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红字冲回

关于增值税发票红字冲回

关于增值税发票红字冲回

最后修改时间:2011-11-24 22:16修改人:作家顶:10

应该由购货方出具因质量问题扣款的证明,到购货方所在地的国税局申请红字发票申请单,购货方将红字发票通知单交销售方,销售方才能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一、增值税红字发票

应该由购货方出具因质量问题扣款的证明,到购货方所在地的国税局申请红字发票申请单,购货方将红字发票通知单交销售方,销售方才能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做,1.让对方开具拒收发票证明2.在税控系统里开红字发票申请3.把开红字发票的数据考入U盘4.原开错票的复印件5.相关供货合,已经过了认证时间,只有选择开具红字发票,11月不是开票系统升级了吗,里面多了一个开具红字发票的功能.你可以选择购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认证不符的把原因填上去,然后,关于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红字冲回的问题

自发票开出期已超出个抵扣时间,但是对方以开拒收证明,是否可到税务局再次换取新的发票进行再次开票。谢谢抵扣增值税发票发票开票拒收退回给销售方,由,关于已过认证期的增值税发票?购货方到所在税务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开红字票冲回.,如果增值税发票开出后对方要求退货,我方没入帐,还需到税务局开证明红字冲销吗?冲销入帐红字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当的可不做帐务处理,退库、发票冲销。已,开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账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款已交纳,到了份,对方,发生销。

三、增值税发票己认证由于质量有问题怎样让对方单位开红字发票冲回

直至现在,销售方B公司告请我司协助他们将726号发票作红字冲回处理。由于我司首先,这种情况与你无关,对你公司没有任何影响,你只把726号票退还给B公司就,本月开具的增值税票我公司已作废,对方公司已经将抵扣连认证,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你这种情况太特殊了!在联次不全的情况下将记账联作废,,实际情况,如果对方发票没有抵扣认证,对方退还发票各联次,并出具公司加盖公章的然后到国税、拿着红字增值税和证明、让国税的开通知到、然后OK拉,隔月发票不可以作废。

红字发票的各种情况及开具流程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企业必须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的情况,《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分为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和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两种情况,具体如下:购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须知 一.申请时限和前提条件 1.发票已收,已经认证抵扣的;超期未认证不得申请;(购买方必须按照《通知单》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发票已收,经认证后无法认证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发票已收,未经认证,但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 理) 二.提供资料要求: 1.购货方申请一份,陈述申请原因及具体经过。 2.原蓝字发票相关的入账几张凭证复印件 3.对应的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索取折扣,折让,可以不提供原发票,但应提 供有关合同,协议,退货单等复印件)。 4.原发票进项税额转出的几张凭证复印件(属于固定资产等原本不予抵扣的,无需转出 进项,无需提供转出进项凭证) 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 6.《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份 三.事后处理 1.购货方将税务机关审核开具的《通知单》给销货方,销货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并将 开具的红字发票提供给购货方。 2.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暂无需认证。 3.购货方次月申报时,务必要对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金进项转出。 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须知 一.申请时限和前提条件 1.发票未交付对方,由销货方申请,但需在开票次月底前提出申请 2.发票虽然交付对方,但对方企业因种种原因拒收的,确定发票未经对方认证,抵扣的, 由销货方申请,但需在开票的90天内提出申请。 二.提供资料要求: 1.销货方书面申请一份,陈述申请原因及具体经过。 2.购货方书面申请一份,说明没有收到发票或者拒收发票的原因,发票错误具体项目, 再说明中承诺未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3.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 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份 三.事后处理 1.销货方凭税务机关审核开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的红字发票无需提供给 购货方。 2.销货方次月报税时,应提供红字发票所对应的《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具红字发 票业务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3.发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的,除按照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外,销售方还应在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形影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发票开具的的规定 1、开具与取得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4)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5)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6)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8)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机外发票”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 (9)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应注意和禁止的事项 (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3)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使用区域 (1)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2)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4)《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包括《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 (5)禁止携带专用发票外出

红字发票填开方法及申请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1.1购买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A、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B、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 第一步: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第二步: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第三步: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

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第四步: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2销售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⑴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⑵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2、开具流程 第一步:销售方提交申请单 若销售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第二步: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第三步: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取得的通知单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什么是增值税红字发票

什么是增值税红字发票 退货或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常行为,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正确使用红字专用发票,既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又可避免违反税收规定。笔者根据大量的开票实践,简述几种红字专用发票的使用方法。 1.销售方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在购买方未付货款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 (1) 销售方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财务处理,应在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随同其他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起提交税务机关检查。在此种情况下,销售方根据销售业务重新开具一份蓝字专用发票给购货方,并登记入账。 (2) 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交原先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电机1000台给某企业,每台不含税单价1000元,已入账,但购货方货款未付。由于错用了13%的税率,结果价税合计113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113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30000 购买方及时退回了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了内容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回1130000元,再另行计1170000元。这样,销售方应做两步会计分录:1,用红字,会计分录同上。2,用蓝字,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1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0000 至此,销售方企业的发展开具和会计账务处理圆满完成。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账务处理,发票联、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流程

如果是当月的话直接作废就可以了,在开票系统里找到发票作废、然后找到你想要作废的发票号码点击作废,然后把开出去的发票三联全部收齐之后盖上作废章就可以了。记住要把作废的发票留存以备下次购买发票税务验旧时备查。 隔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发票冲红 受理审核要求: (一)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在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二)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冲红发票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证明”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一联(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三)付款方已入账,收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开具“冲红发票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三联(记账联)与“冲红发票证明”一起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三联(记账联)后,以备核查; (四)(四)收款方已入账,付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二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后,以备核查。 办理流程:纳税服务中心受理——转管理员实地勘察——报征收管理科审批——转纳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 时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3日内予以办理完毕。

申请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申请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开具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邢台市桥西区国税局: 我公司于xx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回xx年11月27日由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五份。发票情况如下: 蓝字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11870209,金额5571.10元;红字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11870215,金额-5571.10元;正常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29533780,金额5571.10元。蓝字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11870208,金额192.00元;红字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29533776,金额-192.00元;正常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29533781,金额192.00元。蓝字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11870204,金额2040.00元;红字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29533777,金额-2040.00元;正常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29533782,金额2040.00元。蓝字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11870206,金额3376.00元;红字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29533778,金额-3376.00元;正常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29533783,金额3376.00元。蓝字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11870205,金额88.00元;红字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29533779,金额-88.00元;正常发票代码:113001324220,发票号码:29533784,金额88.00元。

红字发票申请单操作流程[1]

红字发票申请单操作流程 1、申请单填开 主要功能:在开票系统V6.13中填开红字发票申请单。 操作步骤:【第一步】进入“发票管理”界面,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菜单,弹出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界面,如图1-1所示。 图1-1 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 【第二步】在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界面中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 1、购买方申请 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方式: (1)当选择已抵扣时,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2)当选择未抵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具体未抵扣原因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如图1-2所示。 图1-2 购方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 2、销售方申请 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时,应选择“销售方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后,并填写

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按钮后,如果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则弹出如图1-3所示的界面,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申请单填开界面,如图1-4所示。 图1-3对应的正数发票票面信息 图1-4销方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 【第三步】对于购买方申请,需要在图1-2所示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中,手工填写纳税人信息、商品信息和申请理由等信息。对于销售方申请且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系统会自动填写申请单信息如图1-4所示,对于销售方申请但数据库中无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需手工填写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打印”按钮,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申请单,并弹出打印界面,如图1-5所示。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购买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 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2所示。 图1-2购买方申请开具流程 (1)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2)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2、开具流程 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3所示。 图1-3销售方申请开具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对于超过90天未认证,以及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应加以明确。 现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不够明确或者说规定不完全的地方。最主要的就是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以及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目前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在相关的规定中也没有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或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问题予以明确。即不能退回开具的企业,也不能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实际工作中这两种情况还是会不时出现,尤其是超过90天未认证的情况比较多,对于这一问题,相关法规中即无惩罚性的规定,也无超出认证期限该如何处理的规定,使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以至出现这种问题时,税务机关不知该如何处理,纳税人更是不知如何是好。

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1.一、以下情况需由购方申请开具通知单: 1、专用发票已抵扣: 购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专用发票未抵扣,且未抵扣的原因为以下四种: (1)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2)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认证结果为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购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2.二、购方申请开具的流程: 1、购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 2、购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 3、购方提交纸质《通知单》给销方 4、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第三、购方开具提交《申请单》的注意事项:

1.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 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4.第四、《申请单》在系统中开具的方式: 红字发票申请单在“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中开具,点击菜单后显示如下图的选择界面: 5.第五、开具《申请单》情况说明:

1、只有购方开具申请单时,可以直接在商品行中输入商品信息,销方开具申请单时只能从商品编 码库中选取; 2、申请单中最多可以有8行商品信息; 3、申请单中商品数量和金额必须为负数。 6.第六、《申请单》导出: 【第一步】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导出”菜单项,弹出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出月份选择界面,选择导出月份后点击“确认”按钮。 【第二步】系统显示该月已开具的所有红字发票申请单的列表,选中需要导出的申请单,点击“导出”按钮,系统提示是否确认导出。 【第三步】点击“确认”按钮,选择保存路径,之后点击“确定”按钮导出电子申请单。 导出情况说明: 1、导出申请单时,可以一次导出一个申请单,也可以利用“Ctrl”键和“Shift”键一次导出多个 申请单。 2、每个申请单对应导出一个xml文件,文件命名规则是:‘税号’+‘_’+‘开票机号’+‘_’ +‘年月’+‘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360天的理解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360天的理解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理解 一、政策过渡期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改为360天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为360日,仅仅适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为180天。 二、360天的理解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发票抵扣期限: 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前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 【例1】按月申报,月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月度开始第一天之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9年3月份为2019年3月1日前360天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3月份的申报。 通俗的说,取得2018年3月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企业2019年3月勾选确认发票在2019年4月13日,虽2018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3日两个日期相差402天,但是2018年3月6日与2019年3月1日差359日,所以也可以勾选确认。 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例2】按季申报,季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

增值税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敏华实业有限公司文件 MAN W AH INDUSTRIAL CO.,LTD DOCUMENT MW办字[2011] 第号签发人: 增值税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1目的 1.1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加强发票报销管理,确保发票报销真实、合法、手 续完备、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本管理规定适用集团以及集团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 公司”)资金计划的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3 流程

3.2可进项抵扣的增值税票有类型: 3.2.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在取得运输发票时,可按运输费用 乘以7%进行抵扣 3.2.3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3.2.4企业购进的机动车原则上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范围的就可 以抵扣.但除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除外。根据企业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主要包括乘用车及中轻型的商用客车。 3.2.5外购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可按收购金额乘以13%进行抵扣 3.2.6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 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乘以3%进行抵扣。 3.2.7以上6类可进行进项抵扣的发票,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 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4 增值税发票取得流程及注意事项 4.1采购物品或支付费用时,经手人事先要与对方商谈好有关发票事宜,要根据不同的经济 业务内容,收取相应的发票。发票因故未能及时取得的,经办人应负责跟催,如跟催不到发票,此单发票的税额及其他责任由经手人负责。 4.3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因此经办人在取得以上发票后,务必及时将发票交会计审核人员,以便及时抵扣。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详细操作说明

红字发票以及信息表填开流程 1、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显示选择界面 2、选择界面如图所示

3、接下来以销售方申请为例介绍信息表的具体操作 (1)选择开具信息表的原因,必须输入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然后点击“下一步”; (2)系统确认可以对此张发票开具负数,点击“确定”;

(3)进入信息表填具界面,系统自动转换购方及商品信息,确认后点击“打印”按钮保存并打印信息表。 注意点: (1)此时如果需对商品信息进行修改,则修改后的合计金额不能大于对应蓝票合计金额,否则系统不允许继续开具此信息表。 (2)“打印”按钮等于保存功能,如不点击,系统无法保存。 (3)对库中带折扣的蓝字发票开具信息表时,系统会自动将折扣分摊反映在对应商品行中,不再显示折扣行信息。 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上传 (1)点击“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菜单项。

(2)在查询界面,对已开具的信息表进行上传操作,提交税局审核。 (3)审核后变为“审核通过”,且显示信息表编号可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必须确保网络连通) 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1)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显示发票号码确认界面,确认无误,请点击“确认”;

(2) 进入发票开具界面,请点击“红字”按钮,下拉菜单共有三种选择; 1、选择“直接开具”,请依次输入信息表编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2、选择“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选择红字信息表文件,一般为XML后缀的文件

3、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显示信息表选择界面,请点击“下载”,在选择需要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再点击“选择”。 (3) 然后就与正常发票开具一致,点击“打印”

最新规定 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流程

最新规定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流程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公告,以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小编就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发票,目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及流程 01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0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 1、《信息表》的填开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

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信息表》的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及流程 01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

XXXX年1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180天

XXXX年1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180天

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180天 顶楼 发表于 2009-12-14 14:57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注册友商会员,免费使(试)用金蝶旗下9款财务软件! 转自:财考网--实务频道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认证期限延长至半年 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给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 比如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文件提醒,上述规定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还是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来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认证入账(2010年是闰年),并在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才有效。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认证并入账,并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进项,在7月15日征期结束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体现出来。

红字发票开具方法(完整版)

1.点‘发票管理’,再点‘信息表’,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2.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

3.购方申请有两种情况 当选择已抵扣时,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当选择未抵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具体未抵扣原因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手工填写纳税人信息、商品信息和申请理由等信息】 4.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菜单项 5.点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菜单,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 6.上传成功后会显示审核通过,并生成信息表编号

7.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注意:很多用户在升级后开具红字发票时出现乱码情况,您可以执行系统设置下的“初始化”,或者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修复”-“全部删除”,再输入信息表编号后手动输入蓝字发票上的信息后打印。 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公告中明确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具体情形,由购买方或销售方通过网络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该怎么处理? 问题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是否可自行选择抵扣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对比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相关知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增值税发票作废与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规定

增值税发票作废与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规定 一、增值税发票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误,且购买方未认证抵扣的,发票开具当月可以在系统中直接作废。作废后将作废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联)加盖作废印章,单独装订成册。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误或发生销售退回、折让等,但发票已跨月,不能进行直接作废的,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可以部分开具。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分为销售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和购买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两种情况。 1、销售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收到发票后未认证抵扣并将发票退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自行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系统审核通过后,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2、购买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 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需要由购买方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系统审核通过后将红字发票申请单交给销售方,销售方凭红字发票申请单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并将增值税红字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交给购买方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发票购买方虽未认证抵扣,但发票开具时间已超过180天的,只能由购买方先认证抵扣发票再填写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申请。不能由销售方自行填写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申请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跨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期限限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发票联或取得主管税务局认可的有效凭证,然后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只能全额开具,不可以只开具部分金额。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

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规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四、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何规定?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红字(负数)发票操作说明

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3版本红字发票操作说明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V6.13中,利用直接开具功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必须输入通知单编号,同时提供了申请单开具功能,具体新增和改进的功能详述如下。 一、红字发票申请单 1、申请单填开 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发票管理”界面,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填开”菜单,弹出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界面,如图1-1所示。 图1-1 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 【第二步】在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界面中,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 (1)购买方申请 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方式: ①当选择已抵扣时,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②当选择未抵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具体未抵扣原因后,选择发票种类,并 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如图1-2所示。 图1-2 购方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

(2)销售方申请 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按钮后弹出如图1-3所示的界面,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申请单填开界面,如图1-4所示。 图1-3 销方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界面图1-4 销方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 【第三步】在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中,填写纳税人信息、选择商品名称,输入商品数量、申请理由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打印”按钮,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申请单,并弹出打印界面,如图1-5所示。 图1-5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界面 注意: 商品数量和金额必须为负数,单价必须为正数。 使用空白纸张打印申请单时,要选择?全打?选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时限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09771591.html,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其记载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合法,能够满足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需要,满足税务机关的稽核检查需要。为此,税法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企业必须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开具的专用发票将不能作为购货方扣税凭证: (1)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

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应注意:发票不得带到外省开具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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