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还款人:刘宝海翁牛特旗乌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债权人:白桂华刘国辉刘国财(以下简称乙方)债务人:王少清翁牛特旗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根据甲、乙、丙三方于2014年4月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和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在两份协议的基础上,关于丙方向乙方白桂华所借的1680万元人民币和刘国辉的420万元人民币及刘国财的700万元人民币,合计2800万元人民币。其中白桂华的1680万元人民币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并执行裁定为丙方企业破产还债,刘国辉的420万元向主办丙方企业破产还债或再建重组的单位大川律师事务所已申报,刘国财的700万元向大川律师事务所已申报。现经甲、乙、丙三方再次协商同意,为减轻丙方企业压力,促使丙方企业能尽快再建重组,起动生产,由甲方自然人刘宝海和翁牛特旗乌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偿还所借乙方的2800万元款项,其承担偿还此债务所约定事项如下:

1、丙方所借乙方的2800万元款项由甲方承担偿还560万元人民币,剩余的2240万元乙方放弃讨要。

2、甲方承担向乙方偿还560万元人民币后,丙方所借乙方的2800万元人民币的权利和义务及工商注册登记处刘国财名下的翁牛特旗

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40%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退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翁牛特旗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归甲、丙双方所有,由甲、丙方行

使。乙方退出,乙方不再有任何干涉。

3、甲方承担向乙方偿还560万元款项后,甲方和丙方有权利用翁牛特旗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所有手续、证件、办公场所、厂房用地等所有资产重新组建注册登记新公司翁牛特旗乌丹水泥有限责任公

司或做以其他任何处置,乙方不再有任何干涉的权利。

4、甲方承担向乙方所偿还的560万元人民币,由甲方向乙方在2014年8月10日前偿还现金60万元人民币,剩余的500万元由吉

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甲方刘宝海在吉林省大安市开发

的滨江一号小区的商品楼房折价抵顶给乙方,抵顶给乙方的商品楼房交付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之前。

5、甲方抵顶给乙方500万元人民币的楼房,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甲方的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甲方抵顶给乙方楼房的价格暂按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处的价格(约2900元/平方米)结算。如果乙方销售价格低于2900元/平方米,由甲方负责用现金补足伍佰万元。

6、乙方收到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楼房认购书及收据时,甲方给乙方开据授权证明,乙方可持此证明直接与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并形式买卖关系。

7、如乙方在结算时与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异议,由甲方负责按红山区法院“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在2015年6月30日前申请执行给乙方,其执行费用由甲方负责。如甲方给乙方执行不回楼房,则由甲方负责在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乙方现金伍佰万元。

8、如甲方即不按时给乙方执行回楼房,又不按时偿还给乙方560万元现金则所欠乙方的2800万元款项全额由甲方负责偿还,丙方负连带偿还责任。另外乙方和人民法院有权查封,保全甲方与丙方企业所有资产和甲方与丙方两名自然人刘宝海和王少清个人所有资产及

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诉讼和解裁定书”裁定给刘宝海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省大安市开发的滨江一号小区的商品楼

房来偿还乙方的2800万元款项。(保全、查封吉林省大安市滨江一号小区的商品楼房价格按2000元/平方米折算)

9、此补充协议内所约定事项与2014年4月9日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及2014年5月29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内所约定的事项相抵触的,以此补充协议内约定的事项为准。

10、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此《补充协议》所有争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松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12、此补充协议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与此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出据的“王延与刘宝海和解协议书”复件一份。

附件2:红山区人民法院:诉讼和解裁定书“复件一份。

附件3:楼房销售认购书和收据,合计1725平方米。

附件4:甲方给乙方开据的授权证明一份。

13、此补充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持两份。

14、此补充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法律效力。

还款人(甲方)自然人:

翁牛特旗乌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

债权人(乙方):

债务人(丙方)自然人:

翁牛特旗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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