单位:重庆市合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上什字东路456号

邮编:401520

局长:陈伟

联系电话:42750616

单位:重庆市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33号

邮编:402160

局长:黄丕生

联系电话:87163111

单位:重庆市南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37号

邮编:408400

局长:杨大岁

联系电话:71436588

单位:重庆市双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双桥区西湖大道南段

邮编:400900

局长:刘双璧

联系电话:43332448

单位:重庆市綦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綦江县文龙街道沙溪路3号

邮编:401420

局长:曾裕明

联系电话:87263709

单位:重庆市潼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江北新城金佛大道69号邮编:402660

局长:李毅

联系电话:87283800

单位:重庆市铜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中兴东路215号邮编:402560

局长:康笃刚

联系电话:87303939

单位:重庆市大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大足县棠乡街道五星大路203号邮编:402360

局长:王昌友

联系电话:87033106

单位:重庆市荣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龙大道150号

邮编:402460

局长:刘清梵

联系电话:87339800

单位:重庆市璧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东关东巷12号邮编:402760

局长:徐伦海

联系电话:87383111

单位:重庆市梁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梁山镇新华商业街43号

邮编:405200

局长:贺盛缘

联系电话:53233376

单位:重庆市城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北大街45号

邮编:405900

局长:袁自强

联系电话:59223315

单位:重庆市丰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11号邮编:408200

局长:戴鹏

联系电话:87822009

单位:重庆市垫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北段

邮编:408300

局长:谭建中

联系电话:74667243

单位:重庆市武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冯家坡3号

邮编:408500

局长:熊明

联系电话:77734136

单位:重庆市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红星路26号附9号邮编:404300

局长:熊秀芳

联系电话:87452606

单位:重庆市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驷马街113号

邮编:405400

局长:陈保荣

联系电话:87403365

单位:重庆市云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399号

邮编:404500

局长:罗恩东

联系电话:55150088

单位:重庆市奉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政府大楼五楼

邮编:404600

局长:王先林

联系电话:87489993

单位:重庆市巫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翠屏街195号

邮编:404700

局长:王敏

联系电话:87616201

单位:重庆市巫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行政新区

邮编:405800

局长:彭涛

联系电话:85950009

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南宾路17号

邮编:409100

局长:张强

联系电话:73332181

单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36号

邮编:409900

局长:庹小卫

联系电话:76662666

单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

邮编:409800

局长:冉小磊

联系电话:85069115

单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河堡街666号

邮编:409600

局长:王苹

联系电话:87842268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局长:张俊刚

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2号金开大厦4楼联系电话:89232505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全州质监系统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特种设备避免一般性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这一底线,深入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做到“转变观念保安全、创新方法抓落实、打造特色创亮点”,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全州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继续呈现平稳态势。现将今年全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州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一)设备使用情况:截止12月20日,全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845家,共有注册登记特种设备5621台,其中锅炉692台,压力容器1962台,压力管道408KM,电梯1287台,起重机械150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49台,大型游乐设施30台,实际在用数5300台,停用321台。1-12月份,新增锅炉43台,压力容器197台,电梯240台,起重机械225台,场(厂)机动车辆71辆,游乐设施9台,共785台。 (二)特种设备生产情况:全州共有特种设备制造单位1家(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5家,分别为起重机械1家,锅炉1家,压力管道1家,电梯安装、维修2家; 气瓶充装单位22家共计25个充装许可项目。 (三)检验检测单位情况: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1家,气瓶检验机构3家共计3个

气瓶检验核准项目。 (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含告知受理)情况:为了保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正、客观、透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出各项许可的组织程序和工作流程,截止12月20日,全州共受理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287份,共计732台;办理使用登记(注册)785台; 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复审)1057/5人。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及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安全监察情况:截止12月20日,全州共出动安全监察人员1779人次。检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单位1285家,检查特种设备3926台(套)(不包括气瓶数量)。发现存在安全隐患869条,其中责令现场整改466条,限期整改393条,责令停用56台,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159份,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7起。 检验检测情况: 截止12月20日,共检验特种设备2986台,其中锅炉监督检验56台,锅炉定期检验195台;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167台,压力容器全面检验112台,压力容器年度检查388台;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12条,压力管道在线检验55条; 电梯监督检验320台,电梯定期检验841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140台,起重机械定期检验613台; 厂内机动车辆104台。 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全州共举办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前辅导班23期,培训辅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057人,其中一次性通过考核合格897人,一次性通过率84%,通过补考后合格160人。

质量监督局产品质检工作总结

质量监督局产品质检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国家质监总局的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要求,我局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围绕“两创”要求,切实开展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基本完成专项整治的目标。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专项整治全面启动 市局关于专项整治的文件下达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我县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并多次向县政府汇报,求得政府的大力支持,把此项工作列为今年全局的重点工作。 1、成立组织,学习动员。我局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局长***同志任组长,各科室队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稽查科,副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召开了动员会议,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了思想;同时联系媒体,通过报纸、电台进行宣传发动。 2、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制定《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点产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目标、任务分解表》,明确办公室成员和各科室责任分工,同时,召开了各镇街道质监员会议,对具体的工作进行了布置,下发了调

查表,并对下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3、建章立制,周密部署。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对全县玩具产品质量整治工作的方案》、《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具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开展油漆涂料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计划》以及包含服装行业整治的《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三号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了国家级五类重点产品和市级督办的家具产品整治的目标和行动安排,对省级、市级重点产品的整治明确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专项整治有的放矢 为了摸清企业基数,建立质量档案,我局组织各科室力量,对全县的第一批五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摸底。一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和代码登记信息进行重点搜索,一边借助街道的力量排摸企业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基本确定了企业基数,其中家具生产企业12家、玩具生产企业3家、服装生产企业9家、油漆涂料生产企业2家、无仿真饰品生产企业。目前质量档案建档率达100%。另外,还对1家涂料生产企业的进行企业标准备案。对省市重点产品中的五类食品的档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食品科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对所有的五类企业进行了逐一走访、登记,目前,桶装饮用水企业9家,豆制品15家,干制海产品5家,茶叶

质监局安全尖兵先进事迹材料

质监局安全尖兵先进事迹材料 质监局安全尖兵先进事迹材料提要:他根据z实际安全状况,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支持,连续两年拟定了《z县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和《z县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 更多资讯 质监局安全尖兵先进事迹材料 高z同志1997年5月毕业于z石油化工学院,高分子材料工程专业,现就读于南京工业大学在职化工专业工程硕士,1995年5月入党。2000年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他始终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整治经济发展环境等重大决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一系列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过程安全监察为手段,开拓创新,依法行政,在安全监察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z质量技术监督局连续5年获得“z县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7年被安委会推荐为“淮安市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该同志2000年获得“淮安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2001年—2007年连续7年获得“z县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以及z省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嘉奖和“先进个人”荣誉,同时被选聘为z县安全生产委员会“z县危险化学品专家库”成员。其情况如下: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成绩显着 2000-2007年,在省、市、县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统一部署下,他组织并实施了“土锅炉”专项治理整顿、气瓶专项整治、特种设备普查专项整治、工业管道普查专项整治、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重特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整治过程中,工作超前扎实,措施得力有效,累计拆除“土锅炉”54台,捣毁液化气钢瓶违规倒气窝点24个,普查特种设备1800多台(套),压力管道42千米,处置了1起液氨槽车泄漏事故,排查并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15起,取得显着成效,专项整治工作走在淮安市各县区的前列。 重点突出,安全业务工作扎实有效 他根据z实际安全状况,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支持,连续两年拟定了《z县200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和《z县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理顺和规范了乡镇、部门安全监管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聘请了各乡镇、相关部门20名安全员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员,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到边到位。 普查全县重大危险源设备43台,落实以“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事故结案率”为核心内容的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控责任单位和人员、措施、制度和应急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xx年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今年以来,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上级相关部门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具体工作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共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32户企业,各类特种设备共计锅炉19台,压力管道 1792.24 m ,压力容器46台,起重机械14台,电梯8台,厂内机动车辆13台。今年上半年我局积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对全县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开展了安全监察工作。今年以来我县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1、我局按照县人府及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文件要求,对全县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安全巡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现场做了检查记录,检查特种设备50多台(次),发现隐患10项,已现场下达整改监察指令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目前企业均已在要求的整改期限内积极进行了整改。 2、我局派出人员配合州质监局技术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县境内的在用锅炉进行了定期检验,共检验锅炉15台。

3、组织执法人员对**县新老城区的在用电梯进行了检查,对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企业下达了监察指令书,企业均已在要求的整改期限内积极进行了整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企业负责人只注重眼前利益,对特种设备安全认识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是小企业、使用的是小设备,一直来都很安全,不会发生事故。二是不投入。部分企业把安全当成本,舍不得投入,不主动申报登记,不主动申报检验,不主动申报培训。三是不整改。对安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个别企业只强调生产忙、经济困难,不愿花时间、精力去整改。 今后,我局将按照**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通过特种设备日常巡查、定检、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及隐患登记、整改和销号的隐患全过程监管等工作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通过完善机制,切实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我县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xx.06.30 内容仅供参考

质监局检查回复

报告审批单 承包单位: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013-07 监理单位:北京中交安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号: 附件: 关于青海省质量监督管理局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反馈的回复报告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总监办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项目办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质监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项发〔2015〕015号 关于青海省质量监督管理局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 检查反馈的回复报告 青海省质量监督管理局: 针对贵办在2015年7月10日对我标段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指出的问题,项目部高度重视并积极响应,对贵办外业组以及内页组所检查出的问题逐条整改,具体将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内页整改情况: 1、质量管理体系已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质量责任制度、组织机构已全部细化,做到精细划分,目前具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 2、质量责任书已重新签字,责任到人,人员变动,及时调整质量责任并重新签订质量责任书; 3、施工技术交底内容能够满足现场施工技术,将前期交至一线工人的交底资料进行备案;

4、全面排查技术资料,若有遗失资料现象需及时补齐,目前已全部完善;如下图(改正后图片):K172+855水准抄平记录表已完善。 5、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会议资料已补充完善,闭合且无痕迹; 6、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编制,目前已完善,具有本标段施工针对性; 7、试验室完善留样室,将各类材料样品堆放整齐,化学药品用专柜摆放整齐;

8、标养室更换加湿设备,目前符合规范要求; 9、加强施工管理,保证水稳现场施工配比与监理批复配比相符; 10、加强项目管理,保证水泥稳定砂砾基层报告与记录同步,水泥报告中技术指标已填写完善; 11、将母体试验室授权项目补充完善。 外业整改情况: 1、对K172+855小桥锥坡底部部分松散部位已人工填实,复查其余滑板式橡胶支座全部安装正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月活动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月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国务院对质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大力实施以智取胜战略,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市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活动主题 共筑质量大堤,共享和谐生活。 三、主要活动 (一)与区民政局、发改局、宣传部联合举行质量月活动进社区启动仪式,悬挂2008年南京市质量月活动主题(共筑质量大堤,共享和谐生活)宣传横幅,发放2008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宣传口号,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咨询、宣传和服务,将质量月活动深入到所有社区。(时间:9月上旬,地点:延龄巷社区) (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打假保名牌活动,突出食品、建材、特种设备等三个重点,集中组织专项检查,坚持打假制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与名牌企业联合开展打假保名牌活动;开展打假保两节活动。重点开展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确保中秋节、国庆 1 / 18

节两大节日安全。(主要责任部门:稽查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计量监督科、办公室。时间:8月-9月)。 (三)开展2008年全市部分行业用户满意度综合调查。按照省统一部署,通过对教育、医疗、物业管理、城市建设、交通等传统服务业进行调查,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行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主要责任部门:质量管理标准化科、办公室。时间:9月上旬)(四)开展降废减损提质,节能降耗增效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标准工作,宣传节能认证和能效标识应用,组织能源计量、加油站专项检查。(主要责任部门:特种设备计量监督科、办公室。时间:9月)(五)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检查活动,树立质量管理先进典型。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以关注食品安全,保障大众健康为主题的食品质量安全进社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向社区广大居民宣传,普及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主要责任部门:食品监督科、质量管理标准化科,时间:8月-9月) (六)广泛开展质量意识教育,树立质量法制观念。积极推进质量法律知识进企业、进社区,加大对工人、城镇居民、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质量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质量责任主题意识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识假辨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主要责任部门:质量管理标准化科、稽查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计量监督科、办公室,时间:8月-9月)。 四、活动要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质监局质量对比提升活动方案

质监局质量对比提升活动方案 为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及自治区局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质量提升”目标,动员和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通过与地区优秀企业和知名品牌进行对比,在管理、技术、质量等方面,分析差距,树立标杆,制定改进和攻关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提升和赶超,切实提高我地区产品质量水平。 二、工作任务 各县局动员和组织本辖区生产企业以地区局确定的标杆企业为典型样板,开展“质量管理标杆对比提升”活动和“产品质量对比提升”活动。两项活动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互相结合。各县局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任务分配企业数见附表3。 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比对标杆,收集分析数据、查找原因、制订整改和赶超措施,实现提升和赶超。 三、主要内容 地区局和各县局要结合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选

择一批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有特色、成效显著的企业,树立先进典型和标杆,各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在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质量管理方法和措施等方面,与这些“标杆”企业对比,找差距、查原因、定措施,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各县局也可以组织本辖区企业现场培训、观摩、交流学习。 各县局组织企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分析自身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产品出口情况,企业及产品在同行业中的排名和地位、企业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准确把握自身定位。 2、根据确定的标杆企业及产品,明确各自的“标杆对比”目标。 3、收集分析数据。主要收集本企业和标杆企业的以下主要数据: 产品标准。包括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生产装备的基本指标。包括现代化生产线、基础设施、关键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关键技术及核心技术、工艺路线、控制手段、设备完好率、利用率、生产效率、物料损失、返修率、损失率、基础设备的调试、磨损、保养及操作等。 实物质量指标。包括产品品种规格、实物质量、技术指标、产品检验合格率、主要不合格项、质量稳定性、一致性、

质监局设备安全大检查情况报告

质监局设备安全大检查情况报告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安排部署和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县质监局自2013年 6月中旬到9月底,在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了安全大检查,使用单位坚持日常安全自查和正规的设备维护保养,我局组成安全督查组 一个,督查人员4人,总共检查使用单位120个,查出安全隐患和问 题35项,整改完成34项,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18份,查处严重安全 违规行为1起。通过企业自查和质监检查的结合,有力地推动着全县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现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精心组织、保证取得实效 按照市局和县政府的要求,我局专门制定了一个开展安全大检查 的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了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里一把手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设置了办公室,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危化品及烟花爆竹安全、 食品生产安全、内部安全等方面的检查重点,采取自查为主质监检查 相辅的办法,注重实效,提出6点工作要求,为开展安全大检查做好 组织准备。 二、认真布置、确保顺利开展 早在6月中旬,县质监局即向全县100余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下 发了《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提出了检查总体要求 和具体检查内容,先由所有使用单位在6月进行全面的不留死角的全 覆盖的自查自改,7月后由质监局组织检查,明确五项要求:加强领导、迅速行动;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即查即改、落实责任;强化督查、 确保实效;广泛宣传、加大监督。各个使用单位积极行动,按照县政 府的安排和我局的要求,纷纷成立大检查领导组,针对自身特种设备 的特点,从承压类和机电类设备进行分别清理,按照定期检验规定按 时申报检验,需要培训人员的送培,须要办理注册登记的及时申报登记,并完善大检查工作制度和隐患治理措施,形成了较好的特种设备

某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八年五月

前言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这些设备被广泛应用在石油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橡胶制造等我市重点行业,另外造纸、纺织服装、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及医疗卫生、娱乐设施、码头装卸、热电等行业,还有胜利油田油气分离、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等也普遍使用,特种设备使用范围边及城乡,已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我省每年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屡屡发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对社会产生了不安定因素。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分析,大部分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综观我市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不少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特种设备缺陷多、安全状态差,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文化素质较低,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对企业的主

体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了贯彻这些法规,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就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切实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操作证,必须对设备依法申报检验,建立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为尽快提升我市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以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较好的几家单位的管理制度为基础,编写成这本书,供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参考,以期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好并真正落到实处,努力把我市的特种设备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编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关于质监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几点看法

关于质监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几点看法 自《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关于产品质量的申诉就接连不断,作为执法主体的质监部门就被推到风口浪尖上,褒贬赞骂充斥耳边。而2001年国务院三定方案出台后,明确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工商部门,质监局产品质量申诉的职能发生了变化,但许多同仁仍按先前的工作程序机械运作,导致诸多纠纷。 例一:A地质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A地一商场购的某食品有质量问题,而其生产厂也是A地,要求质监局帮其维权。A地质监局接报人员立即组织对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并协调该厂与消费者赔偿事宜,但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未成,受到消费者指责。且不论消费者做法如何,但就此案而论,A地质监局受理申诉显然存在工作失误——越权受理。在商场购买的食品质量出问题,虽然生产厂家亦在当地,但显属流通领域,应归工商部门受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也有明确规定,销售者应首先负责赔偿,属于厂家责任的再进行追偿,因此A地质监局直接问责厂家的做法欠妥。笔者认为,此事应先告知消费者管辖权,到工商部门申诉,在销售者赔偿结束后,销售者可向A地质监局申诉厂家的赔偿,质监局应受理并展开调查,确属生产厂家责任的,由厂家赔偿销售者。

例二:B地一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向工商部门投诉后,被告知应到质监局处理,质监局又答复消费者属流通领域质量问题,应找工商部门,数次推诿,消费者极为不满。这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笔者曾多次听说类似事件。具体分析后认为原因主要是大多数人不了解工商与质监的职能划分,潜意识以为质量问题应该质监管,更何况工商无检测手段,所以顺理成章把责任卸给质监。这里就存在着部门概念混淆与申诉处理规则不清的问题,所谓概念混淆,是指把质监局与技术机构划等号,“去质监局化验”是个错误的说法,局并没有任何的检测手段,只是一个行政部门,而其辖属的技术机构才建有实验室。所谓申诉处理规则不清,是消费者不清楚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该如何处理,假如自行到技术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不但要承担相当的检验费用,而且拿到的报告不具备第三方证明力,也就是说,真正动了官司,对方完全可以否认报告所指,导致败诉。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产品质量申诉中存在诸多弊端,在消费者搞不懂部门职能和申诉程序的情况下,维权将受到极大阻力。笔者长年身处质监执法一线,接触无数质量申诉的案件,对听闻的许多申诉处理不当案件深感遗憾,借此提出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既要有责任心也要懂职权。现实中许多同仁责任心

质监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质监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船舶修造行业事故频发,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极大损失。为消除事故隐患,促进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结合实际,制定质监局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希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关于印发市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对船舶修造行业在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的安全检查。利用一年半的时间,有效消化、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清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盲区、死角,实现特种设备登记注册告知率、已注册设备检测检验率两个100%的目标,为船舶修造行业实现再次腾飞和销售破“千亿元”大关、为全市加快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本次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即:动员部署阶段、自查自改阶段、隐患整改阶段和总结提高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 各市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小组组长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局长担任,成员由特设、

稽查、法规和技术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和协调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文件精神和“”联席会议要求,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明确序时进度,明确责任人员。各市局应在6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会议情况、领导机构组建情况和实施方案报市局备案。 2、自查自改阶段 各市局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开展现场安全监察、开展定期检验等日常工作与专项整治穿插结合的方式,宣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精神和任务,逐企告知其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义务,签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督促企业确定专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做好本单位的自查自改工作。配合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督促企业做好隐患自查自改表的填写上报任务。各单位应对上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甄别,做好隐患的分类分级和登记入账。同时,还应发挥好质监部门的技术优势和行政职能,开展对企业的帮扶。如举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提高企业安全员隐患排查和整改能力,安排技术专家进行隐患分析等形式,达到自查自纠阶段的预期效果。 3、隐患整改阶段 跟踪隐患整改进程

质监局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2018年质监局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18年,XX质监局质量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质量提升年”和“质量兴县”活动,严格按照市局和县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立足本职,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 一、质量工作完成情况 1、推进“质量兴县”战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将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会议精神,省、市政府相继召开了质量兴省(市)工作会议,对全省(市)“质量兴省(市)”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下发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各级政府会议精神,我县于18年4月21日召开了全县“质量兴县”工作动员会,对实施“质量兴县”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根据省、市、县会议精神,为使我县“质量兴县”工作做到系统规划、科学布置,确保活动内容落到实处,我局于今年3月开展了“质量兴县”调研活动,对辖区企业进行系统全面调研。在调研分析辖区企业质量状况的基础上,我局草拟出全县“质量兴县”活动实施方案,并经多次讨论、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初稿,并于9月初向县住建局、环保局、气象局、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在征求上述职能部门意见后,我局再次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以请示上报县政府贯彻实施。目前“质量兴县”活动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已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随后将在全县范围内贯彻实施。为扎实推进“质量兴县”活动的开展,经广泛宣传和精心部署,动员辖区内昆明品世食品有限公司和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参与“质量兴企”活动,2个试点企业均结合自身实际,在对企业现状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活动方案,积极开展了推进质量兴企、名牌战略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等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通过试点企业“质量兴企”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质量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使“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理念成为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核心价值观,真正使企业成为“质量兴县”活动的主角,为我县“质量兴县”活动的顺利展开奠定了基础。 2、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18年,积极动员企业争名创优,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推荐辖区内具

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为切实提高襄城县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我局把扎实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作为全局的首要任务,根据市局统一部署,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李文亭为组长、副局长赵盛亚、纪检组长铁云峰为副组长、党组其他人为成员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工作办公室,并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办事机构。同时,根据我局实际情况,下发了《襄城县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方案》,对本次活动进行了周密详细的部署安排。 一、积极营造全社会对质量问题齐抓共管的氛围。我局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断向企业的群众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真假产品的辨别方法技巧。我局通过新闻宣传报道、地方电台、发放宣传手册、悬挂横幅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广大群众和企业普及质量安全知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大力实施“质量兴县”工程。定期对全县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为县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服务。2010年第一季度,我局积极动员襄城县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许昌恒昇水泥有限公司、襄城县瑞达面粉厂、襄城县香乐饼业有限公司、襄城县面粉厂等6家企业申报河南省优质产品。 三、组织我县企业参加市局举办的qc小组活动。经过广泛的宣传发动,我局已经组织襄城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襄城县中电龙源水泥有限公司、襄城县面粉厂、供电局、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参加qc小组活动,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上,都引导qc小组细心准备、逐步完善,力争取得好的成绩。 四、开展各种执法打假工作。开展陶瓷专项整治活动,在汾陈乡查处一起没有厂名生产陶瓷洗水池的案件;开展絮用品专项检查,协助市纤检所对我县两家医院的床上用品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均为ph值超标,案件正在处理中;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执法检查。 五、开展特种设备大检查。我局完成了对全县特种设备的全面排查,并开展了气瓶专项整治工作,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将印发好的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向企业发放,进行宣传贯彻,重点是十三矿、首山一矿等大型企业。另外,对即将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前通知,并及时联系市局进行检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000年12月31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7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l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8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 表1 (MPa) ┌──────┬───────────┬──────────┐ │压力类别│ 高压│ 低压│ ├──────┼───────────┼──────────┤ │公称工作压力│30 20 15 12.5 8 │ 5 3 2 1 │ ├──────┼───────────┼──────────┤

质监局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

质监局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 质监局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会告知企业,让企业进行更改,如果更改了就没有任何的事情,但是不进行更改的质监局的会责令停业,然后进行整顿,整顿期限结束之后,如果还是不合格的,那么质监局,就会进行吊销营业执照。 一、质监局对产品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不合格产品处罚如下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 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 第三章制造与安装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对医用氧舱的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医用氧舱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现予颁布,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星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Ⅰ级品的要求。 第十一条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氧气加压舱舱门的液压传动装置用润滑剂,应选用航氧化油、脂。 第十二条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条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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