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外国法制史 第三章 古希腊法

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 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 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 (一)所有权 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3所有权有三个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应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发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是指在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罗马法在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中承认了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罗马人正是在创造占有的基础上,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曾将使用权表述为“为了任何不违法的目的使用物的权利”。4罗马法视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心,将处分权定义为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认为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至于收益权,则是指从所有物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这与后世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们对所有权所作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基本上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如先占、 1王明锁史小艳物权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3周同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6页 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第五章 古罗马法

第五章古罗马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的成长演变过程,理解罗马法发达的原因及其对近现代法制的重大影响。 教学重点:罗马法法的历史沿革;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法的人法、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3课时 第一节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罗马法的历史演变 1、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城邦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王政时代的时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

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2、共和国时期 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共和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加剧,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3、帝政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 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分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奥古斯都(元首)”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不断发展。帝国前期,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元老院和各种会议的活动日益受到限制。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帝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在帝国后半期,鉴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古印度法)【圣才出品】

第三章 古印度法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宗教与古印度法的关系 ·种姓制度与古代印度法的关系 ·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概念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产生 发展和演变 种姓制度 所有权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债法 婚姻家庭法 刑法 诉讼制度 与宗教密不可分 基本特点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法律、宗教、伦理等的混合体 历史地位 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古印度法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1.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代印度法的盛行区域相当广泛。 2.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1)公元前1500年前后,雅利安人侵入印度,之后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它们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充满神话和幻想,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2)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婆罗门教产生以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被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了下来。 (3)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 ①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法经确认了吠陀经典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将雅利安人的习俗系统化,使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②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法典中所含的纯法律规范要比法经多。其中最为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古罗马人的法治精神

二、罗马人的法治精神 1、罗马法系形成中的重要阶段 公元前5世纪----公元6世纪 ①十二铜表法:罗马人传统习惯法的汇编;明文公示、按律量刑②公民法:适用于全体罗马公民的法律体系①②为罗马共和国时期 ③万民法: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邦自由民④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编纂的结晶,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③④为罗马帝国时期 2、实质:巩固统治需要、维护私有财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背景:①平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贵族进行斗争②罗马从共和国走向帝国,疆域不断扩大 4、影响①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体现了罗马人崇尚法治的精神和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决心。②罗马法以其丰富的内容和比较完备的形式对后来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古代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则为后人树立了榜样。 问题一:什么是罗马人的法治精神?1、自然法精神:不断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的制定不体现立法者的意志,而要体现公平与正义2、私法精神:维护私人的合法权利。3、理性精神:注重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分类、法律的推理和方法的研究,以及法典化倾向。 问题二:罗马人怎样追求法律地位平等?1、平民为了自身利益与贵族作斗争。(促成“十二铜表法”的诞生)2、罗马公民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断要求颁布新法令扩充法律。(促成“公民法”的出炉)3、非罗马公民为了自身利益要求获得应有权利。(故而诞生“万民法”)虽然未能做到绝对平等,但是罗马人和“新罗马人”不断追求自身地位平等的事实,毋庸置疑。问题三:罗马人的法治精神为什么能在西方影响深远?1、自然法理念具有普遍性而且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罗马法丰富的内容和完备的形式对欧洲的立法和司法产生重大影响,直接促成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近代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成为各国立法遵循的范本。2、罗马人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而也就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对资本主义的法律必然会产生影响;3、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4、古罗马国家地域辽阔,盛况空前,罗马统治者重视法学,推行法制,使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已渗透西方。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第四章罗马法 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一、罗马国家 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注1) 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BC.3世纪后成为地 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AD.380, 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注2) 注: 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 二、罗马法概念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恩格斯) 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1、王政时期(BC.8-6世纪) 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 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 (1)《十二表法》的制定 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铜表后毁于战火。 (2)主要内容 《十二表法》内容: (一)审判条例 (二)审判条例(续) (三)债务法 (四)父权法 (五)监护法 (六)获得物、占有权法 (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

古印度的法律成就

古印度的法律成就 古印度作为四大文明古国,基本的法律制度还是相对完善的,其阶级分化与权力掌握者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是分享的AA,一起来看看吧。 古印度的法律成就种姓制度 是指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依据波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民种姓;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拥有其他财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债法 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是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比如,同是借贷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为3%,吠舍为4%,而首陀罗则为5%。 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

世界古代史--古代印度文明

吠陀文明、婆罗门教与种姓制度印度河流域的早期文明列国时代的新兴宗教与思想孔雀帝国与佛教的传播婆罗门教和佛教有哪些异同之处?试论德里苏丹国家对印度封建文明的影响印度种姓制度在中世纪的变化 概论 古代印度的自然环境古代印度是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发祥地之一。“印度”一词来源于巴基斯坦境内的印度河。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第一次把印度河以东的广大地区称为印度。其后,西方人一直沿用了这一名称。我国汉代把它称之为“身毒”或“天竺”,至唐代,玄奘在其所著《大唐西域记》中才把它改译为印度。古代印度史事实上是指南亚次大陆各个国家的古代史。 印度位于亚洲南部,北依喜马拉雅山,南临印度洋,东接孟加拉湾,西濒阿拉伯湾,是一个被高山和海洋环绕的大陆。就地理形势而言,印度全境可分为北、中、南三部份,北部是喜马拉雅山山岳地带;中部是印度河和恒河平原;文底耶山以南是德干高原。通常把北部高山地带和中部平原地区称为北印度,这里是古代印度重要的经济区域,也是印度历史的主要舞台。南部的德干高原有丰富的森林和矿产,但不宜于农耕。只有高原两侧的平原雨量充沛,气候良好,宜于农耕,也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印度各地区自然条件上的极大差异,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决定了印度各地区间经济文化发展上的不平衡。 居民古代印度在旧石器时代已有居民,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迹几乎遍及整个次大陆。一般认为,这些文化的创造者为矮黑人和原始澳洲人。从公元前三千年代起,达罗毗荼人在次大陆居于主要地位,一般认为印度河流域的城市文明就是由他们创造的。约自公元前二千年代中叶开始,雅利安人自西北部侵入次大陆。到公元前一千年代中叶以后,波斯人、希腊人、大月氏人和嚈哒人又先后侵入次大陆,使次大陆的居民成份更趋复杂。 史料研究哈拉巴文化的资料,完全来自考古发掘。虽然在哈拉巴文化遗址中也发现了文字,但仅是印章上的文字,而且还未释读成功,还不能用之于历史的研究。现在发现的印章中,已公布约2500个(大部分出土于摩亨佐·达罗)。除了印章外,在哈拉巴文化遗址中还发现有城市遗址、陶器、青铜制品、车、船模型、女神像、卫城、房屋建筑、下水道、砝码等,对研究当时的社会经济、宗教信仰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境外发现的哈拉巴文化的典型物品(印章),说明它与外界的交往的存在。 有关雅利安人入侵后的南亚历史的资料,与哈拉巴文化历史的资料完全不同,它主要不是依靠考古发掘的实物资料,而是依靠文献资料。这大约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古代南亚的传统史料。其中又有几个来源: 1.婆罗门教系统的史料。这类材料相当地多,主要分三个部分:①婆罗门教的经典,包括四部吠陀经和解经的文献(梵书、森林书和奥义书等),它们包括颂歌、曲调、牺牲仪式和咒语等;②史诗:《摩诃婆罗多》和《腊玛耶那》。这是关于英雄的神话,内容丰富,含有文学、哲学、社会经济和历史方面的内容;③法经和法论。古代南亚的法经、法论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和法典,而是婆罗门制定的。它们的内容涉及法、经济、社会关系等方面。

外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外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一直以来,都很喜欢历史。人们常说,读历史可以明智。学习历史,我们就像是以一个“局外人”或者“外行人”的身份和眼光对某些事物进行了解和认识,虽然难免见解浅陋,但是因为旁观者的身份,所以往往能揭示出些许事物的实质和特点。学习外国法制史也是同样的感受。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了解、学习外国的法制史,不仅仅是需要知道在那个我们未曾经历过的时代各个不同国家、地区或者不同年代的法律制度,我们更需要做的,是从这些制度中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至今都闪耀光芒的那些优秀的法制思想或制度,从而得出这些制度中值得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的部分。 纵观法制史发展至今,我们步履蹒跚地走到现代,回头看时,汉谟拉比的石头字迹清晰,雅典的广场人头云集,罗马的市井繁华如梦,中世纪“异端”运动沉渣泛起,大革命的烽火颓然熄灭,法西斯的幽灵若隐若现,《独立宣言》的光芒强劲而寂寞,每一个脚印都带着血色。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外国法制史就是外国先人们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历史。这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人类对自我的认识不断升华的过程。一部外国法制史同时也是一部人类弱肉强食的历史。那些负载在古老文明上的法系无一例外地被消亡或异化,身不由己地走进了欧美架构的世界中。强法取代弱法,强权统治弱势,即而今,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都不得不与世界“接轨”,因为制定规则的不是我们。为了生存与发展,我们不得不去适应。 对于外国法制史包括资产阶级立法思想,其正确性与科学性是我们不得不心生敬佩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制衡”、“宪法至上”,这与中国先明哲人的思想极具相似,光辉灿烂。但是目前在我国,我们总说要借鉴这些优秀的思想制度,却只是流于形式,未涉及到根本。要改革,宪法必须崇高,法官必须独立,不参与任何党派,人民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不顾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权力才不能随心所欲。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正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后劲。中国共产党曾经带领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争取到民族的独立和自由。现在,党作为执政党,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有此胸怀和胆略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治建设之路才能越走越宽。 外国法制史的内容中,罗马法的内容最让我印象深刻。罗马法的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系都难以企及的。罗马法是近两千年前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鸿篇巨制,一直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不失为古代法的佼佼者。 走进罗马法世界,在领略其悠久的历史,赞叹其独特的风格之时,更要阅读其丰富的内容,从第一部《十二铜表法》到集大成者《国法大全》,从宏大的成文法典到浩瀚的法学论著。罗马法的内容既充实又丰富,对其的借鉴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到。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他物权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中的契约制度、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以及诉讼制度中的委托代理、抗辩等,这些制度和原则在近现代各国的法典中随处可见。 我国民事立法应该借鉴罗马法的精华。在民法法典化、物权法、债法、继承法等方面罗马法都有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例如,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在他的私法立法中罗马法更加注重的是规律而非人的意思,而民法作为私法他就更应该尊重自然法的精神,从而使法能切合现实,体现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的发展。罗马法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界限明确,其将公法的调整范围与私法明确的区分开来,从而使法在公法领域能更好的为保护集体利益,而在司法领域能够更好的保护私人利益,从而达到了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完美结合,有利于人民对法的信任和守法。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民事立法的发展注入了活

浅析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浅析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摘要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对神的信仰,是历史上早已经产生的十分普遍的意识形态和社会现象。古印度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古印度人对宗教的崇拜可以说的上是达到全民痴迷的状态。因此,产生于古印度社会的古印度法也不可避免与宗教发生关系。事实上,古印度法就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与宗教关系密不可分。统治者往往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实现对国民的稳定统治和国家各方面的管理。并且,宗教对古印度社会法律制度的演变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古代印度法婆罗门教法《摩奴法典》佛教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及演变 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它的历史跨度一般认为是自后期吠陀时期到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社会前期。公元前15世纪左右,随着雅利安人的入侵原始的土著居民便沦为了雅利安人的奴隶,这一时期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被古印度人视为神灵所授,虔诚而又自觉地加以信奉。这样一来,“吠陀”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古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 法律产生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而产生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印度法的产生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雅利安人内部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分层,最终原始的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从而对古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主要分为三大类:其一、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其二、解释和补充吠陀的经典-法经;其三、根据吠陀经典和原有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极大影响和权威。 (二)古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战争的频繁,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种姓纷纷对婆罗门的至高地位发起挑战。在战争中发展强大的刹帝利和经济活动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吠舍强烈要求改变原有地位,佛教由此应运而生。 公元前324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印度北部,建立了孔雀王朝,这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奴隶制国家。其第三代君主阿育王(约公元前273年至公元前232年在位)统治时期把佛教变成了国教,佛教经典由此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佛教经典总称“三藏”:经藏、论藏和律藏。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阿育王在位时期还在帝国境内开岩凿壁,树立石碑,在上面刻下诏令弘扬佛法,这些刻在岩石、石碑上的诏令被后世称为“岩石法”、“石柱法”,其不仅促进了佛教的传播,更促进了古代印度法律的发展。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发展为封建但因其宗教发展的连续性,使与宗教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的发展也呈现延续性特点。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印度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续,但其性质已发生改变,诸多内容也由奴隶制色彩转变为封建制色彩。 二、古代印度的宗教

全国自考外国法制史(古印度法)模拟试卷1.doc

全国自考外国法制史(古印度法)模拟试卷1 一、填空题 1 古印度法的内容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西南亚次大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________。 3 婆罗门教的渊源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婆罗门教法中著名的法经有_________、_________。 5 《摩奴法典》所代表的宗教是________。 6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一公元2世纪,古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是________。 7 婆罗门教法中以散文体裁写成的,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为_______。 8 佛教经典总称_______。 9 古印度的法典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族_______。 11 古印度的债法中的契约种类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12 古印度的债法规定,在借贷契约中,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可以设定_______。

13 古印度的继承法规定,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其他诸子的生活依赖于_______。 14 古印度绝大多数的纠纷的解决方法是查盟社内部由________。 15 古印度掌管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的是________。 16 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________。 17 在古代印度,担任着不断增殖财富职责的种姓是________。 18 英国人统治印度时期,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是 ________。 二、名词解释 19 吠陀 20 《摩奴法典》 21 魅三藏 22 种姓制度 三、简答题 23 如简述古印度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 24 简述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征。

外国法制史

开放教育形成性考核 外国法制史 (本科) 学校名称: 学生学号: 学生姓名: 考核成绩: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一、单项选择题:每空1分,共10分 1、迄今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 A《乌尔纳姆法典》 B《亚述法典》 C《赫梯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奴隶制法最早出现在()。

A 埃及 B 古巴比伦 C 中国 D 希腊 3、在《汉穆拉比法典》中,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A 女子 B 男子 C 妻子 D 儿女 4、()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 A 吠陀 B 法典 C 法经 D 佛教经典 5、()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A 《那罗陀法典》 B 《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C 《摩奴法典》 D 《述祀氏法典》 6、古代印度婆罗门教法中规定的最高种姓为(),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A 首陀罗 B 吠舍 C 刹帝利 D 婆罗门 7、古希腊刑法中,()被视为最重的犯罪。 A 侵犯财产罪 B 侵犯人身罪 C国事罪 D 破坏家庭罪 8、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是()。 A埃非特 B阿留帕克 C 11人法院 D迪埃德特 9、()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A《优士丁尼法典》B《法学阶梯》 C 《法学汇编》D《十二表法》 10、“评论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 A 伊尔纳留斯 B 阿佐 C 亚库修斯 D 巴尔多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结构、体系上,楔形文字法律一般分为()。 A介绍 B序言 C法典文本 D结语 2、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 A立法的历史 B 法律移植的意义 C 执法的历史 D 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3、法学著作通常把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按照法律传统划分为两大法系,分别是()。 A中华法系 B 印度法系 C 大陆法系 D 英美法系 4、《汉穆拉比法典》将巴比伦居民分为()两大类。 A自由民 B 平民 C 贵族 D 奴隶 5、佛教“三藏”是由()组成的。 A典藏 B 经藏 C 论藏 D 律藏 6、古印度诉讼制度中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真伪的方式主要有()。 A水审 B 火审 C 毒审 D 圣水审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详案)

第七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教案) 黄思洁 一、教材分析 《课程标准》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第一目“从共和国到帝国”叙述了古罗马从贵族共和制到帝制的历史的演变过程,其中小字部分提到了君主制到贵族共和制的过渡。简要介绍了古罗马政制史的发展过程(政制此处作为政治体制解),要求体现出其演变是历史的进步。第二、三目,分别讲述了《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法典》,前者是罗马成文法的渊源与雏形,而后者是罗马法的完备与集大成者。通过对这两部法典的学习,从总体上把握罗马法的内容、结构与体系,间或补充如《卡拉卡拉敕令》、阿奎里亚法等作为罗马法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指出罗马法的时代与阶级局限性。此后知识链接部分“罗马法遗产在今天”展示了罗马法对当今各国法律制定的影响。通过师生讨论与探究,使学生理解古罗马法对维系帝国统治的重要作用,并且领悟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维系公正秩序、协调社会矛盾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从而培养学生法制观念与人文主义价值观。 教学目标 根据课程标准、课文分析和学情分析,确定教学目标如下: 知识与能力: 1、平民保民官、屋大维与元首制、《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2、理解古罗马法的主体内容是实体法即民法(私法),而罗马程序法也影响至今。 3、理解古罗马法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 过程与方法 通过问题设计、学生发言、教师点评,培养学生理解分析历史问题的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你来当法官环节理解《十二铜表法》;通过材料比较、古罗马法影响后世的原因、古罗马法遗产在今天等形成学生对历史与问题的价值判断。 本课的重点:古罗马政治制度的演变?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作用及影响。 本课的难点: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影响。 二、学情分析 授课对象是市区属重点中学程度相对较好的学生,但初中历史知识的积淀很少。他们适应能力较强,经过近一个月(历史Ⅰ模块采用学期制,每周开课2节)的学习,已经基本适应了高中历史新课程;他们思维活跃,能够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比较善于思考,欢迎教师在课堂里提出较有新意和深度的问题;经过前面六课的学习,学生了解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等政体概念,平等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等法治原则,议会制、任期制、同僚制、选举制和代表制等民主运作方式,基本上掌握了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政治文明的特点。 三、教学方式 采用探究性学习方式,教师设计问题,以学生发言为主,教师对学生发言作史实性和逻辑性的点评,对学生观点不作结论性判断。 四、教学手段 课件与电脑视频展台 五、教学过程 (导入)同学们把书翻到第29页, 师:诗人爱伦.坡曾说过: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上一节课我们已经学过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也领略了古希腊文化艺术的繁荣,而今天,就让我们一同走进古罗马,从政治制度和法律的角度切入,探索古罗马的伟大之处。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 导论 1、试述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异同。 2、试述东西方封建制法的异同。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的历史发展,比较两者的特点。 4、20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概况。 5、在人类社会中,法律最早产生在古代东方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1、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 2、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 3、《汉穆拉比法典》有哪些特点。 4、《汉穆拉比法典》中保留了哪些原始社会的习惯? 5、《汉穆拉比法典》对自由民的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6、《汉穆拉比法典》对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7、《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诉讼制度的内容与特色。 8、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9、《乌尔纳姆法典》的基本内容与其历史地位。 10、楔形文字法的特点有哪些? 第二章印度法 1、古代印度法的概念//对古代印度法的概念有哪几种不同的理解? 2、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什么? 3、古代印度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4、简述印度的种姓制度及其在法律上的表现。 5、古代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点? 6、近、现代印度的法律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古希腊法 1、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2、试评述梭伦立法。 3、试评述雅典的民主制(表现及评价) 4、什么是贝壳放逐法、不法申诉制度? 5、伯里克利进行了哪些民主制改革? 6、简述雅典的诉讼制度。 7、简述雅典的债法。 8、古希腊法和古东方法有什么差异? 9、古希腊为什么没有产生发达的法学? 第四章罗马法 1、罗马法的概念。 2、试评述《十二表法》。 3、什么是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裁判官法、公法、私法。 4、《国法大全》的结构。 5、简述罗马私法的体系。 6、简评罗马法的人格权制度。 7、评述罗马的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8、罗马法上的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9、评述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历史贡献。 10、罗马法的特点是什么? 11、简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12、试述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与历史意义。 第五章日耳曼法 1、谈谈你所知道的蛮族法典 2、蛮族法典有哪些特点? 3、日耳曼法的特点是什么?

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虽然古罗马法早已成为我们记忆中的东西,但古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罗马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却逾千古而犹存,至今仍为我们所适用。正如一位学者所述:“罗马法,死法了,失其强制力者矣;今亡学者何乃研究不懈耶?曰,罗马法影响于现代各国法例最大,且其原理有条不紊,凡各题多能适应社会之背影,向有合理之演进,故各国法科皆以罗马法为必修之课程。”①可见罗马法不仅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更是全世界人的文化遗产。 谈及古罗马法主要是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开始,到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在这一时期古罗马法经历了诞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民法法系,作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私有制以及以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做了详尽的规定,因此为后世关于商品经济的立法起到了指导和借鉴的意义,比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采用了大量古罗马法律中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就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② 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笔者认为这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繁荣的商品经济,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及罗马统治者对于法律的重视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笔者将从上述五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在发生学上的原故。 一、古罗马社会特殊的政治模式—共和制的民主化是罗马法发达的基础性因素。 笔者注意到在谈论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时,多数学者认为商品经济的繁荣是古罗马法发达的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从中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品经济的繁荣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发展,但如果没有宽松的政治环境,没有统治者在制度上的允许,这一前提条件,商品经济不可能得到持续的繁荣与发展。比如说在中国古代社会宋朝也曾出现过短暂的经济繁荣,但最终并未导致宋代法律的繁荣,更未超越前朝唐代的法律。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一直以来均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属于典型的权力型社会。作为权力型社会是排斥财力型社会的,因为社会成员财力的过度积累便可能会由财力转变为权力,如统治者妨碍财力向权力过渡,则财力有可能谋求武力解决这一过渡,因此在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直遵循重农抑商的政策,除非在特殊条件下,才会暂时放松对抑商控制,但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公有制的限制商业的发展不可能对统治构成威胁。 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存在,因此政治制度的类型对于一国法律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罗马的历史不仅是一部对外扩张史,更是一部平民和贵族不断进行斗争的历史。对外扩张需要组建强大的军队,而承担军事义务的又主要是平民。罗马共和国初期,平民既无土地又无权力,围绕土地和权力的问题,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达二三百年的斗争,不断迫使贵族让步,在这个过程中罗马的共和体制亦不断得到改革、发展与完善。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获得了选举平民保护官,组成平民会议对国家重大问题决议的权力,因此在罗马初步形成了贵族政治与平民政治相互制衡的二元政治结构。这种二元政治结构为以后罗马法的发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形成了罗马共和制。在共和政体内民众享有广泛的参政议政权,但由于民众的决议权

第02章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即古印度居民所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属于宗教文化范畴。公元前2世纪开始编纂的《摩奴法典》是后人观测和研究古印度法及古印度居民社会生活的重要史料,它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宗教经典,维护种姓制度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第一节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居民生活的地理区域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以及尼泊尔王国的部分地区。古印度法即公元前15—10世纪到公元7世纪古印度居民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 (一)婆罗门教法 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从中亚迁来的雅利安人侵入南亚次大陆。这时的雅利安人文明程度很低,没有文字,不懂农耕,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人们的宗教迷信程度极深,凡是对人类有影响的自然现象,如太阳、火、雷、电、雨等等都被尊崇为神并加以顶礼膜拜。在祭祀活动中,人们传诵着关于各种神的赞美诗、词,这些诗词被主持祭祀的长老汇总在一起,产生了雅利安宗教史上最早的一部经典,称为《梨俱吠陀》。以后人们又陆续完成了《裟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等三部经典。四部吠陀被雅利安人视为神灵所授,极为神圣,由此而产生了古代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 (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 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社会的若干早期王国逐渐由分散走向统一。在各个国家互相兼并的战争中,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加深。由于古印度社会受婆罗门教支配,婆罗门教又为婆罗门所垄断,因此社会矛盾的焦点必然集中于第一种姓婆罗门这里。社会各阶层普遍不满婆罗门的特权统治,人们纷纷创立新的宗教,用宗教的形式对抗婆罗门教。公元前5世纪中叶,在古代印度社会基本上又形成了一个以乔达摩宗教主张为信仰的宗教——佛教。佛教产生后,和婆罗门教一样被尊奉为古印度国国教,其教义对教徒来说既有宗教的感召力,又具法律的强制力,于是在古印度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因素——佛教法。 (三)印度教法 在种姓制度越来越根深蒂固的情况下,佛教渐渐受到排挤,而婆罗门教则因其为雅利安人本民族的、土生土长的宗教,最终成为统一古印度各种宗教的基础。公元6至7世纪,婆罗门教融合了佛教的因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自身加以改良,演变为一种新的宗教——新婆罗门教,又称印度教。印度教法是古印度社会晚期出现的适应当时形势需要的一种宗教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它也是对一千多年来古印度社会相继形成的各种宗教法的归纳和总结。印度教法出现后,古印度法的历史实际上已基本宣告结束。 二、古印度法的渊源 古印度法的渊源即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的教规教义、典章典籍等,主要有: (一)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 婆罗门教的经典是古印度法最基本的渊源,主要经典是: 1.四部“吠陀”。即《梨俱吠陀》、《裟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它们是诗歌和散文的汇编,其中《梨俱吠陀》形成最早。 2.《法经》。《法经》相当于民事、刑事法规,确定了教徒的社会行为准则。与婆罗门教其他经典相比,《家范经》和《法经》在古印度法的体系中有着更为突出的地位,成为当时执法机构判案的主要依据。 3.婆罗门教的《法典》。《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摩奴法典》自编纂完毕之日起,一直被印度各代统治者奉为圣典,无论国内政治,宗教、经济状况有多么大的变化,《摩奴法典》都是各代统治者的立法依据。印度独立后,《摩奴法典》的强大影响仍未消除,其中许多内容伴随着种姓制被保留下来,50年代制定的印度教法典就有许多《摩奴法典》痕迹。 (二)佛教类 佛教作为古印度社会中和婆罗门教并行的另一大宗教,其经典也是古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佛教经典的种类较单一,主要是《律藏》、《经藏》和《论藏》,统称“三藏”。“三藏”中的《律藏》更多地涉及了教徒的生活准则,法律的性质更为明显。 (三)其他渊源 主要指古印度国王颁布的一些诏令。古印度各王国都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国王的法令大都以宗教名义颁发,因此也是古印度法这一宗教法的渊源。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外国法制史串讲古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串讲古罗马法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第四章古罗马法 近年出题情况 09年1月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A)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B) A.奥古斯都 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B)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35.罗马法复兴(名词解释) 36.简述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分类。(简答) 08年10月 3. 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D) A.盖尤斯 B.毛特思丁 C.沙比努士 D.乌尔比安 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B) A.共和国初期 B.共和国末期 C.帝国初期 D.帝国末期

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B) A.家督继承 B.法定继承 C.宗亲继承 D.血亲继承 26.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ABC) A.市民权 B.自由权 C.家族权 D.家父权 E.家主权 08年1月 4.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是(B) A.市民法 B.万民法 C.自然法 D.最高裁判官法 5.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A) A.普罗库路士学派和沙比努士学派 B.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C.乌尔比安学派和盖尤斯学派 D.法典汇编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37.简述古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阶段。(简答) 07年10月 4.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最重要渊源是(A) A.皇帝敕令 B.元老院决议 C.民众大会决议 D.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 5.罗马《法学阶梯》的编着者是(D)

印度种姓制度及古印度法的影响

“种姓制度”与古印度法及其影响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同时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摩奴法典》是其代表性的法典。它以婆罗门为中心,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而这种影响力也深深渗透进了古代印度的法制中。 种姓制度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同时,它还具有四大特征:一是各等级职业世袭,父子世代相传;二是各等级实行内部同一等级通婚,严格禁止低等级之男与高等级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罗没有参加宗教生活的权利;四是各等级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由于这四大等级和四大特征,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分化出严格的阶级,整体社会法制也围绕着这一制度为中心展开。 从古代印度立法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它对种姓制度的严格维护,强烈地保护着高等种姓的权益,例如在债法中,同时借贷者,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利为3%,吠舍为4%,而首陀罗则为5%,呈现出逐级递增的趋势。婚姻法也严格限定不同种姓的人之间不得通婚。种种诸如此类的规定

严格控制了不同种姓的活动范围权限,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将各等种姓之间界限明确开来,认为的撕裂了整个社会,将各种不平等性发挥到了极致。高种姓享用到了极大特权,而低种姓却背负起沉重负担,不得不说这正是奴隶制印度社会的严重弊端,这一制度下建立起的法制很难有平等公平而言。一切法制均为保证上层种姓利益而设,极大地压迫了下层民众,这在婆罗门教时期尤为突出。随着阶级矛盾尖锐而应运而生的佛教成为国教后,对原本的种姓制度有一定冲击,佛经逐渐成为了立法的渊源,即便佛教宣扬众生平等等思想,但这对于种姓制度及受其影响较久的古印度法律并没有太大影响,并没能从真正意义上扭转这种局面。种姓制度依旧影响着印度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们回过头来看,从一开始,古印度的种姓制度能够进入法律中,与婆罗门教有关。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在印度兴起并很快发展为国教,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无不深深打上了婆罗门教的烙印。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宣扬善恶有因果,业力有轮回;二是声称万物皆为造物主“梵天”所造,但各个种姓是梵天用身体的不同部位生出来的,高低贵贱迥然不同。为了表示对梵天的敬畏和服从,就必须竭力维护种姓制度。由于婆罗门教成了国家的统治支柱,其祭司遂成为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教义也变成了国家法律的主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们将教义编成“法经”、“法典”等,用法律形式将种姓制度固定下来。其中最为著名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典》,它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全面阐述了婆罗门教的教义,详细规定了种姓制度的具体内容。这种形式的带有明显阶级性的宗教信仰进入法律生活也就催生了明显带有阶级性的法制。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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