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企业设立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企业设立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企业设立的条件

企业设立的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同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具体内下:(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其中:

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

5、有公司住所。

(二)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5、其他内容同有限责任公司。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自然人

2、有书面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4、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章共四十九条,其主要内容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下面由本人为您分享一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具体内容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特别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使得投资者又多了一种投资选择。越来越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运营,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解读: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五项条件: 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据本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包括1 个人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后面所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的出资

直接构成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又是公司依法设立后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前提,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担保。因此,对公司的股东出资规定最低限额是必要的。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都对其最低出资额度进行了规定。目前,本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文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体现了全体股东的意志,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 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确定公司名称,而且公司名称在公司设立之前,应当首先向公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核准。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并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内部组织机构,即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法对三会设立有其他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登记事项中所明确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它对于确定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以及公司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解读:本条是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其上限为 50人。本款规定为强行法规定,不得违反。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股东人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将不能获准成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出现股东人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一般货币出资1%左右)。 (注:有限合伙人LP为合格投资者;单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双GP或多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可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仅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1)《合伙协议》相关内容确定 a. 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基金名称); b. 经营场所地点(准备租赁合同); c. 合伙目的(基金投向)和合伙经营范围(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 d.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确定合格投资者); e.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投资金额和缴付期限需确定); f.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基金收益分成问题); g. 合伙事务的执行(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若单GP则为基金管理人,若双GP或多GP可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h. 其他细则(包括: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基金存续期确认);违约责任)。

(2)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 (3)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广州市办理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3天) (4)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 a. 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 b. 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 c. 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二)设立所需文件及说明 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证明》(即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全体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正本(收取)1份) (5)《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7)《关于经营范围中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目录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 日) (2) 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

日) (29) 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 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 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 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主任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治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 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2021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30652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2021版)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汇总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汇总 <聚行家收集整理> 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已成为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这种经济现象的规定又是缺乏系统性的。本文试着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经济现象做简要分析。 一、关联关系的相关法律概念 要分析关联企业,首先要清楚“关联关系”。我国《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关联关系”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由于《公司法》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由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所谓关联关系,既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企业与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达到一定程度时,双方之间即构成法律上的“关联关系”,而在双方构成关联关系时,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当然,该条仅是对于关联关系中自然人的限制性规定,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中,我们仅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即关联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做简要分析。 二、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定及构成 《公司法》对关联企业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法合伙公司章程是否必须要设立【公司经营管理知识】

公司法合伙公司章程是否必须要设立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公司法合伙公司章程是否必须要设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合伙企业的公司章程并不是必须要设立,公司章程是一般公司必须要设立的,但是,合伙企业并不需要设立公司章程,但依然需要拟定合伙协议确定相关的内容,合伙人都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合规企业的设立程序非常的简单,设立的条件相对来说也比较灵活。 一、公司法合伙公司章程是否必须要设立? 章程一般是公司所需要的,合伙企业不需要。但是,合伙企业需要合伙人拟定合伙协议,确定相关内容,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

组织。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往往由几个关系比较亲密,互相间比较信任的朋友组成,由于设立程序简单,又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是被采用得比较多的经营组织形式之一。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第二章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教学目的:通过3课时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重点:着重培养学生对国有企业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的基本认识。 教学难点: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方式:讲授、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 一、为什么要从法律上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普遍超过国家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国家一方面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常常给予国有企业各种各样的优惠,甚至给予直接的补贴。处理好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的前提是正确界定国有企业,既不能把非国有企业当作国有企业,也不能把国有企业看作非国有企业来处理。 国家投资占到何种比例才成其为一个国有企业?究竟是要求100%还是要求达到50%以上或是可以少于50%?国有企业必然是法人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同,判断某个企业是否国有企业的结果也就不同。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人也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对于我国而言,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的界定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我国的国有企业不论是从企业数量来看,还是从总资产规模来看都居于全球之冠,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是国有企业的问题,法律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这种状况在把国有企业称为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传统背景下也许并无不便,因为我们所称的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是指完全由国家投资的企业,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但是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迅速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正日益多元化,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也出现了全资、控股和参股等不同情形。在如此格局下,再不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界定,必将对实践造成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透明度要求以及诸如禁止补贴等有可能对国有企业造成冲击的内容,也有必要明确划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界限。 二、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我国立法文件中的称谓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我国是以国营企业的名称出现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出现了由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国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实行中外合资、合作和内资股份制经营的情形,“国营”的概念已不符合企业改革的要求。有鉴于此,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首先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接着于1988年正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直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正式采纳了“国有企业”的称谓。 三、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争论与分歧 近年来,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给予较多关注的问题,针对一些关键论题,如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例至少应达到多少?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具有法人地位?无论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发表了不少意见。但是,从总体上看,理论界对如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9352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Model legal opinion on company establishment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企业法律制度练习题

【经济法知识】第一章企业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B、国税机关 C、财政部 D、商务部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该期限是()。 A、30日 B、60日 C、90日 D、120日 3、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企业。当A公司讨论为B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下列说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可以参加会议 B、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C、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D、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 A、50人以下 B、2-200人 C、2-100人 D、500人以下 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1/2以上 B、2/3以上 C、全体 D、符合章程规定的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的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B、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C、修改公司章程 D、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7、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1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8、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设立股东会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是()。 A、解聘或者聘任公司经理 B、对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 C、对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几家企业拟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 A、发起人的人数至少为5人 B、发起人须有2/3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发起人应当一次缴足全部股款 D、发起人应当负责制定公司章程 11、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某年需要减少注册资本300万元,那么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通过方式为()。 A、经股东大会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决议 B、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 D、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部通过 1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A、30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1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监事会成员中职工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C、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D、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4、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2016年税后利润为300万元,累计已提取法定公积金1000万元。根据规定,该公司当年法定公积金应提取的数额为()。 A、可不再提取 B、15万元 C、30万元 D、60万元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下列国有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的是()。 A.国有独资企业的副总经理 B.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 C.国有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 C.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长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教材61页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的出资比例为40%。2003年中方在企业设立时以厂房、场地使用权出资1000万元,2004年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200万元再投资,2005年合资企业可分配利润1000万元,2006年8月该合资企业决定解散,外方将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留给中方使用,根据以上资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万元。 .1400 C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根据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1000万元。(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200万元。(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1000×40%=400(万元)……(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200万元,四项合计为1800万元。 3.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资产中,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A.国有企业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 B.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创办的按投资份额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 C.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但未履行担保责任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 D.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1)国有企业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2)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创办的按投资份额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4)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无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才界定为国有资产。教材65页年12月,某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为1200万元,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为350万元,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为850万元,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为2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应界定为国家股的数额为()。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致:X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相关法律文件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致:XXX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 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参考。 一、贵司提交我所律师审查的法律文件 1、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2、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3、XXX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二、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法律分析 1、关于“资金使用费” 《合作协议书》第三条项目公司融资中约定:“1、项目公司需要甲方(即贵司)融资时,甲方同意承担融资义务,项目公司按年利率12%向甲方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按季度收取。” 该项条款所约定的利率如超过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超过部分属于税前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由于以上原因,XXX有限公司的税前利润可能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我们特提醒贵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缴应纳所得税款。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XXX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 XXX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各占50%,存在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意见相左而出现股东僵局,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风险。 (2)董事会 XXX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中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探讨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的天然属性与自然属性都要求其成员为两人以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项就是“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就是对这种基于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反映的法则的认可。 我国1997年《合伙企业法》中曾经要求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其原因是当时没有承认法人参加合伙企业的投资地位,也没有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存在。法律强调全体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是因为在立法的过程中已经有学者提出了法人成为合伙人和设立有限合伙的意见,甚至早期的法律草案中已经包含了上述两种意见的内容,而法律最终没有采纳上述意见,表明立法机关所持的一种稳健态度。20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删去这句话,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已经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作了分别的制度建设,普通合伙人当然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言自明;另一方面,这句话本身不代表一种条件,在《合伙企业法》总则部分对普通合伙企业定义已经做了明确表述,避免重复予以删去。 对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在我国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立法机关综合了不同意见,在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为了防止公共风险,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一种禁止,也是一种警示,除此之外的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由公司自己决定。对于公司而言,控制风险是成功的基础,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是很明确的。虽然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因无限连带责任的拖累而可能一败涂地,即使公司自己从事的主业范围是盈利的。在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中,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选举董事、质询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工作而纠正管理者的不当行为,但当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时,股东无法逾越公司的界限而制约其他合伙人,任一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商业活动恰恰是普通合伙企业的自然属性。即使合伙协议选择了执行合伙人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连带责任大大强化了合伙企业的商业信用。如果合伙人中一旦出现害群之马,作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人合伙人的灾难是无法避免的。作为普通合伙人一旦发生责任其数额是无法明确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参加合伙企业没有规定,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禁止公司成为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最低人数是2人,这是由合伙关系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对于合伙人的上限,鉴于合伙企业要有人身信任关系,多数国家的法律未作规定,靠合伙关系自然限定。英国合伙法的传统规则规定合伙人不能超过20人,合伙经营银行企业时合伙人不超过10人。但是,老牌的律师行和会计师行的合伙人人数往往超过百人,为适应这种发展的现实,英国于1985年取消了对律师行和会计师行的20人限制条件。迄今为止,英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制度汇总 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 3

公司企业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公司企业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 (引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 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务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木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H—、结论意见: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 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文书制作要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1)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法律意见书要载明其设立方式,并就该设立方式是否合法发表法律意见. (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方式.法律意见书要具体写明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各种无形资产)及出资比例,并就此发起方式的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指南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指南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1.普通合伙企业:⑴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有书面合伙协议;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⑴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⑵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⑶有书面合伙协议;⑷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⑸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各地人民政府对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之委托,就“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源”)是否为无锡金正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正源”)的控股股东,无锡金源是否具有对金正源的控制权”之事项进行 法律分析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次发表的律师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听取了 华闻传媒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的介绍。 2、本所律师发表意见以“华闻传媒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陈述的事实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之处;所有文件均有效 且具有执行力;所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为前提。 3、本法律意见书仅是本所律师基于华闻传媒所提供的有关事实情况及文件 资料,以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情况的说明介绍,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从法律角度对华闻传媒所委托之事项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发表律师 个人意见。 4、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供华闻传媒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之目的使用,亦可随华闻传媒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不得被华闻传 媒以及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有关事实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已获知之事实情况 1、2011 年12 月,无锡金源、汇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汇博(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博”)以及上海奇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奇赛”)共同投资设立金正源,金正源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 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无锡金源持有金正源55% 的股权,天津汇博持有金正源20%的股权,上海奇赛持有金正源25%的股权;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