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员工总结

三期女员工总结
三期女员工总结

“三期”女职工问题总结

一、定义

三期A:孕期

B:产期(标准时间128天、难产得,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得,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C:哺乳期(就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得期间)

二、工作调整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条件下,可以调整;

2、单方调整: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不能降低其待遇)

2)、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得规定》

3)、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①、公司经营需要;

②、部门解散、岗位撤销;

③、休假后,原岗位有人顶替;

④、工作地变更或搬迁;

三、薪酬调整

不可以降低其工资。

但就是,用人单位有严格得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可以视三期女职工当月得业绩与出勤天数,发放符合绩效得奖金、销售提成、全勤奖等。

说明:企业可以实施薪随岗动,但对三期女职工而言,要有充分得证据或制度来佐证, 不建议降低工资。

依据: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得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就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得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几种解除情形

(一)、单方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得;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得规章制度得;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得;

4)、劳动者同时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得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得;

5)、因以欺诈、胁迫得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得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得;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得。

但就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非常严格得举证责任,被认定违法解除得风险非常高,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应就是一个优先考虑得解除方式。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二)、协商解除

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但需经济补偿,还需考虑:

1)、至女职工哺乳期满时公司应支付得用工成本,包括工资(含病假工资、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差额等)、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她福利等;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除时公司单方解除产生劳动争议得诉讼成本。

(三)、违法解除

倾向于劳动者得选择:

1)、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继续,并承担误工得工资;

2)、选择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得二倍。

说明:别轻易解除,对于特殊保护得群体,举证相对困难。

(四)、法定解除

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就是终止劳动合同得法定情形。

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得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得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得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五、医疗期

经医师证明,可以请保胎假,按病假待遇处理,超过医疗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六、几种特殊情形

(一)、违法计划生育政策得处理

1、享受产假:目得就是为了能够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只要有生产,就有产假。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与哺乳期间,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对胎儿与婴儿健康有害得作业;不得以此为由降低其工资;不得减少或取消其产假或哺乳时间。

2、生育待遇:不享受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待遇、孕检生育费用(不能由社保部门或单位报销)。

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得,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发布得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得通知(劳安字〔1989〕1号)解释为“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得,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得各地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事先将此列为“严重违反”得情形,则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司法倾向于只要女职工怀孕,就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得就业保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就是例外)。故不建议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给予一定处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得劳动争议问题得复函》(劳办力字〔1992〕15号):“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得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得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得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得人员,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得,还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她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工作人员得,由其所在得单位或者组织给予处分。

(二)、虚假婚育情况

存在被认定违法解除得法律风险。

综合案例: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得基本情况要限制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得范围内。而对于劳动者得家庭状况、婚姻生育状况、财产状况、嗜好、信仰、生活经历等通常被认为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并且不会影响其工作能力等方面得信息资料,应属于隐私权所保护得范围。因此,隐瞒婚育情况,不构成欺诈。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得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

以欺诈手段订立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离职后发现怀孕得情况

倾向于支持职工请求,被认为“当时劳动者同意终止合同就是一项有重大误解得民事行为”,应延续劳动合同至“三期”期满。

(四)、合同到期前怀孕

除了续签外,必须法定顺延到三期结束,方可终止。该顺延属于法律强制规定,双方可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续延以降低风险。

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得,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得情形消失时终止。

(五)、法定续延年限得情况

续延年限计入工作年限,若因续延而导致工龄达10年以上,女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六)、生育津贴与工资

生育津贴就是职工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得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得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得标准得,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得标准得,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得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得,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得,或者双方得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得,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得,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得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三期”女职工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三期”女职工相关法律规定 一、相关概念 (一)“三期”:“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常指产前15天 至产后75天)、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时间应从 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 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 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三)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 的,本单位按照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其保胎休息的期 间。(特别提醒:法律没有关于“保胎假”的强制性规定, 是否实行应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地区暂无保 胎假的规定。) (四)哺乳假: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 分钟、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特别提醒: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 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哺乳假六 个半月。北京暂无相关规定)。 二、“三期”女职工保护性规定 (一)孕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5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11条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3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

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解除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 解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刘效权律师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尤其是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相较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了个别字眼上的调整,本文将分别讨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效)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一、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1、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限制。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是明确的: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不得因“医疗期”、“不胜任”、“重大变化”、“裁员”等四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四种情形分别对应《劳动法》 第26、27条或《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用人单位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 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或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被追究刑责的,当然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女职工特殊情况下怀孕的处理。实践当中存在女职工未婚先孕、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等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或者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规定了这种情形,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首先,女职工未婚先孕或者不到法定婚龄怀孕并不违法,但似乎违反了道德或者公序良俗,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意制度的形式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的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存在风险的,比较稳妥的做法是

女职工三期常见问题

[知识讲解] 在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权利在实践中很难能够依法得到切实保障。以下是常见的20问题! 1、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如何处理? 3、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书面通知续延?有何风险? 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5、能否以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影响正常工作为由予以辞退? 6、用人单位真的不能辞退三期的女职工吗?(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能否辞退?) 7、女职工未婚先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8、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10、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 11、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劳动报酬? 1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不得结婚”“不得怀孕”条款的效力? 13、怀孕的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能否做辞退处理? 14、女职工怀孕后连续请病假,怎么办? 15、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加班? 16、女职工哺乳期内如何请假? 17、女职工的产假、难产假、流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18、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19、用人单位能否安排三期女职工上夜班? 20、公司解散,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其权益怎么保障?

1、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如何处理? 答: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而且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也未告知怀孕的事实,但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女职工已怀孕,加上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3、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书面通知续延?有何风险?答:因“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续延为法定续延,是用人单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其在法定顺延期间的用工义务也有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这与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约定顺延合同至某一时间截然不同,后者是约定顺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主动完成,双方必须通过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因此,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者送达或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三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而不必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到三期期满之日终止,会被认定为签定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三期期满需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针对三期女员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工资结构具有明确划分,并约定产假期间可只发放基本工资的情况下,可以签定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员工在三期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工资、福利等。 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孕检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答:《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

三期女员工的离职处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的离职处理办法 A、案例: 我们是深圳的一家外贸公司,200人左右的规模。公司有一位外地的女同事,是去年11月入职的,在今年2月放完年假后没有按时报到,联系公司说怀孕了,孕期反应大,还不确定是回来上班还是辞职养胎,需要请几天假,并口头约定2月底前不回来就辞职。结果直到2月底她仍没有返回报到,公司决定与她解除合同,她当时也同意,因为不方便亲自过来,所以由一名同事替她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没有她本人的签字。麻烦的事情是:她可能不知道听哪位"高人"出了主意,想从公司捞点奶粉钱,现在突然回来要补偿金,说当时辞职不是自愿的,她都没有签过字。我想请问:对于她这种行为,我们要怎么应对好?重点是不想让她得逞,不然开了一个坏头,以后什么人都来算计公司了。 B、解析: 1、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员工自己提出离职申请的须按公司相关的流程办理离职手续:(1)、书面的离职申请书(需员工签名确认);(2)、离职岗位工作交接清单;(3)离职手续办理列表(需各部门负责人写明未清事项); 4、对于员工因各种特殊情况无法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可以采取折中的办法:(1)、自己写离职申请,签名后传真或拍照传回公司人力部;(2)、授权离职手续的办理者,离职人员可以委托自己要好的朋友或同事进行离职手续的办理,需向公司提供离职手续办理的授权书; C、建议: 1、首先,对于该员工的请假手续是欠妥的,作为HR,接到员工因怀孕不来上班的电话时,应让其提供:(1)、医院证明,一是证明其怀孕,二是证明她怀孕后不能上班的理由,如果员工不能提供的,公司可以不准假(在不准假的情况下她不来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可按公司制度给予辞退,但要事先邮寄信函给该员工督促其回来上班,不回来上班按旷工处理,达到多少天公司将给予辞退,如仍不回来的由公司做出辞退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2、离职手续办理应取得相关书面的材料,该员工到2月底仍未上班,公司决 1

三期女员工总结

“三期”女职工问题总结 一、定义 三期A:孕期 B:产期(标准时间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C: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 二、工作调整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条件下,可以调整; 2、单方调整: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不能降低其待遇)2)、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①、公司经营需要; ②、部门解散、岗位撤销; ③、休假后,原岗位有人顶替; ④、工作地变更或搬迁; 三、薪酬调整 不可以降低其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有严格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可以视三期女职工当月的业绩和出勤天数,发放符合绩效的奖金、销售提成、全勤奖等。 说明:企业可以实施薪随岗动,但对三期女职工而言,要有充分的证据或制度来佐证, 不建议降低工资。 依据: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几种解除情形 (一)、单方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期员工问题】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

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 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 3、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4、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监察。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5、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的、一般不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女职工非婚怀孕时,一般不能按照有关生育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困难的非婚怀孕女职工,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补助。 8、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二、法律对女职工产假规定 产假:在女职工权利保护上,国家法律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本文介绍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请求赔偿,处于“三期”时期的女工的赔偿金以及生活费怎样计算。.怀孕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享有工资待遇不变、特殊的劳动保护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待遇。 “三期”女工遭遇解除合同 我公司于2009年7月已停止生产,但至今未注销或者宣布破产,停产后已对雇员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处理后续的工作,留了几个办公室人员进行处理,我也在其中。现在我已怀孕4个月了,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的合同是2008.7至2011.6我知道劳动法规定不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说我同意解除的话,公司就应给我补偿,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的话如何补偿? 我的理解是公司已经违反的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应该支付我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是不是还应支付我“三期”的生活费、产假工资和剩余费用?还有“三期”的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问题求解 一、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的

话,可以请求哪些补偿或赔偿? 二、劳动关系解除以后,“三期”待遇还可以享受哪些? 三、“生活费”的问题 专家释疑 我们对于上述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为您在怀孕期内,只要您的单位尚未注销或宣布破产,而您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单位就不得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如果单位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解雇,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单位依法进行了注销或宣布破产,则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女职工在“三期”内享有的待遇包括: 1.怀孕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享有工资待遇不变、特殊的劳动保护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待遇。

关于“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相关概念 (一)“三期”:“三期”是指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通常指产前15天至产后75天)、哺乳期(产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三)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本单位按照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其保胎休息的期间。(特别提醒:法律没有关于“保胎假”的强制性规定,

是否实行应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地区暂无保胎假的 规定。) (四)哺乳假: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享有的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特别提醒: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 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哺乳假六个半月。北京暂无相关规定)。 二、“三期”女职工保护性规定 (一)孕期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相关法律法规

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问题 一、《劳动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5-01-01) 1、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5-120-01) 1、第27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单位: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9-01) 1、第4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9-01) 1、第26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五、《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劳动部施行时间:1988-0-9-01)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六、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发布单位:劳动部施行时间:1989-01-20)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员工案例分析

破解女员工“三期”管理难题 案例一: 陈女士所供职的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迁至外地,并让其“自愿离职”。于是,陈将该公司诉至法庭,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等。陈女士称,自己任业务经理期间,月工资4500元,2008年8月怀孕后,9月份工资被降至4000元。接着,工资又被调整为2300元,工作岗位也由业务经理调换至前台。并在12月20日被迫辞职。公司告知,如不写辞职书的话将不发放当年11、12月的工资。12月24日(周一),当自己正常去上班时,发现公司大门已锁,询问获知公司已搬至他处。 法院认为,该公司迁至外地,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公司应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进行协商。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陈女士就此事进行过协商,而且陈女士此时正在孕期,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同时采信陈女士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存续的主张。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该公司须向陈女士支付工资、工资差额、住院医疗费和加班费计5.9万元。 案例二: 2008年5月4日,公司突然接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调查函,要求配合调查员工祖女士是否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法、超生的事实。鉴于祖女士自4月开始一直处于休年假和病假的状态,未到岗工作,公司未能与之取得联系。5月16日,祖女士以糖尿病的名义请病假两周并附相关诊断证明书,于是公司批准。同月29日,祖女士又以邮件形式要求从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休无薪假,公司未予批准。但祖女士一直未到岗上班,亦未说明情况。按照公司的规定,祖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旷工,而且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公司于6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祖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解除合同当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20万元。经审理,该院经审理驳回了祖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认为,祖女士于2008年5月29日申请休无薪假,公司未予批准,并向祖女士寄送了到岗通知。祖女士在未经准假的情况下即自行离岗,未按时上班的事实已经构成了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以旷工违纪为由,提出解除祖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点评】 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及到了“三期”女员工管理的问题:案例一最直接地反映了劳动法对女员工“三期”内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案例二则说明了所谓的特殊保护,只是对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而并非绝对的禁止,法律是不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解除

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劳动合同解除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刘效权律师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对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护,尤其是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相较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了个别字眼上的调整,本文将分别讨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效)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一、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1、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限制。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是明确的: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不得因“医疗期”、“不胜任”、“重大变化”、“裁员”等四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四种情形分别对应《劳动法》第26、27条或《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用人单位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或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被追究刑责的,当然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女职工特殊情况下怀孕的处理。实践当中存在女职工未婚先孕、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等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或者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规定了这种情形,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首先,女职工未婚先孕或者不到法定婚龄怀孕并不违法,但似乎违反了道德或者公序良俗,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本中心工作性质及日常情况制定《“三期”女 员工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孕期需向公司提交 医疗机构相关检查证明,已向公司进行了报备,享受孕期待遇,未提供证明 未向公司报备的不享受。产期是指自预产期前15天起至满98天(含产前15 天)止。对于晚育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 初次生育的),可延长女员工产假30天。(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 变动)女员工(可委托他人)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申请经审核获准休假,方可 享受产期待遇。哺乳期是指自婴儿出生之日(出生证载明)起至满一周岁止, 向公司提交出生证经报备后享受待遇。 二、女员工怀孕妊娠期间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预约单申请产前检查假,在 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作正常出勤。每月产前检查假至多2次。 三、怀孕女员工经本市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 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在经本人提出申请(附上医院 证明材料)、本中心主管确认后可享受产前休假。期间按照病假待遇计发薪 资。休假月份不计发全勤奖。不再享受本年度带薪年休假。 四、难产者,提供生产医院的医院证明后,增加产假15天。(具体天数按 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 五、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提供生产医院出生证明后,增加产 假15天。(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 六、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 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 而变动) 七、“三期“女员工请假需提前一日书面提交请假单,经批准方可休假。遇 紧急情况,需至少提前2小时以电话方式(短信、托人捎口信、等无效)通 知部门主管。请假审批分级处理,请假5日以下,可由部门专管审批。5日以 上(含5日)由中心主管审批。原则上一张假条最长期限为15天(含星期六、 日)。

用人单位需注意哪些女职工三期规定

用人单位需注意哪些女职工三期规定 一、注意女职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三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各有多长时间呢? 1、女工孕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 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 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女职工产假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的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 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 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 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要注意关于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1、《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 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 或者聘用合同。” 3、《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综上,上述法律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这 种保护并不是无限的,并不意味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女职工在“三期”内违反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不受“三期”的限制,仍有权利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1)首先法律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照顾是应该提倡的。但是对于以处在“三期”为由就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甚至任 意违纪的女职工而言并不能免除其完全遵守与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2)其次,法律规范了用人单位在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 动合同时,做到了有章可循,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 的法律风险。 (3)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是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员工问题】女职工三期常见20问题

女职工三期常见20问题 在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权利在实践中很难能够依法得到切实保障。以下是常见的20问题! 1、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 如何处理? 答: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而且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也未告知怀孕的事实,但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女职工已怀孕,加上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3、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 书面通知续延?有何风险? 答:因“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续延为法定续延,是用人单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其在法定顺延期间的用工义务也有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这与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约定顺延合同至某一时间截然不同,后者是约定顺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主动完成,双方必须通过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因此,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者送达或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三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而不必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到三期期满之日终止,会被认定为签定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三期期满需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针对三期女员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

女职工三期解除合同

女职工三期解除合同 这几天一直在整理关于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及依据,现已整理完毕,请大家查看,并提出补充意见,谢谢!: e' O) e8 p* w% E2 R8 p0 ?' M 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几种情形、依据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来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孕期女职工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孕期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三期员工的说明

三期员工相关内容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2、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删除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产假方面规定,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病假工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5、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6、《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女三期劳动法解决保护内容

女职工“三期”保护篇目录: 1、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如何处理? 3、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书面通知续延?有何风险? 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5、能否以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影响正常工作为由予以辞退? 6、用人单位真的不能辞退三期的女职工吗?(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能否辞退?) 7、女职工未婚先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8、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10、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 11、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劳动报酬? 1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不得结婚”“不得怀孕”条款的效力? 13、怀孕的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能否做辞退处理? 14、女职工怀孕后连续请病假,怎么办? 15、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加班? 16、女职工哺乳期内如何请假? 17、女职工的产假、难产假、流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18、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19、用人单位能否安排三期女职工上夜班? 20、公司解散,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其权益怎么保障?

1、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如何处理?答: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而且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也未告知怀孕的事实,但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女职工已怀孕,加上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3、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书面通知续延?有何风险? 答:因“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续延为法定续延,是用人单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其在法定顺延期间的用工义务也有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这与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约定顺延合同至某一时间截然不同,后者是约定顺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主动完成,双方必须通过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因此,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者送达或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三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而不必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到三期期满之日终止,会被认定为签定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三期期满需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针对三期女员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工资结构具有明确划分,并约定产假期间可只发放基本工资的情况下,可以签定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员工在三期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工资、福利等。 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孕检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答:《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因此,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孕检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PS:各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5、能否以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影响正常工作为由予以辞退?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以以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影响正常工作为由予以辞退。 6、用人单位真的不能辞退三期的女职工吗?(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能否辞退?) 答:“三期”的女职工虽然享有特别的待遇,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但是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倘若三期女工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中规定的情形,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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