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16 文号:汇发[2012]7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 (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

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四、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五、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应按年度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银行凭此在付汇额度内为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购汇及付汇手续。

六、境内代理机构应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的分红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七、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境内代理机构应凭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由银行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调回资金中与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八、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九、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境内代理机构凭此办理后续的账户清理及资金汇兑事宜。

十、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境内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见附表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

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一、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个人、境内公司、境内代理机构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

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

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第6号 2004年2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下同)。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五、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

中国光大银行美元汇入汇款路径

中国光大银行有多年办理外汇业务的经验,通过我行接收汇入汇款,安全、快捷,您只需正确地打印或填写您的户名及账号,将如下汇路传真给汇款人即可。谢谢您的合作! USD Payment Route of China Everbright Bank Receiving U. S. Dollar in China can be easy and simple. Please request your remitter to instruct his/her bank to use the following payment route: Currency and Amount:(币种及金额)-------------------------------------------------------- Intermediary Bank: JPMorgan Chase Bank, N.A. New York, NY US ( SWIFT BIC: CHASUS33XXX ) Account With Bank: China Everbright Bank, H.O. Beijing ( SWIFT BIC: EVERCNBJXXX) Beneficiary Bank: China Everbright Bank, Banking Department Beijing ( SWIFT BIC: EVERCNBJBUS) Beneficiary: (客户英文名称) ------------------------------------------------------------------------------------------------------- Beneficiary’s Acct. No. (客户账号):---------------------------------------------------------- Beneficiary’s Add and Tel No: ---------------------------------------------------------------- -------------------------------------------------------------------------------------------------------Thank you for Banking with China Everbright Bank!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汇入汇款路径

汇入汇款路径 ●USD 1.Intermediary Bank (中间行) : CITIBANK N.A. NEW YORK 花旗银行 SWIFT BIC : CITIUS33 或者 Intermediary Bank (中间行) : JPMORGAN CHASE BANK NEW YORK JP 摩根大通银行 SWIFT BIC : CHASUS33 或者 Intermediary Bank (中间行) : WACHOVIA BANK NEW YORK BR. 美联银行 SWIFT BIC : PNBPUS3NNYC Beneficiary Bank (收款行) : HUA XIA BANK XXX BRANCH 华夏银行XXX分行 SWIFT BIC: HXBKCNBJXXX Beneficiary (收款人) : Account Number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ddress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l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KD

1.Intermediary Bank (中间行) : HONGKONG & SHANGHAI BANKING CORP.H.K. 汇丰银行 SWIFT BIC : HSBCHKHH 或者 2.Intermediary Bank (中间行)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K. 渣打银行 SWIFT BIC : SCBLHKHH Beneficiary Bank (收款行) : HUA XIA BANK XXX BRANCH 华夏银行XXX分行 SWIFT BIC: HXBKCNBJXXX Beneficiary (收款人) : Account Number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ddress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l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UR Intermediary Bank (中间行) : AMERICAN EXPRESS BANK GMBH. FRANKFURT BR. 美国运通银行法兰克福分行 SWIFT BIC : AEIBDEFX Beneficiary Bank (收款行) : HUA XIA BANK XXX BRANCH 华夏银行XXX分行 SWIFT BIC: HXBKCNBJXXX Beneficiary (收款人) : Account Number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17号

弹出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12.0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2.15 【分类号】417131200415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 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境培训、进修项下的差旅费及个人零用费按照上述标准办理。其学费或培训费凭有关合同、协议,根据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或付汇。对于培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中是否包括生活费,可凭用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付款方式

境外付款方式 问题:王教授需向国外某刊物支付一笔版面费,应如何选择付款方式? 解决办法: 一、通过学校计财处办理付款 外方一般会在付款通知上注明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票汇(check)、电汇(wire transfer)和信用卡(credit card)支付三种方式。具体介绍如下: (一)票汇(check) 1.票汇:是指经办人在学校计财处办理相应手续后,前往中国银行北京北 大支行领取外币支票(check),并以EMS(Express Mail Service邮政快递)方式从邮局将其寄出;收款人收到外币支票后,通过其所在国银行办理托收划款。 2.需提供的英文信息: (1)收款人名称(Beneficiary’s Name) (2)收款人所在国家和城市(Beneficiary’s Address: City & Country)。 3.手续费:为汇款额的千分之一,但不得低于¥100元。 4.办理流程:经办人持相应手续在计财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计财 处开出支票→经办人持支票、“境外汇款申请书”等到银行办理票汇→取得银行开出的外币支票→到邮局邮寄外币支票。 5.特别提示:为防止汇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务必以最稳妥的方式(如 EMS)将汇票寄出。 (二)电汇(wire transfer) 1.电汇:是指在学校计财处办理相应手续后,前往中国银行北京北大支行 办理银行转账,由银行通过特定汇款路径将款项汇入收款人银行账户。 2.需提供的英文信息: (1)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Beneficiary’s Bank Name) (2)收款人开户银行地址(Beneficiary’s Bank Address)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各方比较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管理部门什么样的思路? 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变化,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不断加强和改进个人外汇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四是坚持疏堵并举,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把政策调整和监管落到实处。 问:日前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请问,这一做法的主要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和监测,促进个人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是如何体现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 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

汇入汇款境外操作指南(英文版)

Inward Remittance Instructions Dear Sirs, To ensure that your good company can accurately and duly remit the proceeds to Offshore Account opened with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in favor of our company, we provide the following remittance path to your good company. When you transact the remittance to Offshore Account of our company, please fill in the remittance appl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remittance information. Remittance Information In addition,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has sev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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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管理目的】 一、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年度结售汇限额监管 二、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 个人以分拆方式结售汇行为主要特征 ⑴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⑵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⑶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⑷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⑸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⑹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银行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处理的三个原则 ⑴不予办理: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⑵真实性审核: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⑶向外汇局报告: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规定 1、超过本年度结汇总额; 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2、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⑴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⑵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

建行外汇境外汇入汇款途径

外汇境外汇入汇款途径 美元汇款途径(USD) 收款人名称:****** BE NEFICIAR Y NAME:****** 收款人账号:****(收款人账号)BNF'S A CCOUNT NO:****(BNF'S A/C NO.) 开户行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支行A CCOUNTI NG BANK I NFO:CHINA CONS TRUCTION BANK BEIJING BR.**S UBBR. SWIFT CODE:PCBCCNBJBJX SWIFT CODE:PCBCCNBJBJX 中转行信息:中国建设银行纽约分行I NTERMEDIARY BA NK I NFO:CHINA CONS TRUCTION BANK NEW Y ORK BRANCH SWIFT CODE:PCBCUS33 SWIFT CODE:PCBCUS33 美元汇款途径(USD) 收款人名称:****** BE NEFICIAR Y NAME:****** 收款人账号:****(收款人账号)BNF'S A CCOUNT NO:****(BNF'S A/C NO.) 开户行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支行A CCOUNTI NG BANK I NFO:CHINA CONS TRUCTION BANK BEIJING BR.**S UBBR. SWIFT CODE:PCBCCNBJBJX SWIFT CODE:PCBCCNBJBJX 中转行信息:美洲银行,纽约I NTERMEDIARY BA NK I NFO:BANK OF A MERICA,NEW Y ORK SWIFT CODE:BOF AUS3N SWIFT CODE:BOF AUS3N FEDWIRE:FW 026009593 FEDWIRE:FW 026009593 美元汇款途径(USD) 收款人名称:****** BE NEFICIAR Y NAME:****** 收款人账号:****(收款人账号)BNF'S A CCOUNT NO:****(BNF'S A/C NO.) 开户行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支行A CCOUNTI NG BANK I NFO:CHINA CONS TRUCTION BANK BEIJING BR.**S UBBR. SWIFT CODE:PCBCCNBJBJX SWIFT CODE:PCBCCNBJBJX 中转行信息:美国花旗银行,纽约I NTERMEDIARY BA NK I NFO:CITIBANK,NEW Y ORK SWIFT CODE:CITIUS33 SWIFT CODE:CITIUS33 FEDWIRE:FW 021000089 FEDWIRE:FW 02100008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 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 自然人。 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

境外汇入汇款路径

招商银行为您提供安全、快捷、方便的境外汇款服务。请将您的个人/企业账号及名称填写在空格处,然后将完整的付款路径提供给境外付款方,境外汇款银行即可依据此路径将汇款顺利汇给您。如有任何查询,敬请与我部业务人员联络,竭诚为您服务是我们的荣幸。 Correspondent Bank (收款行的代理行): 美元(USD) DEUTSCHE BANK TRUST COMPANY A/C No. 04-409-137 SWIFT: BKTRUS33XXX Beneficiary Bank (收款行): China Merchants Bank, Head Office, Shenzhen, P.R.China SWIFT: CMBCCNBS Beneficiary (收款人): Name(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ccount No.(账号)OS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部主要货币境外代理行: (Major Correspondent Banks) 美元(USD)DEUTSCHE BANK TRUST COMPANY ,New York A/C No. 04-409-137 SWIFT: BKTRUS33XXX 美元(USD) Standard Chartered Bank,New York A/C No. 3582051599001 SWIFT: SCBLUS33 ABA 026002561 美元(USD) JPMorgan Chase Bank,New York A/C No. 544-7-11070 SWIFT: CHASUS33 ABA 021000021 美元(USD) China Merchants Bank,New York A/C No. 1001980018 SWIFT:CMBCUS33 港币(HKD) Hang Seng Bank Ltd.,Hong Kong A/C No. 250-012713-001 SWIFT: HASEHKHH 欧元(EUR) Commerzbank AG,Frankfurt A/C No. 400872289400 SWIFT: COBADEFFXXX 日元(JPY)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Tokyo A/C No. 3422

境外汇款方式及注意事项

境外汇款方式及注意事项 秘书为您推介: 概述:秘书为您咨询了工行、中行、交行、建行等国内主流银行的客服,对方告知:如果您的钱为加元账户,直接办理汇款即可;如为其他账户(例如人民币账户),则需先做购汇(即将人民币换为外币),然后办理汇款(购汇按当日牌价计算,汇款另收取手续费)。 目前查询到的情况,使用交通银行的电汇业务是手续费最便宜的银行。 Part 1 境外汇款综述 定义 将您在境内的资金通过银行汇往世界各地。 分类 包括多种货币的电汇(T/T)和票汇(D/D)服务。 电汇与票汇的主要区别在于:电汇速度较快,但收费较票汇高,如您的汇款金额较大或急于用款时,您可采用电汇;在汇款金额较小、短期出境或不急于用款时,可采用票汇;有时,国外收款方可能要求采取特定汇款方式,比如申请国外学校、缴纳各种报名费经常要求使用汇票。 办理流程 电汇 办理电汇需填写电汇申请书,必须以英文填写,在办理业务前,您需要准确提供取得如下汇款信息: 1.汇款货币及金额; 2.收款人姓名及地址; 3.收款人在开户银行的账号; 4.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SWIFT代码(SWIFTCODE)或地址。 为了保证收款人及时收到款项,请您提供准确的汇款信息,同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并保存好您的汇款回单,以便在汇款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与您联络。 票汇 办理票汇需填写汇票申请书,以英文填写(汇往港澳台地区可以中文填写),您需要准确提供如下信息: 1.汇款货币及金额; 2.收款人姓名及地址。 办理完票汇手续,我们将汇票交给您,您可邮寄或自行携带出境。

友情提示:在您办理票汇时,请向银行经办人员问清汇票的付款行是否是收款人所在地银行。例如当您向美国以外的地区票汇美元时,付款行可能是银行的纽约分行,此时收款人只能通过当地银行办理托收后才能收到汇款。 查询 如果收款人没有及时收到您的汇款,您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汇款回单、收费单到原汇出柜台办理查询手续,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为您查询。 退汇 办理完汇款手续后,若您改变计划,可要求办理退汇。如果该笔汇款是电汇,在未入收款人账户前,您可凭本人身份证、汇款回单、收费单来办理退汇;如已入收款人账户,需取得收款人同意后方可退汇。如果该笔汇款是票汇,由您带好本人身份证、汇票正本、汇款回单、收费单,即可办理退汇手续。 汇票挂失 如果汇票遗失,您应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汇款回单,向原出票银行提出书面挂失申请。我行将根据您的要求,为您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注:办理查询、退汇、汇票挂失按照银行公布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和电讯费。 温馨提示 1.什么是SWIFTCODE? SWIFT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英文简称。凡该协会的成员银行都有自己特定的SWIFT代码,即SWIFTCODE。在电汇时,汇出行按照收款行的SWIFTCODE发送付款电文,就可将款项汇至收款行。 2.为什么收款人收到的电汇款有时小于原汇出金额? 在电汇业务中,当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互开往来账户时,款项一般可全额汇交收款人。但是,大部分情况是汇出行与汇入行无直接的账户往来,而必须通过另一家或几家银行(即转汇行)转汇至汇入行。每家转汇行在做转汇业务时,都会从中扣收一笔转汇费。这样,该笔电汇款汇交收款人时,就不再是原汇出金额。同样,若办理退汇时,退回的金额必定小于原汇出金额。 3.办理票汇后,您或您的亲友怎样才能拿到钱? 办理票汇手续后,您可以将汇票自行邮寄给您的亲友,或自行携带出境。如果您或您的亲友在汇票指定的付款行开有账户,或急需用钱,可持汇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前往该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否则,可将汇票交到自己的开户银行,由其向付款行办理托收。 4.什么是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7]39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 (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资本项目账户外汇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汇综发2007-17号和国家外汇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资本项目账户外汇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资本项目长期不动户的处理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跨境汇入汇款的方式包括电汇汇入

跨境汇入汇款的方式包括电汇汇入、“速汇金”汇入等,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跨境汇入汇款方式。 方式之一:电汇汇入 ☆ 业务简述 您只要在我行开立了活期多币种账户(如理财金账户、灵通卡、活期一本通等),即可接受跨境电汇汇入汇款。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际swift清算组织成员,利用先进的外汇汇款及资金清算系统、强大的境内外服务网络和代理行资源,为您提供多币种的、快捷的跨境汇入汇款服务。 ☆ 特色优势 1. 多币种、多地区:通过我行,您可接收来自世界不同国家或地区(港澳台地区)、可自由兑换货币(以我行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币种为准)的境外汇入款;其中,我行可以经营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可以原币入账,非存款币种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需要您提供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有关结汇的证明材料合规办理结汇后方可入账。 2. 实惠:我行不收取境外汇入款手续费。 3. 轻松入账:只要提供我行的活期多币种账户(如活期一本通、理财金账户、灵通卡)作为汇款接收账户,款项到达后将自动入账,而无需您亲自前往办理入账手续。 4. 服务周到:在您接收跨境汇入汇款之前,我行为您提供详细的跨境汇款路线指引,您可将其提供给您境外的汇款人,并请该汇款人依据该指引将款项以最简单、经济、快速的方式汇给您。 ☆ 服务渠道 汇款人可通过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往我行汇款,收款人则可通过柜台、电话银行或者网上银行方便的查询收款账户余额变化情况。 ☆ 操作指南 1. 境外机构或个人欲将款项从境外汇给境内的您时,请您事先根据所汇款项的币种,将我行相应币种的汇路指引(具体汇路指引请拨打95588咨询)以及您作为收款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该境外汇款人。您需要提供给境外汇款人的主要信息包括:收款人(您)的姓名(即:与您证件姓名一致的普通话汉语拼音,或与你收款账户户名一致的普通话汉语拼音)、完整的我行活期多币种账户账号(或卡号)、收款行(即我行)全称(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收款行(即我行)swift代码、收款人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英文)等信息。详情请咨询当地分行95588客户服务热线。 2. 提示汇款人在境外银行进行汇款时,按我行汇路指引及您提示的收款人信息填写《汇款申请书》。若汇款人对如何填写汇款申请书没有把握,可以提示其在境外银行办理该笔汇款时将我行的汇入汇款指引出示给该汇出银行的职员,并请其协助。 3. 如您作为收款人,未在我行事先开立外币储蓄账户,但又想将款项汇至我行的,建议您事先到我行开立活期多币种账户,以确保款项能够及时、顺利到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 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6-29 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 第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 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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