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幼儿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2012年幼儿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2012年幼儿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2012年幼儿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2012年幼儿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案例一: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发生一起面包车侧翻落水的事故,导致3名幼儿当场死亡、8名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4名幼儿受伤。记者调查发现,这起事故背后的原因和历次发生的校车事故惊人地相似

原因分析:所谓的“校车”严重超载,17人挤在七座面包车上,廉价的面包车设施缺乏保护性。

案例二:2012年3月20日上午,巴中南江春场坝某幼儿园一辆车牌照为川Y29705运送玻璃的长安小货车在倒车时将正在做操的小朋友撞倒4人,其中一人死亡,另外三人受伤,事发后,幼儿园负责人及时将伤者送入医院,交警事故中队立刻赶到现场进行查勘。

原因分析:幼儿园活动场地位于交通道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幼儿做操时,老师疏于监管和观察,面包车司机对盲点的忽视,这些都是造成这场悲剧的原因。

案例三:轿车撞上三轮,10岁女童不幸殒命

2012年7月3日中午12时38分,丹阳市民葛某驾驶一辆正三轮车,带着儿子和外孙女行驶到该市云阳镇汤甲村委会附近路段时,在正常行驶情况下,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的红色轿车撞倒,三轮车倒地后向前方又摔出数米远,车上三人当即倒地受伤……轿车司机没有停车抢救伤者,而是加速逃离现场。

原因分析:家长安全意识薄弱,小孩子的安全意识本来就不强,如果家长还不重视,让小孩独自坐在没有保护设施的三轮车后,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肇事司机道德的缺失和对法律的蔑视。

案例四:幼儿园亲子活动出车祸28人遇险或因司机操作失误

2012年5月22日,一辆车牌号为川A40149、满载幼儿园学生和家长的客车,由成都琉璃立交向桂溪立交行驶时,在琉璃立交桥下桥处发生侧翻。车上共有28人,13人为红灵新世纪幼儿园小朋友,其余乘客为家长和该园教师,此次事故20名受伤,一名重伤。

原因分析:交警三分局民警介绍,事故疑因下雨路滑司机操作失误所致。接警后他们赶到现场,出事的客车侧翻在超车道的绿化带,占了一个多车道,现场交通并未受到太大影响。据司机回忆,他为了避让其他车辆,就打了一下方向盘,导致事故发生。天气原因以及司机的失误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五:长沙县今年发生55起涉儿童交通事故多因过马路时不小心

红网长沙县站9月27日讯(分站记者林畅通讯员张晓春张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全球儿童安全组织日前联合发布《儿童伤害预防倡导》,其中有调查数据显示,道路交通伤害排在儿童伤害的第二位。记者从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今年以来,县域内共发生14岁以下儿童交通事故伤亡55起,其中1例死亡,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

现场部分学生过马路玩玩具吃零食

日前,在长沙县华润小学门口,下午4时40分时,校门外已经围满了接小孩回家的家长。“小孩回家过马路不放心呢,现在低年级的小朋友必须由家长接送。”前来接孙子的张娭毑说。大部分低年级的学生都是由家长接送,少部分住在附近小区的,由老师引导过马路。不少家长表示,小孩上下学过马路的安全问题是他们最担心的。

“注意看车,先别吃了。”社区交通志愿者提醒正在边过马路边吃零食的两位小学生时,他们马上收好手中的零食,仔细观察两边来车。志愿者表示,现在部分小孩很多时候过马路不注意,玩玩具、吃东西,不集中注意力;同时,也不愿意被牵着,过马路时成群嬉戏,容易造成事故。

事故 11岁男孩横穿马路被货车撞伤

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伤亡人数超过万人,其中2011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的道路交通事故12320起,造成2670人死亡、11417人受伤。从交通方式看,儿童在步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人数占儿童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45%。

8月21日,在S103长沙县江背镇路段,11岁的男孩陈某在乘坐巴士下车准备横穿马路时,被恰好路过驾驶轻型自卸货车的单某撞伤。单某介绍,当时因为巴士挡住了视线,男孩突然跑过马路,因来不及避让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单某驾车忽视安全虽有责任,但是陈某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没有确认安全直接跑过马路,也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发生的儿童交通事故中,很多都是由于儿童在过马路时不注意造成的。”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22中队指导员肖彬介绍。

原因分析:幼儿安全意识薄弱是主要原因,再加上家长和老师的监管总有空缺,现在部分小孩很多时候过马路不注意,玩玩具、吃东西,不集中注意力;同时,也不愿意被牵着,过马路时成群嬉戏,容易造成事故。

总分析:以上事故原因的追究可以从以下几个主体出发

1.幼儿园:幼儿园的校车保障是否齐全决定着幼儿每天接送的安全,而因校

车不符标准以及超载引发的幼儿校车事故往往是死伤严重,难以挽回的;

幼儿园内的设施未完全杜绝周围车辆等危害也是幼儿园的失职;以及幼儿活动时老师的监管失职。

2.家长:家长的安全意识薄弱,带领幼儿乘坐无安全防范的车辆出行,如三

轮车、自行车、未加幼儿安全座椅的小车等;以及家长监管失职,如过马路时的未加看管或者不遵守交通规则。

3.幼儿:幼儿的安全意识薄弱,一方面来自于其认知意识的不如成人,一方

面也可以归咎于家长和老师的失职,未能及时教导幼儿遵守交通规则以及提醒其防范交通隐患。

4.司机:司机又可分为两部分,校车司机,校车司机的失职如酒驾、超载等

是难以原谅的,其对身上所扛责任的不以为然所致的悲剧着实令人心痛;

另一部分是肇事司机,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也是对祖国花朵的再次摧残。

5.天气等不确定原因

预防措施:

乘车安全

为了便于照顾,很多家长都习惯让年幼的儿童坐在前排,并在车里摆放很多装饰品或者杂物,事实上这些做法往往会带来危险。专家建议,由于儿童天性好动,因此家长应牢记以下几点:

第一、家长在开车时,不应该将幼儿抱在怀中,也不应该让孩子坐在车辆的副驾驶座上。实验表明,一辆时速在50公里的汽车,如果发生碰撞,一名9公斤的儿童在瞬间会产生275公斤的冲力,孩子会像子弹一样飞出去,或者成为家长的安全气囊。而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孩子,在车辆发生碰撞时,也会被弹出的安全气囊伤害。因此,儿童乘车的最佳位置是后排,且需使用合适的约束装置,如儿童安全座椅,或配合儿童坐垫使用安全带等。

第二、不要让孩子随意将头、手伸出车窗外,进入车内后应关闭车窗并锁上儿童锁。

第三、孩子在行驶的车内吃东西是相当危险的,无论是刹车还是颠簸摇晃,都可能噎着孩子,严重的会导致窒息。因此切勿让孩子在行驶的车内吃东西,或玩玩具。

第四、不要把孩子单独留在车内。在目前已知的案例中,因家长单独将孩子留在车内,而导致孩子窒息或受伤的情况不胜枚举。

第五、不让幼儿独自乘坐无安全保障的车辆,如三轮、自行车等。

马路安全

儿童在马路及马路边玩耍会影响人们正常的交通出行,更为严重的是自行车道等马路边的地带,离行驶中的机动车很近,家长应从小培养孩子不在马路边玩耍的良好习惯,并教育孩子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不闯红灯,穿越路口时一定要“左顾右盼”。

第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是行人穿越马路比较安全的线路。

第三、夜间行走,最好穿亮色衣服,容易引起司机的注意。

此外,停放的汽车对于周围的儿童也会产生危险。驾驶者在启动车辆之前一定要观察清楚车辆周围的情况,特别是车后方,以免发生意外。家长则要看护或叮嘱孩子尽量远离机动车辆,更要禁止孩子与车辆的刹车盘和排气管接触,以防烫伤。

在胡同里行驶,驾驶员很难及时发现危险并避让,因此要格外小心,尽量把车速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下。在开车路过胡同的入门与拐弯处时,要加倍小心。生活在胡同里的家长,要叮嘱孩子在出家门的时候,先站在门里观察情况再行动。

骑行安全

中国是一个自行车大国,几乎每天都有人因为骑自行车而遭遇事故受伤。相关调查统计表明,因骑车而导致事故的人群中以15岁以下儿童及5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居多。

自行车事故中,最容易受伤且伤势最严重的常常是头部。因此对骑自行车的人来说,最好的保护措施就是头盔。另一个保护措施是预防,不论儿童还是成人,都应该重视以下几条骑车注意事项:

第一:慢行、细看。当两辆自行车一前一后行驶时,视野很容易被阻挡。从远处看,常常无法完全确定两个人的具体位置。因此,骑车人在转弯、掉头或者横穿马路时的首要原则是慢行并仔细观察周围路况,以便及时对周围状况做出判断和处理。

第二:不随意并线或拐弯。骑车人在需要并线或拐弯时,应该清楚知晓周围路况,更重要的是,能够及时用手势或语言提醒他人,避免突发状况。

第三:从容行驶不慌乱。许多事故都是由于骑车人惊慌失措而引起的。比如,当躲避后面车辆时,骑车人的慌乱会导致车辆摇晃,后车反而无法准确判断你的方向,这样更容易发生意外;而在十字路口,你的犹豫不决,也可能导致其他车辆的慌乱或抢行。

第四:确保车况良好。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80%是因为刹车失灵。因此一定要定期检测车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另外,在轮胎上安装反光条也可以进一步提高骑车的安全性。

铁路安全

不仅在郊区,在城市中的某些路段,如今也不时会有火车通行。一些孩子经常在铁路附近玩耍,但他们通常注意不到周围的危险。而实际上,以下几个区域,是交通事故的危险地带,应该让孩子们尽量远离这些危险。

第一、铁轨及两侧。当列车疾速驶过时,有些孩子会拿石头扔火车,或者出于好奇把石头放在铁轨上,看火车驶过时会发生什么。而对于飞驰行驶的火车而言,这些碎石块会成为破坏性极强的“炮弹”。

第二、隔离带和小道。经过几次

提速,如今的列车运行速度快、噪音小,而且紧急制动距离较长。一辆时速80公里时的列车,在紧急制动后需300米缓冲距离才能完全停止。因此,若一辆列车疾驰而来,孩子们的反应能力不及成年人,伤害不言而喻。

第三、护栏。铁路护栏是对行车与列车安全的第一重保护,儿童应与护栏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四、月台。许多儿童喜欢在月台上嬉戏,而一旦不慎滑倒,并恰巧有一辆列车经过,就会造成生命危险。

校车安全

随着国家对校车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使用校车接送儿童。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校车数量的增加,因乘坐校车而发生的交通意外数量也呈上升之势。专家建议,乘坐校车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乘车时,父母和老师应该向孩子讲解正确的乘车行为,即要在座位上坐好,系好安全带,双手扶稳把手,尤其是在车辆颠簸和路况复杂的情况下,以避免摔伤。

第二、等车时也要注意安全。家

长和老师应教育孩子,不能在校车站玩耍,校车进站时,不要嬉戏打闹。

第三、训练孩子如何注意从家到校车站的交通安全。通过描述帮助孩子记住车站周围的环境和事物,养成良好的等车习惯,避免意外的发生。

此外,汽车司机们还应该注意:当校车驶向车站、警示灯闪烁时,严禁超车;校车停住、警示灯闪烁时,要特别提高注意力,应低速缓慢驶过;当对面有校车驶来时,不要超车,而是静静等待,直到校车过后继续前行。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报告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 一、事故简要案情 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

一、事故经过: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安环部付景海在接到现场目击者炼一车间员工张光慈通知后,随即向崔总汇报,崔总于7:38分左右到达现场,7点54分急救车到厂将伤员往医院。 二、事故调查: 1、询问与厉业忠一同上班的在场目击人员王淑玲和王广文。据王淑玲供述,当时王淑玲、王广文和厉业忠三人往泡花碱方向南行走到交叉路口处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货车,因车速很快,王淑玲和王广文急忙往东西两边躲闪,所幸两人躲过车辆只被车灯挂到了衣服,并让司机马上停车,告诉司机轧到人了。 2、肇事司机所属滕州汉源商贸有限公司,事发时已将煤卸掉,空车行驶。驾驶员进厂时各类证件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据车主程明所述,司机已经一整夜未睡觉,属于疲劳驾驶。 3、在事发前,约7:36分,保卫部王德光在西地磅发现此车行驶速度过快,目测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要求司机减速停车,但司机没有理睬保安的警告,依然原速往东行驶,王德光随即通知东大门保安朱玉鹏将此车辆拦截。 三、事故原因: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

在我们家长日益关注幼儿园费用问题的时候,层出不穷的幼儿园安全问题浮出水面,这些幼儿园安全问题让不少家长捏了一把又一把的汗水。 幼儿园校车超载两倍孩子成了“沙丁鱼” 西昌城交通检查时,发现某幼儿园的校车严重超载。该校车为小型面包车,车里有35名小朋友,加上护送老师和司机至少有40余人,该车的实际准载人数为12人,已经严重超载;小孩都站在车里,而天气炎热,很多小朋友热得满脸通红。而小朋友几乎每天都是拥挤在一辆严重超载的面包车里上下学,其安全问题堪忧。 “油漆门” 重庆江津区先锋小学在9月6日以来,该校所属的先锋镇中心幼儿园同一个班,陆续有22个学前班娃娃的脸、颈、背部,不同程度变黑脱皮。变黑暂未脱落的皮肤与已脱皮肤色黑白分明,主要集中在面部,家长们说娃娃变成了“阴阳脸”,忧心会伴随娃娃一生。医院推断,孩子们用的课桌是上期新购的,这个班自开学以来上课未开门窗,是课桌散发的油漆味在未开窗环境中,致孩子皮肤过敏。 加油站附近的幼儿园 在郑州南三环和连云路边上,出现了“最危险、最欠扁”的加油站,距离加油站不到5米的是一家幼儿园,加油站的进站口车道和幼儿园门口仅1米不到。一旦发生火灾的话,后果不堪设想。而加油站附近的幼儿园还不少,一名网友反映,花园路北环一加油站离一中学也就50米左右,中州大道上有一个加油站,离建业哈佛也就百十米。“规划部门是如何规划的?又是怎样一层层通过审核的?” 幼儿园旁养狼狗 最近这段时间,合肥的黄女士每次接送宝宝上幼儿园都被吓得够呛,因为幼儿园旁一家电焊门市部养了两条大狼狗,孩子经常被吓得哇哇大哭,儿子小伟第二天就不愿意再上幼儿园了。同样,有一天早上,黄女士送宝宝上幼儿园,看见其中的一条狗跟着一个4、5岁的小孩,鼻子在不停地嗅着,等小孩发现身后的大狼狗后,便吓得哇的一声哭了出来,哭了有十几分钟。在这条通向幼儿园的路上,有两条大狼狗,一条黑色,一条棕色,两条狗的身长都约一米六左右,体重也有50公斤左右,而狗的主人并没有用绳子把狗拴住,而是让两条狗随意在门

年最新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doc

2017年最新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 一、事故简要案情 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 一、事故经过: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安环部付景海在接到现场目击者炼一车间员工张光慈通知后,随即向崔总汇报,崔总于7:38分左右到达现场,7点54分急救车到厂将伤员往医院。 二、事故调查: 1、询问与厉业忠一同上班的在场目击人员王淑玲和王广文。据王淑玲供述,当时王淑玲、王广文和厉业忠三人往泡花碱方向南行走到交叉路口处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货车,因车速很快,王淑玲和王广文急忙往东西两边躲闪,所幸两人躲过车辆只被车灯挂到了衣服,并让司机马上停车,告诉司机轧到人了。 2、肇事司机所属滕州汉源商贸有限公司,事发时已将煤卸掉,空车行驶。驾驶员进厂时各类证件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据车主程明所述,司机已经一整夜未睡觉,属于疲劳驾驶。 3、在事发前,约7:36分,保卫部王德光在西地磅发现此车行驶速度过快,目测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要求司机减速停车,但司机没有理睬保安的警告,依然原速往东行驶,王德光随即通知东大门保安朱玉鹏将此车辆拦截。 三、事故原因: 1、外来司机不遵守公司交通管理规定,在厂区交通干道上超速行驶,不听从保卫人员警告,在车辆拐弯时车速过快,为事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 ——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

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案例[整理]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案例[整理]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

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

近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各类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汇总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16:16:36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个案分析: 1、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幼儿园安全案例分析68288

. 幼儿园安全案例分析 幼儿园的根本是安全,只有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谈得到教育,谈到多种模式,只有安全,孩子们才能开心地在幼儿园成长。幼儿园应十分注重对幼儿的安全自我保护教育,因为幼儿园的幼儿年龄较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极易发生意外伤害。如何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提高幼儿的生存质量,已越来越成为家庭、幼儿园乃至整个社会的关注的问题。 一、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1:早锻炼飞盘碰伤同伴的眼睛。 王萌和韩飞是一幼儿园的同班小朋友,在一次早锻炼活动中,王萌不小心把飞盘扔到韩飞身上,两人争吵发展成扭打,这时候,没有老师前来拉开他,吵架过程中,王萌再次把飞盘扔向韩飞,飞盘碰伤韩飞眼睛,经医院诊断,韩飞视力下降,需要上万元的治疗费,韩飞的家长要求王萌的家长和幼儿园共同赔偿,遭双方拒绝,便告到法庭。 案例2:某幼儿园教师随便带幼儿进入食堂,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幼儿不慎绊倒,掉入沸水的锅中,造成严重的烫伤后果。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分析: 案例1中所描述的,假如教师在的话,一定会发现两人的争吵,前去制止,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案例2中的幼儿掉入沸水中,也是缺少了老师的看护,因为教师的疏忽大意和不注意所造成的。 从案例中看,食堂本是一个充满安全隐患的地方,教师却随便地带领幼儿进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不安全的活动场地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因素。而案例1中所阐述的事例,其实不安全的活动场地或多或少也是存在的。假如教师考虑到飞盘在游戏时的空间性,能够扩大活动场地,分散幼儿,降低飞盘之间碰撞的同时也在无形中降低了安全事故的概率。 在玩飞盘时,孩子们应该有最基本的安全意识。飞盘应飞向高空或者往空旷的地方飞,应尽量避免人群密集的地方。在生活中,也应该知道最平常的安全知识,远离河水、开水、电、煤气、风扇等不安全物品。 对策: 1.成人的看护很重要。 教师和家长都应该对安全工作时刻提高警惕,不要掉以轻心,不要觉得孩子长大些了,我们可以放手些。看护应该是作为教师的我们最起码做到的,让孩子时刻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内。即使有时的我们想给孩子自己解决问题的机会,也应该在自己视线范围和能力控制内,不让事件向着坏的方向发展。 2.活动场地应合适,安全。 活动场地的选择事先应该考虑周到,不仅应事先清理活动场地,把活动场地上不安全的物品清理掉,还应该考虑到人数和活动的类型,做到适合活动的开展。 3.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教育的工作,让孩子们远离危险物品,懂得几种自我保护的方式。在活动前,更应该根据活动的内容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对于一些特别注意事项更应着重性地重点教育。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可编辑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分析

1、2006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问: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答: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吴某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工人,2007年3月15日,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7000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同时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某受伤情况经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中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案例

交通安全在心中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 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 我们家附近有一个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离开了她.小女孩家里并 不富裕,但是她和爸爸妈妈--起生活得很开心.每天早晨起来,妈妈都会给她和爸爸做上一顿美味的早餐,一家人很温馨.吃完早餐,爸爸骑车送她去上学.一路上,父女俩总是有说有笑.放学后,不管风雨多大,小女孩总是看见爸爸耐心地在等待着.回家的路上,小女孩总是开开心心地 向爸爸诉说学校一天所发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有一天,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小女孩.然而,一辆迎面而来的大卡车由于 违规行驶,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爸爸当场就死去了.一刹那间,死神就夺走了他的生命,他 多么希望自己还活着,他多么希望陪在小女孩身边,他多么希望能够看着女儿长大小女孩并 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己经去世了,她还是像平常一样在学校门口等她的爸爸来接,等了好久,还 是没人来接她,小女孩心里想:为什么到这时候爸爸还没来接呢是不是出事了还是家里有什 么事小女孩心里很着急.当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己经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扑在爸爸的尸体 上不断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么希望这场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多么渴望 爸爸能够醒来,象平常一样用自行车载着她上下学啊! 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 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 要失去亲人了.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 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走在男孩面前的是一位活蹦乱跳的女孩,头上扎着一对粉黄的蝴蝶结,身穿一条漂亮的白纱裙,正准备过马路,红灯亮了,男孩立刻停在马路边,小女孩却飞快地向前冲。说时迟, 那时快,一辆汽车正像箭一样向小女孩驶来。司机来不及刹车,"嘭"的一声,小女孩躺在地上,鲜血染红了白纱裙,是那么令人眩目。她"睡着"了,永远不会醒来了…… 曾经,在炎热的夏日里,一个小男孩为了捡一个心爱的皮球,不顾一切的直奔马路中央, 也许,他还小,单纯的思想并没想到那可怕的后果。真是不幸,一辆大卡车飞奔而来,把 他压得粉身碎骨,把他永远压在土地深层。父母的泪犹如倾盆大雨,那又有谁能听到他们 的呼唤呢?曾经,一辆汽车由于超载以至被滚下那万丈深渊,那轰隆声回响在山谷,可那 位年轻的司机却抛弃一切无声无息地走了,走得那样的悲痛。曾经,在一个乱石成堆的马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个案分析: 1、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

学校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学校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学生一年大半时间都在学校生活和学习,所以保障每一个学生在学校安全,有序的学习,是每个老师的愿望和义务,主观而言,没有哪个学校的领导和教师希望自己的学生受到任何人身伤害,一直以来,学校和老师们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每天都在如履薄冰,惟恐自己的哪个学生“出事儿”。同时,安全教育是每次学生校会和班会,各种活动前都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但客观事实是,由于中小学学生的认知水平、社会能力、防范意识、人口密度大等原因的影响,每年每个学校都会发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每年都会因交通事故而致死、伤残大量人员,财产损失更是一个天文数字。交通安全人人有责,要从小就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特别要提高驾车者的安全意识,严禁酒后、疲劳、超速违规驾驶。 学校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无证驾驶酿车祸: 2006年月10月1日,某县职技校学生李飞(男、17岁)和其弟东冶中学学生李某飞(男、15岁)无证骑乘一辆无牌五羊125型二轮摩托车行至城镇李会腰路段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分析:案例中的李飞两兄弟的惨祸是由于自身违反了“年满18岁取得驾驶证方可在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而造成的。因此,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学法、知法、守法,尽可能地避免车祸的发生。

〖案例2〗横穿马路惨遇车祸: 2007年10月23日13时许,某地小学生郎某(女,10岁),在公路上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旅行车撞伤,郎某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分析:横穿道路惨遇车祸令人痛心,事故案例提醒学校要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安全出行。 据统计,2012年全国共查处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交通违法行为2649万起,平均每天7万多起。全国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路口交通事故4.6万起,造成1.1万人死亡、5万人受伤,分别上升17.7%、 16.5%和12.3%。其中,因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导致的事故起数上升 17.9%。全国私家车导致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上升5.5%和6.5%,分别占机动车肇事总数的68.7%和58.8%,比2011年上升6.4和6.2个百分点。 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定时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弹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一刹那间,就会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让交通法规在我们心中生根吧,让我们牢牢记住:遵守交通规则就是珍爱生命!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及处理办法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及处理办法 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事故的发生,会扰乱幼儿园的正常的工作,因此要切实加强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和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同时,要理性分析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要努力将伤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概念的界定。 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责任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 (1)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2)因教学设施引起。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园舍中楼房占大多数,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3)儿童走失。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儿童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4)体罚和变相体罚幼。体罚分两种,一种是指肢体上的体罚。另一种是指言语上的体罚。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5)幼儿被他人接走。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儿被他人接走。(6)外来人员侵入。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损失。(7)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事故。幼儿园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8)幼儿自身原因所致。很多场合下是由于幼儿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幼儿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三、幼儿安全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安全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等行为,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安全事故的发生,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幼儿园安全案例

幼儿园安全案例 幼儿园安全案例 案例【1】 暑假的某日下午,幼儿园陈老师带领假期留园的小朋友参加园内户外活动。因留园的孩子多为混合班,为安全起见,老师在前面领队时边走边大声招呼队尾跟上。中(1)班的小云和大(2)班的青青均排在队尾。好闹的青青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拉住小云边走边玩,结果在把小云背起来时不慎摔倒在地。小云痛得大哭,无法站起来。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小云送到医院诊断治疗。小云被确诊为左股骨中段斜形闭合性骨折,住院3个月后愈合。 期间幼儿园已经为小云支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但事后,家长还要求幼儿园赔偿营养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其理由是:小云是在幼儿园受的伤,幼儿园是幼儿在园期间的监护人,应对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负全部责任。幼儿园则认为他们并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对于赔偿,幼儿园只承担因他们有过错而造成损害,因此在支付1万元医药费后就不用在支付任何费用了。 那么,幼儿园到底该不该赔这笔钱你,小云家长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作为幼儿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应当依法对幼儿履行的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建议】

1、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室外活动时,要事先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并密切注意平时比较顽皮 好动的孩子。 2、一旦发生类似事件,幼儿园的值班医生及老师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同时通知幼儿家长,并在事后做好家长的调解、安抚工作。 3、家长平时应教育幼儿在园参加活动时一定要听从老师的指挥和安排,不得擅自行 动。 案例【2】 一天,某幼儿园下课后,小朋友们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准备离园。幼儿高伟跑进厕所时,见金鑫正在小便,便一把将金鑫推开,不料金鑫没站稳,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幼儿园老师赶忙把金鑫扶起,并对高伟进行了批评。金鑫当时只感到右腿很痛,待其父母把他接回家时,他的腿部更疼,并肿起一个大包。金鑫的父亲连夜将其送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腿骨折。共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3800多元,金鑫的父母因照顾金鑫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元。 这些责任,这些损失,到底该找谁呢?此案中,幼儿园应负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3】:张越和王可在同一小区的幼儿园大班就读。由于幼儿园环境较小,为增加小朋友的户外活动时间,幼儿园经常组织幼儿在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区进行户外活动。2009年2月15日下午,王老师带领该班小朋友在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区参加户外活动,张越由于鞋带没系好,在互相追逐打闹中被王可不小心猜到了鞋带,结果绊倒在地,磕破了下巴,还缝了四 针,花去医药费800多元。事后张越的家长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王可父母赔偿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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