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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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8*2’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

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

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

③故意违背善良风俗

(3)方式:

①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

②不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予履行。包括: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来自业务或者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4)样态:

①直接行为:自己的行为

②间接行为:被监护人实施的行为;被管领物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类型

(1)含义: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2)分类:

①对人身权及人身法益的损害:对人格权的损害对身份权的损害

②对财产权及财产权益的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③精神损害

(三)过错、损害结果、违法行为的关系

(一)含义

1过错(综合说):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是一种舆论和道德谴责。

2.损害结果: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3.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要素。(二)关系

1.违法行为与过错:

联系: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构成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区别:(1)过错是主观状态,违法行为是客观方面,两者在认定上经常相互印证。

过错——原因力——赔偿范围;违法行为——因果关系

(2)违法性和过错可能分属不同的主体。

如未成年人侵权时,行为由未成年人实施,过错则属于监护人。

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事实(结果)之间产生因果关系。

3.过错与损害事实:过错是针对对损害事实的故意和过失

4.过错、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原因力

是指在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1.决定原因力大小的因素:

共同原因的性质如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的距离;原因事实的强度

2.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有实质影响:原因力小,责任小;否则,责任大。

四、侵权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替代责任

1.概念: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

2.特点:

(1)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

(2)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有特定关系

(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要件

(1)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执行职务;执行定作人指示;法定监护之下)

(2)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有特定关系(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

(3)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地位(支配、合同、代理抚养、报酬)

4.类型

(1)不可追偿(国家公务员、法人及雇员没有过错)

(2)可以追偿的(只要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

(3)非典型性的替代责任(国家机关等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过失相抵

1.概念:

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指在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2.特征:

①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

②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互为作用而发生的损失)

③受害人一方有损失。

3.过失相抵受害人应负责任的构成条件:

①受害人需有过错

②受害人的行为须不当

③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4.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

①比较过错。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

②原因力比较。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过错程度起决定作用,但是原因力的影响亦须重视,原因力比较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

五、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

(一)含义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过错责任是“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

(二)内容

1.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1)过错责任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的一种归责原则。

(2)注意义务是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

2.过错是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

(1)在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须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2)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该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

(三)适用

1.适用范围:一般的侵权行为。

2.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3.适用方法:

(1)一般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

(2)特殊适用方法——举证责任倒置

责任形态——自己责任

抗辩事由

1、概念:指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用于证明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2、特征:对抗性、客观性

3、构成要件:

(1)对抗性要件:指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的事实要件

(2)客观性要件: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3、分类

(1)一般免责事由(正当理由)与特别免责事由(外来原因)

①一般免责事由,也称为正当理由,即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即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

②特别免责事由,也叫外来原因,指损害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即排除了因果关系要件。例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同意和第三人过错。

(2)法定免责事由与非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①受害人过错: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

②第三人过错: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概念:

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的侵权行为。

多数人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数人对该同一损害后果按照行为的不同类型所承担的不同形态的侵权责任。

类型:

①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②分别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竞合侵权行为: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

1.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2.法律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

(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多导致损害为同一且不可分割

(4)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类型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产生的共同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其加害人包括实行人、教唆人和帮助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人虽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损

,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共同侵权行为

概念:

(一)连带责任

1、概念: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责任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责任人向权利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2、2、分类

(1)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3)其他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如部分分别侵权行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个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个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三)区别

1.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意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每一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各债务人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付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和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共同侵权、叠加分别侵权、合伙债务、代理关系、保证关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唱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仅有一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即: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或者血液提供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三)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的区别

侵权责任竞合

1.概念:也叫做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指一个事实产生包括侵权请求权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2.类型

(1)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

(2)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

(3)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聚合

1.概念: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权利人据此可以寻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

2.类型

(1)一般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

(2)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不仅产生侵权请求权,而且还产生了其他民事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情形

四种情形: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聚合

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聚合

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并合

1、概念:是指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又增加规定了新的侵权人承担同一种侵权责任形态或者其他侵权责任形态,构成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承担同一种或者不同侵权,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

2、特征

(1)原侵权人与新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是同一个损害

(2)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

(3)法律又规定新增加的侵权人加入多数人侵权责任之中

(4)原本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与新增加的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形态相重合

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的区别

一.区别

1.概念:

侵权责任竞合:也叫做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指一个事实产生包括侵权请求权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且各个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发生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聚合: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权利人据此可以寻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

2.类型:

侵权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聚合:

(1)一般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

(2)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不仅产生侵权请求权,而且还产生了其他民事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情形。

四种情形: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与不当得利聚合、与无因管理聚合、与缔约过失责任聚合3.产生原因:

责任竞合:

①不法行为产生后,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②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责任聚合:

①一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多个损害后果,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律责任形式。

②这些责任形式可以并存,例如侵害名誉权,导致损害赔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聚合。

4.请求权:

责任竞合:虽然产生了多项请求权,但多项请求权具有相同的给付目的,因此互相排斥,不能并存,择一请求

责任聚合:责任聚合产生的是多项独立的请求权,这些项请求权的给付内容相互独立,并不相同,一并请求

5.选择适用:

责任竞合:责任竞合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责任聚合: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权裁量适用

5.目的:(民事内部)

竞合:大多带有补偿损失的性质,很难实现补偿全部损害的目的。

聚合:意在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制裁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对全部损害进行补救。

6.着眼点:(民事内部)

竞合:在多种民事责任中选择一种作为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根本性的,重点在法律确定民事责任。

聚合:在于用何种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它的实施必须依据已经存在和确定的民事责任。

7.法律应用:(民事内部)

竞合:一般违反两个以上法律。

聚合:一般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因为聚合一般违法的是一个法律;

二.联系(民事责任内部的聚合与竞合)

1.两者都是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2.责任聚合与责任竞合一样,都是同一事实产生了多重请求权。

3.该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

七、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用人者责任 P190(替代责任)

(一)概念: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因为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特征

(1)侵权责任发生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

(2)行为人与责任人相脱离;

(3)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责任人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相区别;

(4)责任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作用不同

(三)类型

1、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第三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责任构成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

客观说:该行为外观上表现为与用人单位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一致,

除外情形:超越职权的行为、擅自委托的行为、违反禁止的行为、借用机会的行为

(2)损害:第三人的损害

(3)因果关系: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4)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不要求行为人的过错,本质上是一种加重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责任,是指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2)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

(3)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4)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面在执行劳务过程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劳务关系

(2)接受劳务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支配地位

(3)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执行劳务

(4)接受劳务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律责任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具体责任(看书)

一、产品责任

1、概念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或者有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之虞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特征:

(1)发生在流通领域

(2)产品存在缺陷

概念: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具体含义: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产品之外其他的财产安全

缺陷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种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跟踪观察缺陷

(3)特殊侵权责任:人对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任

2、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3)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3、归责原则:

只要受害人能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因而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免责事由

(1)一般免责事由:

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产品缺陷(参考有关运输者仓储者的规定)

旧产品(超出有效期或者使用期)

明显的危险无警示义务

(2)特殊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的(与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责任的关系)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存在的。(与跟踪观察义务的关系)

4.责任主体

(1)生产者:成品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原材料生产者;准生产者(名义生产者)

(2)销售者:以经营该产品为业;该经营为长期;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

5.责任形态:(追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和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构成要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违法行为

在道路交通过程中,道路交通参与人违反不可侵义务以及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规定的作为和不作为。机动车处于运行状态是其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损害事实

由于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不利益状态,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采纳因果关系规则等来确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般都表现为过失。机动车一方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有过失;违反普通人注意义务,为有重大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与处理自己的事物为同一注意,为有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有重大过失。

3、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1)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2)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欲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害的。

4、基本规则

(1)

发生事故,首先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

强制保险范围内,不适用侵权法的规则,不问过错;

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部分不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处理。

(2)

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人身损害

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互相之间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事故中各有过错的,实行过失相抵;

但由于实行优者危险负担规则,因而在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了机动车一方责任后应适当增加,以不超过10%为妥,同等责任下不超过60%。

(4)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一方的过失引起的,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过失程度,机动车一方承担数额一般在5%——10%

(5)

交通事故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5.责任形态:

三、医疗损害责任

1、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特征:

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责任原因是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2、类型

医疗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要求,违背告知或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既成事实的损害如隐私权和可期待利益的损害如医疗水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医疗损害责任。

①责任构成: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医疗伦理过失

②法律特征:医疗伦理过失、人身损害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过错推定

③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违反知情同意损害义务、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

④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①责任构成:违法行为、人身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医疗技术过失

②法律特征:医疗技术过失、人身损害事实、原告证明

③诊断过失损害责任;医疗过失~;护理过失~;感染、传染~;孕检生产~

④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⑤责任的成立:患者举证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①责任构成: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缺陷产品

②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中间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③责任的成立:举证责任倒置(院方举证)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背医政管理规范和医政管理职责的要求,具有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①责任构成:诊疗活动中违反管理规范或管理管理职责、损害、因果关系、医疗管理过失

②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③责任形态:替代责任

④违反紧急救治义务、违反病历资料管理职责致害、救护车急救不及时、违反管理职责致使孕妇报错孩子、违反处理患者医疗废物侵害患者权利、医务人员擅离职守

四、环境污染责任

1、概念: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2、构成要件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3、类型

(1)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

(2)水污染侵权行为

(3)大气污染侵权行为

(4)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行为

(5)海洋污染侵权行为

(6)能量污染侵权行为

(7)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侵权行为

(8)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行为

(9)生态损害责任

4、归责:

5、责任方式:排除损害、赔偿损失

6、免责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其他免责条件

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果关系的推定

原告应当进行盖然性的举证,即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之后才能进行推定,否则不存在推定的问题。

五、高度危险责任

1、概念: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2、构成要件

(1)须有危险活动或危险物对周围环境内的人或财产致损的行为

(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的存在

(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3、归责:

4、类型: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从事高空危险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概念: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2、归责:

(1)(未采取安全措施、烈性犬等禁止饲养、遗弃逃逸);

(2)(未尽管理职责的动物园)

3、构成要件:

(1)动物加害行为

(2)损害

(3)因果关系

(4)动物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或者管理

4、责任形态:对物的替代责任,第三人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责任承担者)

七、物件损害责任

1、概念:是指因自己管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2、归责:过错推定原则

3、构成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4、类型: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3)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4)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7)地下施工及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论述2*10’

一、论相当因果关系

(1)含义

①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上的一对基本范畴。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即是原因;而被引起的现象,即是结果。原因和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是因果关系。

②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是指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事实(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违法行为;过错行为

③相当因果关系说:

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定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该事实称为“适当条件”。

解决三个要素的案件:行为、介入要素、结果

(2)分类

①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

确定相当条件应当以行为人行为时所知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为基础,作为判断的基础

②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确定适当条件是基于法官的立场,法官依社会一般人对行为及结果能否预见为标准,以行为发生时在客观上所表现的情事,以及行为所发生的结果为观察对象决定相当条件,而不是以行为人的主观作为主要判断依据来确定因果关系

③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综合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立场。认为应当以一般人能够预见的情形以及行为人的特别认知、预见的情形为判断基础,也就是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或可能预见的情形以及行为人的特别不能预见而行为人所认识或能认识的特别情势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

(3)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在我国侵权法中致损原因的确立:

该规则的关键在于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是引起损害的适当条件。

其公式是:

大前提: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该行为能够引起该损害结果;

小前提:在现实中,该行为却是引起了该损害结果:

结论:该行为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如:伤害某人健康后,送其去医院治疗;巧遇医院失火,致其烧死。伤害与烧死没有相当因果关系;而伤害后致使其患破伤风死,则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4)意义:

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不仅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要素,也是对责任的限制与分配的重要判断方式;

②相当性:虽然相当性的判断带有主观推断性,但在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理性评价判断的基础上,更好地避免了因果关系判断与责任分配过于依赖法条,使得公平公正原则在实践中得以实现;

③实践上:但是在实践上,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对同时保护受侵害人和行为人的合法利益,仍有不足,倾向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可能会做出不可避免的不公平的分配,所以对于相当性判断的理论和实践仍需不断的探索进步。

案例(看书)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201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理解: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的适用当时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后的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而结果发生在后的适用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考点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8*2’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一)

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为分析对象(一)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自身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 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涉及《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的解释适用。在解释论上,产品自身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之列;缺陷产品所致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也属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惩罚性赔偿金应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的威慑程度相当。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之分,其中,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2]对于这些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中均作了相应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自有适用空间。但由于两法之间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解释上如何适用,即存疑问,诸如产品自身损失或纯粹经济损失3]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何确定?均值研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一、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以《产品责任法》第4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对比分析为中心 在比较法上,就产品自身损失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美国

法院多采否定态度;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欧共体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也不将产品自身损害包括在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日本制造物责任法亦将制造物仅自身受伤害之情形排除在外。由此可见,产品责任的保护对象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是确立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4]在理论上,产品责任系侵权责任,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之健康与安全保障,而产品自身的损害赔偿与受害人之健康安全保障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5]产品本身的损害,依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规定6]保护即可,没有必要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免导致民法体系之紊乱。确保产品的价值和品质,是合同明示或默示担保的范围,而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并非用来削弱合同法的规范功能,而是保护人身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7]我国学者也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8]关于财产损害,“应指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缺陷产品本身损害造成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在本条所谓‘损害’概念之中,理由是缺陷本身的损害及因此所受可得利益损失,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其是否赔偿,应视违约情节及合同规定约定。”9] 也许正是在这些立法例和主流学说的影响下,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将产品自身损失排除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外。但这一规定面临着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X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从《侵权责 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的视角 [ 10-10-23 09:52:00 ] 作者:高圣平编辑:凌月仙仙 关键词: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内容提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2]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此外,一个从它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3] 所谓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4]意即产品的直接制造者。但就生产者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均未作界定,有讨论必要。 (一)生产者是否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抑或仅限于最终生产者? 就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参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的规定,将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的生产者也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5]主要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产品大多由许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等部分所制成,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 3.26万元(已执行)。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而本案的侵权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侵权责任法考点.doc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 8*2 ’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 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 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自身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涉及《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的解释适用。在解释论上,产品自身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之列;缺陷产品所致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也属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惩罚性赔偿金应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的威慑程度相当。 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之分,其中,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2]对于这些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中均作了相应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自有适用空间。但由于两法之间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解释上如何适用,即存疑问,诸如产品自身损失或纯粹经济损失[3]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何确定?均

值研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以《产品责任法》第4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对比分析为中心 在比较法上,就产品自身损失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美国法院多采否定态度;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欧共体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也不将产品自身损害包括在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日本制造物责任法亦将制造物仅自身受伤害之情形排除在外。由此可见,产品责任的保护对象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是确立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4]在理论上,产品责任系侵权责任,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之健康与安全保障,而产品自身的损害赔偿与受害人之健康安全保障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5]产品本身的损害,依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规定[6]保护即可,没有必要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免导致民法体系之紊乱。确保产品的价值和品质,是合同明示或默示担保的范围,而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并非用来削弱合同法的规范功能,而是保护人身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7]我国学者也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8]关于财产损害,“应指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缺陷产品本身损害造成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在本条所谓…损害?概念之中,理由是缺陷本身的损害及因此所受可得利益损失,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其是否赔偿,应视违约情节及合同规定约定。”[9]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最新)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兼侵权法的思想漫谈 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何永东律师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这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将怎样改变人们的生活。同时,作为专业律师,其所承办的民事类的案件占整个诉讼案件的40%以上,所以,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做一个全面的研究,深入理解其立法的思想、法律定位、以及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区别,这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受黄冈市律师协会的委托,我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行之于文。我将对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想法、一些学习的成果报告大家,也可以称之为思想漫谈。这是我的定位。 第一部分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想法 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侵权法是以判例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各种侵权行为是层出不穷。在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司法解释、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有侵权责任的规定。那么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呢?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中,确定了要制定单独的《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并且将来要在民法典中作为单独的一编,使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与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一样,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 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中国的侵权法就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部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就已经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有所区别,不是放在债法中,而是单独地规定民事责任,在其中规定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法律地位应当属于在体例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做法并使侵权责任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个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编当中。这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中侵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而是一个附属。在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相对应的侵权行为法,是一个民法的独立部门,是与财产法和合同法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债法或者合同法的组成部分。王利明的评述就是这本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传统体系的重大突破。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 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 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故意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 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2、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A.一般理解: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B.明确侵权责任 C.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知识点: 1、过错责任 含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 含义: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对人损害、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知识点: 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重要考点整理如下: 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E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E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E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E.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未成年人侵权中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E 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监监教所使)

12.E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1.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虽然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具体包括:

产品责任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销售者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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