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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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2011年,全省条线上下医保、工伤部门按照年初全省医疗工伤保险工作会议部署,同心协力,克服金融危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影响,不断扩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努力提高三项保险待遇支付水平,提升三项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到10月底,职工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678.4万人、131102.6万人、946.4万人,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6%,全省三项保险工作继续处于全国第一方阵。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医疗、生育保险方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我处按照分工,一是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1】7号)文件的起草工作,牵头撰写了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部分。二是在会同编办、原人事、财政、卫生、民政、保监会等部门在省内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现进入会签程序。三是协助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参与了《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办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实施的实施意见》等6个配套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四是加强与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联系,起草了《关于泛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
(二)努力扩大医疗、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一是认真做好大学生属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配合教育厅以政府办的名义下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又配合省教育厅等部门下发了《暂行办法》,这些文件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保障方式、资金筹措等都予以明确。二是持之以恒的做好困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首先是会同省医保中心共同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联审,督促各地按照要求,做好当地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其次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2号)的要求,对全省各地依法破产企业及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进行调查,和各地政府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分配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三是对我省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上述三个单位超比例退休人员人数和缴纳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落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省级财政补助机制,解决了省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多年来不能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三是推动生育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南通、苏州等地区将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展到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三)不断提高医疗、生育保障待遇水平。一是年初以苏劳社医【2011】1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意见主要从扩大受益面和提高受益水平两个方面入手,采取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办法,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调整各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等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待遇水平。二是出台《基
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范围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扩大支付范围,将原不予支付的肝移植、肺移植等高额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可支付范围。将部分乙类目录范围的调整到甲类,提高支付比例。三是转发部关于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小病医疗费用负担。四是探索解决参保居民符合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问题,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四)阶段性降低医保缴费比例。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要求,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费率报批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统筹地区阶段性降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费率的申请条件、报批程序等要求。有45个统筹地区阶段性降低了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率,共为企业减轻负担14.8亿元。
二、工伤保险方面
(一)以实施“平安计划”二期为重点,全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开展“平安计划”二期,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参保。出台《关于实施“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劳社医【2011】3号),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落实责任部门,重点推进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督促各地出台建筑企业用工参保办法,重点增进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积极协调公安、城建、交通等部门,促进保安人员、环保工人、出租车司机等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作用,督促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发现的未参保单位依法参保,堵塞参保工作中的跑冒滴漏。
(二)科学调整定期待遇,合理提高工伤保障水平。一是建立和完善待遇调整机制。调整幅度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挂钩,保障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二是规定每年7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同步施行,待遇调整办法、幅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三是开展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分析评估工作。根据评估,适时进行待遇调整部署,完善工作机制。今年工伤保险基金同比增加待遇支出2.11亿元。同时,积极探索研究补充工伤保险,与省慈善总会、华泰保险公司联合开展赠送农民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提高农民工受到意外伤害后的待遇水平。
(三)积极探索推动市级统筹试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年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一是确定推动南京、南通、泰州、常州、盐城五市探索试点城市;二是提出市级统筹五个标准: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目前,南京市率先启动实施了市级统筹,泰州、常州已基本拟定了市级统筹方案,已报市政府待常务会讨论,南通、盐城市级统筹方案已完成基本测算,正在完善和协调之中。
(四)深入开展工伤康复试点,不断提升试点机构康复能力。一是南京、南通两市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覆盖范围,将试点城市康复范围由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扩大到所辖大市范围内所有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康复。二是借助社区医院加强康复指导,建立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方便工伤职工得到康复治疗。三是拓展康复项目,引进康复人才,添置专业康复设备,提高试点机构康复能力。11年已完成工伤康复532人次,大部分康复职工已重返就业岗位。两市试点机构一次性顺利通过国家评估,成为全国首批达到国家标准的康复试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