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一、现行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个别县、市、区未实行采管分离,对监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

2、由于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造成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操作性和实务性不强;

3、政府采购专家在数量上还是不能完全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加之对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和评审约束不够强,政府采购结果评审不够公平的结果时有发生;

4、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其权利太大,出现问题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采购人的不公平是造成质疑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5、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急待加强,在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两方面必须大力提升才能真正满足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需要。

6、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个系列的法律之间,多年来一直存在交叉、冲突和矛盾。

二、对策和建议

1、建立形成一整套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要内、外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包括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引入司法公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监督。内部监督要形成决策、执行、履约三阶段的制约监督机制,决策与采购执行分开、采购执行与合同履约监督分开,规范操作规程使各操作环节之间具有一个严密的监督制约,做

到记录详实,交接有序,追朔有源,整体上形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另一方面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将从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开始到供应商产生、专家选评、评标过程及结果、中标考察、合同履约等全过程均纳入监督范围。达到对某一项目在采购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将不公正和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

2、呼吁监管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采购活动能够在一个较为规范的法律体系下开展工作。

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探索才短短的几年,与西方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相比,我们还处于尝试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成功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管理体制之上,并将管理模式法律化、制度化。《政府采购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其仅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框架,实际操作性较差,为了确保执行力度,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对《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编制、信息发布、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机构设置和权责的划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质疑和投诉等制度。

3、以信息化建设提速政府采购工作。

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从减化政府采购环节和手续、节省政府采购时间、提高政府采购成功率入手,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改革,大力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府采购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流沟通。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地发布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采购信息等动态信息,增强采购透明度。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招标操作、数据管理、实时监控和后续管理等多种操作,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同时加强政府采购网络的各项数据监控管理,让网络真正服务于政府采购工作。

4、建立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制度,对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和现场监督做出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将定标授权于对开标项目前因后果不甚清楚的临时抽取的兼职评委,但从体制上说兼职评委责任心是有限的,他们隶属于各个不同部门,从事着各种职业,即使名字列入评委库也仅是偶尔被随机抽取到,评委仅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个匆匆过客,虽然责任心与敬业心有高有低,评标疏漏与缺陷在所难免。但要真正追查起他们责任来,似乎缺乏名正言顺的依据。由于现在的专家库中专家总体数量较少、分布不均匀,专家素质参差不齐,权责不对等,评审专家的违规成本较低,致使评审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监督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督对象的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但由于没有明确监管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鲜有监察、纪检部门出现在评标现场,而且即使监管主体在现场,往往也只能监管评标程序,对于评审专家的评标合理性的监督形同虚设,出现问题,很难取证。并且规定中所提的“有关规定”究竟是什么规定呢?无从查证,也无从遵循。《管理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中的作用也未予以明确。同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应独立评审,自己对评审结果负责,造成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不好评价,导

致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缺失。

设计一套体系,使得专家的权责利相符,让专家真正公正公平负责的评标。这里需要相关部门(比如公安机关或者反腐败贪污局)介入整个过程,监督专家在评标前后的整个过程中的行为、银行账户等,同时也需要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对专家的采购效果进行披露,动态反映到专家管理库中。在评标前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签订评标责任承诺书,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承诺书由其负责人签订,承诺与投标人没有利益关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因玩忽职守不认真评标、或有违法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等。采用远程监控的方式加强对评标现场的监督。透过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平台,相关监督人员可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实时查看、监控开标、评标以及专家抽取的现场情况,并可点播、调阅以往的录像资料。这打破了监督工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提高了监督的主动性和便利性。

5、建立政府采购的独立验收体系

目前政府采购“三权”中的“两权”基本上是在采购人手中,即验收权与付款权,虽然付款权名义上在采购管理部门,但采购人可以利用验收权、报帐制等利器予以实质性地掌控。形式采购、黑幕采购、阴阳合同等现象时有发生,从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秩序来说,采购人权力过大,应采取实质性措施把权力回归给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派员组成验收机构或者成立中介验收部门,改革不合理的付款制度,让付款权真正交回财政。

4、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等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

的采购业务,它涉及到经济、贸易、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管理、执行和评标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1)抓政府采购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教育,锻造一支依法行政、依法采购、廉洁奉公、无私奉献、一心为公的采购队伍。同时要抓队伍的业务建设。要求采购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财政、产业、贸易政策及法律知识,还必须准确掌握招投标程序、商务谈判以及商品、工程、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2)加强对现有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可通过对一些比较成功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范例的剖析等方式,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3)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向社会招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既懂经济又懂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现有的政府采购队伍中间,优化政府采购人员的整体知识结构,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和工作效率。

5、集中采购机构要规范操作,规避质疑投诉

处理质疑投诉会耗费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多精力、时间,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应该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才能有效地规避质疑、投诉事情的发生。一是要树立执法意识。集中采购机构是一种讲法制、讲程序、的代表政府履行政府采购职能的执法主体。必须毫不动摇地以《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指针,在政府采购文件的制作、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的组织,以及合同的履行、验收等环节上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和操作性强的规程,以制度管理政府采购行为,使责任明确,职责到人,加强检查督促。同时对一些较敏感的或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应急预案。当操作出现失误时,能够迅速地采取措施将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维护

集中采购机构的良好信誉。二是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教育。采购项目负责人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导演”,一个称职的项目负责人,不仅能够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而且能够把一些纠纷或认识误区消化在细致的工作之中,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其服务水平的高低是决定政府采购服务质量优劣和采购项目成败的关键。必须对所负责的采购项目事事处处小心谨慎,做到心中有数,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机感,时刻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因责任感和危机感,集中采购机构加强项目负责人的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素质全面高端的政府采购队伍尤为重要。三是加强与供应商的培训。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能力和水平是降低和减少无效或恶意投诉的一个有效途径。一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还比较陌生,有的认为政府采购就是在市场上购物一样,有的认为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一样,对于政府采购的一些法定的规则缺乏了解,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以侥幸的心理,盲目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结果肯定是事与愿违。因此,加强对供应商的培训,加强政府采购的知识灌输,这是化解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质疑投诉的一项必要和长期的工作。

6、出台公共采购法,实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融合

招标投标从西方引进后已在中国存在发展了近三十年,而政府采购从1996年试点、2003年政府采购法出台后才有了长足的发展。虽然两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些突出问题也考验着这两种法律制度的走向。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个系列的法律之间,主要在管理部门的交叉和冲突、如何操作的问题和如何界定采购对象问题方面存在着交叉、冲突和矛盾。这主要体现因而,两

法未来8至10年内融合将是公共采购法的一种方向。到底是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条例作为政府采购中的一种规范程序,还是将招标投标作为国家的一种基本竞争制度长期保存发展下去,或将考验立法机构的智慧和勇气。不过,归根到底,招标投标属于政府采购中的一种采购方式。对于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将会越来越规范。为了实现服务型政府及其“政务管理、经济调节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政府基本职能和规范公共资金(当前主要是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需要,一部涵盖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公共采购母法将会呈现在全社会面前。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1.特点: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2.适用范围: a.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b.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C.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1.特点:邀请招标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既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招投标资格审查)及时间,又可以获得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 但是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为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b.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c.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本规定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诚实信用、节约支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五条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除尘滤布明确项目采购责任人,落实采购工作领导责任制。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派负责纪监工作的人员参与评标监督工作。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第七条采购人应遵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第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平公正对待潜在供应商,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合理要求,应保证采购信息的充分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或提交的用

户需求书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如项目特殊需指定品牌的,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人有责任就采购需求方面协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第九条采购人办理立项后,需变更采购内容的,应取得区财政局同意。第十条一般情况下,采购人进入评标现场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对一般设备类项目的需求进行陈述,如需要特别陈述的,应形成文字说明交由主持人宣读。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采购人应作答。采购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言论,不应在评审现场讨论问题。采购人如有违规行为,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局依法取消采购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要求、评分标准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应科学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评审方法,细化评审标准,量化评审因素;采购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标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级的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完善电子化采购工作,建立供应商库和价格平台,其内部应遵循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约机制。第十三条供应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

项目建议书(体育馆)

市第二中学射击馆 项 目 建 议 书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二年二月

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体育馆(射击馆、球类馆、游泳馆) (二)建设地点:市开发区龙平北路市二中新校区运动场 (三)项目责任单位:市第二中学 (四)项目责任人:铁军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报表(办文编号:K11084)日强副市长批示同意市第二中学为十四届省运会“射击馆”场馆建设业主。 (二)必要性:2014年十四届省运会在召开,市目前除市体校设有射击训练场所外,尚无一座可供省级比赛用的“射击馆”,因此必须新建“射击馆”,以应省运会射击项目比赛之需。 三.项目建设综合条件评价 (一)建设场地:“射击馆”项目占地面积约为3900平方米,拟议中“射击馆”位置坐落在开发区市二中新校区运动场,无需另 行征地(光此项便可节省征地费用三千多万),新建的“射击 馆”将与原已规划但尚未建设的体育馆(含球类馆、游泳馆) 连成一体,实行“三馆一体同步”设计,分期施工。首期先施 工“射击馆”,其余两馆待建设资金筹措落实后再行实施建设, 全部建成后将成为一个综合性的体育馆(射击馆。球类馆。游 泳馆)。目前,该建设场地表面平整,已具备可开工建设条件。

(二)已完成项目建设场地的地形测量工作。 (三)原二中新校区待建的体育馆已完成项目建设场地的地质勘探工作。 (四)原二中新校区待建的体育馆前已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新建的“射击馆”与原待建的体育馆连成一体,是原待建的体 育馆的延伸,只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调整便可。(五)原二中新校区待建的体育馆已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审批。 (六)项目建设场地毗邻二中新校区7米宽的校道,校道经校区西围墙侧门可直通市政“龙平北路”,交通运输条件良好,。(七)供电与供排水管线在二中新校区建设时已对拟建体育馆作接口预留,本项目建设时均可就地连接。 四.项目建设规模和容 (一)“射击馆”项目建筑面积约为 18828平方米。 (二)“射击馆”层数:拟利用建设场地地形地貌的高差,地上三层,地下架空负一层。拟利用建设场地地形地貌的高差,设负一层(可供省运会比赛期间官员、运动员以及大会工作人员和观众车辆停泊之用);首层为比赛用各功能室(如赛会办公室、成统室、技委会、技术代表、仲裁、兴奋剂检查、新闻发布等功能室)和运动员体能练习用房,二层为10米、25米靶区(含各类辅助用房);三层为50米靶区(含枪械弹药库、器材库及各类辅助用房);三层屋面部分也可兼作运动员室外体能训练之用。本项目含负一层时共为四层。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萍乡市皮肤病防治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院招标采购规定 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萍乡市相关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文件,医院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遵循竞争、择优、价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对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功能与质量需求。 一、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招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科研等的仪器设备。 二、招标步骤: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十个步骤:(一)医院临床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采购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申请报告。 (二)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季度会议上审核商讨,通过要采购的设备。 (三)后勤科工作人员填写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书,报萍乡市卫计委审批。

(四)萍乡市卫计委组织萍乡市医疗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萍乡市卫计委还将邀请萍乡市的医疗专家前来论证。 (五)通过专家论证后,如果设备是进口设备,设备科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审批和公示。 (六)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公示无异议后,设备科递交申请报告给萍乡市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批。 (七)萍乡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八)医院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医院建立医疗设备验收制度。医疗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院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十)验收完毕后,医院根据合同条款,按医院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 (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 (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 (三)、独家生产的设备 (四)、医院已另订立协议的设备 (五)、设备的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2) 竞争性谈判 (5) 邀请招标 (8) 询价采购 (8) 单一来源 (9) 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程序 (10)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适合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其特点是公开和竞争,缺点是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都比较高。 1. 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立项批复,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2. 提交需求: 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 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 工程类招标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 3. 需求论证: 货物类招标:招标公司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咨询有关专家或召开技术需求论证会对项目单位(采购人)的技术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类招标则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 以上论证还包括评标办法,招标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更改招标方式等。 4 编写招标文件: 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招标文件。 5.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发布公告日期到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20天。 6. 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 询标答疑: 投标人在获得投标文件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 开标准备: 开标前一周内,制订评标工作细则。 开标前1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对于比较特殊的项目如果预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应准备备选专家名单)。 9. 投标、开标: 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并当场开标、公开唱标、记录,请相关人员签署。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察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必须请公证处进行监标。 根据京财采购[2007]173号文件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1)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2)或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 (3)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则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10. 组织评标: 招标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即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出具综合评标意见和评标报告。 11. 评标结果确认: 招标公司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发布时间:2018-06-11 浏览次数: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全市系统统一采购或代区、县局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监察室负责人列席研究本局重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市局成立采购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主任由分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

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所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第八条信息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配置和预算价;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政府采购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 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上海市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日前我市出台了《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着力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发展。 该《办法》建立了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执行和资金支付“三位一体”的崭新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模式,实现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所有业务工作的扎口管理,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依靠、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规范的预算审核机制。徐州市财政局把政府采购预算的集中审核职能调整到政府采购处来实施。各预算单位在“二上”阶段对专项经费进一步细化,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后,由政府采购处进行集中审核,形成完整严格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 二是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机制。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复后,该局将政府采购预算整块切出来,交由政府采购处单独进行管理。采购单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的内容来实施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将被拒绝,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项目,包括资金用途、项目内容等不得随意调整,确保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到位。并且通过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考察来评价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三是建立有效的资金支付机制。在政府采购资金一律实施国库直接支付的基础上,该局启用了“徐州市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模块”,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时,根据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直接向政府采购处申报用款计划,同时将用款计划与采购计划合二为一,减少采购人的手续;在付款环节,将采购人的验收报告和支付申请合二为一,即将采购人验收无误之后开具的验收报告视同为同意办理支付手续,由政府采购处直接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支付中心实施直接支付。工作环节虽然减少了,却促使整个工作体系更加科学、紧凑,从而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确保了采购预算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在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扎口管理的同时,该局基于“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理念,在该《办法》中建立了全新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体制。 第一,政府采购资金必须严格批准预算执行。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二是政府采购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三是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项目的资金保障,没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预算提供的资金保障是用于完成某一项工作、某一件“事”的,而不是简单地安排“钱”,采购人不能用“打酱油”钱来买“醋”;还有就是有多少钱干多少事。同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实施项目论证制度,凡项目支出一律要有专家论证意见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否则项目支出审核不予通过。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采购人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和为何采购的问题,有利于最大化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第二,预算内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由财政收回。政府采购实际支付额与政府采购预算的差额,按资金来源比例分配,预算内节余资金由财政收回。这项规定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为财政留下了“真金白银”,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规模采购的优势,切实发挥出政府采购在加强支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促使采购人在年初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年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确保了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形成预算单位事权和财权的初步分离。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的服务体现在事情的执行与落实,而不是资金的到账。 第三,不实施采购的预算,预算内指标财政一律收回。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执行的及未执行完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内指标财政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 明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关于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最近市财政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的文件,相关的政策较以往有较大的变化。主要就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纳入集中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二是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 1、货物类:办公家具、复印纸、硒鼓等。 2、工程类: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 3、服务类:计算机、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基本上所有的维修维护费都包括了。还包括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印刷服务(包括资料汇报、公文用纸、信封等);物业管理等。 这些项目中,办公家具以前是不用通过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以前20万以上才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现在这些项目不管金额多少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 200万以上的项目全部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限额下,政府鼓励通过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 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也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但可不公开招投标。

三、采购方式的说明 1.批量集中采购:在特定时间集中向市财政局申报。 2.电商直购: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在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3.网上竞价:通过政府系统选定一家或两家供应商,随机抽取另外两家 供应商参与竞价,按照满足要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5.自主采购(政府采购的一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 以及服务,在以上方式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主采购应当组成内部询价或谈判小组,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签订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做好计划备案、合同公开和备案以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6.具体操作由采购小组负责。 7.2017年批量集中采购申报时间为:3月、5月、8月、10月的15日之 前报送。 四、相关的要求说明 1.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2. 结合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细化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网上竞价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明确采购部门。明确财务部门及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例如,采购限额总量的控制。

政府采购中的十个不相容职务

政府采购中的十个不相容职务 不相容职务的设置缘于内部牵制,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认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分离。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可操作性不强,有的仅仅作为向政府要钱的一个名目。政府采购项目从计划到实施,往往是单位领导说了算。应该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不相容岗位真正分离,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个部门和每一个项目,将人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转入财政的国库政府采购专户中,明确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做到金额、数量、用途预算项目内容不符合的不采购。 二是政府采购方式决定和执行分离。在现在这种运作模式下,采购方式的决定和执行往往由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因此,只有实行政府采购方式决定和执行的不相容岗位分离,才能杜绝自己批准、自己实施的不正常行为,不给商业贿赂造成可乘之机。 三是采购经办、项目技术参数的需求确定与审核分离。有的单位为了

让自己“心仪”供应商中标,就让供应商在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上面做文章,来保证万无一失。所以要求采购实施机构在审核时,必须实行项目技术参数的需求确定与审核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将“排他性”的技术参数经过审核过程剔除出去,保证项目的技术参数不成为某些商品品牌的代名词。 四是政府采购的招标人与使用人分离。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深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在不同层面开始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都由集中代理机构实施,相对来讲,做到了招标人、使用人分离。但是对于分散采购项目,甚至会认为分散采购就是自己采购,就是自行采购,就是随意采购,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五是项目需求确定和评标定标分离。目前政府采购专家不多,特别是一些非通用领域,专业人员相对更加稀少,容易出现在单位项目需求确定时提供了咨询服务,在后期评标定标中又作为评审专家出现。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对于评标定标和项目需求确定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工作要做到位。 六是评标定标和签订审核采购合同不相容岗位分离。作为参加现场评标定标的采购单位的专家,要和单位采购合同的审核人不相容岗位分离,才能确保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证项目需求和调整部分完整地纳入政府采购合同。 七是采购合同签订审核和项目验收分离。项目验收时,应由项目使用人、财务人员、邀请的专家、后勤管理人员等相关部门在现场一起对照采购合同中技术、数量、方式等款项进行验收,杜绝以技术等为借

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建议书

电子化政府采购 项 目 建 议 书

一、项目需求说明 建设覆盖省、市(州)、县、乡镇四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省级数据大集中式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现数据集中、资源共享。同时按照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分级管理的原则,支持省、市(州)、县、乡镇政府采购业务分级管理与应用,实现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化管理,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性。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 电子采购要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具有很多现实意义和明显优势。 (一)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三公”原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原则,在传统采购方式下,采购信息公开性不高、采购环节繁多、采购过程不够透明、采购结果难以公开。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政府采购,使信息发布一目了然,

具有更强的公开性,能够更加充分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能够进一步提升采购机构的公众形象,从一定程度上杜绝采购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是规采购操作流程的快捷途径。 按照规的操作流程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借助强制执行的流程管理,比如模板管理、限额控制]审核控制等。使用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可以使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严格执行,养成按规程办事的习惯。由于计算机的流程控制,大大减少了人为差错。严格的流程管理,使工作人员责任清晰、任务明确,为政府采购考核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政府采购业务发展迫切需要更新采购手段。 随着政府采购的深入开展,传统采购方式带来的问题,如采购周期长、采购工作量大、采购效率低下等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影响工作。在财政系统行风评议工作中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大反映,就是采购时间和效率问题。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今后还将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这么巨大的采购规模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处理是难以想像的。因此,必须利用科技手段彻底转变采购方式,才能缓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四)能够大大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营造节约型社会。

规章制度:XX市XX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XX市XX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根据财务相关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我局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外采购与工作有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职责权限 1、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年初批复的预算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并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2、业务部门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和采购时间提出要求,并按照财政局规定的政府采购支出进度实施政府采购;配合财务部门和财政局进行技术环节的对接,参加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开标事宜,并负责签订采购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采购以及采购项目完工验收。 3、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政府采购的财政相关备案手续,每月编制报送政府采购报表。 4、财务部门负责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与金额完成付款手续。

四、采购原则 1、政府采购原则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市财采管【2015】15号《XX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物资采购。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采购的物资必须与采购申请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采购申请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采购部门更改采购申请单。 3、廉洁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维护单位利益,提高采购物资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不向供应商伸手;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4、规定采购方式采购原则 按照财政局规定的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采购。 5、定点采购原则 办公家具、图书、公务接待、车辆维修、印刷采取定点采购方式,由采购申请部门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进行采购。 五、采购预算与计划 1、编制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17931949.html,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哪些 政府采购集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于一身,是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那么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什么?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 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起到很大的作用,因而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如下: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邀请招标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1998

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 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5.《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实施政府采购法要达到五个方面的目的,包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6.《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73177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单位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单位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四川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 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和纪委、中心办公室、财务科、后勤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单位各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科室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人员,主要职责是:1.制订单位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科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

五种采购方式比较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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