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

等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方正税务师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进行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一、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

按照方案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

1.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

2.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

3.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大部分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工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

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

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

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

工程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收入÷(1+11%)]×11%

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

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

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

根据上表计算,wy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6,837,820.17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3,493,419.67元;yw项目全部可以取得

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9,942,917.66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5,105,454.77元。

(3)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情形之一:材料可全部扣税情况的税负

Wy项目应交增值税额= 8,641,441-6,837,820=1,803,621(元)

增值税税负=1,803,621÷87,200,000=2.07%

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9,942,915=2,791,345(元)

增值税税负=2,791,345÷128,500,255=2.17%

情形之二:部分材料可扣税情况的税负

wy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3,493,420=5,148,021(元)

wy增值税税负=5,148,021÷87,200,000=5.90%

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5,105,454=7,628,806(元)

增值税税负=7,628,806÷128,500,255=5.94%

(4)营改增后保持原税负不变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为3%。假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为x,如果维持改革前后的税负不变,那么:工程结算收入×3%=[工程结算收入÷(1+x)] ×x-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A.在全部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

x=12.16%,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16%;计算出yw项目x=12.0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03%;

B.在部分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

x=7.49%,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49%,yw项目的x=7.5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53%。

2.分析与结论

在前述wy和yw两个项目中,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07%和2.17%,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和5.94%,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如果要达到改革前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两个项目的增值税率分别为7.56%和7.49%。

由此可见,建筑业税负的高与低,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在现有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如果出现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一些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解读“营改增”: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 一、7个关键词:详解政策核心点 ○税率和征收率:11%和3%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跨地”经营: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过渡政策: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关键词1: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纳税地点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关键词3:“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大部分的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对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容易混为一体,不能正确划分,基本上都是在开发票时确认收入,计税缴纳相关的税费,形成涉税风险。 110A1000900万,工期天,每月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日前按进度付款80%。月份投入材料成本150万,人工成本万,月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万,建安发票开具200万元,并缴了营业税(不考虑其它税费)。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150 合同成本人工50 贷:库存现金200 借:应收账款甲项目200 贷:工程结算收入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 贷:库存现金以上处理有问题吗?欢迎大家留言探讨学习。 营改增后,要求价税分离,在施工地预交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报表数据如何与科目余额衔接等,都对会计核算有了更好的要求。后面陆续从会计科目设置、简易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经过实例的方式进行讲解。

小规模建安企业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一、科目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建立预缴税款台账,为便于核对台账数据,建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三级核算。 二、举例说明 案例 6月甲地的A施工企业承建乙地的B分包项目,分包合同金额为200万,预计总成本为150万,工期60天,每月25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5日前按进度付款80%。7月份投入材料成本45万,人工成本30万,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100万,建安发票开具80万元,另在甲地施工C项目取得收入并开票20万元,人工成本15万。(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不考虑其它税费)。7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在乙地预交增值税 借: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乙地B项目)2.4贷:库存现金80*0.03=2.4 、当月列支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乙地B项目)45 -人工(乙地B项目)30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8-12-12T17:06:50.40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9期作者:黄丽高 [导读]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在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行各业的税负。 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1108XXXX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在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行各业的税负。其中建筑行业由于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具有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将面临更大的影响。全面实施“营改增”一年多来,国家财税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及文件,旨在使企业能够实现平稳的过渡。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经验,从税负平衡点、成本占比等多角度分析,主要阐述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是利弊共存的,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分析,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政策环境下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财务及税负:影响 引言: 市场竞争的就是速度和应变能力,对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极有可能成为其快速发展的分界线。“营改增”给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管理、采购模式、营销方式和组织架构等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若是能够采用合适的应对措施,那么就可以使企业获利,将其竞争力提高。否则,企业就会在经营管理方面和税收管理方面产生极大的风险。 1、营改增带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变化 1.1改变了纳税主体 建筑工程建设采取总包、分包等方式进行建筑施工,采用营业税制时,纳税主体为总承包人,分包人的缴税部分由其在申报缴纳税金时扣除;然而采用增值税制后纳税主体增加,纳税主体既有总承包人又包含分包人,他们根据各自的税项进行申报[1]。 1.2纳税税率有所改变 采取营业税税制时,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而营改增之后税率有所增加,目前增值税的税率为11%。营改增对纳税税率有较大的改动,相应的纳税金额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1.3申报纳税额有所改变 由于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纳税额发生了较大变化,采用营业税税制时,扣缴义务人为总承包人,其申报纳税额中不包含分包和转包金额,因此需要在申报纳税额之前对施工单位间工程收入进行划分。而采用增值税税制后,申报纳税额由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额可抵扣进行税额,因此纳税金额中不包含进项税额。 2、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2.1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正面影响 2.1.1营改增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企业的重复纳税 营改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企业税负,但是总体而言它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多。由于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长期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得以解决,很大的促进了施工企业的有效发展。一方面,对于建筑材料的选购,其增值税可相应的抵扣进项税,避免营业税税制下重复缴纳税款的问题,减少了材料购买环节的缴纳税额。另一方面,建筑施工往往采取包分制度,采取营业税税制进行纳税金额计算时,需要在总包款中减去分包款之后再对应营业税率进行计算,其中包含的各项材料款项都不给予抵扣,而增值税税制下,纳税主体既有总承包人又包含分包人,他们根据各自的税项进行申报,且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避免了重复交税现象的再次发生。 2.1.2营增改的实施促进了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对大型施工设备进行使用和引入,以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施工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前,在购买大型施工设备的时候是不能用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从而使施工企业对大型施工设备的购买成本增加,致使大部分企业购买新设备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技术改造和设备的升级。而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颁布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施工企业在对大型施工设备进行购买的时候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企业更新技术、扩大再生产、购买设备的积极性。 2.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负面影响 2.2.1机械设备租赁增加了企业税负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动产租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因其增值税率较高同时很多设备是在税制改革前购买的,没有进项税作为抵扣,因此对机械设备进行租赁时会产生较高的税负。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租赁企业大多放弃了一般纳税人资格,施工企业进行机械设备租赁时,动产进项税随之减少,从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2.2.2营改增提高了建筑施工成本 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材料消耗,购买建筑材料将花费较多的费用,因此建筑材料发票的获取成为成本控制的关键。但是由于材料选购有较多的合作企业,不免会出现虚假发票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其经营存在较多的不规范现象,在发票问题上会造成较多的问题,没有合格的材料发票施工企业成本会有所增加,相对建筑材料价格较高[2]。 2.2.3人工费用增加企业税负 建筑施工的人工费,一般是指在施工中雇佣农民工的费用,比如说在施工中会用到木工班、架子班、钢筋班、泥工班等,这些工人需要从劳务公司进行聘用,当他们完成施工作业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费用,同时向劳务公司索要相应的发票。由于劳务公司需要交纳较多的增值税,同时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劳务公司税负增多,为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劳务公司将税负转嫁到了施工企业,从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3、有效应对营改增税负影响的对策 3.1健全完善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财务机制 实行“营改增”后,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财务处理以及税务工作等方面都发生相应的变动。为了使企业能平稳快速地适应新的政策,就要求其作出相应地调整。首先企业应组织专题的内部学习培训,加强企业财会人员对新的税务政策及税种变化后新内容的学习,比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征税范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

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

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7年建筑业营改增计算方法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建筑业“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对应交增值税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对应交增值税影响 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对应交增值税的影响,具体探讨建筑企业营业税政策下的帐务处理、“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对应交增值税的业务处理及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标签:建筑业;营改增;甲供材;增值税 2012年7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从8月1日起到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范围,由先行营改增的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而且还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营改增”的序幕不可避免的越拉越大。 营业税是比较便于计算和征收的税种,但存在着重复征税。只要有流转环节或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相关数据显示,上海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今年1到5月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绝大部分税负下降,5个月时间的营改增带来整体税负下降超过80亿元。 建筑业是拉动经济的动滑轮,涉及到的下游行业很多,尤其是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税负的升降起着决定性作用,那么,建筑业能否获得预期的“好声音”呢? 下面笔者以某建筑企业实际的经营业务为例,来说明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后甲供材料对税负率的影响。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011年承揽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项住宅楼工程,当年该工程竣工总决算1100万元,甲方除按合同扣留工程总价款5%的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项双方均以结算,乙方所有费用全部以现金支付。乙方财务显示经济内容大致如下:甲方供材料560万,付工程安措费25万元,租赁设备费20万元,人工费用400万元,税金40.26万元,其他零星费用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如该企业改成增值税核算,假设该甲供材料560万(含税)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不考虑其他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假设无其他税法调整事项。 具体分析见表1。 通过表1可见,营改增后,乙方项目利润得到提高,相应的所得税也提高了,现金流量也有所改善,而企业项目流转税负率有所下降,这种税负下降包括了只是理论上乙方从甲方划拨的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但是,关于甲供材料的实际情况是,甲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与品质、控制建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 2016-03-15 马泽方方斌国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对“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1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一)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 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 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二)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与其

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三)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的多数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务工队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2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收入÷(1+11%)]×11%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 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3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我们选择了省内较大建筑企业,其业务也具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下文是小雅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备受各行业关注的“营改增”,是否真的能在今年内完成,仍引人质疑。 ”;营改增’在形式上的完成是肯定可以实现的,现在的关键是‘营改增’的政策能否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也就是政策方案、法律制度到底能不能设计的科学、合理,最终能否施行。"施正文说,“而不是简单的‘改’,改完后又出现更多的问题。” 最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 20xx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部分现代服务业。 然而,“营改增”仍没能全面推行。

房地产营改增税负率测算表-.doc

2016.5.1 开始实施营改增税负测算对比表 “****** ”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假设按 100平方假设旧项目)假设旧项目)假设新项目)米套测试 项目总建筑面积124,742.31 124,742.31 124,742.31 105.46 项目公共配套面积6,463.17 6,463.17 6,463.17 0.00 项目总可售面积118,279.14 118,279.14 118,279.14 100.00 项目销售收入1,029,940,720.00 1,029,940,720.00 1,029,940,720.00 870,700.00 平均单价8,707.71 8,707.71 8,707.71 8,707.00 折算成不合税销售收入980,895,923.81 927,874,522.52 927,874,522.52 784,414.41 税率 5.00% 11.00% 11.00% 11.00%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49,044,796.19 74,030,566.85 74,030,566.85 62,582.67 可抵扣进项: 1、地价款(直接从收入抵)282,905,000.00 282,905,000.00 239,184.00 平均单位成本2,267.92 2,267.92 2,267.91 、前期18,711,346.50 18,711,346.50 15,820.00 2 平均单位成本150.00 150.00 150.00 截止 2016.4 月止已完成进度70% 100% 100% 2016.5 月起工作量5,613,403.95 18,711,346.50 15,820.00 2016.5 月起工作量折算不含税成本5,295,664.10 17,652,213.68 14,924.53 预期进项税率 6.00% 6.00% 6.00% 3、建安及基础、配套349,278,468.00 349,278,468.00 295,300.00 平均单位成本2,800.00 2,800.00 2,800.00 截止 2016.4 月止已完成进度40% 100% 100% 2016.5 月起工作量209,567,080.80 349,278,468.00 295,300.00 2016.5 月起工作量折算不含税成本188,799,171.89 314,665,286.49 266,036.04 预期进项税率11.00% 11.00% 11.00% 预期可抵扣进项税合计(进项税)21,085,648.75 35,672,314.33 30,159.44 实际应缴纳增值税49,044,796.19 52,944,918.09 38,358,252.51 32,423.23 测算税负率 4.76% 5.14% 3.72% 3.72% 注:以上测算数据假设 2016年5月营改增开始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抵扣率前期为 6%,建安为 11%,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根据与前期设计、施工企业等签定的合同准确的对进项税进行核实,根据实际可抵扣进项测算 。

2016建筑业营改增计算方法

2016建筑业营改增计算方法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税率为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 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 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 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 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 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贝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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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标 签】建筑业,营改增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 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 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 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率的计取分析和测算2016410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率计取的分析和测算 (讨论综合稿) 一、目前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下游房产企业的营业税率为5%,因为建筑企业营业税最终要向下游的房产企业计价收取,所以相对于建安造价部分,房产企业的合计营业税税负率为8%(3%+5%),加上13%的附加税费(市区,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水利、防洪费或水利基金),合计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率为9.04%(8%*1.13)。 二、营改增后建筑、房产企业增值税率统一设定为11%,相对于建安造价部分,建筑企业已交的11%增值税,下游房产企业就不需再重复交纳,因此,房产企业实际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负率为12.43%(11%*1.13)。 三、但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下游房产企业营改增前 9.04%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率如折算成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及附加的价外税口径的实际税负率为 9.04%×(1+9.04%)=9.86%。 四、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计取的营业税及附加率(市区)为3.39%×(1+3.39%)=3.50%。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设定的增值税率为11%,比原来3.09%营业税率(3%价内税转化为同比的价外税口径3×1.03)增加了的256%(11%/3.09%-1),这就需要足够的进项税额才能降低税负。建筑企业的钢筋等主材、机械设备的进项税率大多为17%,从理论上分析,如能取得工程造价46.53%比例的具有17%进项税率的材料、设备等发票,增值税负率就不会高于目前3%的营业税率(为简略分析,暂不考虑进项税率11%的运输发票,3%的商品砼发票),否则就要相应增加实际税负率(详见下表)。 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理论测算表

建筑业营改增抵扣大全

建筑业营改增抵扣大全,值得收藏!!! 2016-06-02 11:10 来源:凯恩斯企业管理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项目部的增值税抵扣要点。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例子。 管理要点: (1)2016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7%、分包11%;

营改增建筑业税率计算

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990.99-X=300 得出:X=690.99万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 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 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 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 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 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相关阅读:“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 一、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一)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 (二)建筑业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同税率的单独核算。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建筑业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

取消发票认证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5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0001

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摘要:“营改增”在今年5 月1 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 全面推开,建筑业是这次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基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殊性,“营改增”将面临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从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比较入手,对“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以期对建筑业税务管理有 定的帮助。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影响;建筑业是国家的重要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及提 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其特殊性就在于建筑行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从今年5 月1 日开始我国建筑业全面实行增值税。为了促进建筑行业更好的发展,建筑企业要利用“营改增”完善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体制,努力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筑业的“营改增”改革首先涉及到企业的税负,需要企业进行深入的分析,使“营改增”能够切实地促进自身的发展,减少企业出现的不良影响,促进建筑业更好的发展。 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比较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但在 征税范围、税率、 计税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有形动产和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营业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价内税, 2、税率不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为3%。营业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建筑 业按3%征税。 3、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按营业额或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 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缴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额可以转嫁给购买方,在进行收入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而营业税是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额,通常是含税销售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的税率。 4、主管税务机关不同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通常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清 缴。增值税涉税范围广、涉税金额大,因此增值税主要由国税局管理。 2 建筑业“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影响 建筑业相对一般行业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通常其建 设周期较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出其完工进度,专业测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有时也是企业推迟纳税时间、递延纳税收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另外,建筑业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工程测量的程序也比较繁琐,对建筑施工的最后计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预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后的决算,部分项目还要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因此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对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税收负担 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营改增”后完全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企业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需要重新调整定额,执行新的定额标准,相应的建筑企业需要调整企业内部预算。因此“营改增”不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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