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专联调联试期间工务区间通道门管理办法》

《 客专联调联试期间工务区间通道门管理办法》
《 客专联调联试期间工务区间通道门管理办法》

客专联调联试期间

工务区间通道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XX客专联调联试期间铁路线路通道门的安全管理,确保行车运行和人身安全,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高速铁路局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 2条工务区间通道门是指高速铁路区间的应急疏散通道门和作业通道门。站区和区间划分原则上以车站两端进站信号机分界。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3条联调联试期间,区间通道门纳入工务行车安全设备进行管理。

第4条联调联试期间,区间通道门的设备管理由属地工务段负责。工务段负责制定通道门检查、使用管理办法,制定通道门进出登销记制度,制定通道门设备损坏、失效等应急措施并建立通道门设备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设备变化及时修改。

第5条联调联试期间,各施工单位是通道门设置、安装、维护和问题整改责任部门,对各级检查人员发现通报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整改。对所有未达到施工标准的通道门,必须派人24小时看守。

第6条联调联试期间,工程监理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严格

按照设计标准和建设标准规范建设通道门,发现问题向施工部门及时通报或发出《铁路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7条联调联试期间,各施工单位负责制作“区间通道门指引标志”,标志设置位置及范围由与相关工务段具体确定,标志设置应起到方向指引作用,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清晰找到通道门的位置。

第三章通道门钥匙管理

第8条联调联试期间,工务段负责区间通道门钥匙的统一管理,建立使用钥匙使用登销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原则上防在高铁线路工区。

第9条联调联试期间,通道门钥匙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10条联通联试期间,工务段应建立钥匙设备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根据设备变化及时修改。发现门锁损坏、使用不良要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确保状态良好、正常开启。

第四章施工维修进出通道门管理

第11条联调联试期间,工务段要加强进出区间通道门的管理,严格管理通道门钥匙和执行进出通道门登销记制度。

计划内的施工、维修天窗进入通道门时,由施工、维修单位(或施工主体单位)负责人必须出示路局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下发的工作证、批复的施工、维修日计划、调度命令和施工作业清单。通道门看守人员要对提供的作业清单进行核查并登记。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与调度所(或车站)驻站联络员联系,确认封锁并批准上线后,

方可开锁进入。

撤出通道门时,必须确认通道门是否锁闭。驻调度所(或车站)联络员确认所有上线人员及机具全部撤离通道门后,方可与列车调度员办理销记手续。钥匙自施工(维修)结束后6小时之内交回存放处所并销记。

第12条联调联试期间,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并行地段,普速铁路施工和维修作业进出通道门必须严格按照联调联试期间登销记制度执行。

第13条联调联试期间,工务、电务、车务、车辆、供电等部门及施工单位进入通道门作业、施工、检查必须按规定穿着防护制服、佩戴所在地公安处治安支队备案的胸卡标识,由施工负责人在规定的进出通道门簿登记、销记。

第14条联调联试期间,工务、电务、车务、车辆、供电等部门及施工单位因施工作业需要在区间设置专用通道门时,由使用单位报请路局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审核或批准,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同时报相关公安处备案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设置。未经审核和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开口。

第15条联调联试期间,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拆除通道门时,施工单位必须向路局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列入施工计划,在通道门开口处设置警示标志牌,设置临时防护设施,由施工单位派专人昼夜看守。

第五章应急处置进出通道门管理

第16条联调联试期间,应急处置需进入通道门时,由列车调度员下达允许调度命令,并通知工务段和公安派出所。使用单位到达通道门后向列车调度员报告,经列车调度员批准并办理允许上线手续后,方可进入。撤离时按规定程序办理销记手续。

第17条联调联试期间,应急处置需紧急破锁打开通道门时,必须经列车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后,按照谁破锁、谁看守的原则,由破锁单位安排专人看守,并通知公安部门、工务段。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破锁单位按既有标准配锁、恢复原状,并与工务段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18条联调联试期间,遇到自然灾害、事故救援、抢修等特殊情况,要及时通报路局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达命令后,抢修单位可先拆除通道门,保证抢修及时进行,同时向属地设备管理部门和车站派出所口头通报,并留人在拆除通道门处进行看守,抢修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19条联调联试期间,安监、工务、电务、车务、机务、车辆、供电等部门在日常检查和添乘过程中发现通道门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通报路局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通知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20条联调联试期间,机车司机、工务、车务、车辆、电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作业期间,发现人为破坏、通道门破损等情况,应立即上报路局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通知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接到情况通报后应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

并将当日通道门破损等现场检查及销号汇总,路局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对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21条应急疏散通道门里侧由施工单位负责标注通道门开启方式的标识,以备应急疏散人员迅速开启门锁。

第22条联调联试期间,通道门必须加锁管理,通道门应标有“非铁路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警示标识。

第23条联调联试期间,工务区间作业通道门由工务段加锁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外加锁或换锁。严格执行钥匙登销记制度,严禁私自保留、复制、转借钥匙。

在钥匙使用期间使用单位要对通道门和作业区段的安全负责。遇有多个单位皆需进入通道门时,由工务段指定其中的某一个主体使用单位对钥匙使用负责。

第七章其他

第27条本办法适用XX客专联调联试期间区间通道门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28条运行试验期间相关规定按运营规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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