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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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7-6-29 13:56:38 浏览次数:244

(1994年2月23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

石家庄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石家庄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详细规划,应报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单独编制与城市相关的各类专业规划和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特定区域的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文物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前款所列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属石家庄市级的,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属省级以上的,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进行重大变更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

套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严格控制分散建设。

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不得在工业区,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

第十五条旧区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指标,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

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致,具备相应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各类建设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选址建设,各项建设工程不

得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

严禁在城市居住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编报设计任务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期核发选址意见

书。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或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定建设用地界线,绘制征地图,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必须遵守规划设计条件,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让方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确定的景点、绿化、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已侵占或改变用途的,必须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带等公共设施征用土地时,须代征相邻的公共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同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公共设施用地暂不使用时,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废弃的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以及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因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重新安排,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开发矿产资源,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回填坑塘、河渠,设置垃圾堆放场地等改变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集贸市场,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选址定点、划定用地范围。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用地权属证件、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或建设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路径方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或施工图。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将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先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的和经批准延期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偿拆除;未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应按规定补偿。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防洪、通信、人防、城市容貌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退红线等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保留的,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无偿拆除。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图施工。涉及城市规划的施工图变更须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测量定线、验线和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图纸。验收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水、电、气、暖供应手续。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凡已实行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地域,不得自建采暖锅炉房。

第四十二条城市水源井的开凿,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区域内,不准开凿自备水井。

第四十三条新建城市道路应按规划要求同时埋设各类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条例。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违反本条例必须予以纠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视情况可依法提出质询。

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察队伍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无偿拆除或没收。

第四十八条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用地面积五至十五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用地逾期不退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对违法建设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但还可以采取措施补救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交各种费用。

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同时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

所发证件,其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审批单位承担,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罚款逾期不交,每日加收滞纳金百分之五。

对个人的罚款必须由个人承担。罚款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三条妨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二)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三)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机场、管线、铁路(含地铁)、道路、桥涵、人防、防洪、电力、电信、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垃圾处理场、堆料场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城市临街建筑的外部装修等。

(四)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施工的,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和性质的,临时建设工程建成永久性工程或逾期不拆的,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建设工程。

(五)配套设施是指文化、教育、卫生、商业、服务等设施。

第五十七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颁布的《石家庄

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12-01 生效日期: 1996-12-01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 理权: 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 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 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核验资质。

河北省巾帼文明岗名单

附件1: 河北省巾帼文明岗名单 石家庄: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石家庄市裕华区第二幼儿园 石家庄市赞皇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石家庄市长安区城管局督察指挥中心 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二公司磅房 石家庄市平山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人事处 石家庄市新乐市医院妇产科 石家庄市无极县地税局征收分局 石家庄市高新区佐益种植专业合作社 张家口: 张家口市蔚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站 张家口市尚义县审计局 张家口卷烟长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东山支行 张家口市涿鹿县财政支付中心 承德: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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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石家庄城市发展史

火车拉来的城市 ——石家庄近代发展史 作为在石家庄度过童年的学生,我选择它作为本次分析的对象。 图示:1901年石家庄周边简图和石家庄村平面图 一农业化时期(村落)(公元十四世纪—1902) 最早聚落记载始于明初,原是防御北方游牧民族的真定卫的军屯(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无行政级别。 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升格为真定府获鹿县下属行政村,附近有到保定的官道(不久废弃)与当时的政治中心真定城隔滹沱河相望。到清末,石家庄村的面积约平方公里,仅有200户人家,600余口人。 二农业向半城镇化过渡时期(村落—县/府级行政中心:1902—1912) 1898年清政府向外国贷款修建北京到汉口的芦汉铁路,该铁路于1902年延伸到正定到石家庄一带,并于石家庄村东头修建了一个小型转运站。取更大的行政中心“枕头镇”之名命名为“枕头站”。此时的官道新废弃不久,获鹿仍是该地的行政中心山西商贾最主要的住宿地。 随着同年芦汉铁路的通车,石家庄周围的商店、酒肆、旅馆陆续开业。外国商人也开始在此地暂停。次年,石家庄村落开始延伸并兼并了振头镇和邻近数村,原大清邮政振头代办亦升格为邮政分局,地位逐步超越了获鹿。 图示:1905年石家庄周边格局 1903年,正太(正定到太原)铁路开始修建,由于正定府治所在滹沱河北,该河当时流量很大而且水文条件复杂,为了省去高昂的架桥费用,正太铁路起点被就近改在枕头站。并在村东做了一段转弯副轨(可能为了分流,这一弯恰好成为了以后半个世纪内石家庄市区的东部边界),1907年铁路竣工通车。 图示:上:1911年石家庄周边格局,下:正太饭店和劝业商场 相关配套设施也随着铁路的到来逐步开始兴建:1906年石家庄电报房建成,1907年华北最早的银行——交通银行石家庄支行建成,同年石家庄第一座国际化的豪华饭店——正太饭店建成,这座接待过孙中山和蒋介石的法式小洋楼成了石家庄真正崛起的标志,故有“先有正太饭店,后有石家庄”之说。 到1912年清帝逊位前,石家庄城区已经极大地向东南扩大延伸,形成了以南部大桥街为主的旅馆居住区和村南的商业中心,共有商户106家,并开办了“民生”“劝业”“石门”几大商场。 正太铁路端头的南移,石家庄崛起的真正诱因。至此石家庄的地位逐步超越了北边的正定县城,成为了京晋冀重要的物资转运中心和客流集散地。仅次于直隶行政中心保定。 三半城镇化向城镇化过渡时期(县/府级行政中心—市级行政中心,1912—1937)(1)北洋政府时期: 清朝灭亡后,北洋政府出于稳定华北局势的需要,将石家庄更名为“石门”,并将天津、保定、石门一同作为华北重点发展区域,又恰逢第一次世界大战,外商在华北投资锐减,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在这里获得了市场、出现了第一次勃兴。 1914年,井陉煤矿石门焦炼厂在石门落成,这里产出了我国第一批独立生产的优质焦炭、并出口了日本。这是石家庄工业化真正的起步。 1916年,石门第一座大型娱乐场所”升平茶园”开业。 1919年,通过当地爱国商人集资,中国内地电灯公司石门分公司、平和轧棉公司、万华肥皂公司在此成立。

印刷行业案例启发思考作业

印刷行业案例启发思考作业

北人集团公司与TSK战略联盟案例 启发思考题作业 —2011届MBA2班 一、依据合作项目之前北人集团的内外部环境状况,分析北人集团为什么要进入印后设备领域? (一)外部环境分析: 1、PEST分析 (1)中国印刷制造业市场需求逐年增高,与国际先进国家相比,可发展比重空间很大; (2)中国印刷制造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区域印刷基地已成气候;(3)企业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民营企业发展势头强劲; (4)外国资本和外国先进技术的进入,推动了我国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主,也给中国印刷机制造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 (5)国外印刷机械产品进口增加,形成了对国内市场新的冲击; (6)传统印刷术借助新的科技手段得到全面的更新和改造,整合产业链已经成为国际印刷机制造业发展的主流。 2、五种竞争力分析: 从五种竞争力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威胁在五种力量中占

土地资源优势:在北京市城区拥有60多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3)现有企业的市场优势 品牌优势:经过50多年的发展,“北人牌”胶印机的商标已确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北人”无形资产、商誉价值20亿元人民币; 战略性障碍: 1、限制进入定价; 2、进入对方领域。 (二)内部环境分析: 1、体制制约,国有独资企业,现存体制制约企业的发展; 2、技术差距,北人集团印刷机制造的总体技术水平与国际竞争对手相比相对落后,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在印刷机上的应用还有差距,特别是整合产品链尚未形成; 3、面对国内外同行业的激烈竞争; 4、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掘、发挥与培育不够;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研究力度较小,对中长期的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力度不够,造成企业应变能力差,市场营销意识以及信息技术相对落后,特别是协调不同的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的能力欠缺;而一些上海的竞争对手早已经开始在整合产业链上下工夫了。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中国印刷业迎来了技术改造的高潮,尤其是印后设备的技术改造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下,作为印刷机制造业的龙头老大,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以及赶上国家技术改造的高潮,北人集团必须对其业务进行拓展以及整合。

2014石家庄商圈分布

关于石家庄商圈分布情况的调查 石家庄传统意义上存在三大商圈: 桥东、西区:北国商圈、火车站商圈、博物馆商圈海悦天地西美花街(红旗南大街) 裕华区:空中花园怀特商圈,万达商圈 长安区:东胜(谈固) 西美第五大道 具体情况如下: 北国商圈:以建设大街与中山东路交叉口的北国商城为核心,向周边延伸0.8公里,为北国商圈。该商圈以石家庄最著名的百货类购物商场——北国商城为核心,涵盖石家庄最大的购书中心——图书大厦,是目前石家庄最为火爆,且持续多年的商圈。 东青园街西休门街南四中路北健康路 火车站商圈:主要包括南三条批发市场、东方城市购物广场(09年被银座股份及山东省商业集团收购,更名为“银座商城东购店”)、福兴阁、天元名品、太和电子城、人民商场(02年被北人集团收购,更名为“新百广场”)等。该商圈业态分布较为齐全,包括百货、服装批发、饰品、电子数码产品等。 东休门街西中华大街南裕华路北新华路 怀特商圈:位于石家庄市区东南部,槐安路、体育大街、育才街三面环绕,交通便捷,主要依托怀特商城而形成,主要业态包括百货、家装建材等,目前已形成包括怀特装饰城、怀特陶瓷城、怀特家居城、怀特古文化茶城在内的产业链的延伸。 东体育大街西富强大街南东岗路北槐北路 以上为传统意义上的商圈,在三年大变样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中,石家庄商圈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商圈进一步壮大,如新天地商城、大洋百货的加入

打破了北国商圈由北人集团一人唱“独角戏”的局面、位于南三条批发市场附近的新源乐汇城将于4月28日隆重开业等,与此同时,新的商圈也在城市的变革中如雨后春笋般崛起,演绎出一幕幕新的传奇。 博物馆商圈:以河北省博物馆为核心,向周边辐射0.5公里,主要包括北国先天下、北国东尚MALL(衡水百货集团开发,09年5月开业,后于10年被北人集团以整体收购的方式接手,11年4月再次开业)、广安大街中心线地下购物广场等。该商圈属于新兴型商业形态,其中北国先天下是石家庄目前档次最高、最多国际化品牌的百货商场,北国东尚MALL则致力于打造贴近年轻群体消费的“国际青年城”,两者对于细分市场的定位明确,近年来发展劲头十足。 东育才街西青园街南裕华路北和平路 东方明珠商圈:位于翟营大街的东方明珠空中花园属于较有特色的商业形态,它是将七座高层住宅楼的第六、七、八、九层连接起来,以大型钢结构和全封闭中空高透光率玻璃框架围和而成,模拟热带自然环境打造的室内生态公园。依托空中花园这一独特的旅游景点,周边的商业体得以迅猛发展,目前北国超市、天元名品均已入驻,其中位于天元名品地下的国际洋货名品街以其独树一帜的西洋宫殿式装修风格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 东谈固大街西建华大街南塔南路北槐安路 万达商圈:槐岭路以南、建华大街以西区域为万达广场的核心区——商业中心区,该区域包括一个建筑面积近28万平方米的商业购物中心及3栋共10万平方米的高档公寓,其中购物中心涵盖万千百货、万达国际影城、国际著名连锁家居超市、国美电器、神采飞扬电子游艺广场、大歌星KTV等各类商业业态;槐岭路以南、建华大街以东区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纸箱储存条件要求

纸箱包装存储条件和存储期限等问题沟通纸箱的存储环境应保持通风,干燥,远离火源,避免雨淋,暴晒和被污染。 堆放距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cm以上,采用不易于传热、传湿的材料如木质或塑料的托盘,通常要求有专门的存放仓库,要求温湿度可以控制,另外需要配备防虫灯等灭虫设备,避免纸板纸箱被污染。每一个托盘纸箱需要有一定的空间间隔,以保证最好的通风。 瓦楞纸板、纸箱存储期限不应大于半年。 纸箱爆线翘曲等现象是由于纸箱纸板的水含量不够,一般水分含量在8-12%是正常生产的水分含量,低于这个值,就会产生爆线、翘曲等现象。 温度一般都是有自然通风系统,或者是中央通风系统来控制的,湿度由于地区差异,已经季节交替变化大,所以一般都需要专用的加湿设备来解决,室内的湿度一般保持在60-65%RH,就可以了。 作为仓库管理的重要方面,仓库的温湿度管理十分重要,需要掌握空气温湿度的有关知识。仓库温湿度的测定:测定空气温湿度通常使用干湿球温度表。在库外,为避免阳光、雨水、灰尘的侵袭,应将干湿表放在百叶箱内。百叶箱中温度表的球部离地面高度为2米,百叶箱的门应朝北安放,以防观察时受阳光直接照射。箱内应保持清洁,不放杂物,

以免造成空气不流通。在库内,干湿表应安置在空气流通、不受阳光照射的地方,不要挂在墙上,离地面高度为1.5米左右。每日必须定时对库内的温湿度进行观测记录,一般在上午8点至10点,下午2点至4点各观测一次。记录资料要妥善保存,定期分析,摸出规律,以便掌握商品保管的主动权。 运输是物资流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有原材料和产品从生产地送到需要地,都必须通过运输。运输是商品生产在流通领域的继续,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为使运输合理化,必须组织商品合理运输,提高商品的运输效率和装载效率排版,建立运输量大、速度快的新运输体制。并采用相应的新包装形态。为了保护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产品包装应满足运输的如下要求。 1、包装完整,箱面标志清楚。货物的运输包装一般应完整、满装、成型。内装货物应均匀分布装载、排摆整齐、压缩体积、内货固定、重心位置居中靠下,对庞大的产品应考虑拆装,以使拆装后的体积小于原来整体产品的体积或满足运输工具装载的规定。同时在箱面应印刷必要的标志扫描,以方便理货,识别和引起应有的注意。如当某种原因发生货、单分离时,就可根据包装标记来加以辨认;对某些有防护要求(防潮、易碎、易燃等)的包装件,则可根据相应的标志,对其进行合理的操作。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 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 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 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节建筑退地界 第四节建筑退线 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 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 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 第三节其他规定 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 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 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7第七章附则 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 附录2:附表 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附录3:附件 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附录4:术语及附表 A 术语 B 附表 1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正定新区、正定古

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 (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二)土地兼容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单一性质用地,在其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兼容使用符合控规或表5-1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三)混合或兼容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用地面积比例对用地进行划分,并在出具规划条件前明确具体用地性质和用地划分比例,按照相应的规范确定有关规划指标及配套设施要求。确需按照竖向混合使用方式进行用地划分的,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技术论证确定。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时,不宜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用地划分。 (四)土地兼容和土地混合使用不得同时采用。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烫金工艺原理及实际操作指导

烫金工艺是一种不用油墨的特种印刷工艺。所谓烫金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将电化铝箔烫印到承印物表面的工艺过程... 近年来书刊印刷,我国轻工、包装印刷行业发展迅速,商品的包装装潢已成为促进商品流通的重要手段。从烟、酒、药品、食品到服装、化妆品等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无不反映出包装装潢印刷发展的迅猛势头,因而导致印刷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为了提高印刷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印后整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时下,尽管由于科技的发展裁切,印后整饰工艺不断创新,出现了冷烫印、全息定位烫印等多种新工艺,但传统烫金(亦称烫印)作为印后整饰中的重要工艺,对印刷品起着独特的装饰作用,并没有受到冷落其他包装,相反仍备受人们的关注和偏爱。因此,很有必要继续对烫金工艺进行探讨。 1烫金 烫金是一种不用油墨的特种印刷工艺。所谓烫金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将电化铝箔烫印到承印物表面的工艺过程。包装防伪 电化铝烫印的图文呈现出强烈的金属光泽,色彩鲜艳夺目、永不褪色。尤其是金银电化铝,以其富丽堂皇、精致高雅的装潢点缀了印刷品表面,增强了印品的艺术性唐山玉印,起到了突出主题的宣传效果;其光亮程度大大超过了印金和印银,使产品具有高档的感觉和给人以美的享受。同时由于电化铝具有优良的物理、化学性能,起到了保护印品的作用,所以烫金工艺被广泛地应用于高档、精美的包装装潢商标、挂历和书刊封面等印刷品上;其次,电化铝烫印范围非常广泛人物,从一般书籍封面、商标图案、宣传广告、塑料制品到日用百货,从纸张到皮革、棉布等;再则,烫金是一种干式加工方法,工件烫金后可立即包装、运输。所以,烫金技术目前被广泛地采用印前工艺,烫印的适用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2烫金工艺 由于电化铝箔质量的优劣、规格、型号等都会影响到烫印质量,因此,科学合理选用电化铝箔是提高烫金工艺质量的先决条件。要想正确地选用电化铝箔,必须首先了解它的组成和烫印机理。 1)电化铝箔组成 烫金的主要材料是电化铝(也称金箔),它是以涤纶薄膜为片基柯达,涂上醇溶性染色树脂层,经真空喷镀金属铝,再涂上胶粘层而制成。即由基膜层、醇溶性染色树脂层(又可分为隔离层、染色层)、铝层和胶粘层组成。套印 基膜层是电化铝箔其它各层的载体薄膜,起着支撑作用,基膜层所用的材料为12~16μm厚的涤纶薄膜。 隔离层可以使电化铝箔的染色层与基膜层烫印时易分离;染色层用以显示电化铝箔的颜色出版动态,它是由三聚氰胺醛类树脂、有机硅树脂等和染料组成。 镀铝层可使电化铝箔呈现金属般的光泽,铝是很好的光反射材料,气态铝在真空下可均匀地附着在染色层表面。 胶粘层主要由甲基丙烯酸酯或虫胶组成,用以在烫印时使电化铝箔涂层粘接到承印材料上,并起保护镀铝层的作用。2)烫金机理 烫金的工艺流程包括: 烫印准备→装版→垫版→烫印工艺参数的确定→试烫→签样→正式烫印。 其工艺主要是利用热压转移的原理。在合压作用下电化铝与烫印版、承印物接触柯达,由于电热板的升温使烫印版具有一定的热量,电化铝受热使热熔性的染色树脂层和胶粘剂熔化,染色树脂层粘力减小,而特种热敏胶粘剂熔化后粘性增加,铝层与电化铝基膜剥离的同时转印到了承印物上高保真印刷,随着压力的卸除,胶粘剂迅速冷却固化,铝层牢固地附着在承印物上完成一烫印过程。

(店铺管理)五大策略,成就燕赵零售王记石家庄北国超市

五大策略,成就燕赵零售王 ——记石家庄北国超市 河北省省会石家庄,中国交通枢纽,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其自古便是兵家必争之地。如今,战场演变为商场,为了成为华北门户的零售领头羊,万客隆、家世界、忆初莲花、世纪联华、华普、人人乐等知名超商集团相继入主石门。一时间,石门零售业风起云涌,硝烟弥漫,只可惜在燕赵大地上,外来的和尚却不懂了念经——万客隆三个月易帅、家世界五店梦破灭、世纪联华收购万利福四家店后仍然经营惨淡、华普三家店已经举步为艰……同时,在激烈的竞争下,石市本地的美家乐、盛福祥、万利福等大型超市相继倒闭,在外界人的眼中石家庄成为了可怕的超市坟墓。但是,就是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却屹立着一棵零售常青松——北国超市。 北国超市成立于1999年,是北人集团三大业态之中的重要支柱,其前身为北国商城食品商场。其首家店成立之初,当年销售额就达亿元,紧接着,2000年北国超市天河店起航成功;2001年北国超市西兴店开业;2002年北国超市益友店开门纳客;2003年北国超市柏林店开业;2004年北国超市新石店、谈固店开业;2005年北国超市自由港店正式运营……至今,北国超市已经在石家庄布下了天罗地网,其销售覆盖面达石市的60%,单店客流量甚至百倍于一些超市,当之无愧的坐上了石家庄零售业的头把交椅。 那么,是什么让北国超市创造了这样的奇迹呢?下面,我就对其进行一下详尽的分析: 一精准的品牌定位——石家庄人的购物首选

石家庄地处华北平原,从生活及消费情态来看,该地区消费者的特性可以概括为:保守、从众、有较为浓重的地域情节。其中,地域情节是当地人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蒙牛与三鹿的会战中,三鹿巧妙的利用了老石家庄人对当地品牌的信赖感,打了一场漂亮的家乡保卫战,其销售额始终大幅领先于外地各品牌。而石家庄卷烟厂也充分利用着当地人的怀旧情节,几年来,“石家庄”、“新石家庄”、“西柏坡”等品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售态势,同时还有逐步升级的可喜状况。可以说,正是这种浓重的地域情节造就了北国超市的品牌核心价值——“来北国购物,石家庄人一辈子放心的选择”。 相对于北国超市的亲情态度,外地超市就多了一份霸气,少了一份温和。记得在一家外资超市工作的朋友曾对我讲过这样一段话:我们的大区总裁说过了,在未来的3年内我们要让这里的零售界重新换血,那时我们的门店将分布在石家庄的每个角落,以我们的实力,就是一直赔着卖也要把这里的土超市挤垮!而当我前些日去这家洋超市购物时却不免为这家洋老大捏了把汗,8000多平米的卖场中,仅有百十来位顾客,这其中还有一定数量的内部保安! 可见,石家庄本地的“土”超市,却有着有效的“土”办法,通过对本地人消费特性的把握,北国将品牌核心价值精确锁定,一来大大的提高了品牌亲和力,二则突现了浓郁的地域情节,那么摸到老百姓心坎的“土”办法,又怎能不宾客盈门呢? 二营销策略——北国超市,为您省钱! 众所周知,在当今的零售大战中价格一直是最为敏感的要素。石家庄作为内地一省会,其大众收入一般在600~1500元,在国内属中低端水平。在这里,我首先举一则典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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