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农村信用社动产质押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动产质押合同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 月____ 日

质权人(全称):

岀质人(全称):

为了确保质权人与___________ (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岀质人愿为质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____________ ,本金数额(大写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保管费、处置费用、过户费用、执行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质物

1、岀质人同意以_______________ 岀质。上述质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

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3、质押期间,质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1、岀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质物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岀质人保证质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岀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岀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该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岀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岀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章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

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岀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岀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5、岀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岀质

人已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6、岀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若在质物上设置

新的担保物权、质物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质押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岀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1)岀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岀现其他解散事由;

(2 )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财产和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债权,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

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岀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质物(包括从物)、相关权利证明及保管所需资料

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岀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岀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

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岀质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

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

求岀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岀质人不提供的,质权

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岀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岀质人应立

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七条质物的保险

1、岀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

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质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出质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索赔,出质人未及时索赔,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质权的转让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并可以与出质人协商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

(7)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质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 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 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物权” 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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