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认购书效力的认定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效力的认定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效力的认定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订购意向书纠纷的处理问题

中国法院网

近年来,因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订购意向合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此类纠纷的引起往往是开发商在房屋建设的初期以商品房认购书、订购意向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预售房屋,购房者与售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订购意向书,认购书或订购意向书签订后,一种情况是房屋价格上涨,开发商将房屋另售他人引发纠纷;另一种情况是,认购书所约定的双方要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经双方洽谈,未能对就买卖商品房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购房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合同。

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有争议的问题是:

第一、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订购意向书的性质如何确认,属于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没有严格的认定标准。

第二、法院能否依据商品房认购书或意向书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判决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房屋买卖双方经洽谈,未能对就买卖商品房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何确认违约责任。

案例: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6年12月9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王某自愿订购A小区大厦第五层,朝向南第4号住房一套,总价款22.8万元,约56平方米;王某签订本协议时,向A公司支付缔约订金壹万元,A公司自收到王某缔约订金时起,至双方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A公司不得将上述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自接到A公司通知起七日内同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支付首期房款,王某交纳的缔约订金转为购房款。若王某逾期七日未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不再为王某保留上述房屋,并有权将上述房屋另售他人;若王某违约,逾期不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A公司不予退还收取的缔约订金;若A公司违约,将上述房屋在约定的期限内售予他人,则将双倍返还王某的缔约订金。同年12月24日,A公司发通知给王某,要求王某在接到通知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银行按揭的请交纳总房款的50%按揭首付款,并同时交清夹层代建费每平方米200元及扩大部分的房款,逾期不来的,按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执行。王某在接通知后到A公司洽谈,因购房首付款按总房款的比例,夹层代建费,房屋扩大面积的价款等产生争议,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王某遂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与其依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商品房认购书,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不同之处在于商品房预约合同为无名合同,商品房预售本约合同为有名合同,对开发商而言,前者履行的是缔约义务,后者履行的是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义务。A公司在未征得王某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房价外以“夹层代建费”名义加价,属擅自变更房屋单价,有违约诚信原则,已构成违约行为。且A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王某签订的认购书中所确定的房屋卖与他人,因此双方应根据认购书确定的房屋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A公司与王某依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原审法院宣判后,A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参考本院发回重审函的意见重新作出判决后,王某不服,其上诉到本院,本院对该案已调解解决。但本案引发的几个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在此谈一下本庭的倾向性观点:

第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本约合同没有本质的区别,不同之处在于商品房预约合同为无名合同,商品房预售本约合同为有名合同”。原审法院的这种认定不妥,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的文书,是双方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该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是有区别的,不仅仅是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别。本约是相对于预约而言的,在预约中约定将来要订立的契约即为本约;预约则是约定将来要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本案的认购书从性质上来说属于“有未决条款的预约”。当然,预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本约,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该认购书中尚有“缺失条款或不确定的条款”,如《商品房销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为商品房买卖的必备条款,该认购书中均未作约定,同时房屋的购买人王某也未交付房款或大部分房款,故该认购书在履行过程中亦未转化为商品房买卖的本约合同。

第二、法院能否依据商品房认购书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判决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法院不能仅凭当事人单方的意识表示来判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原审法院判令王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律依据,同时也属于公权力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判令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具有可执行力,如一方当事人坚持不签合同,法院怎样强制执行?

第三、王某与A公司未能对就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是否存在一方违约。王某与A公司在协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因购房首付款按总房款的比例,夹层代建费,房屋扩大面积的价款等产生争议,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几项属于认购书以外的内容,双方没有协商一致,是否属于A公司违约,值得探讨。如果属于A公司违约,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双倍返还定金;是否还能包括王某的期待利益。从公平原则考虑,本案中王某仅投入了1万元的资金,其期待利益损失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已得到充分的救济,不应在判令违约方重复赔偿。

【收藏】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1

【收藏】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1 作者| 徐忠兴来源| ilawyer■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投稿请联系微信/邮箱:txqm33 / wjx-Wa tougao@https://www.360docs.net/doc/a118792949.html,阅读提示:合同效力是依法裁断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基础与前提,对于正确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极为重要。作者系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物刊载的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指导性案例,从中提炼出77条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今天推送其中的1-40条规则。注:后台回复“40”获取含“实务详解”的审查认定规则PDF。一合同的生效1、约定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认定 典型判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总第132期)。2、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未

办理“报批”手续的合同效力及其责任典型判例:广州市仙源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8号)裁判规则: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 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 于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 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 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总第166期)。3、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是否当然无效典型判例: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3号)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商品房认购书样本.doc

编号:_________ 商品房认购书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认购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__区_________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座】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号房,朝向为: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 第三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三、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四、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概述。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

商品房认购书模板(标准版)

商品房认购书模板(标准版) Template of commercial housing subscription form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商品房认购书模板(标准版)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注册登记号:___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购买 ________小区商品房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认购书。 1.________小区位于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 经________房产管理局批准,现正式对外预售[预售许可证: __________房地(________)内预字________号________房地(________)内预字第________号] 2.乙方自愿订购________小区_______栋_______号 ______室。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单价:人民币 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佰 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 3.乙方于签订此认购书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______元。 4.乙方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_____天内,签订出售合同,同时支付首期款(含定金),乙方逾期七天尚未签订出售合同,甲方不再保留其订购房号(室)。 5.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3)按揭付款□

商品房认购书模板范本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预定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县 ________路________号楼盘:________号楼________单元________号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单价________元(美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小写)________元(美元),(大写)________元(美元)。户型为 ________________。 二、认购期间 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________天(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定金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_______元(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美元)。乙方须在上述房号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到甲方售楼处,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有关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由甲方退还乙方或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选择下列_______种付款方式,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购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于签约当日付 _______%,剩余房款在______ 日内分 ________ 次付清;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于签约当日付清房屋总价 ________%的首付款。 五、证明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下列证件及其附属材料,甲方保证以下资格认证文件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摘要:在案例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关键词:重大误解合同效力 案例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完整版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20xx年2月22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建交[2005]138号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特点 与不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合同在不同阶段其效力并不相同。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成立后,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据此,当事人都不得任意撤回或变更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不当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将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二)影响附条件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一般合同有四项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及可能。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除需具备上述要件外,还须条件成就,方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当事人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不得不当地阻碍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构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拟制,会产生与行为人行为指向相反的效果。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就是条件的内容或者是条件内容之一,此时,当事人则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如果其恶意地不作为,在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视为条件成就,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判断当事人 为利益与条件确定地成就或不成就之间的关系。(1)从行为目的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唯一目的是阻止条件成就,则可认定其行为不

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可认合同生效;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目的不是阻止条件成就,而是有其他合法目的,或者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其他合法目的,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若通过司法考试就将摩托车赠送给乙,但在司法考试期间,甲父亲病重需要甲陪护,甲未能参加司法考试,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2)从利益关联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有损其利益,则不能认为恶意不作为。例如,甲乙两个公司签订转让房产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经营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约定甲方搬出房屋内所有办公设施后该合同生效,向乙方交房。现房屋价格下跌,该房屋仅值印万元,甲方尚未搬出房屋,一般不认为是恶意作为,不宜认定合同生效。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合同所生效条件相关,在判断合同效力时,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以及其行为与利益的关联性两个因素。 附条件合同包含当事人两层约定:一是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二是双方对合同效力的控制,即条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和之后亦不相同,呈现阶段性的特点。但是《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此外,《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合同在法律上的界定

法律合同界定之探讨 发布日期: 2010年8月25日19:20 admin【大中小】【打印】 王海燕 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是法律合同,需要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在涉及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当事人意思是主观标准,还需要结合一些外在客观标准来界定合同的定性。“协议内容可处分性”、“义务相互性”、“法益价值重要性”、“信赖行为”可以成为界定一个合同是否为法律上合同的客观考量因素。 一、合同的概念及合同理论发展简述 合同,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耳熟的一个名词。然而,要在法律上给合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则是十分艰难的。由于历史原因和司法制度的不同,普通法国家习惯称“契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惯常用“合同”语词。就合同和契约有无差别,我国曾有学者对二者差别做过尝试,认为: 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者应为契约,例如买卖,买者为物而卖者为钱;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者,则应为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合伙者的利益是一致的。[1]即认为契约是重在相反意思的;合同重在同向意思。而我国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合同和契约同义。我国学理和立法也未对二者作区分。本文亦主张合同也称契约,二词可以相互替代。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契约从语词上更合适,比如“契约自由”、“契约关系”等。 由于契约关系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对其定义至今亦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考察契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定义,会发现两大法系对契约的定义存在很大的差异。 李永军教授在其《合同法》著作中论述了大陆法系合同概念的由来。李永军教授认为“在大陆法系,契约概念也是源于罗马法。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

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在私法上,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亲属和继承法上也有契约的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公元前两世纪以后,债的协议受市民法的保护,成为契约;不受市民法保护的,称为‘简约’(Pactum)。《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契约的定义,即是从罗马法承袭而来,依照该法典第1101条的规定: ‘契约,为一人和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由于《法国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史上的特殊地位,这一定义逐渐成为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关于契约的最传统的经典性定义,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定义中包括了两个要素: 其一为双方的合意;其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和原因。”[2]可知法国民法典中把“合意”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和效力根本要素。而《德国民法典》因设立了总则,为了使总则与各部分有机联系和保持逻辑的严密性,在总则中创造性的规定“法律行为”,契约被归入法律行为,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而在民法典的第二编中,合同仅是作为“债的关系”的个别形式。因此,在德国民法上,“合同在所有参加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是一种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双方行为。”总之,德国学者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在受法律拘束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组成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在于,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相互协作一致促成所想要的法律效果发生。[3]因此,一个合同是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以当事人在缔约时有没有受自己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为准的。即,合同的效力源于当事人的“合意”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德国学者解释: 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由他人支配,即按照他自己的意思承担向他人“给付”的义务。正是这样,合同成了法律自由权利王冠上的宝石。[4]之后的《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都是把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形式来规定的。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契约法有以下发展: 日本学者内田贵主张重塑契约理论的“契约的再生”,即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条款形成关系契约的规范,来解决现代“契约责任的扩大”;以及我国学者

浅谈对经济合同效力的认定1

浅谈对经济合同效力的认定1

浅谈对经济合同效力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经济合同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问题。被确认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审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在审查合同效力时,必须审查的是: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等等。此外,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中,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确认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关于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工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等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做了相对应的规定和解释。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与多变,现有的规范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地去研究法制建设中和经济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确认合同效力中出现的新情

况和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一、关于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以往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都是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为界限,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都要求合同主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为主体不合法,合同无效。今后是否仍应如此?这是一个不能免避又切实需要明确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法人资格与经济合同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不能用法人资格作为尺度去衡量合同的主体资格。法人资格是对组织、团体的法律人格化。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民法通则》已作了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言的,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否作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凡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就有进行民事活动、自主经营的权利,从而也就取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自然能够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签订经济合

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商品房认购书 出卖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认购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 区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 层号房,朝向为:。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___________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_________ 平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 ,预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第三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_ 元 / 平方米,总房价款为 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 元/ 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_____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 3 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 %,其余价款可以向 __________ 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认购定金 (一)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________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二)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 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 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 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对合同效力有关问题的再认识

对合同效力有关问题的再认识 对合同效力有关问题的再认识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效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能否得以正确处理的关键。《合同法》施行后,以鼓励市场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这一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往很多当然无效的合同,现在成了可撤销的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甚至是有效的合同。 为了正确认识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对与合同效力有关的几个概念加以阐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范畴。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与否,是法律判断的范畴。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但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其可能是无效的、可撤销的、或暂未生效(效力待定)的。因此,在审判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要查明合同是否成立,还要依法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只有在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评判的基础上,才能依法确定合同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确定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合同。对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此类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未损害到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但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撤销。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该规定未对违法的程度加以限制,造成原来大量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合同违反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有关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词,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词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将会造成大量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意图。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BF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BF 正式版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BF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出卖人:_____ 认购人:_____ 本认购书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人以交付预付款性质费用的方式认购商品房的,不适用本认购书。出卖人: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认购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国籍: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 __ 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联系电话:_____

有哪些无效合同认定原则

有哪些无效合同认定原则 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国家公权不应当过分干预私法下的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

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 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主合同与从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与民事责任的承担.DOC

主合同与从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与民事责任的 承担.DOC 一、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北京的A进出口公司、山东淄博地区的B皮革制品公司、美国的C经营公司共同签订了《对美皮衣出口及货款 支付议定书》(下称“三方协议”)。协议约定: 1、A公司与B公司将按照C公司提供的皮衣款式样及技术细节生产皮衣并以卖断方式向C公司供货,C公司在货物出运后60 天以T/T方式向A公司付款。 2、A公司将以C公司订单有关内容和所确认价格与C公司签订相应外销合同,同时与B公司签订相对应的内销要货合同。 3、A公司与B公司共同测定生产成本并议定出口价格。 4、A公司负责皮革款的前期投入(计380万元),B公司负责 生产皮衣所需辅料及人工工资。 5、B公司保证按时、保质保量生产出皮衣。 6、A公司将在每一合同的货物出运收汇后5个工作日内,把货物余款汇付B公司。笔者认为,三方协议是一个A公司与B公 司联合生产皮衣,再向美国C公司出口收汇的一个合同型(协作型)联营协议。

依三方协议相关条款,A公司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了01号《加工收购议定书》,约定生产1万件皮衣出口至C公司。货款支付方法同三方协议有关细节。不久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 2001年7月,一万件皮衣海运发货,同年9月C公司在纽约港口提取上述货物,但是C公司并未依约付款。虽经A公司在美启动司法程序,但终未能收回货款。在这种背景下,B公司于2003年7月在淄博地区某基层法院(D法院)起诉了A公司,要求A 公司支付皮衣款150多万元。 D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03年10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A 公司偿付B公司150多万元皮衣款。随后A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笔者作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一审和二审的诉讼活动。 二、案例评析 D法院在长达17页的判决中主要作了如下认定: 1、本案中存在三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A公司与C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二是A公司与B公司所签加工合同,三是B公司与皮革生产厂家的皮革买卖合同。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就01号合同来说,A公司即负有对B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

商品房认购书模板

商品房认购书 【协字号】甲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号【XXX】商品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认购的商品房的具体情况: 乙方认购的商品房为【XXX】住宅/商业__栋__单元__层__号,预测建筑面积为__㎡。其中,预测套内面积为__㎡,预测公摊面积为__㎡.(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预售许可证号为:号。 二、价款及优惠: 1、双方约定,乙方认购的商品房按预测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__元/㎡,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元(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人民币)。 2、如果乙方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甲方给予乙方总购房款__%的优惠。 3、如果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甲方给予乙方总购房款__%的优惠。 4、如果乙方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的,甲方给予乙方总购房款__%的优惠。 三、定金及权利义务: 1、乙方须在签订本《认购书》的同时,向甲方交纳定金__万元人民币,乙方须在本《认购书》签订之日起__日内前往【XXX】售楼部,按本《认购书》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本《认购书》自动作废。乙方所交纳的定金抵作购房款。 2、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时付清全部购房款。 3、乙方选择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时付清购房首付款。乙方承诺自己在签订本《认购书》时已经完全了解到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需求和需缴纳的各种费用,并承诺自己的情况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且同意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签订当日主动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交给甲方,用于向银行申请贷款。乙方承诺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比例及年限以银行最后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于银行批准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 4、乙方未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则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该套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5、甲方在本《认购书》约定时间内,不得将该套房销售他人,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150%定金。 四、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认购书》之前,已经就除本《认购书》中约定的基本条款以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作了必要的准备。同时,甲方依法向乙方展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拟签订的填写完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按揭贷款须知》、国土使用权证等文本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在乙方充分理解并认可了上述文件内容的基础上,双方均同意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按填写完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履行签约手续。届时,任何一方不得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签订,否则对方有权按照本认购书规定的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2、甲、乙双方约定以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和通信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方需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如变更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有误,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一切后果。 五、本《认购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交纳定金、甲方开具财务收据后生效。本《认购书》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认购书和定金财务收据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甲方(签章):XXX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合为一体。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意思表示的相关法律知识。 意思表示的合同认定效力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捐助、抛弃所有权),一经作成即生效力。所谓作成指表意人以可辨认的方式将其意思最终表达出来。 (2)但有一个例外: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经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但遗嘱须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 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首先应强调一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经作出,意思表承才有生效的可能性。未经作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生效的可能性。所谓作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人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处。具体而言,又分两种情况: (1)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于作出时生效,不存在到达或了解的问题。 (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对特定人的要约、承诺、

解除合同)的生效,分两种情况: ①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到达两个环节,于到达时生效。所谓到达,指意思表乐已进人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具有知悉可能性的状态(不要求相对人实际知悉)。 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了解两个环节,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所谓了解,指依通常情形,客观上可能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 3、作出之意义的拓展理解。 如前所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经作出,不生效力。所谓作出,又称发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入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支配的领域。此外,关于作出,尚须强调以下两点: (1)章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去效力。 (2)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如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4、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 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效分两种情况: ①如果该意思表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意思表示于到达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