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暂行办法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暂行办法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暂行办法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代建项目建设需要,在代建招标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加强招标工作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采取从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代建局)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三条在我省具有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按照代理业绩、服务质量、业内信誉、专业水平等条件综合比选后,择优选出一定数量机构组成招标代理机构名录。该名录由建筑、信息、环保、水利等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组成。

第四条省代建局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由招标合同部会同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代建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进入省代建局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以及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5.近3年内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6.近3年内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第六条在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为:每一项目从名录中随机抽取3家单位,按抽取顺序排名分别为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和第三候选人,如第一候选人未正在承担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其它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且按相关规定不必回避该项目的招标,则第一候选人即确定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否则确定第二候选人为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此类推。如抽取的3家机构均不满足上述要求,则再重新抽取3家候选,直到产生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代建局办公会议研究,可以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招标代理机构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代建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4.尚未建立相应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专业工程。

第八条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由招标合同部会同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代建局局长审定。

第九条省代建局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在有效期限内如有退出,造成名录中机构数量不足的,应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准入条件和批准程序及时补入。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的机构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从名录中除名,同时今后两年内不再准入:

1.工作态度不积极,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招标工作的;

2.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并给省代建局带来不良影响的;

3.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人损害省代建局利益的;

4.工作中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5.因资质变更、取消已不能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

6.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降低资质的;

7.经随机抽取确定为招标代理机构后,无正当理由不愿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

8.不能满足省代建局工作要求的;

第十二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等具体工作由招标合同部负责实施,监察专员办公室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招标合同部负责解释。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 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近一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代建管理方案(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XXXX商业中心项目代建方案 XXXX商业中心项目是XXXX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包含XX华润商城与XX商务酒店,总建筑面积145600平方米,投资总额9.698亿元,是XX集团公司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2010年12月,XX集团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XXXX 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该项目具体运作,为了明确建设过程中XX集团公司与XX开发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代建方案。 一、委托代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评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筑施工图设计及各专项设计; (二)负责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审查)、

施工报建、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和概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 (四)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五)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预算,组织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负责向集团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九)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向集团公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集团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审核批准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

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2、审核批准项目的初步设计; 3、审定项目的概、预算书和工程决算报告; 4、审核批准项目的招投标方案; 5、审核项目的重要合同; 6、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资金筹措和拨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拨付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 7、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配合开发公司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8、对项目建设过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9、按合同约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10、参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评审、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二)开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代表集团公司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 围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 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上述具体分工从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1.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2.民一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3.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一) 4.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二) 5.民三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6.民四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附表一: 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代建合同范本

XXXXX工程 代建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XXXXX工程 业主:XXXX 代建单位:XXX 签约时间:

XXXXX工程 代建服务合同 业主:XXXX 代建单位:XXX XXXXX工程实行代建制。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由XXX中标,代建单位已从技术和法律上全面了解和理解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代建的权利义务,认为能够代表业主行使代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代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有关规定,以及投标承诺,对项目进行管理。在代建期限内代表业主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代建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充分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业主、代建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节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1.1 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指业主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即XXXXX工程。 1.1.2 “工程”:指业主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即XXXXX工程。 1.1.3 “业主”:。 1.1.4 “代建单位”:指接受业主委托,具体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主体,本合同指:“XXX”。 1.1.5 “第三方”:指除业主、代建单位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 1.1.6 “代建部”:指代建单位组建的实施代建业务的组织。 1.1.7 “项目负责人”:指经业主同意,由代建单位任命的代建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集团内部管理,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由项目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开发项目各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验收、移交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验收移交的组织 (一)集团成立工程验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主管领导任组长,项目公司、施 工技术管理中心、项目拓展中心、产品设计中心、营销管理中心、成本合约部、物业管理 公司、行政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二)验收移交工作列入集团节点计划考核,原则上在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移交后1 个月内,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单体工程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室外工程以达到 具备装修条件即水通、电通、道路通为准),无法按期组织实施的,项目公司需在当月内 书面报请验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涉及到工程量大或技术难度高的变 更部分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甩项。 第四条验收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一)图纸资料的验收(此项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处) 应予验收的图纸资料一般应包括: 1、全套工程竣工图纸(含小区规划图); 2、机 电设备使用说明书; 3、电梯使用许可证;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涉及物业管理过程的项目); 5、供水、供电的指标批文; 6、供气系统验收证明; 7、消防系统验收证明; 8、其他资料。(二)维保资料 1、工 程保修协议;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施工单位联系方式; 4、其他资料。 项目公司组织验收原则上提前五天发出验收通知单到相关部门,较小的项目经与物业 公司沟通后可提前三天通知,发出验收通知的同时一并将所拟验收的项目的相关资料提供 给接收部门。除发现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延期移交以外,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组织 实施移交。 第五条验收移交的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015年5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 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最新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 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

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第十一条申请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施工合同》副本原件;4. 施工单位的请款文件原件;5.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申请预付款无需提供);6.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7.施工图、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二条申请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和支付设备采购款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采购合同》副本原件;4.设备采购入库单;5.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6.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申请基本预备费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完整的申请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各种资料。 第四章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代建单位请款资料。收到代建单位的请款资料后,随即启动项目建设资金审查程序,首先对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转送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则退代建单位限期重新报送。第五章审查原则

工程移交生产管理制度(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移交生产管理制度(最新版)

工程移交生产管理制度(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为做好光伏电站工程移交生产工作,提高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管理整体移交水平,结合光伏电站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GB2297-1989太阳光伏能源系统名词术语 2.2GD001-2011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3GD002-2011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4GD003-2011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5NB/T32001-2012光伏发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2.6NB/T32012-2013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实时监测技术规范 2.7GB50797-2012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项目管理)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 代 建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审核: 日期:

项目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项目前期管理 一、工作范围和职责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项目管理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拟定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周边各单位沟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收集。项目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督和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项目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和已经批准的项目文件,了解项目使用要求和投资目标。 2、组织进行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项目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设计院完成本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设计院完成项目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督。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

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馈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 5、项目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 第二章: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 一、合同采购招标 项目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项目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项目经理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认。 1、监理招标 (1)招标阶段管理: a. 根据项目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 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项目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

软件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草稿)

信息中心软件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2013年3月 天津市市政公路信息中心2013年3月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信息中心软件项目移交过程规范,并能保证后续软运维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项目移交对象为信息中心承接的信息化项目及局内其他单位或部门委托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移交或委托分简单登记托管移交、技术内部运维移交和技术加业务运维服务移交三种方式。 简单登记托管,只负责所托管系统的登记、及简单维护协助(维护工作由移交方为主完成,网络资源部只提供维护协助和数据库等资源);技术内部运维移交,需要移交方完整移交技术资料并对网络资源部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然后由网络资源部负责内部技术维护;技术加业务运维服务,属于项目全面移交,由网络资源部全面负责内外部运维和服务工作。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网络资源部负责软件项目移交过程组织、把关、监督工作。第五条,网络资源部负责所移交软件项目资料的接收与保管工作。 第六条,网络资源部负责接受运维技术的掌握和运维工作。 第七条,网络资源部负责软件项目业务推广及培训转移接受工作。三、移交要求 第八条,由网络资源部和移交方共同制订移交计划,并作为移交实施的依据。 第九条,移交方必须提供齐全的软件项目资料,包括系统使用手册、

系统部署与维护手册、软件开发方的联系方式、项目合同(可以是复印件)、项目建设方案、数据库说明书、其他补充约定等。资料不全者,网络资源部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移交方必须对网络资源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运维技术培训,经过移交双方签字认可,该方面的移交才结束。 第十一条,对需要进行业务推广和培训的项目,移交方必须事先对网络资源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双方签字认可,该方面的移交才结束。 第十二条,对于项目移交方,在移交期间承担主要的项目运行、推广等责任,直至移交正式结束,责任转移到网络资源部。 第十三条,在移交期间,发生应急事件,移交方负责人要同步到现场,协助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在移交结束后的一年内移交方负责人需要承担业务指导和咨询责任。 第十五条,委托项目,需要签订正式的项目委托运维协议。 第十六条,凡是涉及在建项目中遗留的问题,由移交方向网络资源部做书面说明,并做有关问题解决的协助。(主要涉及项目未正常验收、功能未解决、资金拨付未完成等问题) 第十七条,移交方或委托方必须全面移交跟运维相关的所有事项,不得隐瞒或遗漏,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移交流程 第十八条,在建项目移交流程: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 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 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 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 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 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 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 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 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 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 “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最新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资料

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视频及信息安全项目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视频及信息安全项目管理的售前、售后及维护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移交前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没有全部竣工验收的工程,原则上不能同业主进行移交。本办法的工程项目移交主要包括: 1、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同业主之间的移交; 2、售中实施完毕后同售后维护之间的移交; 3、售前、售后主要管理和技术的负责人员离职时同部门交接人员的移交。 本办法对以上三种情况的项目移交过程进行规范和定义。 第二章移交准备 第五条.移交前的文档准备,文档资料准备应包括以下五部分资料: 一是工程过程的指导性文件:如技术交底、招投标文档、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项目实际进度执行情况、系统日常操作与维护手册等。 二是施工过程的记录性文件:如各种验收记录、测量记录、施工日记等。

三是施工过程的质量保证性文件(若有):如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复试报告等。 四是对产品的评定结论性文件(若有):如分项、分部质量评定。 五是与用户、监理、供应商沟通、协调的全部记录,特别是当前重点工作内容、遗留问题记录等。 第六条.对于交接人比较难上手的项目(例如子系统较多、施工工艺复杂、存在维护隐忧等的),除了需要进行培训准备,准备该工程案例的培训教程,对交接人进行培训以外,还必需带交接人前往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项目交接。 第三章移交内容 第七条.工程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实物及第五条所要求的全部内容(若有)。 2、与工程项目实物配套的相关附件、备用件及资料。 3、经过上级领导审批的《工程移交清单》内容。 4、离职移交时,则需要在《工程移交清单》表内,交接人签署同意移交的意见反馈,项目移交才算正式移交完毕。 5、竣工工程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由交接人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向业务管理中心归档移交。 第四章移交程序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 理办法》(试行); 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第四条投资业主的责任: (一)确定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 (二)组织代建项目方案和初设的报批; (三)协调解决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迁改项目等事项进行审批;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六)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工作,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查; (七)协调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五条代建单位的责任: (一)受投资业主委托,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功能需求,开展可行性研究; (二)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涉及规划、环保、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三)编制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组织项目的招标和建设过程的全面管理与协调; (五)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六)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决)算工作和代建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并依法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对项目建设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七)完成投资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代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档案资料移交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部成果资料管理办法 一、资料存档内容 1、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项目 纸质版资料包括:委托方对编制工作的要求文件、设计答疑文件、委托方就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召开的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中盖章页、签字页、纸版询价单、委托单位评价表。 电子版资料包括:电子版成果文件(含加盖公章的封面扫描件)、工程造价指标、材料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各类电子邮件。 2、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 纸质版资料包括:过程中出具的工作审核意见、各单位之间往来函件、工作月报、其他单位合同复印件、造价专题会议纪要、结算审核报告、委托单位评价表。 电子版资料包括:电子版成果文件、各类会议纪要(参加委托方的会议时自行草拟)、图纸、变更洽商、工程造价指标、材料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包括:暂估材料、设备的认价信息)、各类电子文件。 3、结算审核 纸质版资料包括:委托任务书(若有)、施工合同复印件、送审结算复印件(签字及盖章页)、结算审核报告(签字及盖章页)、往来函件、委托单位评价表。

电子版资料包括:电子版成果文件(含加盖各单位公章的定案表扫描件或结算审核报告盖章后的扫描件)、工程造价指标、材料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包括:暂估材料、设备的认价信息)、图纸、各类函件(包括电子邮件)。 4、投资北京初设概算评审、竣工决算审核 纸质版资料包括:投资北京下发的造价资咨询任务通知、单位之间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初设概算评审报告(签字及盖章页)、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签字及盖章页)、委托单位评价表。 电子版资料包括:电子版成果文件(注:决算审核项目含加盖各单位公章的定案表扫描件)、审核汇报ppt、工程造价指标、材料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往来函件、图纸。 5、监理项目造价控制 纸质版资料包括:变更洽商审核资料、进度款批复资料(若有)、暂估价审核资料、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及审核资料,施工单位上报资料。 电子版资料包括:变更洽商费用、竣工结算审核出具的电子版审核意见及审核资料,施工单位上报资料。 6、项目管理造价控制 纸质版资料:概算审核资料、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审核资料、变更洽商审核资料、暂估价审核资料、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及审核资料,施工单位上报资料。 电子版资料包括:出具的造价审核意见及以上相关的审核资料。 二、成果资料移交程序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看,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显然,就代建费构成看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人月费单价、固定费率等方式,目前各地代建管理费计价方式和

取费标准存在差异,但大多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代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合理利润等,不应简单等同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代建管理费从性质上说属于咨询服务收费,但无论是与监理费相比,还是与设计费相比,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由于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而且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代建费取费下限,导致了竞争上的无序,损伤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确定代建管理费合理标准须考虑的要素 1、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影响条件、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征地拆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代建费取费标准。技术复杂、影响因素多、实施周期长、管理难度大、风险高的代建项目,代建费费率应高一些。对于投资规模小的工程,代建费费率应适当提高以保证按总投资概算计取的代建费不会过低。比如《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2、项目代建工作内容。区分不同委托代建阶段如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确定相应代建费取费标准。《北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粤府[200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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