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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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确定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招标人,当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时,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以授权的方式,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或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人,下同)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三)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后,有关情况及结果应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如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以及因其它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择优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项目施工或类似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申请获得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项目施工招标代理资格,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将项目施工的有关情况和要求,通过指定的报刊或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及其他。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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