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书名:(精)

个人资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书名:(精)
个人资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书名:(精)

1﹒书名:个人资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孔令杰著

出版日期:2009-6

索书号:D913。04/287

内容简介:人类社会已迈入信息时代。在计算机和通信等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个人信息由面对面的直接传递经纸面的转移走向间接的数字化流转,个人资料的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与日俱增。人们享受了个人资料数字化带来的种种便利,也初尝其所招致的众多社会问题,资料保护就是其中之一。资料保护和资料隐私权正是平衡个人同资料使用人、其他相关利益方及社会之间在资料和信息流转上利害关系的法律工具。科技并非招致资料隐私问题的始作俑者,人类社会全面进步中的政治、经济和科技等多重因素齐力所致也。个人资料记录、保存、处理和传递的数字化加剧了个人同公私机构之间在现实管理和业务关系中的力量悬殊。政府机关和私人行业完全掌控了个人资料及信息流转的整个过程。个人对资料丧失了必要的控制,对信息流转过程缺乏适当的参与,不得不将同自己命运密切相关的资料置于他人之手。既然资料隐私问题源于斯,解决问题之道亦需以此为起点,对症下药。

自20世纪40年代起,关于隐私权和资料隐私权的理论探讨就时刻未曾停息。独处权说、有限地接近自我说、个人信息控制权理论与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等层出不穷。它们在相互激荡中为资料保护奠定了更加成熟和务实的法理基础。资料隐私问题产生原因的多重性,决定了资料隐私自身属性和价值的多元性。具体而言,资料隐私关涉政治、经济、科技等国内和国际因素,它既对个人人格的自由健全发展不可或缺,还对民主政治体制的运作、信息经济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此外,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非稀缺性的公共资源,导致资料隐私问题具有更强的共同性、公共性和集体性。

历史是一面镜子。虽然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仅走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但欧美对此已经验和教训参半。当今,欧美不仅在理论上大相径庭,它们在资料保护模式上更是南辕北辙。其中,欧盟强调资料隐私的政治属性,突出其社会价值,将它视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了全面、统一的立法模式,并构建起以公权力为中心、自上而下的资料保护执行机制。美国则更注重信息隐私的经济特性,突出其私人价值,将它认定为一个个人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采取了分散的立法模式,并建立起以资料使用人自律、个人自力救济与市场调节和行业自治为主导、自下而上的执行机制。

欧盟《资料保护指令》的制定过程及其内容都深深地刻下了融合成员国既有国内立法和传统的烙印。它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成员国法,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仍存在不少差异和冲突。然而,盘古论今,个人资料保护当唯欧洲尤其是欧盟的现行立法和实践是瞻。作为资料保护的发源地和创新中心,它们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价值不言自明。

资料隐私亦非纯粹的国内问题,它关涉资料的跨境流动,且具有与生俱来的国际性。为扫清资料在欧盟内部流动的障碍,保护跨境转移中的个人资料,欧盟为成员国划定了资料保护水平的底线,并禁止和限制向不具备适当资料保护水平的第三国转移资料。即使两国的个人资料保护水平相当,涉外资料处理中与资料保护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不可回避。此外,资料隐私的跨境法律保护尤需双边、区域和国际性的互助与合作。

如今,我国也面临着西方发达国家曾经和正在经历的个人资料数字化及其招致的种种社会问题。鉴于我国隐私保护传统的缺失,已有立法和经验的不足,尤其是考虑到资料隐私对民主政治、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我们应立足我国的国情和需要,考察个人资料法律保护的历史和现状,取长补短,并坚持立法先行、执行机制并重,构建全面、高效的资料隐私法律保护体制。

目录:

导言——谁动了你的个人资料

第一章个人资料的数字化与资料隐私

第一节个人资料的数字化与资料隐私问题的产生

一、面对面的信息传递至数字化的信息流转

二、公共领域与个人资料的管理价值

三、私人行业与个人资料的商业价值

四、互联网与个人资料

第二节个人资料的数字化与资料隐私的本质

一、《一九八四》与资料隐私

二、《审判》与资料隐私

三、信息流转上的力量失衡与个人参控的缺失

第三节个人资料的数字化流转与资料隐私风险

一、微观动态视角下的信息流转过程

二、资料收集

三、资料处理

四、资料散播

五、以资料为依据作出对个人产生影响的决定

第二章隐私权理论的演进与资料隐私的法理探讨

第一节传统隐私权理论与资料隐私

2.书名: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

张庆麟主编

出版日期:2009-6

索书号:D996-53/7

内容简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联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国际学术研讨会的成果,也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持的“货币跨国流通中的若干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就目前国际学术界所关注的国际经济法的若干热点与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期对科学的构建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对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实践问题提供帮助与指导。

目录:

国际经济法总论

PropertyRights,HumanRights,andtheNewInternationalTradeRegime ToArbitrateorToLitigate:RecentTrendofJudicialAttitude

中国的崛起与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律体制

国际贸易法专题

InternationalTradeforDevelopment:TheWTOasaDevelopmentInstitution EuropeanConsumerLawandtheReviewoftheConsumerAcquis

论美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贸易调整援助制度

欧盟新环保指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法律对策

WT0争端解决规则的完善能走多远

WT0争端解决的履行

WT0争端解决活动

WT0环境补贴政策发展与PPP原则关系索隐

《SPS协定》中“等效”条款的最新解释及我国的对策

中国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反倾销的对应措施与防范机制之研究

WT0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补偿及其完善

效率和公平视角下的WT0多哈回合谈判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

WT0体制内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

国际投资法专题

ApplesandOranges?CorporateRescueandFunctionalConvergenceintleUSandUK

评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的扩大趋势

晚近国际投资仲裁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及相关评析

国际比较视野下之我国QDII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剪不断,理还乱——国际投资仲裁管辖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

国际金融法专题

论主权财富基金及其监管

中国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措施案初探

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条文分析与规范重构

欧盟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原则

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设立自由原则

对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国际协调之评判与走向分析

电子货币洗钱及其防范措施研究

3.书名:文化的生与死

费孝通著

出版日期::2009-7

索书号G0-53/29

内容简介:文化的生与死》辑录了费孝通先生1988-2003年的部分与文化议题相关的重要论文,分上、中、下三篇,系统地展现了作者对人和文化的生与死研究的基本思路和基本观点。这些文章高瞻远瞩,胸怀全球,既有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忧患,更有对未来美好社会的自信。上篇回首反思了作者在学术园地耕耘的曲折历程,有感有悟地进行了深层的文化思考,体现了他的文化观和人文价值观。中篇是在反思、补课基础上对首次提出的“文化自觉”概念及其思想的主要论述,为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提出了特别重要的“人文思想”和使社会学成为成熟学科的重大课题。下篇以《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为起篇,重点论述了21世纪的文化传承、人才培养和创建和而不同“美好社会”的期望。

目录:

个人·群体·社会——一生学术历程的自我思考(代序)

上编

我的第二次学术生命

经历·见解·反思——费孝通教授答客问

论梁漱溟先生的文化观

从马林诺斯基老师学习文化论的体会

重读《江村经济》序言

中国文化与新世纪的社会学人类学——费孝通、李亦园对话录

论西部开发中的文化产业

关于“多元化的西部文化”和“文化生态失衡问题”的谈话

三位外国老师和三位国学大师

应该多读点历史

中编

开创学术新风气

反思·对话·文化自觉

人文价值再思考

从反思到文化自觉和交流

文化三论

民族生存与发展

关于“文化自觉”的一些自白

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

文化论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再认识

对文化的历史性和社会性的思考

下编

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

从小培养二十一世纪的人

对“美好社会”的思考

东方文明和二十一世纪和平

中华文化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对文化的思考

创建一个和而不同的全球社会

新世纪新问题新挑战

人类学与二十一世纪

进入二十一世纪时的回顾和前瞻

“美美与共”和人类文明

4﹒书名:新东方名师2010考研英语高分综合辅导

宋平明主编

出版日期:2009-5

索书号:H31/903

内容简介:您购买《新东方名师2010考研英语高分综合辅导》,不仅仅得到了传统的纸质书籍,而且也获赠了作者为您制作的近900分钟的多媒体光盘,让您的英语学习变得更加轻松愉快。

随书附赠多媒体光盘采用国际上流行的课程录播软件,播放器内置,无需安装,即点即用。读者可以边看边听边读,多方位多感官立体学习,读者足不出户即可以领略新东方考研英语名师、词汇名师的精彩课堂。

随书附赠2010年考研英语高频词汇多媒体课堂的MP3文件以及历年考研英语阅读理解A部分的纯真美式录音,读者可以下载到自己的MP3播放器里,随时随地聆听学习。

目录:

第一章考研英语必备语法知识

第一节虚拟语气

第二节被动语态

第三节非谓语动词

第四节各种从句

第五节主谓一致

第六节倒装结构

第七节强调结构

第八节形式主语

第二章英语知识运用

第一节英语知识运用考试要求

第二节英语知识运用题型分析及解题技巧(含2009年真题)

第三节历年真题英语知识运用试题解析(1999~2008)

第四节历年英语知识运用真题演练与全真模拟

第三章阅读理解A部分

第一节阅读理解A部分考试要求

第二节阅读理解A部分题型分析及解题技巧

第三节历年阅读理解A部分全真试题解析

第四节阅读理解A部分真题实战演练与全真模拟

第四章阅读理解B部分

第一节阅读理解B部分考试要求

第二节阅读理解B部分题型分析和解题技巧

第三节阅读理解B部分全真试题解析

第四节阅读理解B部分全真模拟

第五章阅读理解c部分

第一节阅读理解C部分考试大纲要求

第二节阅读理解C部分应对策略及解题技巧

第三节阅读理解C部分历年全真试题解析

第四节阅读理解C部分真题实战演练第六章应用文写作

第一节应用作文考试要求

第二节应用作文分类

第三节应用作文常用词汇和句型分类

第四节历年应用作文范文真题分级解析第五节应用文作文全真模拟

第七章短文写作

第一节短文写作考试要求

第二节短文写作分类

第三节短文写作常用词汇和句型分类

第四节历年短文写作范文真题分级解析第五节短文写作全真模拟

附录

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试题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2摘自《情报科学》,周健: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xx法学班xx 引言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2、古罗马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罗马“主权”观念的提出对后世的公私领域划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所谓的“主权”观念是一个集权、统一且无所不能的统治机器。它站在社会之上,经由制定及执行法律来治理社会。主权者“公”权利统治,并且原则上代表“私”的且在政治上是被动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这些个体是享有主权者承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承载者。罗马法学家还首次对法律作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构成了近代西方国家法律的历史基础。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明确规定: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2] 中世纪后期,教会势力的迅速崛起,使得教会组织能够向政府垄断的公众事务的功能提出挑战,并最终导致了罗马帝国统治权的分裂。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将世界分为地下之城和天上之城。地下之城即为世俗世界,而天上之城是基于人的宗教信仰而形成由教会控制的领域。在某种意义上,世俗世界变成了私领域,但这绝对是个人意义上的私领域,其仍然是有强烈的公性质。 就整个罗马帝国时期而言,虽然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在某种意义上产生了私领域,但仍

浅析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浅析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摘要:为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尽快实现用法律的方式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确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原则,界定对个人数据隐私权侵犯的构成要件显得极为必要。 关键词: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构成要件一、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早纳入法制轨道一般来说,个人私事的发生与个人空间的占有都是有形的,但是,在个人空间中发生的个人私事却会生成无形的个人数据。在信息时代,个人数据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数据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无拘无束地被下载、复制。因此,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并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将个人信息称为个人数据。完整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数据隐私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证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二是个人数据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法律保护。在一个文明民主的国度里,每个公民都有防止个人数据被非法扩散的权利。个人数据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对其思维和行为所生成的个人数据具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国家应保护其个人数据处于秘密状态。另外,根据私权可以放弃的原则,公民对个人数据是否加以保护以及是否允许特定主体使用,只要其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自主决定。个人数据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现代信息社会的延伸,由传统隐私权“独自享有的权利”发展为“控制有关自己私人资料的权利”。这一观念变化源于上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现代化,我们的信息网络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使得远距离在实时状态下为零,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可以在隐蔽状态下悄无声息地进行,个人数据被非法利用的危险时刻存在。为了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我国用法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已刻不容缓。第一,人类逐步摆脱物质贫困,步入不再因物质条件的贫乏而影响其生存的时代,从而会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及对自我人格的关注。从工业革命的完成到电子时代的到来,人们普遍感到“天下真小”,大千世界有时竟找不到一处安宁的容身之地。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愈高,也就愈感到个人隐私不容侵犯,愈感到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第二,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具有盲目性,它不可能自发地沿着为社会绝大多数人造福的方向发展;相反,科技在有些方面被不当利用,如果没有高度理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加以约束、限制或取缔,那么可能带来重大的危害。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则对公民的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强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限制某些监控和间谍产品的研制及利用,可为这一领域提供一个具有更高层次意义的价值评判标准,避免科技在这方面的畸形发展及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危害人类自身。正因为如此,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早纳入法制轨道。二、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隐私权理论诞生于19世纪下半叶,涉及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始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这一历史现象与作为社会第一生产力的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当今中国,随着计算机的日渐普及和信息处理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资料已被愈来愈广泛地收集和使用,各行各业内部和跨地区、跨国界的私人数据交换也正在加速进行。数据隐私权的核心问题,就是数据主体依法行使控制、保护私人资料权,约束数据使用者侵权行为的根本依据。所以,对于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个人数据为生成主体所有的原则。对于个人数据的主体《,欧盟数据保护规章》规定为“自然人”,英国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为“活着的人”。个人数据主体指的是个人信息被作为数据加以收集的自然人,而不是该数据的用户。数据用户是指合法地收集、有限度地控制、使用有关数据的个人或组织。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是生成该数据的自然人是保护个人数据的必要前提。也许少量的个人数据被收集、输入数据库对用户而言并没有太大的价值,但是,一旦数据库所容纳的数据超过一定量之后,数据的价值就越来越大。数据用户不经数据主体同意,在整体上使用个人数据是允许的,但未经主体许可披露个人数据是禁止的。这是因为数据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使用权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个

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的隐私权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学思考 发表者:?(访问人次:1500) 摘要:医学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人们在享受医学文明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隐私权却在不断遭受侵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患者这个特定人群隐私权的一些相关问题从法学角度进行一定的阐释和剖析,以期为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逐渐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并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而医院作为一个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患者隐私的特殊场所,正日益成为一个隐私权侵权医疗纠纷多发的地方。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展,传统隐私权经过了网络领域延伸,使隐私权的破坏呈现传播快、范围广、成本小、手段多、易隐蔽等特点,近年来伴随着论坛、博客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侵害案例,如“间谍门”、“电话门”、“博客门”、“艳照门”、“人肉搜索”等等,而网络空间的法律缺失导致了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规制捉襟见肘。这就进一步迫切需要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对患者隐私权予以明确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基础理论

隐私权根源于在羞耻感驱使下人们保持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要求,但这种权利过分抽象,以至于其保护法益的范围及内容都不够明确。而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到现在也就110年左右的时间,1890年哈佛大学的两位着名法学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这个概念后来被法律界所接受,随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并加以保护。⑴而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则更短,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未从法律上正式确立隐私权的概念,对公民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则只能通过名誉权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通说,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兴趣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⑵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医疗领域,患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其问诊都可能有涉及到病人个人史、家族史乃至生活方面的询问,其查体都可能有接触或暴露到病人的身体乃至隐秘部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患者的隐私权加大关注和保护的力度。具体来讲,患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患者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披露和利用的权利;二是患者的私人空间不被非法侵扰的权利;三是患者的私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比如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相关病史、身体缺陷、隐蔽部位特征、生理病理状态以及独

隐私权 民法 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

隐私权民法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近十几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但从总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隐私权保护的水平还不够高。有些人对隐私权的保护认识还不够,侵权纠纷时有发生。笔者拟就隐私权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和保护更趋于完善。 一、隐私权概念相对于隐私来说,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则晚了许多。一般认为,隐私权的最初概念仅限于侵权行为法的层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需要保护和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东西。因此,越来越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认下来。至今日,国内外学者们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仍有不同的意见。在国外,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为消极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唯我独自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干扰和触及的个人生活秘密、宁静的权利。第二种为控制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能动的、积极的权利,其要旨为隐私权是个人控制有关自己的资料流传的一种能力,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公开。此观点侧重于有关自己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处分、修正和他人不得非法披露和获得的权利,此说体现于现代立法界

和制定法中。两种学说从不同的方面诠释了隐私权这一概念。在国内,台湾学者昌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国内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著民法学教程的佟柔认为,隐私权是以公民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著民法学教程的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著民法学教程的杨立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 著民法学教程的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以上对隐私权的概括有的注意到了隐私权的内含而忽略了它的外延,有的则相反,有的虽然有所涉及却又语焉未详。隐私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首先应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而不能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秘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些秘密信息属商业秘密,具有"公"的性质,如果让这些秘密也列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则难以对这些法人、组织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其次,隐私权的客体应为隐私,即公民所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保护患者隐私规定

关于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患者具有的隐私权利以及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尊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员翻阅。 二、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医务人员应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医务人员应尊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

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护士管理办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法》第24 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五、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三)医务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务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五)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七)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处置

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

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理解是不正确的,甚至以讹传讹。从近年的情况来看,侵犯隐私权案件与利用法律维护隐私权案件均呈上升趋势,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这也标志着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正逐渐得到全社会的认同。近十几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但从总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水平还不够高,侵犯隐私权纠纷时有发生。本文拟就隐私权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和保护更趋于完善。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性质。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是一种秘密,这种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意识。

隐私权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私人空间不受干扰、刺探、公开的权利。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私人信息,是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私人空间即个人领域,指个人的隐秘围。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概述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地位,因此就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但是这并不等于我国不保护隐私权,从许多法律的零散规定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保护隐私权的条款。 1、宪法的有关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文:①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②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对隐私权中的私生活安宁的直接确认与保护。③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这一条文已间接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为可减克的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1).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1) 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求。它不仅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 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望前辈们指教。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包括

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学思考 发表者:滕宏飞 (访问人次:1500) 摘要:医学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人们在享受医学文明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隐私权却在不断遭受侵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患者这个特定人群隐私权的一些相关问题从法学角度进行一定的阐释和剖析,以期为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逐渐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并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而医院作为一个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患者隐私的特殊场所,正日益成为一个隐私权侵权医疗纠纷多发的地方。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展,传统隐私权经过了网络领域延伸,使隐私权的破坏呈现传播快、范围广、成本小、手段多、易隐蔽等特点,近年来伴随着论坛、博客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侵害案例,如“间谍门”、“电话门”、“博客门”、“艳照门”、“人肉搜索”等等,而网络空间的法律缺失导致了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规制捉襟见肘。这就进一步迫切需要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对患者隐私权予以明确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基础理论 隐私权根源于在羞耻感驱使下人们保持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要求,但这种权利过分抽象,以至于其保护法益的范围及内容都不够明确。而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到现在也就110年左右的时间,1890年哈佛大学的两位著名法学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这个概念后来被法律界所接受,随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并加以保护。⑴而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则更短,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未从法律上正式确立隐私权的概念,对公民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则只能通过名誉权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按照通说,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兴趣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⑵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医疗领域,患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其问诊都可能有涉及到病人个人史、家族史乃至生活方面的询问,其查体都可能有接触或暴露到病人的身体乃至隐秘部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患者的隐私权加大关注和保护的力度。具体来讲,患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患者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披露和利用的权利;二是患者的私人空间不被非法侵扰的权利;三是患者的私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比如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相关病史、身体缺陷、隐蔽部位特征、生理病理状态以及独特的生活习性等不愿被他人窥视、侵扰的个人信息。⑶患者是特殊的自然人,其隐私权具有自然人隐私权所具有的一切特征,但是,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该隐私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性:(1)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杨立新)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4-6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是没有正确的理解的,甚至以讹传讹,有谬种流传之嫌,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认识统一到法律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之一:中国法律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定,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定隐私权 在报刊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中国的法律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些报刊还专门开辟专版,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发表言论,阐释这样的意见。我不知道这些专家和学者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怎样理解的,总之,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应当承认,在1986年中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一个立法的疏漏。 在《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长的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当代社会,民事立法不规定隐私权,实在是一个严重的失误,。可以这样说,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的民事立法,不管其他的内容是怎样的完善,都不能说这样的民事立法是一个完善的立法,对于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都是有缺陷的。正是因为如此,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 首先,是在司法上采取措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逻辑,就是“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说,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这就是所谓的见解保护方式。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例如一名公司的副经理在经理出差时,将经理放在办公桌抽屉中的日记取出,对经理的个人隐私内容摘抄、整理,发给公司人员讨论、批判,严重侵害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造成了名誉权的损害。故当经理项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这位副经理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保护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 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取措施,确认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以后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提出了患者隐私权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医疗活动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工作者都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得以解决。 【关键词】患者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要求人身权利受到保护的愿望日益突出。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公民的专属权利。而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例子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出相关问题,隐私权的保护正备受关注。笔者期望对于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能更加完善,这不仅是对于患者的保护,其概念和保护范围的明确还是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义务工作者的约束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它的受保护程度常常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一种反映, 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来, 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 但相关纠纷时有发生。[1]患者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 是相对于一般隐私权来说的, 它是指患者对仅与个体相关的信息、生活资讯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 2]患者是一个人因生病而去医院诊断治疗时的特定称谓,患者隐私主要以与疾病相关的信息为主,且由于自身疾病,不得不到医院进行诊治,向医生提供相关信息,这也必然会涉及到患者的隐私。这些都使得患者隐私又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公民隐私。 根据患者隐私权的定义分析,一般情况下患者的隐私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直接相关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如个人生活习惯、既往病史、家族遗传病史、传染病接触史、患者身体相关部位甚至敏感部位、生理状态、身体缺陷、体征等;2、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史、婚恋史及其它特殊经历;3、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疾病资料,如病历、化验结果、检查结果;4、确诊后的疾病、治疗史、药物史过敏史、治疗方案、治疗情况、康复情况等;5、与疾病的诊疗没有直接关系但患者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患者的姓名、年龄、肖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邮箱等;6、患者前往医院就诊本身也属于个人隐私。[3] 归纳起来就是三个方面,即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没有直接关系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和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直接相关的患者个人信息隐私,以及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形成的疾病资料。 患者有权利,在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在自己内心与身体内存在不愿意让别人知晓的秘密。在医疗过程中,义务工作者应当努力保护患者的相关隐私,不使其泄露给他人。 二、患者隐私权的现状 近年来,在医疗过程中,患者隐私权由于医疗设施不健全和医疗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个人的隐私受到威胁。患者本身承受了疾病带来的压力,而隐私被“曝光”更是加大了患者的心理负担。从此引发的诉讼和案件也层出不穷。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形大体有

浅谈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上的保护

浅谈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上的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信息的流动、传播日趋转向数据信息的分享,隐私的外在表现和主要载体也发生重大变革。当下个人数据经济时代,隐私越来越集中于个人资料数据之中,隐私权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延伸和发展。个人资料隐私权日益成为现代隐私权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面临着诸多变革与挑战。 [关键词]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保护 一、数字化时代对隐私权的现实思考 历史地考察隐私权的理论发展路径可知,隐私权本身即在社会变革的大环境下由“熟人社会”的农耕社会进入工业社会被发现,并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传统隐私权理论中个人信息控制理论无疑是最具有当下时代特征的学说,对于信息时代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显然更具现实意义。应当注意到的是,该理论研究重点更倾向于政府公权力机构对于民众个人信息的采集利用。而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全面到来,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已远远不限于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但其关于个人信息的自决、控制仍极具理论价值。可以说,数字化时代,隐私权的主要内容集中表现为个人资料隐私权之中。 二、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上的保护 在当今个人数据经济时代的大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出现了新变革,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和权利的自然演进,侵害隐私权更集中表现在个人资料范围,要保护好个人资料隐私权,须协调好隐私权与相关权益的衡平关系,须处理好自由与效率间的价值冲突。既不能过分强调对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保护而阻碍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不能片面追求数据经济发展而漠视对个人资料隐私权的私法保护。从我国现有国情出发,立足现有法制规范,在努力寻求隐私权与相关权益平衡的过程中,准确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条款,严格推行个人资料同意授权的积极、消极综合模式,注重事前防范过度授权,事后合理解释维权,这些都是有益的试想,以下对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上的保护进行探讨。 (一)事前防范——防止非真实同意、过度授权 1.“同意”是个人资料处理的基本前提 在我国当前现行法律框架下,隐私权已经通过《侵权行为法》的认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资料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下位概念,性质上属于人格权。但因为对广大商业机构等个人资料利用人而言,个人资料所囊括大量信息在个人数据经济时代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同时个人资料权利人为获得更多高效快捷的信息化p 从意思表示的方式而言,同意的方式一般被分为两种:积极同意和消极同意。

#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

一,没有结语,请补上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相对应,就是“现状”中提出的问题, 要在“若干建议”中有体现,有解决。 目录 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1) 引言 (1) 一、隐私权基本概述····················································· (2) (一)隐私权 (2)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追求 (2)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3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取得成绩 (4)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存在问题 (5) 三、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5(一)

加强青少年隐私保护 (5) (二)加强新闻当事人隐私保护 (6) 四、隐私权法律保护意义 (7) 五、结语 (7) 注释 (9) 参考文献 (9) 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7)

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马洪涛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中文摘要:人的最根本的价值就是实现自己的物质与精神所需。隐私的保护所反映的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的实现就是这种价值需求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在法律上,在所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主管、统领一切的一个基本的人格权,这就是一般人格权,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的社会评价。隐私权的保护看似是对公民民事权益的保障,实则通过隐私权来促进人格的独立以及人格尊严的实现。公民发展的前提是自身作为个体的认同感和人的发展。而个人人格尊严的实现就是这种个体认同感和人的发展的基础性要件。由此看来,隐私权法律保护无论是从民事权益保护角度,还是促进公民发展角度都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尊严;宪法 引言 隐私及其保护构成了当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分水岭,社会各界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是对于隐私权究竟应该以何种形式保护,以及隐私权保护的程度有多深,这都是引起人们热烈讨论的问题。尤其是隐私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问题,更是引起了人们的激辩。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国家本位,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以及传统观念依旧存在巨大影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需要跨越较之法治发达国家更大的障碍。隐私权的保护是人之为人,实现个人的独立与人格尊严的重要基础。易言之,当前网络资讯发达,如果个人的隐私肆无忌惮的在社会范围内,通过网络传播的形式被人们津津乐道,那么这会给隐私涉及的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生活压力,并强力挤压了其生存空间。毕竟社会一般评价对于个人而言是其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因此,本着对

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张云云 (首都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2008级,七年临床一班,0801035) 【摘要】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这样的现象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对医疗卫生体系的质疑等等,应当引起患者和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 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医患关系; 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 法律责任; 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人们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需求得到较好满足的前提下,逐渐开始更多的关注精神文明、法律道德方面的建设,比如,人们要求社会身份,地位,自身权益的保护。这其中很突出的一项权益保护就是隐私权。目前,我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其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这样的现象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应当引起患者和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足够重视。 一、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的界定和研究 (一)何谓“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来说,隐私就是那些与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事,不是所有的个人的隐私都受法律保护的,只有那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隐私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由此可见,法律权利意义上的隐私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比自然权利意义上的隐私的内涵与外延要小得多,因此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和隐私权是同一个概念。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的婚恋情况,家庭情况,第二个方面就是个人的身体健康,疾病的情况,第三个方面就是个人的财产、通讯、日记、电话等具私人信息的内容。 (二)医患关系中患者的隐私权界定 在医院与患者的法律关系中,由于医护人员提供的是一种与患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密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医护人员的执业活动与病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很容易了解到患者的隐私,如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病症特征、平时的生活习惯等,这些都可能涉及到患者的隐私权,但是在医患关系中,医疗者对病员的上述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害患者的隐私权的行为,这是因为: 1、医生在诊疗的过程中出于诊疗的需要而进行的上述行为是在履行作为一名医生这一特殊职业的职责,他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治疗患者的疾病,根据我国侵权法的有关理论,医生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过错。 2、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已的意愿进行支配,即公民对自已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的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也可以准许他人利用自已的隐私。如患者在医院诊疗的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的隐秘部位、了解个人的经历、生活习性等实际上是患者为了使自已早日康复,自愿的让渡了部分隐私权,这也是患者行使隐私支配权的一种形式。 基于以上有关隐私权在医患关系中的特殊表现性,在处理医患关系中有关隐私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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