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

2.当事人的属人法:(1)本国法;(2)住所地法。

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时的做法。

3.混合制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民事登记方式

2.宗教方式

(三)领事婚姻

1.领事婚姻的概念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2.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

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举行的结婚。

3.各国对领事婚姻的做法

(四)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政部1983年《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的规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有两个,一是英美法系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二是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1970年《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的海牙公约》规定有条件的由原告、被告的习惯居所所在国管辖。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1.法院地法

2.属人法

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三)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我国法院的管辖权。

1)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诉讼,法院认定一方在中国有住所的,行使管辖权。

2)华侨———国外结婚并定居,但定居国规定由国籍国法院管辖。———受理。

3)华侨———国内结婚,国外定居,定居国规定由登记地法院管辖。———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在国内起诉——管辖;一方在国外起诉,另一方在中国起诉——管辖。

5)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提起离婚,中国法院管辖。如果外国人在外国起诉,中国人在中国起诉,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所产生的特定男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和本国法。

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

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个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属人法原则。

四、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亲子关系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且可分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婚生子女

1.婚生子女的含义

婚生子女是指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

2.关于子女婚生与否的准据法

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父母属人法

(2)子女属人法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1.准正的方式

(1)父母事后婚姻;(2)认领;(3)国家行为。

2.准正的准据法

(1)事后婚姻准正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住所地法;第二,本国法;第三,父母属人法;第四,子女属人法;第五,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2)认领的准据法。认领的形式要件在各国有些差别,但一般适用认领行为发生地法。认领的实质要件准据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父母属人法;第二,子女属人法;第三,适用父或母或子女的属人法。

(3)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一般主要是依据父母住所地法或本国法,或是依据准正国家的法律。

(三)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主要适用父母属人法和子女属人法。

五、收养的法律适用

1.收养的含义

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它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

2.收养管辖权的法律适用

关于收养的管辖权一般是以住所或国籍为依据。

3.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都主张适用成立地法。

4.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1)适用法院地法;

(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3)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

(4)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5.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收养法》的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的规定。

六、监护的法律适用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在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2.监护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监护案件,各国一般以住所地、居所地或国籍为依据行使管辖权。

3.监护的法律适用

监护制度是为保护受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各国立法大都以被监护人的属人法作为有关监护问题的准据法,如意大利、日本,但也有适用法院地法的,如英国。

4.我国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七、扶养的法律适用

1.扶养的概念

扶养是指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对于无能力生活的应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可分为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和其他亲属间的扶养。

2.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于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分别对三种扶养关系作了规定,但大多数国家对扶养作了笼统的规定:有的规定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有的规定适用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而1973年《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充分体现了保护扶养权利人的趋势,它规定,扶养义务由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地法决定,如果根据该法,扶养权利人不能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共同本国法;如果无共同本国法或依共同本国法也不能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依受理机关的国内法。

3.我国《民当通则》的规定

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包括: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结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二、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婚姻家庭社会学期末试题汇编

一.名词解释 1.家庭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核心家庭是指夫妻和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夫妇中有一人死亡,但有未婚子女的家庭也应该归为此类。 3.家庭网一般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所组成的社会网络.是以家长为内 容主线,以家长、家庭为服务对象,以育儿、家庭消费、家长社区为服务主导,全面涵盖家长、家庭生活需求的方方面面 4.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它是由夫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家庭关系。从法律上讲,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血亲和姻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具体分为(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冷暴力一般是指当夫妻之间或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武力方 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侮辱等,如不理睬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夫妻间停止或者敷衍性生活、不做或者尽量少做家务,或者冷嘲热讽、侮辱对方人格等,从精神上伤害虐待对方。 7.“普纳路亚”家庭人类家庭的第二种形式。由美国人类学家L H 摩尔根命名, 并把它作为群婚家庭的典型。普那路亚(punalua)是夏威夷语,意为“亲密的伙伴”。这个名称是从最早发现实行这种家庭形式的夏威夷群岛的土著人那里来的,由共妻的一群丈夫互称"普那路亚";共夫的一群妻子也互称“普那路亚”。这种 家庭制度是群婚发展的最典型的阶段。原始社会发展到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族群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合作和社会联系,于是便产生了各族群之间的通婚。同时,在人类本身的生产方面,经过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和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族外通婚对后代体质发育有益,并形成了同母所生子女间不应发生性交关系的观念,于是在家庭内部开始排除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实行两个族群之间的通婚,这就是普那路亚家庭形式。 8.家庭生命周期指家庭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自然结束的运动过程。一般把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六个阶段。形成期(从结婚到第一个孩子出生)扩展期(从第一个孩子出生到最后一个孩子出生)稳定期(从最后一个孩子出生到第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收缩期(从第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到最后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空巢期(从最后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到配偶一方死亡)解体期(从配偶一方死亡到配偶另一方死亡)。家庭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和任务。杜瓦儿将家庭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二○○一年四月修正后,相关司法解释并相继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离婚家庭纠纷案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两条在法律上具体明确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同时也指明了离婚问题的解决途径:一是夫妻双方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二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无论采取那一种解决离婚问题的途径,最终是以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律文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来确定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在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形成之前,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必须查明子女和财产问题并处理解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对子女和财产依双方已达成的协议所作出处理即可登记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尽管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前提,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或者不离婚,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按照男女双方达成对子女和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这只是离婚诉讼程序中必要环节。但是就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同时离婚诉讼属复合之诉,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为从诉应一并作出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结合笔者多年代理处理离婚案件的实践体会,以及如何对夫妻财产制度、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离婚中的过错赔偿等方面,在法律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 从我院2009-2011年以来统计数据来看,婚姻纠纷成为基层法院触及最多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探索、掌握离婚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笔者日前对我院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试图通过分析,探究更好的解决方法。 一、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问题及应对机制 在统计中发现,近年来离婚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居多。2009年至2011年我院三年民事审判庭收案数据显示,离婚案件中女性起诉男性离婚占多数。女方要求离婚的居多,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加之现代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得女性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从而出现了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的状况。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形考网考形成性考核-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

成绩: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 专业: 学号: 姓名:

第一次作业——案例分析 法制日报文章————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获得赔偿 本报武汉7月4日电记者胡新桥通讯员樊斯坦万丁陈因嫌丈夫对自己缺乏关心和照顾,程某自行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程某与丈夫离婚,但须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 程某与曹某婚后分别外出打工,聚少离多。为增进夫妻感情,二人决定要孩子并一起返回老家。2005年初,妻子程某怀孕。随后,曹某仍然外出打工。由于缺少丈夫在身边呵护,程某备感冷落。7月初,程某擅自外出做了引产手术。今年元月,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曹某同意离婚,但提出程某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为,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程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此案报道后引起了争议,各方观点不同,有认为应该保护男方生育权的,也有观点认为生育涉及妇女的身体、身心健康,应有女方决定是否生育。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结合我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认识,写出书面分析。 第二次作业——综合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1、下面关于亚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〇 ①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②没有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③在两性关系上没有排除姐妹和兄弟 ④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 2、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调整手段主要是…………….〇 ①民事的法律手段②刑事的法律手段 ③行政的法律手段④人民调解 3、下面关于结婚登记管理机关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〇 ①婚姻登记机关是街道办事处②婚姻登记机关是县人民政府 ③确定登记机关的地域管辖时,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 ④确定登记机关的地域管辖时,应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依据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因此,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有重婚行为的一方,作为第三者,其实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 一、2018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二、重婚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1)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

(2)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 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犯重婚罪判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在明知道对方已经结婚,还仍旧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三者,就会被认定构成重婚罪。那么之后就会按照《刑法》中的量刑规定,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不过,要是第三者对对方已有婚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答案汇编

学习-----好资料 《婚姻家庭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A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 因受胁迫而结婚) A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B 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 A 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是 (A 宗亲) A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D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 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D 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 A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姑姑的女儿是( C 四亲等)。 A 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李某和他姑姑的孙子是( B 三亲等)。 A 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 个时间为( B 二年) D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B 民政机关) F “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的规定,出自 (A1791年法国宪法) F 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是指收养( A 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G 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B 未满三十周岁) N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B 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 J 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 P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R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 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 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X 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 W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种表述? (D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 Y 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 (B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Y1950年《婚姻法》对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的规定是 (D 同胞兄弟姊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旁系 Z 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 Z 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D 人民法院)。 Z 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 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 的自治区是(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多项选择题。 A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 —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 —方或双方由知 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或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C.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 D.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 收入ABCD ) B 办理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 户口本B 、身份证 C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的声明ABC 。 G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 D.弟、 妹有负担能力BCD ) H 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有(A 、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C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D 、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ACD 。 H 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 D.离婚BCD ) H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C 知识产权的收益D 、 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ABCD 。 X 兄姐扶养弟妹需要具备的条件是(B 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C 扶养人有负担能力 D 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 Y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 X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X 小赵和他的姐姐的丈夫是(B 旁系姻亲)。 Z 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 Z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B 不予受理) (B 养父母与养子女) (D 聘娶婚) (C C.1950 年 5 月 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作业一

题目1 正确 婚姻家庭的属性为(A) A、既有自然属性也由社会属性正确 B、既无自然属性也无社会属性 C、只有社会属性 D、只有自然属性 题目2 正确 下面关于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A) A、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正确 B、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C、只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D、不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题目3 正确 “一夫一妻制”产生基础是(D) A、个人条件 B、自然条件 C、社会条件 D、经济条件正确 题目4 正确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C) A、只包括家庭关系 B、只包括婚姻关系 C、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正确 D、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题目5 正确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是(A) A、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正确 B、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C、艾滋病 D、性病

题目6 正确 甲男的祖父与乙女的祖母是同胞兄妹,现甲男和乙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应该(A) A、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准予登记正确 B、姻亲关系,准予登记 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D、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题目7 正确 下面哪种行为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D) A、介绍对象 B、收取聘礼 C、订立婚约 D、包办婚姻正确 题目8 正确 “婚姻自由”是哪个历史阶段的产物(C) A、新民主主义革命 B、社会主义革命 C、资产阶级革命正确 D、封建社会 题目9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是(D) A、禁止再婚 B、禁止同时和多人谈恋爱 C、禁止与他人同居 D、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正确 题目10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专指男女在哪个领域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D) A、政治领域 B、社会领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6日粤高法发[2006]3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1、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结婚证违反结婚登记的程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4、离婚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但不应对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门补办手续。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坚持不申请宣告,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当事人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婚姻法对冷暴力怎么办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法对冷暴力怎么办的规定内容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 知识】 (一)漠不关心。(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一、冷暴力的具体表现 婚姻法冷暴力就是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通过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具体表现如下: (一)漠不关心。 (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 (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 (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此之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当中,该《解释》当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将我们常说的“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这是截至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规定,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要么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要么没有明确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这一专门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其实有的时候在婚姻中遇到的冷暴力比直接殴打或者谩骂还要 严重。那么婚姻中面对冷暴力怎么办。暴力是被禁止的。所以当我们遇到冷暴力的时候,首先我们一定要冷静下来,现在不要着急着去辩解或者找谁的对错,等大家都冷静的时候再进行讨论。相信每个人都不是那么无理取闹的,只要在一个人情绪最激动的时候才可能做出过激的事情。当然,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解决,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的规定,我们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结束两个人的婚姻。 ————————————————————— 摘要:(一)漠不关心。(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汇总1

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汇总1 结婚时间短离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您好我新婚两个月已领证已怀孕两个多月了现在因与丈夫性格不和无法生活想起诉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并要求我生下孩子后离婚彩礼一共10万还威胁我如果不返还就要我家怎样怎样还要发传单给别人看还要说起诉我欺诈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答: 领了结婚证了,彩礼原则上不返还的,但是如果给付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适当返还,这种情况不构成诈骗,男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两人没有结婚但是有孩子了请问孩子的户口上 两人没有结婚但是有孩子了请问孩子的户口上在他爸爸的户口上,是不是等于孩子的监护权也是他爸爸,,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回答: 不是的。父母都有监护权。 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 婚前,老婆家里给了2万买车,现在闹离婚,这钱可以退不?另外如果退,男方可不可以也提要求:戒子7000(我要求退还)、婚纱照5000.(婚纱照钱,我要求一人承担一半可以不?)、彩礼钱等其他的费用我就不算了 回答: 你好,如果你们已经将那2万元卖了车,就要看车时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对车进行分割就好,至于戒指,如果已经给了对方,就协商处理吧,个人认为毕竟夫妻一场,无需算的那么干净。若还有疑问或者是需要帮助,欢迎你来电咨询或者预约时间当面咨询。 结婚后我两基本没沟通,我可以提出离婚吗? 我和他结婚没多久就吵架了,自那以后,我大部分时间都待在娘家,只是节日才回家住几天,在家里下了班回家后,他都不和我说话的,只顾上网玩游戏到晚上十一二点,一直到现在女儿出生还是这样,叫他带孩子说吵着他啦,上网就罢了。我在娘家时,他从来没联系过我。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以什么理由提出离婚? 回答: 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作业一

题目1 正确婚姻家庭的属性为( A) A、既有自然属性也由社会属性正确 B、既无自然属性也无社会属性 C只有社会属性 D只有自然属性 题目2 正确 下面关于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A) A、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正确 B、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C只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D、不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题目3 正确 “一夫一妻制”产生基础是(D) A、个人条件 B、自然条件 C社会条件 D经济条件正确 题目4 正确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C) A、只包括家庭关系 B、只包括婚姻关系 C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正确D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题目5 正确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是(A) A、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正确 B、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C艾滋病 D性病

A 、 新民主主义革命 B 、 社会主义革命 C 资产阶级革命正确 D 封建社会 题目 9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是 (D ) A 、 禁止再婚 B 、 禁止同时和多人谈恋爱 C 禁止与他人同居 D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正确 题目 10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专指男女在哪个领域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A 、 政治领域 B 、 社会领域 题目 6 正确 甲男的祖父与乙女的祖母是同胞兄妹, (A ) A 、 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准予登记 B 、 姻亲关系,准予登记 C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D 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题目 7 正确 下面哪种行为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A 、 介绍对象 B 、 收取聘礼 C 订立婚约 D 、包办婚姻正确 题目 8 正确 “婚姻自由"是哪个历史阶段的产物 现甲男和乙女申请结婚登记, 正确 (D ) (C ) 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应该 (D)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篇一: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的总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集中、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9个条文,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做了若干具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这

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⑥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婚姻家庭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家好!我是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钟佩娟律师。为践行广东省今年实行一村居

一法律顾问,送法下村居的服务活动。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并一起探讨一些与婚姻家庭法律相关的知识。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的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

1.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B ??) 选择一项: a.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b.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2. 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当由(?? A ?)的婚姻登记机关管理 选择一项: a. 县级以上? b. 民政部指定 c. 省级以上 d.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3.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C ?) 选择一项: a. 统一财产制 b. 联合财产制 c. 婚后所得共同制? 4. 表叔与表侄女要求结婚的,( B ?) 选择一项: a. 应当准许 b. 既不应禁止,也不应提倡 c. 应当禁止? 5. 对于涉及现役军人的婚约(? B ?)

选择一项: a. 应当予以保护 b. 原则上不予保护? c. 一律不予保护 6.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A ?) 选择一项: a. 扩大了调整范围? b. 缩小了调整范围 c. 完全相同 7. ?某地25岁的青工王军与24岁的女工刘虹是姨表兄妹,感情很好。1980年12月30日,他们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 A ??) 选择一项: a.?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b.?符合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应准予登记 c.?不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8. 我国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 D ?) 选择一项: a. 结婚自由和订婚自由 b.?离婚自由和同居自由 c. 恋爱自由和解除婚约自由? d.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9. 吴女与丈夫刘某依法判决离婚,根据离婚判决书,2周岁的儿子刘甲由吴女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离婚1年之后,吴女带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意见大全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意见大全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演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在经济与社会改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压力,特别是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婚前人身与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关系、亲子关系、抚养关系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随着新型法律关系的出现,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这使得同一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同一法庭审理类似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 为妥善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答,供参考。 一、程序问题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4、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对于无效婚姻判决能否申请再审?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如何处理?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3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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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三次任务 1.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B)?选择一项: a.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b.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2. 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当由( A )的婚姻登记机关管理?选择一项: a. 县级以上 b. 民政部指定 c. 省级以上 d.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3.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C ) 选择一项: a. 统一财产制 b. 联合财产制 c. 婚后所得共同制 4. 表叔与表侄女要求结婚的,( B ) 选择一项: a. 应当准许 b. 既不应禁止,也不应提倡 c. 应当禁止 5.对于涉及现役军人的婚约(B)

选择一项: a. 应当予以保护 b.原则上不予保护 c. 一律不予保护 6.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A )?选择一项: a. 扩大了调整范围 b. 缩小了调整范围 c.完全相同 7. 某地25岁的青工王军与24岁的女工刘虹是姨表兄妹,感情很好。1980年12月30日,他们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 A )?选择一项: a. 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b. 符合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应准予登记 c. 不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8. 我国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 D ) 选择一项: a. 结婚自由和订婚自由 b. 离婚自由和同居自由 c. 恋爱自由和解除婚约自由 d.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9. 吴女与丈夫刘某依法判决离婚,根据离婚判决书,2周岁的儿子刘甲由吴女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离婚1年之后,吴女带着儿子刘甲与王男再婚。王男是张某李某夫妇的养子,养父去世得早,便一直与养母相依为命。由于王男努力发奋,不仅完成了大学学业,在大学毕业几年后还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 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 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 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 解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 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 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 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 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 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 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当探望给子女的身心会造成损害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根据司法实践,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 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当然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根据上海高院的本意见,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能单独以起诉的方式来确定,只需在执行阶段性由执行庭的法院裁定。所以据此,实际的操作只能是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时,可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制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再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执行庭法官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后由执行庭的法官来裁定确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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