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供水管理办法

昆山市供水管理办法
昆山市供水管理办法

昆山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维护供水企业与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江苏省、苏州市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标准的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通过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标准的用水。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公共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到用户水表或者总水表的管道(含水表)及相关附属设施。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行为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三、市建设局是全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四、根据《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昆山市傀儡湖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本市实行供水水源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责任和义务。

五、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六、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七、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八、本市行政区划内除市级集中供水生产企业外,所有镇、村及其他水厂均不得擅自生产生活饮用水。

九、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挖坑、挖渠、堆埋或取土;

(三)打桩或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公共供水设施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赔偿。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会同供水企业、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由供水企业负责监督实施。

十二、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供水标准;在供水管网上设立供水监测点,做好供水监测工作;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十四、在供水管网压力允许的区域,应当对原有供水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取消储水池、屋顶水箱等二次居民生活供水设施。

仍在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和维修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十五、对新建高层住宅,房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增压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单位或用户负责二次增压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应接受供水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十六、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供水标准和服务承诺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

十七、发生灾害、紧急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中需要拆除妨碍抢修的地面建(构)筑物时,抢修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供水企业对拆除部分予以恢复或者补偿。

十八、从取水口至用户进户水表或者总水表(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进户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及自建供水设施,分别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内部管道因发生漏水,其产生的水费由产权人或用户自行负责。

十九、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水实行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抄表收费;用户用水(包括环卫、绿化等用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禁止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备水源、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直接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二)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公共供水;

(三)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向其他用水单位或个人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二十、用户申请用水或者变更用水性质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用户需要过户、迁移水表,或者减量、暂停、停止用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水表过户、迁移、更换等手续。

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采取适当解决措施,不得影响公共供水。

二十一、生产、生活、经营等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混合性质用水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计量收费;单位用户总水表读数连续三个月未达到最低流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更换口径合适的水表;由于水表发生故障或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次抄表的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二十二、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水表的管理,按照规定做好水表的首检和周期检验,确保计量准确。用户接水申请时,应如实提供用水需求量。用户连续三个月用水量与水表公称流量明显不符合的,供水企业应对水表进行增容或减容,增容或减容所产生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远传水表和IC卡水表由普通机械式水表和电子控制部分组成,其计量发生误差的以普通机械式水表的读数为准。

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其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其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支付,对该次水费差额进行多退少补。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

二十三、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月用水量规定标准以上的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月度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超计划用水单位对超计划部分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二十四、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公安消防部门与供水企业共同管理,供水企业负责安装与维修,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检查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圈占和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二十五、用户内部所设消防设施为消防专用。因消防产生的用水量,由消防大队出具证明后按照工业用水的价格向供水企业支付水费。

二十六、市政、绿化等用水应定点取水,采取装表计量收费。

市政、绿化等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供水企业书面申请设置取水点并支付相关费用,供水企业经审核后给予安装,用户对取水点应承担管理的责任。

二十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违反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使用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按《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苏州市供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或者未经批准新建取水口、水厂和输配水干管等公共供水工程的;

(二)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范围进行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市政工程给水施工方案

给水工程压力试验方案 一、工程概况 二、施工工艺 测量放线—沟槽开挖—钎探—砂基础—管道安装—水压试验—检查井浇筑—沟槽回填、压实 三、具体的施工方法 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测量放线与沟槽开挖过程按照土方开挖方案的内容执行。沟槽开挖完成需距离槽边1米位置进行沟槽防护,防护栏高为1.2米,防护栏之间用密目网进行防拦(后附图)。 沟槽开挖完成按照要求进行钎探,钎探布置点为每井位一点,遇有槽底土质不良或者搅动、可疑部位时增补钎探。 砂石基础施工时按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一层砂基础厚度为15cm,C2层厚度为4cm,C1层压实系数为≥90%,C2层压实系数为≥95%。 管材必须有合格证书、且批量与批号相符。管材的外形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管表面不得有裂纹、凹凸不平等妨碍使用的缺陷。 检查管材破裂,可用小锤轻轻敲打管口、管身,破裂处发声嘶哑,有破裂的管材不能使用。 对承口内部,插口端部的防腐沥青可用气焊、喷灯烤掉。对飞刺

和铸砂可用砂轮磨掉,或用錾子剔除。 承插口配合的环向间隙,应满足接口嵌缝的需要。 采用橡胶圈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承插口的内外工作面应光滑、轮廓清晰、不得有影响接口密封性的缺陷。 法兰和螺栓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 对内衬水泥砂浆防腐层进行检查,如有缺陷或损坏,应按产品说明书修补、养护。 2.1球墨铸铁管安装 (1)下管 采用机械下管,下管时用橡胶管将吊装带,禁止钢丝绳直接勒在管子上,应使管子完整无损的下到沟槽,管子两端不要碰撞槽帮,不要污染管子。 排管方向与来水方向一致,即承口为来水方向,插口为去水方向。如管体标有向上放的标志,注意在摆管时,把标志放在管上顶。 排管时留出撞口的工作距离,并隔一段距离进行适当的错管,避免距离过长后,后面窜管距离过长形成二次排管。 下管设专人统一指挥,以确保管材平稳下沟。 (2)清理承口 管及管件下沟前,先清除承口内部的油污、飞刺、铸砂及凹凸不平的铸瘤,承口的内工作面、插口的外工作面应修整光滑,不得有沟槽、凸脊缺陷。 下沟后清刷承口,铲去所有粘结物,如砂子、泥土和松散的涂层及可能污染水质、划破胶圈的附着物等,有任何附加物都可能造成接口漏水,影响试压或冲洗。 (3)清理胶圈、上胶圈 上胶圈:将胶圈清理洁净,弯成心形或花形放入承口槽内就位。把胶圈装入承口槽,确保各个部分不翘不扭,用探尺检查时,沿圆周各点应与承口端面等距,其允许偏差值为±3mm。检查胶圈的固定是否正确。 (4)接口(推插口)

供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范本

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编制依据 第二章工程概况 第三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第一节施工准备工作 第二节施工总体安排 第三节沟槽开挖及砼垫层施工 第四节钢筋工程施工方案 第五节砼工程施工方案 第六节管道安装工程施工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一节施工组织 第二节有关材料试验的制度 第三节质量保证措施 第四节季节性施工措施 第五节测量复核保证措施 第六节材料和设备质量保证措施 第七节技术档案管理及保修服务措施第五章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六章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八章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 第九章资源配备计划 第十章施工设备及进场计划

第一章编制依据 1、本项目工程的招标文件; 2、本项目的图纸及工程清单量; 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工程测量规范》; 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装技术规范》; 1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1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13、《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章工程概况 一、工程说明 1、项目名称: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交城分院红旗路供水工程。 2、项目编号: BRR20-SXS-ZB-71。 二、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质量应符设计要求及国家验收规范。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 三、工期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30天。 第三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第一节施工准备工作 在施工前首先应做好以下施工准备工作: 1、熟悉施工图纸,如发现图纸问题,及时与设计部门联系解决。认真学习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制定本工程质量控制、试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实施细则。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营活动,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X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和《X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为镇、村提供生活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二章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镇水务站及其镇、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镇、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晰产权,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县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辖区供水站和受益单位行使管理权。 集镇供水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跨镇、跨村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相关镇、村(或成立供水站)负责运

行管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运行 管理。水窖(旱井、水窖)等单户工程由用户自行管理。 单村、单户供水工程管理接受镇水务站监督和指导。 由县城供水扩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县自来水公司(辖区水厂)管理。 第七条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原则上由投资人进行管理,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的工程保护标志。 第九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沙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其他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给水工程施工方案75343

给水工程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 1、环观南路(平大路—外环路)工程给水工程设计图纸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3、《埋地给水钢管道水泥砂浆衬里技术标准CECS10:89 4、《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涂层技术标准》 5、给排水标准图集 二、工程概况 ???????? 计划开工时间:??年??月??日 计划完工时间:??年??月??日 三、主要工程数量及劳动力安排 1、主要工程量一览表

2、劳动力计划表 3、项目部组织机构 四、施工方案 给水工程施工工艺流程 施工放样→沟槽开挖→下管、稳管→管道接口→水压试验、冲洗消毒→沟槽回填。 一)测量放线

1、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符合方可使用并 经常校核。 2、根据道路工程给出的要素点坐标、给水工程距路中线的距离, 准确计算出给水管道闸阀井中心坐标。 3、用全站仪放样出闸阀井中心点,然后根据沟槽底部开挖宽度、 开挖深度、开挖坡度用石灰撒出开挖边线。 4、所施工管道如与已建管道衔接,必须在挖沟槽前对其平面 位置和高程进行测量校对,如与设计不符,及时通知监理单 位、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二)沟槽开挖 1、沟槽开挖前,向机械手详细交底,交底内容一般包括挖槽断面、堆土位置、现有地下构筑物情况及安全要求等,并派专人指挥开挖,指挥人员应熟悉机械挖土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测量人员跟踪测量槽底高程、宽度、中线偏位,防止亏挖,杜绝超挖回填虚土。 2、开挖边线复核无误后可指挥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开挖,挖掘机一边开挖一边后退,开挖出来的土堆于沟槽一侧,堆土坡脚距槽边0.8m以外,堆土高度不超过1.5m,堆土坡度不宜陡于自然休止角。 3、由于挖掘机不可能准确地将槽底按设计高程整平,为确保槽底土壤结构不被扰动或破坏,开挖管沟时应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预留10-20cm,而用人工起槽。 4、沟槽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沟底夯实,平整密实,沟槽内洁净,无障碍物。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量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长宁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工作。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县国有企

业,被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县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扶持,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并授权委托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由非公单位出资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建设

单位所有。 第八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贴、逐级筹集的办法解决。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型改造、重大技术改造、管网延伸和扩大供水规模等工程,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造、管网延伸、扩大供水规模等,由工程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呈长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受益群众自筹等资金。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环境保护、水利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市政给水工程施工设计方案

. . . 给水管道工程施工方案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4) 一、工程概况: (4) 二、主要工程数量 (4) 三、工程特点 (5) 四、施工条件 (5) 第二章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6) 一、施工准备 (6) 二、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的使用计划 (7) 三、项目施工组织机构框图 (11) 第三章施工方案......................................................................................1..2. 一、测量放样...........................................................................................1..2. 二、沟槽开挖...........................................................................................1..3. 三、管道安装...........................................................................................1..5. 四、管道接口...........................................................................................1..6. 五、管道支墩...........................................................................................1..6. 六、阀门井砌筑、抹灰............................................................................1..8 七、回填土...............................................................................................1..9. 八、水压试验...........................................................................................2..0. 九、清洗、消毒20

供水管道工程现场管理办法

供水管道工程现场 管理办法

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规范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加强对项目部日常管理,结合工程公司安全、质量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供水管道工程涉及的供水管道新建、改建、小区改造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管道抢修施工等。 二、施工现场管理整体目标是施工措施到位、施工质量达标、现场布置有序、沟通服务良好、方便群众生活、社会效益明显。 第二章管理要求 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安全帽佩戴整齐、统一着装。 四、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挖掘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参加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人进行作业。 五、项目部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日常性、季节性、应急性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六、项目部投入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和工程车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不能用帐篷,必须使用集装箱房或夹心彩钢板房,且设置位置合理,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八、在城市主干道旁连续施工超过5天的要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夹心彩钢板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主要路段施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规格统一的铁制或塑制护栏,做到连续、稳固、线型和顺。基坑施工四周的安全维护按照市级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九、在交通道口或道路上占道施工时,对半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应用护栏隔出满足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因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设施,落实专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 十、施工主材、配件和其它砖、黄砂等材料应在现场整齐堆放,必要的进行合理的维护。施工现场要求落实专人管理,定时清扫。 十一、施工前对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查勘摸底,合理开挖,采取避让保护措施,要确保周边地下管线、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 十二、施工场地应维持在满足施工的最小范围之内,在约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混凝土、砂浆的拌合使用要采取合理的隔离措施;不经允许不得破坏道路、绿化及相关公共设施,减少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影响。 十三、严格按照图纸及施工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保证管道安装及附属设施的施工质量,保证工程施工进度。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公共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XX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指县城、镇区规划控制区域。 城镇供水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县城镇供水工作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供水,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住建、卫生、质监、物价、公安、房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给水工程施工方案

给水工程施工方案 1.工程概况 (1)工程情况 滑兴路位于滑县城区东部,是一条南北向城市主干道,道路规划红线宽40米,南起禹大线,北至北环路,工程全长2030米。工程沿线自南向北分别及禹大线、向阳路、道康路、煤建路、北环路相交,其中禹大线、煤建路、北环路均为现状沥青路,道康路为同期设计道路,向阳路为规划道路。 本给水管道工程单侧布置在中东8米处,管径为dn400。 (2)给水工程的主要形式 滑兴路给水管材dn400、dn315、dn200采用硬聚氯乙烯管(PVC-U),公称1.0MPa;dn100管材采用镀锌钢管,管道外防腐采用环氧煤 (3)主要工程数量表 2. (1)《滑县滑兴路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第二分册雨水工程)。 (2)滑县滑兴路道路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3)现场调查所取得的资料; (4)我公司现有的施工能力及机械、设备状况及本单位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专业化程度、机械设备情况和综合生产能力等。 (5)我公司掌握的先进施工经验、新技术,各种施工统计资料及国内外新技术,先进施工经验和各种施工统计资料。 (6)主要技术标准: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 3.施工进度安排 本项工程施工阶段可主要划分为土方开挖及回填、管道铺设、检查井砌筑、水压试验等。 (1)施工进度计划 本项工程施工进度安排:计划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具体进度安排见《分项工程进度横条图》。 (2)施工准备 1)人员配置: 为满足施工需要,已配置足够的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劳动力,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人员配置如下: 施工负责人2人、施工员2人、技术员6人、质检员2人、试验员2人、安全员2人、材料员2人、壮工20人、后勤2人,共40人。 2)材料准备情况 材料准备充分,且进场材料都严格按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工作,不合格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机械设备 为保证施工能顺利进行,配备足够的机械设备,能满足工程的全面开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供水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三章........................................................................................................ 公司安全职责 第四章........................................................................... 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管理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七章.................................................................................... 事故即时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章..................................................................................................................... 附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完整word版)自来水施工方案

精心整理玉田县城集中供水工程(一期) 施 工 组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施工组织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四、资源配置和控制 五、主要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六、 七、 八、 九、 一、 1 2 3 4 安装D429×6钢管102米。 安装DN600球墨铸铁管186米。 安装DN400球墨铸铁管972米。 安装DN300球墨铸铁管518米。 安装DN250球墨铸铁管260米。 安装DN600蝶阀及伸缩节2个。

安装DN400蝶阀及伸缩节2个。 安装DN300法兰闸6个。 安装DN50放气阀6个。 安装DN600柔口4个。 安装DN400柔口2个。 5、材质:采用水泥砂浆衬里胶圈接口的球墨铸铁管和管件。 6、铺设方式:本工程均采用直埋铺设方式,管顶敷土1.0-1.2m。 7 》 本工程成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物资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组成,项目经理部下设项目组。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测量员、安全员组成,上述人员均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上岗证。 其职能分工见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图,上述人员均应明确职责及权限。 1、项目负责人:

①、单位工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②、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方针的教育,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标准,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③、合理安排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确保工程质量。 ④、负责施工现场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⑤、执行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定期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及对质量、成本、安全等工作进行管理的情况。 2 3 ⑤、参加对不合格品的处置并负责监督整改,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忽视质量的做法有权制止或责令返修、返工或停工。 ⑥、负责本项目部贯标文件资料的管理。执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测量员 ①、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测量仪器。 ②、了解设计意图,现场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测量依据,负责工程测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供水工程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供水工程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上街区水厂供水工程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目录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7) 第一章....................................................... 总则7 第二章..................................................... 安全目标8 第三章................................................. 公司安全职责8 第四章................................... 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要求15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管理20 第六章..................................................... 安全检查23 第七章....................................... 事故即时报告及应急救援24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24 第九章....................................................... 附则25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32) 第一章........................................................ 总则32 第二章............................................. 工程全面安全管理32 第三章............................................. 安全施工措施管理35 第四章................................... 安全监督网络例会与安全检查36 第五章..................................... 施工工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37 第六章................................................. 施工用电管理38 第七章............................................. 施工合同安全管理39 第八章....................................................... 附则39

建筑室内给水工程施工方案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Chengdu aeronautic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建筑室内给水工程施工方案 系别:建筑工程系 专业:建筑设备工程技术 班级:30934 指导教师:叶巧云 组长:廖龙斌 组员:罗强苏梅雄代俊齐张茜 完成时间:2011 年9 月18 日

建筑室内给水工程施工方案 室内生活给水管道采用PP-R 塑料管,配套管件连接。 (一)PP-R 管施工工艺 PP-R 管的连接拟采用热熔连接。用专用切管刀将管道切成所需长度,并事先在管道上标出热熔深度,热熔设备为电子焊接机,其焊接温度控制以焊接机的指示灯亮为控制标准(约260оC)。将管道和管件压入焊接头中,在两端同时加压力,注意不要将管道和管件扭曲或折弯,保持压力直至热熔完成。热熔完成后,同时取下管道或管件,同样,从焊接头取出时,不要扭曲或折弯。取出后,立即将管道或管件压紧,直至所标的接合深度。此间,可在5 度范围内调整连接处角度。除以上热熔工序外,其焊接的深度,加热、焊接以及冷却的时间均应符合生产厂家工艺之要求。其冷却时应采用自然冷却方式,不得采用浇水或其它方法冷却。熔接后的结合面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凹凸不平的现象。 (二)室内给水系统工艺流程 安装准备→预制加工→支架制作及安装→支管、主管安装→管道试压、冲洗消毒 1.安装准备 认真熟悉图纸,参看有关专业设备图和建筑装修图,核对各种管道的坐标,标高是否有交叉,管道排列所用空间是否合理。有问题及时与设计和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办好变更洽商记录。 2.预制加工 按设计图纸画出管道分路、管径、变径、预留管口,阀门位置等施工草图,在实际安装的结构位置做上标记,按标记分段量出实际安装的准确尺寸,记录在施工草图上,然后按草图测得的尺寸预制加工,按管段分组编号。所有阀门必须经过试压合格才能使用。 3.支架制作及安装 PP-R 管支架采用厂家配套产品。 4.支管、主管安装 管道系统的主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在支架安装完成的条件后进行,其安装施工的工艺流程为:支架安装→测量尺寸、下料加工预制→主管道及管道附件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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