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章程

培训学校章程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汨罗市白水镇彩羽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学校的住所地是汨罗市白水镇原老粮站内。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汨罗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汨罗市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陈庆霞。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60万元;举办者陈庆霞,出资金额60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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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培训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培训机构)办学层次:(一;

)二办学形式:周六、周日及暑假、寒假( 2000 平方间。共计13 间,办公室4 间,卫生间4 (三)办学规模:教室)招生区域:汨罗市白水镇及周边区域。(四组织管理体制第三章

本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本学校校长及组织机构内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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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增补组织机构内负责人或成员一) (;

)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二;

)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三;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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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五)

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六) (;

)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

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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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八;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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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校长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十三条校长以下设立办公室主任、教务主任、财务主任、总务主任,其中校长兼任总务主任

第十四条办公室主任协校长工作,校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办公室主任或者教务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负责人。各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各负责人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校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实行1人1票制。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负责人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组织机构内负责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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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负责人审阅、签名。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负责人可免除责任。

会议记录由校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当在职负责人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组织机构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检查组织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本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组织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组织机构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学校的校长列席组织机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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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组织机构负责人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校长、组织机构内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组织机构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负责人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庆霞。(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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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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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五条本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本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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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学校组织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员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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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本学校终止,应当在校长及组织机构内各负责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汨罗市教育局审查。第四十六条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本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及组织机构内各负责人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2日组织机构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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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组织机构。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组织机构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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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西宁中通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章程 2012年4月23日编制

目录 一、名称及地址 (3) 二、单位性质 (3) 三、业务范围 (3) 四、公司人员及岗位职责 (4) 五、服务内容 (5) 六、运作资金 (7) 七、财务管理制度 (7) 八、办公用设施设备 (12)

西宁中通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本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有:xxx、xxx共2名。股东会由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xxxx召集主持,表决方式: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表决,将职业中介项目增加至公司经营项目中,同时通过以下职介服务管理章程。 一、名称及地址 公司名称为:xxxxxx服务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单位性质 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由个人经营从事职业介绍的机构,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机构经配合国家的人才战略,建立地方人才库。经营的理念是:以人为本、诚信务实 三、业务范围 1、人力资源招聘、推荐、培训(非社会力量办学)、测评; 2、职业中介、职业指导; 3、人事代理(不含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 4、人才派遣; 5、高级人才寻访; 6、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7、组织人力资源智力开发活动; 8、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9、按国家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10、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四、公司人员及岗位职责 1、公司岗位编制: 公司总经理1人 XXXX,大学,二人力资源管理师 职介服务2人 XXX, 大学,二人力资源管理师 XXX,大学,二人力资源管理师 培训员1人、 XXX,,大学;拓展培训师 档案管理员1人 XXX,,大学,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2、岗位职责 (1)、公司总经理 直接上级:公司法人,工作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 下属岗位:职介服务、咨询员、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 管理职责:协议签订、组织人员对就业人员及用工单位的相关资料审核,就业宣传及指导。 岗位职责: a.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签订委托招聘协议 b.公司各岗位日常工作管理 c.与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根据指导开展工作d.组织招聘洽谈会 (2)、职介服务2人 直接上级:公司主任 岗位职责: 接待求职人员,并根据规定审核资料并做登记。 联系用工需求单位,并根据规定审核资料协商签订。 发布公开用工信息,组织现场招聘活动。 建立及更新人才信息库,为各用工单位储备人才。

《北京海淀区培训学校章程范文》

《北京海淀区培训学校章程范文》北京市海淀区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海淀区 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学校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学校宗旨: 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学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请选择:初级、中级、高级,可多选)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人次/年)。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短期面授 学习期限为 第二章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条学校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十二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学校章程; (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合同 承诺

固原亚东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固原亚东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固原市文化街紫薇花园 第三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且不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第四条本学校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初(中)级技工类人才。 第五条学校规模:基本办学规模200人。 第六条学校办学形式:业余培训,中短期培训。 办学目的:为社会培训道德素质较好、有一 定理论基础、 动手能力较强的初 (中)级专业技能人才。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有培训需求的 劳动者。 第七条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规范 第九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堃 第十条本学校资产是4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0万元;注册资本:10万元。第十一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实际需要,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一)缝纫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二)建筑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三)焊工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四)电工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五)财会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六)服务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七)绘画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八)礼仪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九)美容美发;培训等级:初(中)级 (十)家政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十一)营销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第十二条本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本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教学内容、双方

北京XXXXXX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XXXXXX学校章程 (建议文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共同出资,设立XXX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办学。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XX学校。 第四条住所:市石景山区XX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围:XXXXXXXXXXXX。(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围为准) 第六条招生对象和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东莞市**(镇)**职业培训学校(如单一电脑培训,名称为东莞市**(镇)**电脑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东莞市**镇**村**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第二条办学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 第二章资产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八条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1—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汨罗市白水镇彩羽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学校的住所地是汨罗市白水镇原老粮站内。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汨罗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汨罗市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陈庆霞。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60万元;举办者陈庆霞,出资金额60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艺术培训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培训机构; (二)办学形式:周六、周日及暑假、寒假; (三)办学规模:教室13 间,办公室4 间,卫生间4 间。共计2000 平方 (四)招生区域:汨罗市白水镇及周边区域。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本学校校长及组织机构内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组织机构内负责人或成员;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教育培训机构公司章程

XXXXX教育培训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X市XX路XXX号 第四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营范围:英语培训:报刊、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教育信息咨询:科研文献、教育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及交流:户外拓展活动的组织及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驶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

案;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 修改公司章程;9.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任期三年。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经理由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职工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培训学校章程(参考样本一)

太原××培训学校章程(参考样本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太原××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本学校)学校地址在太原市××区××街××号。第二条本学校是由××××(单位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经太原市教育局审批成立的进行初、中等层次文化补习和××等专业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规模为×个教学班,招收学生×××人。办学形式为全日制(业余)面授。 第三条本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提高学生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服务第一,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国家培养人才。 本学校接受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评估督导。 第二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本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理事五人组成,理事长(董事长、校长)由举办者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校长)×××是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的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由理事长(董事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本学校校长由理事(董事)长提名,通过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聘任。 第十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惠民县麦芒音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惠民县麦芒音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惠民县麦芒音乐培训学校 办公地址:惠民县东景豪庭B区沿街105 教学场所:惠民县东景豪庭B区沿街105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中小学生器乐等艺术培训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音乐素养。 第四条办学类型:文化艺术教育培训 第五条学校自觉接受惠民县教育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会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25万元;出资者:李元灏,金额:20万元。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举办文化艺术教育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李元灏,成员王松松、田雅雯。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培训学校章程(模板)

培训学校章程(模板) 培训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第二条学校性质是营利性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学习信心、构建学生学习素养、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第四条学校办学规模为每年***人次,办学层次为文化艺术类培训学校,办学形式为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市**区**街道**路**号*层。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市**工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95万元、***5万元。 第十条本学校的办学内容为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本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的任期为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合格的职业人才,促进就业。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其法定地 址、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 第七条×××××职业培训学校的登记机关 是;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学校的管理机关是。 第二章学校办学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办学层次:职业类初、中级; (二)类别:民办非企业 (三)办学范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五)规模:200人; (六)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50万元,由×××全部出资,具体出资方式是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2人,教职工代表1人。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变更,由举办者决定。 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教学教材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智高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智高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以“教育育人”为宗旨,秉承“认真、快乐”的学校文化,以“实事求是做教育”的基本要求;办学规模;员工人,校区占地面积平米,学生人数人;办学层次: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形式: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对象:初中、高中在校学生。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河北省某区文体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某区文体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出资者: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一)教育信息咨询; (二)文化课程辅导; (三)商务信息咨询; (四)教育产品的开发;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办学活动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成都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______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仁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超过二分之一股权的股东可决定一般性事务;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定于每年12月31日按时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七)股东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区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市××区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住所:××市××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请选择:初级、中级、高级,可多选)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人次/年)。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短期面授

学习期限为 第二章学校党建工作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第十一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十二条党组织设书记1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理)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董)事会。对未进入学校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 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7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 第十三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

培训机构章程(控股)

淮安XXX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如下决定: 一、同意将公司名称由淮安XXX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学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二、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由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仪器仪表、玩具、文具、工艺品批发、零售。变更为中学英语培训;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仪器仪表、玩具、文具、工艺品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审批的为准)。 三、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变;增加总经理职务;同意成立公司董事会,选举XX、XX、XX、XX为公司董事,任期三年;由董事XX、XX、XX、XX、职工董事XX组成董事会;免去XX原监事职务,重新选举XX担任监事,任期三年。 四、通过公司新章程。 股东签字: 本公司盖章 2020年7月4日 淮安市清江浦区学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淮安市清江浦区学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淮安市清江浦区学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28号四层电梯井西边办公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学英语培训;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仪器仪表、玩具、文具、工艺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名册见附表。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通知约定以邮寄方式送达。股东应当向公司董事长报备约定送达地址。股东会会议通知以董事长向股东约定送达地址发出通知邮件为送达标志。股东的约定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备变更,否则,公司将仍以原地址为送达地址。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经理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规定的其它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的人数为1人,股东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 学校(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 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 。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 区(县)****** 。场所属于******[ 自有、租用] (选一),邮政编码:******* 。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举办者:******* ,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 。[ 企业(公司等)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公民个人] (选一)。 第五条举办者属于****[ 要求或不要求] (选一)取得合理回报者。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 。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 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性质: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 位。 第十一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 。 第十二条办学类型:属于******[ 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职 业技能培训] (可选); 第十三条办学范围:******* ;办学的规模:****** (年招生量

北京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学校有限公司 章程

北京XXXXXX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建议文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共同出资,设立北京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办学。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XXXXXX学校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XX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条招生对象和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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