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力条例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力规划

第三章电力建设

第四章电力生产运行

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

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的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以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电力规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依法编制全省电力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电力规划,编制本区域电力设施布局实施规划。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

构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统筹衔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其他专项规划,并与交通、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编制电力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编制电力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建设、电网配套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第十一条电力规划应当推进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供电企业应当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电力规划应当引导智能电网和泛在电力物联网发展,运用互联网、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构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促进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发展。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并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

第三章电力建设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

电力建设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避免或者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权限核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

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重大电源项目、重要电网设施项目、农村电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等电力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及时安排重大电源、重要电网设施、农村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计划,加快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电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涉路许可等审批流程,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变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输变电建设工程开工建设条件以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为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电力工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八条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或者涉及非林地林木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林木所有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具体位置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新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

经济补偿应当合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危害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工程建设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协商不一致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其他房屋,应当依法拆除并给予补偿;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对弃用和报废的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四章电力生产运行

第二十二条电力生产运行遵循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原则。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四)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预控体系和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相关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在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损耗。

第二十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或者符合相关规定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严禁非法私自并网。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并网运行的电源或者电网,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保障性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签订并网协议、符合并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鼓励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

可再生能源发电各类主体应当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力企业应当通过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技术创新等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有关要求,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

序用电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错峰、避峰、压减用电负荷等措施。

第三十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在电网需要时增加或者削减负荷,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一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根据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组织编制事故限电序位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电网调度机构执行。电网发生事故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按照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进行事故限电。

第三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可中断负荷资源集中利用,作为电力平衡调节手段,增强电力系统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三条对参与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的存量电力用户,供电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实施负荷分类改造。

对参与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的新建电力用户,可以在工程设计与建设环节实施用电负荷分类管理,实现可控可调负荷单独接线。

参与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的用户,由供电企业在约定情况下暂停其可中断负荷的电力供应。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围建、侵占电力设施,或者垂钓,组织、经营垂钓活动;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游泳、划船,以及捕鱼、炸鱼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为;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

(六)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七)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八)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

(九)破坏、侵入电力工控系统网络、电力信息网络,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窃取、泄露电力企业和用户网络数据;

(十)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十一)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放飞无人机。因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经电力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

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经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可以修剪或者砍伐。事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将采伐情况报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古树名木和其他濒危、稀有植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道)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共同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港口、航道(水道)保护区等和电力设施保护区重叠范围内的地下管沟或者管廊建设和应用,最大限度减少高空交叉跨越,保障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安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抢修。

因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鼓励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综合能源管理,引导能源服务企业为用户提供能效诊断、咨询等服务,满足多元化用能需求。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构建社会综合能效评价体系,引导用户科学用能。

用户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综合能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培育多元化电力市场主体,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四十二条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电力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增强电力公共服务供给,简化用户用电接入流程,加强安全可靠用电指导,保障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标准获得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开供电企业基本

情况、办理接入、增容等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电价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结算等各类供电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

第四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安全等相关投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和调节能力。

供电企业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和输配电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价格标准收取输配电费用。

第四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用电业务咨询、报修等服务,并受理用户投诉。

第四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用电业务。为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供电企业应当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计费。

第四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四十五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尽快到达现场。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四十九条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用户供电;

(二)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中断向用户供电;

(三)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

(五)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七)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用户的用电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用户的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知停止供电的;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在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特定区域内的电力供应进行控制的;

(五)火灾发生后,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作出截断电力输送、限制用电决定的;

(六)用户窃电的;

(七)用户未按照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安全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确需中断供电的情形。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区别不同情形告知用户。引起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第五十一条用户应当对其设备的用电安全负责。用户应当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安全隐患,预防用电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用电设备危及人身和电力运行安全时,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应急保安措施。

第五十二条供电企业对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内容可以包括:

(一)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三)事故预防方案和措施;

(四)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等安全运行状况;

(五)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状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供电企业应当书面向用户反馈检查结果,并提供技术指导,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消除。

第五十三条供电企业对用户实行抄表收费,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结算收费依据。

供电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用电计量装置功能和运行误差的在线监测,对计量功能不合格或者运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用电计量装置及时进行更换;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可以继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信息采集和分析,对于用电信息异常的,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接入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

(二)按照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采集的用电信息计算;

(三)按照电能表额定最大电流值所对应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生产经营用电每日按照十二小时计算,其他用电每日按照六小时计算。

第五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对住宅小区的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电企业

负责管理。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住宅小区内相关供配电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第五十七条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所有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共停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纳入有序充电管理,具备给汽车充电、向电网放电和有序充电功能。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场所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智能充电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害电力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未经同意放飞无人机,或者虽经同意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供电企业拒绝供电、中断供电,或者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供电企业为用户更换合

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多收取电费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力设施,指已建和在建的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可中断负荷,指在市场激励机制下,用户自愿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经济合同(协议),提供不影响用电安全的可中断供电的电力负荷;

源网荷储友好互动,指用户自愿将可瞬时切除的可中断负荷以及储能设施接入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在电网故障情况下对可中断负荷和储能设施直接快速控制,实现与电源、电网互动协调,确保电网安全有序可靠运行。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指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售电公司。

发电企业,指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

供电企业,指拥有电网资产并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包含增量配电公司;

电网企业,指拥有输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售电公司,指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的公司。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电网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电网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合理使用公司资金,加强电网建设工程的概(预)算管理,提高电网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第15、16号公告关于公布《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新概预算定额并结合我省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 3、在本规定之外,确有必要增列的项目和费用,必须以国家综合管理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4、本规定仅适用于我省电网工程。 二、建设概预算编制依据及标准 1、项目划分及费用性质划分: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2002年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 2、工程量:按所编制工程设计图纸、设备清册及电气、土建等专业提资单。对影响投资较大的项目,如主要设备的选型、主控制楼的面积、地基处理、杆塔类型、导地线(电缆)型号等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确定。 3、定额: (1)10千伏及以下工程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

算定额》第二册(电气工程),第三册(送电工程)以及江苏省综合预算定额。 (2)35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执行《电力工程概算定额》、《电力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送电线路工程[2001年修订本])以及相应的定额交底说明。 4、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执行华东地区电力建设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江苏价99版),不足部分参照98年预算价,并按市场价格(大宗材料按招标价)计算正负价差。 5、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按电力行业颁布的定额材料价,并按各地区的市场价计算正负价差。 6、设备价格:主要设备按招标价、定货合同价。一般设备按同类工程合同价或市场询价。 三、工程费用构成及取费标准 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 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执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2002年版《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并对以下取费作暂行规定: 1、新建变电所设计如采用监控装置且无人值守时,工器具、办公、生产及生活家具购置费和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乘0.5折减系数。 2、设计收费暂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制定了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国网江苏发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国网江苏发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发布了《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客户侧储能系统加快发展,规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Q/GDW11376-2015)、《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测试规范》 (Q/GDW676-2011)、《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Q/GDW564-2010)、《电池储能电站设计规程》(Q/GDW11265-2014)和《电网配置储能系统监控及通信技术规范》(Q/GDW 1887-2013)等技术规范,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户侧储能系统是指在客户所在场地建设,接入客户内部配电网,在客户内部配电网平衡消纳,并通过物理储能、电化学电池或电磁能量存储介质进行可循环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设备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仅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储能功率20兆瓦以下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一类:10(6,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单个并网点储能功率不超过6兆瓦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二类:10(6,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单个并网点储能功率超过6兆瓦,或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四条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客户侧储能系统,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并做好并网服务。 第五条对客户侧储能系统接入的客户内部配电网有其他发电项目的,依发电项目相应管理规定和流程执行。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 为了更好地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进一步规范电气设备倒闸操作,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提高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电气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基本步骤、遥控操作以及操作票的管理等。对倒闸操作的发受令、填票、审核、执行、复查、总结等全过程作了具体的规定。 1.2 倒闸操作是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变更一次系统运行结线方式、继电保护定值调整、装置的起停用、二次回路切换、自动装置投切、切换试验等所进行的操作执行过程的总称。 1.3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管辖范围内调度、500kV及以下变电所、配电网和发电厂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及管理。 1.4 本规范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等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2.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8-91 2.2 《国调中心调度规程》 2.3 《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4 《江苏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5 华东电网500千伏变电所“两票”执行规定(试行)(1993年) 2.6 苏电安[1998]300号文《关于电气操作票、工作票执行和合格率统计办法的规定》 2.7 江苏省电力公司《无人值班变电所运行管理导则》(苏电生字[1999]1133号文) 2.8 华东《关于加强供电运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3 常用操作术语 3.1 常用操作标准设备名称 主变,所用变(厂变),开关,闸刀(刀闸),接地闸刀(刀闸),母线, 线路,压变,流变,电缆,避雷器,电容器,电抗器, 消弧线圈,令克(跌落熔断器),保护 3.2 常用操作术语 3.2.1 开关、闸刀(刀闸)、接地闸刀(刀闸)、令克:合上、拉开 3.2.2 接地线:装设(挂)、拆除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土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_招标190923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3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6570R 工商注册号:320000000005041组织机构代码:134766570 法定代表人:尹积军成立日期:1988-12-2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9410148.717万人民币注册地址:南京市上海路215号营业期限:1988-12-25 至 / 营业范围:统一经营公司所属或接受委托经营的发电厂、江苏境内外电量购售业务,操办电力建设项目,电能交易服务,从事与电力工业有关的规划、设计、运维、检修、研究、咨询、试验、修造,电力器材经销,经营与本企业生产、科研相关的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力人才交流、信息服务,电力专用通信、信息网络与系统及设施的经营、技术改造、工程建设,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分支机构经营),电动汽车销售、租赁、运营,充换电及储能设施建设运营,综合能源服务,住宿、餐饮服务,培训(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1,55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三: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 — 10千伏 5米 35 — 110千伏 10米 154 — 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七: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着成绩。 第八: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04号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

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置对公司和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与社会稳定事件,减少事故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与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17号令)、《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61号)、《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电监安全2009]22号)、《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7〕110号)、《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和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实施与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内容。公司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公司安全稳定局面。

第二章应急组织体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应急领导体系。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省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公司应急组织机构的领导;领导、指挥公司系统各类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第五条省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应急办公室和稳定应急办公室,分别设在安全监察部和办公室(研究室)。主要职责是:在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别负责公司安全和稳定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和稳定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各类应急预案的准备和执行情况等;协调制定、修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协调;传达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工作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一般情况下,电网事故、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信访稳定和舆情事件以及基建工程、供用电、农电、信息网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调度通信中心、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办公室、基建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科技信息部等部门牵头负责。如突发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2000]744号 辽价发[2000]76号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0]76号签发人:王剑凯、刘相荣、耿占东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电业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核定我省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如下表,请一并贯彻执行。 地下电缆线路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注:征收地下电缆线路供(配)电工程贴费地区范围仍按电安生(1994)362号文件规定执 行。 上述规定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从6月10日至文到之日期间供电部门超过本规定收 取的贴费部分须退还给用户。 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急计价格[20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二OOO年六月十三日

江苏省电力公司二类障碍规定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643号文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达到统一标准,正确认定,严格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供电单位、调度中心,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支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监人员实施本细则。 1.3 本细则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1.4 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列为异常未遂,异常和未遂认定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2 二类障碍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2.l 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1.1 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l.2 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2.1.3 10kV(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1.4 10~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 2.1.5 磨煤机满煤,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2.1.6 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2.1.7 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龙门吊、桥吊、码头吊、翻车机、波轮机、轮斗机、机车、生产船只、堆取料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2.2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2.1 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再热汽温、主汽压、再热汽压、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锅炉管壁温度、汽机主汽温、主汽压、真空、给水温度、除氧水箱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2.2.2 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 2.2.3 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2.2.4 燃煤锅炉尾部再燃烧。 2.2.5 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拒动。 2.2.6 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2.2.7 锅炉来油总速断阀拒动、误动。 2.2.8 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2.2.9 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 2.2.10 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 2.2.11 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6小时。 2.2.12 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2.2.13 汽机、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等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允许值。 2.2.14 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差胀等超过规程规定。 2.2.15 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江苏省电力公司发展战略及“十五”发展总体计划

江苏省电力公司发展战略及“十五”发展总体计划 一、公司发展战略 (一)战略定位 1、公司战略定位 江苏省电力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是以电力生产销售为核心,多元化发展,为江苏省及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电力企业;是江苏省电力市场的系统运营者;是华东电网及区域电力市场的战略主体之一;是由电力核心产业向电力相关产业、电力延伸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多元发展的战略实施主体。 江苏电网是“西电东送”的一个重要受电端,是上海可持续发展电力供应的一个战略通道。 2、公司本部战略定位 本部是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心、调度生产指挥和市场交易中心、资本运营中心、核心企业管理中心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二)战略目标 1、总体战略目标 建成集团化、多元化、现代化、国际化,居于国内同行领先水平,庆身世界先进电力企业行列的现代电力公司(即“四化一先”的战略目标)。 2、战略实施步骤 具体分四年加以实施: 第一步,2001年达到国电公司一流电力公司的标准,跨入国内 同行先进行列; 第二步,2003年初步形成集团化、多元化、现代化、国内同行领先的国际一流电力公司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企业风貌;到2005年,建成集团化、多元化、现代化并以较高水平进入国电公司系统国际一流电力企业行列的公司; 第三步,到2010年,初步建成集团化、多元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现代电力公司,在国电公司系统率先进入世界先进电力企业的行列; 第四步,到2020年,建成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电力公司,确立世界先进电力企业的地

位。 (三)总体发展战略 电为核心,多元发展;内强素质,外堡形象;国际比较,分区推进。 (四)核心产业发展战略 优失发展电网,优质拓展服务,优化发展电源,体制机制适应市场化,枝术装备达到现代化,经营管理实行集约化,即“三优三化”战略。 (五)多种产业发展战略 1、产业发展战略:巩固提升支柱产业,加快拓展新兴产业。 2、资本运营战略:有效整合内部资产,积极扩张外部资本。 3、市场开发战略:规范系统基础市场,拓展外部发展空间。 4、品牌战略:共创苏源品牌,打造世界名牌。 5、集团化战略:以苏源集团公司为核心企业,组建苏源集团;资本为纽带,构造多种产业新体系,实现集团化管理,集约化经营。 6、资源控制战略:充分利用资金资信优势,尽可能多的占有各种资源,如土地、交通设施、公用产业等,形成资源开发型产业。 二、“十五”发展总体计划 (一)总目标 公司“十五”期间发展的总目标是:贯彻执行公司发展战略,通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内部改革,大力调整结构,坚持多元化发展,全面提高公司生产经营水平、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队伍素质、竞争能力,确保2001年达到国电公司一流电力公司的标准,跨入国内同行先进行列;2003年,初步形成集团化、多元化、现代化、国内同行领先的国际一流电力公司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企业风貌;到2005年,建成集团化、多元化、现代化并以较高水平进入国电公司系统国际一流电力企业行列的公司。 (二)6项基本任务 1、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 2、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实现体制创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 细则正式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

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江苏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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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 1千伏 1-10 千伏 20-35 千伏 以下 35-110 千伏 以下 110 千伏 220 千伏及 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 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阶 梯 电 价 年用电量≤2760 千瓦时 0.5283 0.5183 2760千瓦时<年 用电量≤4800千 瓦时 0.5783 0.5683 年用电量>4800 千瓦时 0.8283 0.8183 其他居民生活用电0.5483 0.5383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0.7954 0.7804 0.7744 0.7654 三、大工业用电0.6418 0.6358 0.6268 0.6118 0.5968 40 30 四、农业生产用电0.5090 0.4990 0.4930 0.4840 备注: 1.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0.23分钱,其他用电1.1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 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3.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价标准为0。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 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 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九月

目录第壹章总则2 第二章职责分工2 第三章前期管理6 第四章且网条件8 第五章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9 第六章电量管理11 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12 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13 第九章其它15 第十章附则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和企业自备电厂(且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且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之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壹组织,分级管理,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 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 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

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且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且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 5、参和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和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六条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 1、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2、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 3、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指导各基层公司收集当地热电联产规划,掌握当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扩(改)建电厂情况;

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建立内部约束机制,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将公司资金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取得一定收益的活动,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以及对外股权和债权等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公司对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阳光管理”,包括项目前期、计划安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确保投资可控、在控,以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和各单位的积极性。 第二章投资范围和类别 第六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公司主要投资于电网项目,投资突出电网发展和安全运行的需要。公司根据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适度投资有利于改善职工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素质的项目。公司禁止低效或无效投资。 第八条公司投资包括省公司统筹安排的投资和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财

务状况自行安排的投资。投资项目分为大中型电网基建项目、小型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营销项目、科技项目、信息项目、环保项目、电网二次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等。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可以使用折旧返还资金自行安排项目。自定项目应按“效益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确定。对于附表“使用折旧返还资金需报省公司批准的项目”规定的项目,需按程序报省公司审批。 第十条对外进行股权和债权投资,必须达到合理收益水平,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程序执行的各个环节、执行的具体结果应按“阳光管理”的要求予以公示或公开。 第十二条省公司投资的项目,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投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三)对于大中型和复杂的项目,需要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对于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也要编制必要的设计文件和预算)。小型和简单的项目,应编制和审批必要的设计文件和预算。 (四)编报和审批投资计划; (五)编报和审批资金计划; (六)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决算; (七)大中型电网基建项目中的枢纽站和主干网架项目、电网技术改造的重大项目需开展后评估。其他项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评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备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下文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 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 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 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 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 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 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 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 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 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 1.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0.23分钱,其他用电1.1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 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3.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价标准为0。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 1.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别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两段制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是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写字楼)、医院等用户中电热锅炉(蓄冰制冷)部分的用电。 2. 大工业生产车间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

附件4 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8—2019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综合线损率按4%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4 %带来的风险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低于4%的收益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能监办。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8年4月20日印发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629 【实施日期】20000629 【题注】《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2000年6月 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张中伟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林业、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抢劫、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

第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 扩建的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并通过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 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 、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 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 算风偏的情况下,与树木、竹子,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 、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导线与上述物体间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二、附 表三。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 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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