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网站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

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这部将在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的配套法规进行为期一

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同时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颁布施行,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最新数据统计,截止至2016年5月18日,中国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4930家,2015年度底基金会资产超过1100亿元,当年公益支出超过320亿元。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带你一起看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都有啥。

关于登记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关于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同时,还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建立了基金会的行业自律。

关于内部治理

征求意见稿在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了基金会组织机构和内部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基金会的依法自治。明确了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补充完善了基金会

的决策、监督、执行机制,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规定了高于一般基金会的治理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长连任不

得超过两届,应当设监事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关于活动准则

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的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更名为“活动准则”,对基金会开展公

益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制。

?是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新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

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成立满两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是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接受非现金捐赠等加强规范。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

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手续的,基金会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基金会接受货物、房屋等有形财产捐赠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验收确认并开具捐赠票据。

?是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保值增值行为,统一

执行慈善法的配套规章,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做具体规定。

?是取消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强化了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

的主体责任。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该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由基金会承担法律责任。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基金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关于信息公开

征求意见稿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对条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建

立了全面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是按照年度公开、随时公开和定期公开,分类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

?是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

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

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XXXX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XXXX基金会章程》,规范发展,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的档案管理更加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各类行政收发文件,要统一由管理部备案登记,随时收发,随时登记。 第三条年度结束后,所有档案资料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全部分类归档入库。 第四条调阅存管行政资料和正在撰写中的行政文件,要严格办理手续。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调阅。非基金会工作人员调阅时,需持有正式文件或证明材料,经理事长和秘书长、管理部部长共同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调阅档案及文件严禁带出档案室。 第五条各部门应将项目资料汇集、归类和建档存管,杜绝将存管项目资料和正在设计中的项目方案带出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都负有项目资料和设计中项目方案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各部门在项目计划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档案进行备份,并将项目档案原件交由管理部归类存放,并按要求年限妥善保管。 第七条基金会财务报表,月报表应于每月10日以前报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季报应于季终后20日前上报,年报应于年终后45日前上报。 第八条年度结束后,当年所有会计档案资料可在财务部门保存一年以备临时查阅,一年后三月底以前全部分类归档入库。 第九条对入库会计档案应进行登记,并编制库存档案资料索引;

并按要求年限妥善安全保管。 第十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完整(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并及时交管理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十二条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管理部。 第十三条凡本基金会印发的公文的正件与附件、请示、批复、转发文件(含原件),一律由管理部统一收集管理。 第十四条由部门共同参与的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应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管理部办理归档手续; (二)本基金会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管理部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五条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二)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

慈善基金会章程

MM省MVM市SS 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MM省MVM市SS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MVM市行政区划内,募捐的对象是:MVM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佰万元。原始基金来源于发起人的一次性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MM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MVM市XX街XX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帮扶慈善款。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帮扶慈善资金; (二)慈善帮扶救助。主要对生活困难的本市人员的生活给予帮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发挥对社会、企业和主管部门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组织热心帮扶慈善事业的职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与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五)弘扬慈善事业。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企业公民”运动,弘扬慈善之风,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促进

慈善友爱社会风气的形成。 (六)规范管理基金。根据本基金会的章程,规范、完善本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使用好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至25人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慈善工作这项公益性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三)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或捐资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XXXX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XXXX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XXXX基金会章程》,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系指:捐赠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二)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三)拟设立专项基金章程;(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五)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第四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本基金会将与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人签订协议。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2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第六条创始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任意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不足100 万元人民币的,本基金会将提议基金停止活动,并建议基金终止。第七条专项基金设立“XX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第八条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本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捐赠方担任管委会执行主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第九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委员提名,本基金会聘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XXXX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第十条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本基金会按照项目确定相应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第十二条专项基金一般只能动用其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开展相关活动,特殊情况下征得基金捐赠人的同意,方可动用创始基金。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该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送本基金会备案。第十四条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管委会批准后,管委会办公室监督申请方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六条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10%比例捐赠基金会用于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第十七条每半年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向本基金会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其相关报表附表、附注等和其他要求的管理统计报表。第十八条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XX基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 年12 月1 日发布实施的《XXXX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基金会管理规定

基金会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爱心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目的 1.1.1为加强员工凝聚力和团队意识、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社会责任心,为创建 公司感恩文化、体现公司以 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公司成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1.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公司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基金会的组成 会长:总经理 委员长:管控中心副总、生产中心副总、综合办主任 委员:各部门部长 会员:在基金会成立之时,公司全体员工将自动成为基金会会员 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综合办主任兼任基金会办公室主任。 相关职责 1.3.1会长的职责 a)审批有关基金会的文件; b)决定基金会委员长名单; c)决定爱心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d)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1.3.2各委员长职责

a)对爱心基金捐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b)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c)对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决策进行分析、审查; (4)协助会长的有关工作,并执行会长的有关指示。 1.3.3各委员职责 a)负责对本办法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内的推行和执行监督; b)对本部门内员工提出的捐助申请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协助委员长的基金 会管理工作; c)严格按公司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1.3.4各会员的职责 a)遵守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b)积极参与基金会有关爱心、慈善活动; c)对违反基金会管理的有关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d)对自身违规行为自觉乐捐。 1.3.5基金会办公室职责 a)负责制定和修改爱心基金会管理办法及细则; b)负责爱心基金的募集、统计(可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和使用等日常 工作,负责接受捐赠; c)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爱心基金的募集原则 坚持自愿捐赠和员工违规乐捐相结合的原则。 适用范围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专家解读版

2016年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解读 膳食指南(一):食物多样,谷类为主1 膳食指南(二):吃动平衡,保持健康体重,塑造美好生活3 膳食指南(三):多吃蔬果、奶类、大豆4 膳食指南(四):适量吃鱼、禽、蛋、瘦肉6 膳食指南(五):少盐少油,控糖限酒7 膳食指南(六):杜绝浪费,兴新食尚9 居民膳食指南(一):食物多样,谷类为主 食物多样是平衡膳食模式的基本原则。谷物为主是平衡膳食的基础,谷类食物含有丰富的碳水化合物,它是提供人体所需能量的最经济、最重要的食物来源。 关键推荐 ◇每天的膳食应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坚果类等食物。 ◇平均每天摄入12种以上食物,每周25种以上。 ◇每天摄入谷薯类食物250~400g,其中全谷物和杂豆类50~150g,薯类50~100g。 ◇食物多样、谷类为主是平衡膳食模式的重要特征。 为什么这么推荐? 每一种食物都有不同的营养特点。只有食物多样,才能满足平衡膳食模式的需要。中国的平衡膳食模式,是中国营养学会膳食指南专家委员会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我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食物资源和饮食特点所设计的理想膳食模式。 这个模式所推荐的食物种类和比例,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及各种生理活动的需要,并且可降低包括心血管疾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的发病风险,是保障人体营养和健康的基础。 根据201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调查数据,我国居民膳食中50%以上的能量、蛋白质、B1、烟酸、锌和镁,40%的B2、铁和30%的钙都是来自谷薯类及杂豆类食物。谷物为主也是最经济、合理能量来源。全谷物富含维生素B、脂肪酸、营养更丰富。杂豆和薯类以碳水化合物为主,所以放于此以满足主食多样化需要。 对健康的重要性 我们知道,人体必需的营养素有40余种,这些营养素均需要从食物中获得。人类需要的基本食物一般可分为谷薯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坚果类和油脂类五大类,不同食物中的营养素及有益膳食成分的种类和含量不同。除供6月龄内婴儿的母乳外,没有任何一种食物可以满足人体所需的能量及全部营养素。因此,只有多种食物组成的膳食才能满足人体对能量和各种营养素的需要。只有一日三餐食物多样化,才有可能达到平衡膳食。 谷类为主,也是中国人平衡膳食模式的重要特征。谷类食物含有丰富的碳水化合物,它是提供人体所需能量的最经济、最重要的食物来源,也是提供B族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和蛋白质的重要食物来源,在保障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维持人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近30年来,我国居民膳食模式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居民的谷类消费量逐年下降,动物性食物和油脂摄入量逐年增多,导致能量摄入过剩;谷类过度精加工导致B族维生素、矿物质和膳食纤维丢失而引起摄入量不足,这些因素都可能增加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风险。 因此,坚持谷类为主,特别是增加全谷物摄入,有利于降低2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结直肠癌等与膳食相关的慢性病的发病风险,可减少体重增加的风险,增加全谷物和燕麦摄入具有改善血脂异

资金管理办法

XXX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资金运作,规避资金风险,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适用范围 公司资金管理。 3编制依据 《资金管理办法》(2014),上级公司 4职责分工 4.1计划财务部 a)参与制定、审核、修订、解释公司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b)依据公司业务权限手册的相关规定审批或提请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 批准如下事项: 1)公司开立或关闭各类金融账户; 2)依据《业务权限手册》规定需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审批的资金 支付; 3)公司取得银行授信; 4)公司债务融资的方案及实施; 5)化公司委托贷款业务; 6)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7)报董事会批准的各类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8)公司商品及债务套期保值交易; 9)公司金融投资及理财业务; 10)公司票据贴现业务。 c)凭证及档案管理; d)办理提交的申请; e)负责公司外汇业务操作外汇业务的管理; f)资金管理报表分析及上报; g)公司资金支付。

5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的选择 5.1在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开立、关闭的审批 5.1.1公司开立及关闭外部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部提交申请,依据公司业务 权限手册规定按权限报批。 5.1.2公司必须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在关连交易额度内将财务公司作为存款、结算的主要金融机构。 5.2选择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标准 5.2.1以结算、常规性存款或理财为目的选择银行,需以资本充足率(或政府支持度)、资信、治理结构、资产规模、服务质量为主要指标。 5.2.2以理财为目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内候选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市场业绩和信誉,且已经实现委托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 5.2.3以债券、股票发行为目的选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国内候选机构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创新类业务资格、且综合指标名列同行前五位;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 5.2.4金融机构选择及管理参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 则》的要求。 5.3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5.3.1各账户管理单位应与开户金融机构说明账户的用途、授权的情况。 5.3.2严禁设立帐外小金库,严禁将账户出借(租)他人使用。 5.3.3在发现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变动时(如违规支付、挪用等)需立即报告上级公司资金部。 5.3.4公司需严格按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执行。5.4银行印鉴管理 5.4.1公司银行预留印鉴,需分人管理。 5.4.2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公司《银行印鉴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6资金支付管理 6.1资金支付必须有预算;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必须分离,即实行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的双重批准制度。 6.2动用预算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审批,反之亦然。预算外及超预算资金支付,需经预算外及超预算项目审批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全国基金会共4719个,净资产总额1100多亿元。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贯彻落实慈善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制保障,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现将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与慈善法的衔接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一是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第八条)。二是规定基金会应当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第十五条)。三是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 二、关于登记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一是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还要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设立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二是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第六条)。三是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第八条)。 三、关于监管制度 按照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一是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二是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第六十五条)。三是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四是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五是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建立了基金会的行业自律(第六十八条)。 四、关于内部治理 按照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在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了基金会组织机构和内部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基金会的依法自治。一是明确了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第四条)。二是补充完善了基金会的决策、监督、执行机制(第三章)。三是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规定了高于一般基金会的治理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活动准则 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的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更名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我部于2017年5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持有待售准则),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相关交易或事项: 1.“1481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 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各项资产账面余额, 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商誉”等科 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余额。 2.“1482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本科目核算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 量规定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初始计量或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减值转回的,按允许转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待售资产

2016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解读

2016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解读 十年磨一剑。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从2007年修订之后,就未做新的修订发布。 2016年5月13日,在国家卫生计生委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这本让营养学界期待已久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正式发布。会后,凤凰健康也独家专访了该指南的修订者之一,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马冠生教授,对新版指南的修订过程,修订后的几大变化进行独家解读。 解读1:为何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每10年修订一次? 第一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是1989年发布,1997年、200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和发布。从时间上看,差不多每隔10年,中国营养学会就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指南进行修订,并发布新版本指南。 马冠生介绍,在指南的修订时间上其实并未明确规定,一定要每10年修订一次。在修订时间上,由于前两次的修订差不多是10年,新一版的修订也是根据这个时间进行。 对指南的修订,主要是根据我国居民食物消费、膳食营养的变化,以及存在的主要营养和健康问题。 马冠生介绍,在过去的30多年期间,我国每10年开展一次

全国有代表性的营养调查,分别于1982年、1992年、2002年和2012进行了调查,2015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2015)》。 “通过这些有代表性的调查,可以及时了解到我国居民的食物消费、膳食营养摄入、营养健康存在的主要问题,这是第一点。第二,近年来,关于食物、营养和健康关系之间的研究有了新的发现、新的证据;第三,居民对膳食、营养及健康的需求不断增长,这样几个综合的原因,启动了指南的修订。解读2:新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有哪些改变? 作为新版指南的起草人之一,马冠生认为,从内容上来说并没有颠覆性的变化,但从修订过程来说,有两个很明显的变化。 一是修订的过程更加规范、更加科学。 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指南制修订的程序,这次修订指南制订了一个程序,从整个过程上更加规范、科学。 二是采用询证的方法,依据了营养健康领域的新研究、新发现,对膳食指南的内容进行论证。“包括检索发表的科学文献,并对这些文献进行回顾、综合、分析,总结出有关食物消费、行为等和健康关系的相关证据。” 变化1 建议更精简:10条营养建议变6条 从内容上来说,新版指南的营养建议发生了较大改变,1989

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建立、健全中国扶贫基金会(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扶贫事业健康发展,为基金会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本基金会的宗旨、章程,制定本财务管理条例。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维护机构财产安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加强财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且资金的的使用符合组织的章程使命及捐赠者的意向。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收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会计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设计划财务部管理各项财务活动。 ?计划财务部的职能: 1.组织拟订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制订基金会会计核算原则及程序,组织基金会会计核算工作。 3.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和资金计划,负责在秘书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4.负责基金会财务预决算管理。 5.负责基金会投资项目的财务论证。 6.组织开展基金会的基金运作工作,制定基金会资金运作计划,加强对基金会现金流的管理。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专家解读版

2016年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解读 居民膳食指南(一):食物多样,谷类为主 (1) 居民膳食指南(二):吃动平衡,保持健康体重,塑造美好生活 (3) 居民膳食指南(三):多吃蔬果、奶类、大豆 (4) 居民膳食指南(四):适量吃鱼、禽、蛋、瘦肉 (6) 居民膳食指南(五):少盐少油,控糖限酒 (7) 居民膳食指南(六):杜绝浪费,兴新食尚 (9) 居民膳食指南(一):食物多样,谷类为主 食物多样是平衡膳食模式的基本原则。谷物为主是平衡膳食的基础,谷类食物含有丰富的碳水化合物,它是提供人体所需能量的最经济、最重要的食物来源。 关键推荐 ◇每天的膳食应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坚果类等食物。 ◇平均每天摄入12种以上食物,每周25种以上。 ◇每天摄入谷薯类食物250~400g,其中全谷物和杂豆类50~150g,薯类50~100g。 ◇食物多样、谷类为主是平衡膳食模式的重要特征。 为什么这么推荐? 每一种食物都有不同的营养特点。只有食物多样,才能满足平衡膳食模式的需要。中国的平衡膳食模式,是中国营养学会膳食指南专家委员会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我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食物资源和饮食特点所设计的理想膳食模式。 这个模式所推荐的食物种类和比例,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及各种生理活动的需要,并且可降低包括心血管疾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的发病风险,是保障人体营养和健康的基础。 根据201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调查数据,我国居民膳食中50%以上的能量、蛋白质、B1、烟酸、锌和镁,40%的B2、铁和30%的钙都是来自谷薯类及杂豆类食物。谷物为主也是最经济、合理能量来源。全谷物富含维生素B、脂肪酸、营养更丰富。杂豆和薯类以碳水化合物为主,所以放于此以满足主食多样化需要。 对健康的重要性 我们知道,人体必需的营养素有40余种,这些营养素均需要从食物中获得。人类需要的基本食物一般可分为谷薯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坚果类和油脂类五大类,不同食物中的营养素及有益膳食成分的种类和含量不同。除供6月龄内婴儿的母乳外,没有任何一种食物可以满足人体所需的能量及全部营养素。因此,只有多种食物组成的膳食才能满足人体对能量和各种营养素的需要。只有一日三餐食物多样化,才有可能达到平衡膳食。 谷类为主,也是中国人平衡膳食模式的重要特征。谷类食物含有丰富的碳水化合物,它是提供人体所需能量的最经济、最重要的食物来源,也是提供B族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和蛋白质的重要食物来源,在保障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维持人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近30年来,我国居民膳食模式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居民的谷类消费量逐年下降,动物性食物和油脂摄入量逐年增多,导致能量摄入过剩;谷类过度精加工导致B族维生素、矿物质和膳食纤维丢失而引起摄入量不足,这些因素都可能增加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风险。 因此,坚持谷类为主,特别是增加全谷物摄入,有利于降低2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结直肠癌等与膳食相关的慢性病的发病风险,可减少体重增加的风险,增加全谷物和燕麦摄入具有改善血脂异

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第28日令《基金会管理办法》、沪财行(1994)第81号、沪民社(1994)第16号文件《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市基金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办事处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市慈善基金会基金部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上报下年度预算。 3、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应设置上述相应各类帐册。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26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12个,资金运用类科目7个,资金结存类科目7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二、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1、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建立独立工资基金手册。 2、本会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三、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部财务。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基金部财务。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本会的日常开支第一年无利息收入,由各资助单位提供资金开设开办费科目列

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特此通知。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2016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有何变化

2016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有何变化 十年磨一剑。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自从xx年修订之后,就未做新的修订发布。 2016年5月13日,在国家卫生计生委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这本让营养学界期待已久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正式发布。会后,凤凰健康也独家专访了该指南的修订者之一,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马冠生教授,对新版指南的修订过程,修订后的几大变化进行独家解读。 解读1:为何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每10年修订一次? 第一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是1989年发布,1997年、xx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和发布。从时间上看,差不多每隔10年,中国营养学会就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指南进行修订,并发布新版本指南。 马冠生介绍,在指南的修订时间上其实并未明确规定,一定要每10年修订一次。在修订时间上,由于前两次的修订差不多是10年,新一版的修订也是根据这个时间进行。 对指南的修订,主要是根据我国居民食物消费、膳食营养的变化,以及存在的主要营养和健康问题。 马冠生介绍,在过去的30多年期间,我国每10年开展

一次全国有代表性的营养调查,分别于1982年、1992年、2002年和2016进行了调查,2016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 “通过这些有代表性的调查,可以及时了解到我国居民的食物消费、膳食营养摄入、营养健康存在的主要问题,这是第一点。第二,近年来,关于食物、营养和健康关系之间的研究有了新的发现、新的证据;第三,居民对膳食、营养及健康的需求不断增长,这样几个综合的原因,启动了指南的修订。 解读2:新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有哪些改变? 作为新版指南的起草人之一,马冠生认为,从内容上来说并没有颠覆性的变化,但从修订过程来说,有两个很明显的变化。 一是修订的过程更加规范、更加科学。 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指南制修订的程序,这次修订指南制订了一个程序,从整个过程上更加规范、科学。 二是采用询证的方法,依据了营养健康领域的新研究、新发现,对膳食指南的内容进行论证。“包括检索发表的科学文献,并对这些文献进行回顾、综合、分析,总结出有关食物消费、行为等和健康关系的相关证据。” 变化1 建议更精简:10条营养建议变6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 为什么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总之,我们鼓励资助公益事业更多依靠富裕的个人或企业。 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基金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基金会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协调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基金会为什么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

(5月28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专业解读

(5月28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专业解读 1.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近日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完善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统一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

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需求的增加,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二)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续趋同 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此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又先后在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进行了修订。 2.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给出了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的条件,并明确了本准则涉及的非流动资产范围。 此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

非公募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XXXXX公益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XXXXX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陕西省民政厅同意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其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受捐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不论多寡都给予以相应形式的鼓励褒扬。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二、捐赠种类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XXXXX公益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三、捐赠管理的组织协调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募捐奖励等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不同时期策划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负责制定捐赠致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 四、接受捐赠办理流程 (一)现金捐赠 1、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应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基金会管理条例2016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发展。 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除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二)面向全国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为主要活动方式; (三)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内,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 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并且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第十条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准确反映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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