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参保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未参保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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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参保典型案例

一、罗某某诉自贡市某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9年3月至2012年7月,罗某某在自贡市某某有限公司从事工作,某某公司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10月24日,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罗某某为煤工尘肺壹期。2013年3月14日,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13年5月16日,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某伤残等级为柒级。后自贡市大安区社保局将罗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某某公司,但某某公司未向罗某某支付。罗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予以返还。

法院审判:罗某某受伤系工伤,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某煤业公司依法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罗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某公司从自贡市大安区社保局领取上述费用后应当向罗某某支付,但其未支付,现罗某某请求某某公司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对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代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及时支付给劳动

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

二、王某某诉自贡市贡井区某某机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2年2月1日,王某某在自贡市贡井区某某机械厂车间修砂轮机时因铁渣飞入眼中而受伤。2012年3月30日,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某构成工伤。2013年1月14日,自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伤残等级为捌级。2013年1月19日,王某某与某某机械厂签订了《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内容为:“一、王某某在某某机械厂因工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鉴于王某某有违规行为,某某机械厂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自贡市贡井区社保局审定的应支付给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王某某只领取贡井区社保局赔付部分,其余部分自愿放弃。二、王某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某机械厂索取该工伤待遇和费用。……”同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3月13日,王某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某某机械厂2012年2月1日工伤事故伤残补助金17039元”。后王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并据实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

法院审判:《工伤待遇赔付协议》系在王某某已被认定为工伤且已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王某某在签订该协议时应当知道其工伤性质以及其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王某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理由难以成立。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现王某某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并据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经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赔付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认定赔付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赔付协议,未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不予支持。

三、冯某某诉自贡市自流井区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7年2月,冯某某开始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班。2007年11月9日至2012年8月15日,某某机械公司先后三次与冯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为冯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12年7月5日,冯某某以某某机械公司未给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某某机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

动关系,某某机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此后,冯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某机械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冯某某在某某机械公司工作期间,某某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故某某机械公司应承担冯某某在其单位工作时间年限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自贡市自流井区2011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为1515.33元/月,自贡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7岁,冯某某在某某机械公司的工作时间为5.33年,故某某机械公司应当支付冯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1442.51元(1515.33元/月×12月/年×15.7年×5.33/15年)。

裁判要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

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

四、龚某某诉自贡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1年4月6日,龚某某到自贡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维修工作。某某机械公司于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为龚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7月14日,龚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2012年12月2日,龚某某与侵权人胡某某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某某赔偿龚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24725.78元。2013年2月8日,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龚某某受伤为工伤。2013年 9月25日,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龚某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无护理依赖。后龚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某机械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本案中,龚某某与侵权人胡某某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并不影响龚某某向某某机械公司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

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工伤医疗费用除外。

五、杨某某诉四川某建筑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9年2月22日,四川某建筑公司职工杨某在单位突发疾病住院接受治疗,3月18日,又转至成都华西医院抢救,于4月22日救治无效死亡,共支付各项医疗费用15万余元。建筑公司未为张某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张某病逝后,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2009年9月,张某的父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结果是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0.9万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及时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通过社会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社会救济基金支付,对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近10.9万元给张某的父母亲。

裁判要旨:这是一起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而引发的医疗保险待遇争议案。这种新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少见的,但实际上当前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现象却并不少见。为什么存在这种现象呢?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许多人都认为只有缴纳了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若所在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生病住院的话,就只有自认倒霉了。所以,透过该案的处理,广大劳动者要深知自己所享有的这一权利,要学会依法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的权益。

本案所涉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因而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均负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亦即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病、负伤的医保待遇就由社保部门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则就要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受害职工可以依据该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

典型案例范本(20210226112521)

附件4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 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承办人:赵辉 供稿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 审稿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宋岚马凯郑惠云司法部法律援 助中心郭婕司法部研究室高航 编写人:赵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意杀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16 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

厕所的蹲坑时,发出了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 医生赶到后,小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2016 年7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佳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受援人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小佳的家长,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为小佳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小佳,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案例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中小企业应收账款 管理案例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 ——以**世界玩具厂为例 **世界玩具厂是一家运营情况相对稳定的企业,现根据在西安交通大学MBA所学财务会计知识,结合有关数据,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进行研究,以达到以管窥豹的效果。研究如下: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项目。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赊销方式的不断应用,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越来越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越来越重要。 一、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现状 (一)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析从表 1 可以看出,**世界玩具厂应收账款的数额在逐年增长,然而销售收入却有所降低,远远低于应收账款的年平均增长额,说明玩具厂销售收入的增长额是由于赊销形成的,导致企业产生了大量的应收账款。虽然**世界玩具厂在公告中说明应收账款的大幅提高是由于在整体终端消费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加大了对优质加盟商的信用额度所致,销售收入的减少也证实公司的销售环境并不良好,对加盟商加大扶持力度在所难免,但是扶持要适可而止,大量的应收账款会影响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表1:**世界玩具厂应收账款与销售收入关系 (二)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比重大,流动资产周转率低 从表 2 可以看出,**世界玩具厂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在逐年递增,流动资产周转率也在逐年下降,反映出流动资产的利用效率较低,流动资产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公司营运资金的周转和正常经营,并且容易造成现金浪费,从而降低公司的经济效益。 表2:**世界玩具厂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比重与流动资产周转率 (三)应收账款账龄分析一方面,**世界玩具厂应收账款的总额在逐年增加,而且总额较大。另一方面,公司的应收账款有95%—98% 是在一年以内的,但是从年报上来看还是存在着大量的逾期应收账款,说明公司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 应收账款管理不善必然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往往出现在资金不足、没有偿付能力的客户单位中。一旦过期不能收回应收账款,就很有可能形成坏账。 (四)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数额分析 **世界玩具厂的应收账款数额从

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方案

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方案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山西焦煤的精神(山西焦煤安发[2013]547号),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以“讲身边的事,讲身边的人”为活动主题的煤矿安全事故“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活动,为开展好此项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进行煤矿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从根源上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思想和个人认识问题,用煤矿事故案例教育 。 》,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入吸取重大事故案例血的教训,对预防措施提出合理建议,用身边的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身边人使安全意识入心入脑使广大职工真正意识到事故的危害。 2、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安全宣传氛围,继续加大安全宣传力度。 1)在工业广场、文化长廊等人员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立事故警示教育展区组织广大职工观看。2)由宣传部负责继续在井口大屏播放《煤矿人员行为规范影像宣传片》。采取滚动方式进行《宣传片》播放,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时段进行连续播放,职工入井前必须观看《宣传片》,否则不得入井,将此项工作纳入准军事化管理标准考核内容。 3)充分利用广播、oa等形式进行安全小知识的宣传,同时对“三违”人员进行通报,立竿见影以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 3、6月19日至6月25日安监部牵头各部门参与开展为期一周的反违章、查隐患活动。所有员工都要结合实际和自身岗位深刻反思每一次事故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查找问题,真正做到“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要教育广大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让职工深刻体会到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从而自觉抵制违章作业,积极查找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预防潜在的隐患可能引发的各类事故发生。 4、6月20日在四层会议室组织观看山西省煤矿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警钟长鸣》,各部门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学习、讨论;并召开座谈会,通过座谈的形式发现身边的隐患,切实增强广大员工安全意识,努力预防事故发生。 5、继续在全公司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的活动,在全矿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的活动做到“三超前”思想超前、责任超前、工作超前。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 此次活动由安监部牵头组织开展,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煤矿安全事故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部门主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门人员参与此次活动。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利时机,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狠抓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继续深化“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活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舆论引导,营造氛围。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0年9月,被告人李艳勤和申二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刚的女儿申潇然(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申潇然2012年3月27日,申二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潇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潇然,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潇然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潇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潇然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潇然和申岩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潇然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潇然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潇然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案例分析 人物:李艳勤申潇然 法律关系:该案件的被告人李艳勤和被害人申潇然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其中一类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本案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为法定条件,双方便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产生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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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应收账款管理失败的案例 一、宏达公司的背景 宏达公司是成立于1988年的电器股份制企业,1994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宏达公司上市。该公司经营范围非常广,包括电视产品、空调产品、电子医疗产品、电力设备、机械产品、数码相机、通信及计算机产品等。但彩色电视机是宏达公司的拳头产品,长期在国内占据领先地位。 1997年前后,宏达公司通过大幅降价的策略,确保了在国内彩电市场的领头羊地位。以后几年中,随着竞争对手竞相降价,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为了让公司摆脱这种不利的局面,宏达公司迫切希望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美国市场,通过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发展,以减轻经营的风险。 二、应收账款危机的始末 应收账款危机的发生 自1996年以来,宏达公司的应收账款迅速增加,从1995年的1900万元增加到2003年的近50亿元,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从1995年的0.3%上升到2003年的23.3%。2004年,宏达公司计提坏账准备3.1亿美元,截至2005年第一季度,宏达公司的应收账款为27.75亿元,占资产总额的18.6%。 宏达公司不仅应收账款大幅度增加,而且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下降,从1999年的4.67%下降到2005年的一季度的1.09%,明显低于其他三家彩电业上市公司的同期应收账款周转率。 巨额应收账款大幅度减少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从1999年的30亿元急剧下降到2002年的-30亿元。截至2004年年底,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6亿元。 2004年12月底,宏达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计提大额坏账准备,该公司今年将面对重大亏损,击昏了投资者以及中国家电业。受专利费、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因素等影响,宏达公司的主要客户——美国进口商KR公司出现了较大亏损,全额支付公司欠款存在较大困难。KR是宏达公司的最大债务人,应收账款金额达到38.38亿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96.4%。据此,公司决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当时预计最大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3.1亿美元左右。 另外,截至2004年12月25日,宏达公司对南方证券委托国债投资余额为1.828亿元,由于南方证券目前资不抵债,根据谨慎性原则,拟对委托国债投资余额计提全额减值准备。宏达公司2003年的净利润为2.6亿元人民币,以此为标准,宏达公司至少需要为此笔债务背上10年的包袱。上市10年的首次亏损,留下债务10年难尝。短短数日之内,宏达公司的股价跌幅近30%,总市值损失30多亿元。2004年上半年,宏达公司的净利润只有6000多万元。 由此可以看到,导致宏达公司巨额亏损的罪魁祸首是美国的经销商——KR公司。美国KR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由美国三联公司、香港大洋公司和原镇江江奎公司成立的合资企业,JL为公司董事长。从2001年7月开始,宏达公司将其彩电源源不断地发往KR公司。然而产品是出去了,货款却没收到。KR公司当家

学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学习心得

学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学习心得 我于2006年10月24日至10月29日,在我市联社组织学习扎实开展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活动以来,我参加学习了一次联社中心学习组《关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学习和禄市信用社组织专项学习《关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学习。主要学习了川 信联委发[2006]91号《关于在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扎实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华信联发[2006]118《关于在全市信用社范围扎实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四个典型案例、相关文件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各种制 度和规章等内容。通过案例学习,让我熟知了《南充市原城郊信用社会计支某侵 占资金案件》、《遂宁市射洪县紫云信用社何家桥分社董某等三人侵占资金案件》、《宜宾市高县庆符信用社罗某侵占资金案件》、《成都市郫县高新信用社高某挪用、侵占资金案件》其四个案例案发过程,暴露出的问题,对农村信用社造成的巨大 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警示我们信合员工不能踏“红线”,不能侵占、挪用集体资金,震慑了国家的法律威严———违法必究。通过本次集体学习省联社出台的各项新规章制度,让我重温了《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内控约束制度》、《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尽职管理办法》等操作性识务知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让我熟练掌握了操作流程,使我们信合员工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每笔业务,按合法合规方法处理每件事宜,懂得了省联社对违者必重罚,违者严处理的鲜明态度。 一、案例启示教育。 ———南充市原城郊信用社支某侵占资金案:支某为信用社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以高息揽储或承诺不扣利息所得税为诱饵,侵占储户资金12笔、125.45万元。所暴露的问题是:一、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执行不力。未坚持四双制度的“双人临柜”、未坚持会计制度中的印、押、证分管、未坚持帐表凭证换人复核、会计要素不齐全,这些原因都是导致该案的主要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二、事后监督履职 不到位。这告诉我们在各自职责上,必须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停于口中和 手上。认真对待事后监督工作,要仔细地做好。从这方面说明一个问题,没有认 真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客观上给犯罪人提供可乘之机。只有坚持制度,贯彻执行 制度,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 ———遂宁市射洪县紫云信用社何家桥分社董某等三人侵占资金案件:董某、龚某、章某三人身为信用社负责人,出纳员,会计员利用职务之便,在2000年2月 17日至2003年4月25日期间,采取自制凭证盗取客户存款15笔、803,848.15元,集体参与作案。所暴露的问题是:一、基本制度未贯彻执行,至使三人合伙作案未被发现。未坚持交叉复核制度、印章保管未按要求保管、经办员私章未妥善管理。这些问题所暴露出了,致使该得逞3年之久的直接案发原因。二、轮换班人员安 排不当,固定一组人员长期一班,因而该案潜伏期较长。三、储蓄事后监督员、主办会计监督不力。没有坚持内外核对,大户和对公账户没有按月对账。四、信用 社正、副主任执行基本制度检查监督不力。对存在的问题在检查中未发现和纠正,同时说明该社领导思想较差和业务不熟,放之任之。五、稽核工作不力。充分说 明该市稽核工作落实责任不到位,没有认真做事。总而言之,该案说明管理者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18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Word版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15-06-01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 型案例。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 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

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二)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

观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观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XX 观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XX 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切实将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三个贯穿于”方针落实到位。大力倡导“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坚持以廉促税,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提升服务质量,营造征纳和谐,全面树立干部良好形象。 人生无常,有时候我们以为不可能改变的事情也会突然改变。每个人都有贪念,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然后再用教育改变这一点。我们应该勇敢地承认自己的缺点,XX前天编辑整理了一篇参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这篇参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写得很好,大家可以收藏起来。 今天参加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这些曾为国家做出过贡献的同志沦为阶下囚,是因为他们没有时刻进行理想信念的修养,加强作风建设,导致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党性原则,宗旨观念淡薄,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占据头脑,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离,堕落为犯罪分子。活动结束后,我的内心久久难以平静,自身感触颇深,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下面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和观点。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通报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分析自己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时候,莫不是提到自己

放松了学习,思想上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离,才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可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对金钱和名利的诱惑,加强自身的学习,保持思想上的警醒是多么的重要。如今,在和平的幸福年代,时刻为教学服务应是我们牢记的宗旨,邓小平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八荣八耻”都应是我们学习和遵照执行的行为准则。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我将做到了认认真真的学,扎扎实实地学,使自己有强烈地责任感和紧迫感,首先确保思想上过关,并在工作中切实找到切入点,做到学以致用。 二、坚持防微杜渐,防范上过关。通过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贪污腐败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自由乃至性命,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想这些一定也是追悔莫及者的内心感受,然而真正品尝了其中的滋味,那后悔可就晚亦。所以,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自律的警示防线,是对每个人的考验。 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平时要加强廉洁自律的学习,增加廉政的意识,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关键时刻一定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一定要提高认识,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顺应形式的发展,强化保廉意识,做到廉洁自律,从而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找准自己的人生航标,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A公司应收账款案例分析

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A 公司应收账款案例分析 ◎文/林青应收账款是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而应向顾客收取的款项,作为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收账款管理直接影响企业营运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如何监控应收账款发生以及如何处理企业的不良债权等问题,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案例背景 (一)A 公司基本情况 A 公司90 年代末期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加之管理不到位,财务混乱,大量工程款收不回来,生产大幅度滑坡,陷入半停工状态,亏损严重,濒临破产边缘。2002 年末该公司拥有固定资产4000 万元,流动资金2000万元,职工600 余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60 人,股东人数占全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二,持股比例达到40%。2003 年实现收入2000 万元,利税120 万元。经过几年的努力,经营状况一路高攀,2008 年实现收入3000 万元,利税280 万元,公司收益大幅度提高,实现国家、集体、个人共赢。公司自改制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更新观念,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在资金筹集、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债权债务清算、成本计算、成本管理、税金缴纳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成效,但在应收账款方面仍然沿用过去传统管理方法,导致产生大量的呆账、坏账。 (二)A 公司应收账款的现状及形成原因 1. 应收账款的现状 根据调查,A 公司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 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 的水平。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造成逾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已成为阻碍经济运行的一大顽疾。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逾期应收账款总额一般不高于10%,而在我国,这一比率高达60% 以上。通过计算分析,应收账款账龄在1 个月以内占应收账款19%,账龄1 个月至1 年的占应收账款总额28%,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21%,账龄三年以上的占32%,应收账款逐年增加,占流动资金比重逐年增大,应收账款平均收账期逐年增加,由2003 年的60 天至2008 年160 天。 2. 应收账款的成因 造成A 公司出现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供大于求的卖方市场竞争压力所致;二是制度不健全;三是合同签订及履行存在不足;四是应收账款日常管理措施不力;五是商业信用问题。 (三)A 公司应收账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放松了对客户信用标准要求,盲目促销,直接造成了赊销收入比重大量增加,并导致坏账损失的大量增加。 2. 客户故意拖延付款期,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平均收款期延长。 3. 没有制定积极收账政策,以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导致因收账措拖不力而发生了大量坏账,使公司蒙受损失。 4. 双方业务人员频繁的变动,加上销售方不能及时与赊购方核对账目,增加了一些本不应发生的坏账损失。 5. 没有制定合理的收账政策,一方面不能有效的控制坏账损失的发生,另外一方面也会因此使收账成本非正常的增加。

自我剖析材料

自我剖析材料

自我剖析材料 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党的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扎实组织开展各项活动,走访基层一线听取意见,并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聚焦“四风”,查摆问题,发现了自身存在的很多问题和不足。对此,我也进行了深入反思,从中得到了深刻教育,在此向组织上作如实汇报。 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思想上能始终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管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增强全局观念,自觉维护政协党组的权威,对党组集体决定事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摆正位置,当好助手,做到到位不越位、献策不决策、补台不拆台。注重团结同志,坚持同志间丑话讲在当面,好话讲在背后,做到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努力营造同心同德、和衷共济的良好局面。工作中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对社会上出现的不良风气能坚决抵制,时刻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实际行动维护党的形象。 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 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的规定要求,努力转变

自己的作风,坚持深入一线调研,大力践行“一线工作法”,在强化服务意识上下功夫,带头执行领导干部联系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帮扶户的制度,深入开展“帮、联、驻”等活动,时刻将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不参加公款旅游活动等,办公用房面积已调整至规定标准内,个人住房都是自己积蓄购买的商品房。严格控制自己主持召开会议的数量和时间,出席会议时不说空话、套话,就事说事。严格管好家人和身边的同志,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四风”方面存在问题 1、形式主义方面 一是工作针对性不强。在工作中,设置的调研课题对工作的指导性不强,没有能够完全根据个人分工,围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有益帮助。特别是在当前我市实体经济经营困难、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金融环境日趋紧张的环境下,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在一些常规性工作上,有时候走走形式、过过程序,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开会时“身到心不到”,工作效果不明显。 二是下基层调研不多。由于自己在基层工作多年,自认为对基层情况熟悉,与群众感情很好,也怕给基层和企业添麻烦,下企业、下基层调研的次数没有以前多了,对宏观经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故意伤害案 张某、王某、朱某均为未成年人,李某为大竹县某修理厂漆工,由于业务不佳,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认为是相邻的某汽修厂漆工周某、罗某抢了自己的生意,由此心怀不满,就授意其徒弟张某找人教训周某、罗某。2006年7月11日下午,张某邀约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伺机作案。当晚8时许,周某、罗某骑摩托车回家,途径英雄模范加油站时,由事先埋伏在这里的张某指认后,王某、朱某等人手持钢管对周某、罗某殴打,致使周某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顶骨线形骨折;罗某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伤,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九级伤残),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李某因行业竞争而心怀不满与张某、王某、朱某等人共谋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九级伤残)、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且教唆张某、王某、朱某等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予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王某、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张某、王某、朱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了解三点:一是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共同犯罪;三是教唆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相关规定,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也就是《未成人保护法》中的司法保护。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要知道,什么事能为,什么事不能为。希望大家明辨是非,切莫以恶小而为之。 投毒案 未成年人黄某因偷拿别人的东西,被他的二叔文某打骂,遂产生杀死二叔的念头。2006年12月8日中午,黄某趁二叔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门进入二叔的家中,将农药“稻瘟灵”倒入水缸、茶杯里,欲毒死二叔。当晚其二叔在家煮面条吃时发现有异味,随后发现水缸、茶杯里都有农药味。文某一是立即向派出所报警,二是及时到村卫生站就诊治疗。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黄某为泄愤报复而将农药“稻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doc

关爱儿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图) https://www.360docs.net/doc/a1862121.html, 2011年05月27日11:25 重庆商报 商报图形徐侨唯制 儿童需要呵护和关爱,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昨天,市五中院公布了近一年多来,他们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据悉,2009年至今,市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1800余件。 案例1 案情:罗某、郑某于2002年非婚生下女儿,2003年,罗某与郑某分手后,郑某独立抚养女儿至今,罗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郑某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随其生活,并要求罗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荣昌县法院判决:女儿由郑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案例2 无人看护男童鱼塘溺亡 案情:2007年9月,胡某夫妻外出打工期间,两岁的儿子胡某某掉入邝某的鱼塘中溺亡。江津区法院判决:邝某赔偿丧葬费等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此案中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邝某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对鱼塘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胡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案例3 教师疏于管理孩子摔残

案情:2009年5月,4岁男童周某在渝中区某幼儿园上课时,因任课教师疏于管理,周某不慎从木凳摔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渝中区法院判决:由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幼儿园作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理应更加谨慎的履行其上述职责却未做到,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4 男童跳水摔成植物人 案情:2007年12月,5岁的唐某某在参加重庆一体校的跳水训练时,从7米高台跳水后摔得至今仍昏迷不醒。渝中区法院判决:由体校赔偿唐某某555100元。 法官点评:无足够安全措施的各类文体项目培训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唐某某训练的内容已远超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手册规定,体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长虹公司应收账款案例

长虹公司巨额应收账款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长虹始创于1958年,公司前身国营长虹机器厂是我国“一五”间的156项重点工程之一,是当时国内唯一的机载火控雷达生产基地。 历经多年的发展,长虹完成由单一的军品生产到军民结合的战略转变,成为集电视、空调、冰箱、IT、通讯、网络、数码、芯片、能源、商用电子、电子部品、生活家电等产业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综合型跨国企业集团,逐步成为全球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3C信息家电综合产品与服务提供商。2005年,长虹跨入世界品牌500强。2007年,长虹品牌价值达到583.25亿元。四川长虹,作为中国彩电业的老大,有过年净利润25.9亿元的辉煌,也创下了巨亏37亿元的股市纪录。 长虹的衰败始自1998年产品大量积压,与APEX家电进口公司的合作和巨额应收账款的产生。截至2004年12月,长虹应收APEX账款4.675亿美元,而根据长虹对APEX公司资产的估算,可能收回的资金只有1.5亿美元左右。 二、四川长虹应收账款的总体趋势 自1994年上市以来,1994至1997年是四川长虹的高速发展时期,产品销量和净利润迅速增长,品牌市场占有率连续数年排名全国第一。 1998年以后,我国彩电行业进入成熟期,家用电器消费市场日趋饱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彩电市场频繁爆发价格战,彩电行业利润率大幅度下降,四川长虹的利润率也随之下降。四川长虹的净利润从1997年的26.12亿元下降到2001年的8900万元。 与此同时,自1996年以来,四川长虹的应收账款迅速增加,应收账款从1995年的1900万元增长到2003年的近50亿元,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从1995年的0.3%上升到2003年的23.3%。2004年,四川长虹计提坏账准备3.1亿美元,截至2005年第一季度,四川长虹的应收账款为27.75亿元,占资产总额的18.6%。 三、分析长虹公司巨额应收账款产生的制度缺陷及其后果 (1)合同设计漏洞 长虹与APEX公司签订的合同非常简约,难以理清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潜在风险的分担。另外,长虹和APEX公司的交易,多为APEX以支票作为货款担保。如果APEX特意欺诈,使得这些支票无法兑付,长虹的损失就不可避免。 (2)企业盲目销售 长虹公司只注重销售,盲目的销售导致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增加。在与APEX 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没有深究其企业状况:在APEX公司表面辉煌下其企业却存在严重的经营问题,拖欠了国内多家DVD制造商千万美元。 (3)赊销对象的信用调查不足 在APEX公司“有前科”的情况下,长虹管理层还继续采用先发货后收款的方式对其进行销售,导致应收账款越积越多。虽然长虹彩电在大规模进入美国市场前,曾派公司高管前往美国,做过为时不短的市场考察和调研,但他们在考察结束后就把美国市场的销售业务全部交给了APEX公司。而其是否对APEX公司的

自我对照检查材料

自我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集团公司《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总体部署要求,我认真学习和领会了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切入点,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在活动过程要贯穿“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 在领导的关心下,在同事们的帮助下,我对照自己平时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做到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透、危害后果明、整改措施实。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达到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修正缺点、增强党性的目的。深深感到自己在学习、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警示自己,修正错误,鉴知未来,以利工作,我就本人的自我对照检查汇报如下: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作为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我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性原则,坚定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 对照自身情况,发现自己也存在在政治学习上投入的时间还

不够多,对政治理论的认识还不够深刻,认为只要自己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就足够了,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花的功夫不够。这对于深刻认识党的内涵及党的宗旨,深刻把握理论并将理论用于指导工作来说还不够。 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本人坚决拥护《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并以此严格要求自己,切实转变作风。对照有关要求,反复排查,认真思考,一是在工作中尽量克服形式主义,脚踏实地地工作,能够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上;二是坚持反对官僚主义,主动团结同志,和队员融在一起;三是保持艰苦奋斗,勤奋工作,以饱满的精神投入到工作中去,并且十分注意工作纪律。四是在生活上勤俭节约,能远离享乐主义思想,能抑制奢靡之风,自觉抵制不健康思想和价值观的影响。能够较好处理好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三公”经费支出等方面,本人都没有违规的现象和问题。自我认为总体上还做得比较好,但仍有进步的空间。 三、“四风”问题的自我对照 1、形式主义方面 一是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与工作关系密切的才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二是工作上需要完善方式方法。工作深度不够,习惯于把完成任务当成最终目标,没有把目标定的再高一些,没有把措施定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作为未成年人,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案例】关于网络及游戏 第一个小案例:一个15岁山西少年在网上下过这样的帖子:“她让我没有一点上网自由,我恨她,请帮我除掉她,愿意者请与我联系,重金酬谢。”这是一则雇凶杀母的帖子,仅仅是因为每次上网都受到母亲的阻止。可悲的是,几天后山西省一名同样沉迷网游的初中生,竟然真的为了这200元“酬金”成为凶手,他们竟联手将这位母亲砍死。 第二则小案例:远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的胡某,年仅16岁,在网吧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的玩家“捅”倒。而坐在一旁的同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了几句。在网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同龄少年的胸口,导致他当场死亡,而胡某则又坐回电脑前,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人了?会不会坐牢?” 还有一则案例,郑州少年15岁的小威,父母离异,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爷爷奶奶又管不了,小威辍学在家无聊迷上了到电子游厅玩电子游戏,几乎疯狂。2006年10月3日,在“作战”过程中,游戏对家将小威在游戏中“杀死”。一怒之下,小威在游戏厅内将其游戏对家活活打死。 据检察院调查,大部分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诱因、作案的勇气甚至作案方式都来源于游戏。一些网络暴力游戏从2D升级为3D,动画效果极其逼真,游戏人物杀人或被杀时,血光四溅。这样长期的、无数次的“杀人”训练使玩家变得情感丧失,对生命麻木,血腥而直观的画面加上充满挑逗性的文字,极大地刺激了他们的模仿欲,使他们由“网上搏杀”到“仿效杀人”,由网络游戏高手演变成为现实中的凶犯。 某检察院检察长说:“我以前就想不明白,这些未成年的孩子,怎么能对同龄人下那么狠的毒手!了解了网络游戏,我才明白,他以为人被杀死之后,可以像游戏里的人物一样,在下一局中死而复生,继续厮杀!可生命哪里有下一局啊!” 【案例】相关法律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对类似案件做了哪些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上面说的三个案例,三个少年都不满18周岁,所以,法庭也没有公开审理这些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应收账款管理案例

应收账款管理案例 案例三应收账款管理案例 一、教学目的 通过国际货运天津飞力代理有限公司运费的管理案例分析,深入理解应收账款的意义, 熟悉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掌握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的内容融和决策原理。 二、案例资料 国际货运天津飞力代理有限公司运费的管理 天津飞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在天津口岸建立的以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为主业的国有大型专业化公司,是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批准的国家级货运代理企业。公司实力雄厚,经营业绩优秀。截止到2001年底,公司拥有资产73 182万元,场站和库房面积36万平方米,各类集卡运输车200余部,其中进口车型白余部,总运力达5 937吨。2001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8 920万元,比上一年增长11%,营业利润1 102万元,比上一年增长61 %,两项指标连续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 企业的生命在于不断的发展,公司的资产得到很高效率的应用,成为企业赢利的根本保障。2001年度公司资产周转率为87%。公司经营的特点决定公司资产中很大部分是应收运费,因此,运费管理一直是公司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运费回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了加强运费管理工作,规范各业务步骤,确保做到从业务单证流转开始到财务收回运费等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层层都有保证运费回收的措施,堵住运费回收的漏洞,保证运费“核算正确,收取及时”,提高运费回收率。为此,公司特制定运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运费管理的原则 (1)揽货、运输都是为了收取运费,实现企业效益,只有收到运费才能有经济效益。为此,对没有把握收到运费的货坚决不承揽、不运输。(2)确立“谁揽货、谁经营,谁承担运费 收取的最终责任”的原则,确保运费收取责任落实到人。(3)认真贯彻“见款放单,见款放货” 的原则,同时建立客户信用等级制度,与有关单位合作,执行多种灵活、安全的收付制度, 达到既多揽货,乂安全收回运费的目的。(4)明确各职责分工,严格工作程序,建立揽货 (运 输)、审核、收费、催收、考核的工作流程,规范运费单证操作,统一运费资料统计口径,实行 运费回收目标管理,建立运费收取跟踪制度,将运费回收率与各部门、个人经济效益挂钩,定期 检查,分析运费回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达到及时地、完整地收取运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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