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社会福利住房制度

国外住房制度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公租房制度在起步探索阶段,有必要借鉴国际上一些己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解,汲取它们的优秀经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借鉴的方式不应该以照搬的形式直接移植,需要事先认清国情国力,认清社会保障体系的异同,“中国是个很特殊的国家,既是大国,起点又是穷国,还是一个转型国家,又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些特征结合在一起,就导致了中国对于国际上先进经验的借鉴比如是大拼盘似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比较的前提。即对异同点的梳理。 相似处: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基本相同。除少数福利国家和强制储蓄型国家,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由社会各方共同承担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即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方式。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这一点从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划分就一目了然,各国社会保障体系都包括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内容。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原则基本相同。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是社会发展的"安全阔"和"稳定器",它的目标是促进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以实现文明社会的公平性。 区别处: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基础不同。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会遇到诸如怎样培育资本市场、怎样建立劳动力市场、怎样适应对外幵放等问题,而这些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障碍。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度和难度比西方国家更大。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不同。在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工业化进入到后工业社会的发展阶段之时,我国仍处在努力实现工业化的进程当中,经济的二元结构还很明显,加之城市化进程远落后于工业化进程。所以,在就业、收入、国际竞争等方面都存在着更大的压力,自然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也会有所区别。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不同。目前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覆盖了其全体社会成员。我国受生产力水平不高的限制,国民经济还处在转轨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局限在城镇居民,少于制度开始向农村居民蔓延。离全民覆盖的距离还有一大截。 基于以上前提,以下对于国际相关的住房保障制度经验做简要介绍,“公租房”是中国根据自己当下政策内容订立的名称,其性质即由国家提供以出租的公共住房,各国对此的命名不同,但是其运营方式、制度性质都是一致的。 根据对各国住房保障制度的观察,美国在公共住房的法制建设上最为完善,新加坡是住房保障制度的典范国家,亦是我国借鉴最多的国家,相较而言是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内容最为相似的国家,香港的“以房养房”“以商养房”模式值得借鉴。故以下,我们分别对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3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住房保障经验进行分析,探讨其可能借鉴之处。 美国的公共住房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城市化使得城市涌入大量人口,其中包括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他们的住房成了问题,从而逐渐形成“贫民窟”,引发不少社会问题为了应对此问题,美国政府进行了不少尝试,但是当时的目的都是在于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挽救衰弱的住房工业。 193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瓦格纳住房法,人道主义才被作为公共住房建设的主要理念,这也是正式的美国公共住房政策的开始。二战后,美国城市面临着内城衰败、贫民窟恶化,同时城市黑人移民增加、大量复员军人和军工企业工人的失业都加剧了住房短缺问题。为此,195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49年住房法”,首次强调政府在住房领域的重要责任,成为美国住房政策的里程碑。

中国和新加坡住房制度概况

新加坡住房与中国住房之比较 新加坡住房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项制度。新加坡政府通过运用中央公积金来解决广大国民的住房问题是新加坡的一大创举,取得了巨大成就。新加坡在中央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将其保障功能扩展到住房保障,允许会员使用公积金购买住房。同时,政府还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由政府统一规划和兴建居民住宅楼(即政府组屋),并以比较低廉的价格销售给公积金人员。在这种条件下,新加坡90%以上的国民都能居住在政府组屋里。新加坡将政府组屋建设与使用中央公积金购房相结合,住房保障制度取得了巨大成就。 新加坡的民用住宅主要由政府组屋和商品房两部分组成。组屋的价格由政府统一规定,以低价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阶层使用,包括共管公寓等高级公寓和私人住宅在内的商品房则是由私人投资修建,按市场价格发售。 新加坡政府坚持以行政干预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牢牢掌握了房地产市场的主动权,供应充足的组屋既解决了大部分国民的住房,也有效平抑了房价。与此同时,高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也为私人开发商提供了商机,这种各阶层在住房品种上各取所需的机制,符合市场规律。新加坡组屋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政府已经总结出一整套行之有自效的经验。住房的属性除了政府的就是私有的,大部分居民都可以通过一次性自购、政策性贷款或政府支持等方式最终获得产权,极其困难家庭也能得到基本居住权。

新加坡规定只有本国居民才能购买组屋,永久居民只能购买二手组屋,对其收入不设限制。对于骗买骗租者,法律将给以高额罚款或刑事处罚,严惩不贷。 新加坡政府对申请购买组屋的居民有收入上的严格限定,首先照顾无房户,然后逐步减低门槛,放宽政策,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福利。新加坡规定居民在获得组屋后5年之内不可以出租,5年之后允许腾出半套出租,但房主必须与房客合住。在购买组屋后5年之内,不得将其转让,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过去40多年中,新加坡共修建组屋近100万套,目前约84%的人安居在组屋中。而商品房的购买者主要是收入较高的二次置业者、投资者或者外国公民。 新加坡政府规定,一个家庭同时只能拥有一套组屋,如果要再购买新房子,旧组屋必须退出来,以防有人投机多占。对于商品房,新加坡政府规定,业主出售购买时间不足1年的商品房,需要缴纳高额房产税,从而有效抑制了“炒房”行为和商品房价格暴涨。 中国住房制度概况 中国从1994年开始学习借鉴新加坡运用公积金制度解决住房问题的经验,在全国城镇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4%缴纳住房公积金,由各级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

三、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是公共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使政府能循环滚动地建设公共住房,同时可以帮助中低收入者在购房时支付首付款和分期付款,这种强制储蓄的手段保证了公房建设资金的滚动利用。作为社会保障储蓄的一种形式,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政府与1955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国家机关或者私人机构的雇主和雇员须以雇员月薪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存入中央公积金局的个人账户,政府在建造和出售“组屋”时充分利用这一制度。 (二)政府“组屋”建造 新加坡政府在住房保障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其每五年制定一个建屋计划,新建成的房屋称为“组屋”,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政府除了专门拨出国有土地和适当地征用私人土地以供房屋发展局建房之用外,还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房屋发展局资金支持。目前新加坡的房屋90%以上由政府出资建造的,“组屋”为全体公民提供了住房保障。 (三)“组屋”的合理配售 在新加坡购买或租住“组屋”的人,初期以登记的先后顺序获得住房。后期改为订购制度。政府每季度公布一次建房计划,定购并申请房屋的人进行抽签,中签后经过购房审查交付订金后随即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房价的首付款。一般两年左右可以住上新房。这种办法缩小了各地区、各类型住房的供求差距。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严格的申请和审查制度,以有效防止利用“组屋”进行投机活动的行为发生。 (四)分级补贴政策 新加坡政府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的水平,以各种形式向中低收入者提供分级住房补贴,帮助中低收入者购房。政府针对购买不同住房面积的家庭,制定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对无力购房的家庭,政府允许其租用“组屋”,待有能力买房时再给予优惠。新加坡政府还规定在住房翻新时,给予的津贴与居住面积的大小成反比,以缓解社会住房压力和倡导节约。 (五)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住房保障制度的措施顺利实施,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细致而周全的法律法规如《新加坡改造法令》、《建屋与发展法》等。 四、国外住房保障制度之比较 通过介绍并分析德国、美国、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可以发现各国在住房保障问题上具有各自的特征。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比较研究这些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特征。 (一)政府在住房保障问题方面的作用 这些国家的政府在住房问题上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德国的住房保障以政府主导为主。在推动住房建设、实施住房保障方面,还通过运用金融财税等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各市场主体的作用来实现。美国的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市场在住房供给与分配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交易是美国的住房分配和消费主要渠道,政府公共住房机构辅助分配低收入家庭的福利性住房。美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分层调节制”。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则完全由政府主导。新加坡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并不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而是通过政府直接干预,这是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不同国情下的住房保障模式 这些国家虽然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但不同的国情决定了其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德国是一个高福利的国家,自有住房率不高,因此德国基于住房储蓄制度以社会福利房作为最低保障,鼓励住房合作社等非政府形式的建房形式,制定房屋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美国拥有发达的住房金融市场,通过金融政策、财税手段、法律保障等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的模式,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对于一个发达而规模小的经济体,新加坡建立了以政府建设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济效应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2004年3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M ar.2004第32卷 第2期Journal of L iaoning U 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V ol.32 No.2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济效应 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Ξ 王利军 刘海宁 (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CPF)自1955年正式实施以来,对促进新加坡社会经济发展,加强政 府对经济的调控,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主要 内容及特征,重点分析了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济效应,以希对中国正在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一 。 关键词: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经济效应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04)02-0114-04 一、引言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CPF)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采取完全积累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对促进新加坡社会经济发展,加强政府对经济的调控,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进而成为东亚乃至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成功运行的典范。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自1955年正式实施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推进,新加坡政府把建立和完善中央公积金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为社会保障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几十年的实践和探索中,中央公积金制度已经演变为一种从管理体制到运行方式的完整体系,涵盖养老、医疗、工作、住房、教育、家庭保障等多方面内容,实现了“自我养老、居者有其屋、疾病有所治、人人有保障”的根本宗旨。 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有利地推动了新加坡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国家经济高速增长所需资本有了重要来源。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使新加坡能长期保持较高的储蓄水平,80年代,新加坡的储蓄总额平均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1%,对1960年-1989年的经济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国民储蓄是国内投资供给的直接源泉,因而其稳定性决定了投资供给的可靠性。在中央公积金制度下,完全积累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存额高,偿债周期长,稳定性强,有利于政府集中用于长期投资,从而社会资本积累的速度较快,规模水平较高,在社会总储蓄中,中央公积金结存的储蓄基金占1/3左右,其中80%用于购买政府的有价证券,并有少量投资于短期证券。由于养老储蓄基金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新加坡政府通过中央公积金制度筹集的大量资金,成为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稳定的资本供给来源。对新加坡1992年-2001年中央公积金缴费额与国民总储蓄作线性回归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发 Ξ收稿日期:2003-10-20 作者简介:王利军(1971-),男,河南荥阳人,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讲师。

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综述

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综述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综述 [摘要]住房保障制度是保障民生的重大事宜,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议题。对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从两大方面进行梳理,即宏观上对整个住房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微观上对住房保障制度具体深层次的研究,并在梳理的基础上总结研究的特点,为相关问题的探索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制度文献综述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1998 知》(国发[1998123号),逐步完善的市场机制进而渗透住房领域并开始发挥重大作用。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问题,加快构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成为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课题,引发了学术界的持续关注与研讨。我国住房保障领域的研究文献,大体可分为从宏观层而对住房保障制度进行论述和从微观层面对住房保障的某具体层次进行论述。不论从哪个层面,研究的视角都是多元的,并不单一。 一、宏观层面 在构建任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方面,刘俊霞(2008)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市场机制在调节住房领域的供求方面失效,因此需要政府介入来构建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和美国在住房保障制度的模式方面,安华(2000)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提出了整合养老保障和住房保障,以房养老的模式。王盛(2009)则通过对江苏省相关试点的调研,对保障性住房的共有产权模式给予了积极评价。 在构建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方面,丛诚(2008)通过研究在既定土地制度下,构建住房保障体系对房地产财税政策的要求,提出了要在住房市场中加入贷款利息免税

和物业税两个“自动稳定器”的观点,同时建议政府的财税金融政策应有利引导市场资源流向住房保障领域。 在构建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方面,陈成文(2008)从国际比较视角总结了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经验。工春华(2007)则对欠发达国家巴西、阿根廷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了分析借鉴。尽管参照比较所选取的标的国家不一样,但文献的对策建议较一致,均主张政府应承担起住房保障的责任,加强住房领域的宏观调控;加快住房保障法制化建设,为住房保障提供法律保障;发展住房金融事业,拓宽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渠道;鼓励多方合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在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效果方面,邓中荚(2009)从政策测评视角提出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综合评价模型。虽然该模型的测评指标和权重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提供了一种思路即可以将模糊数学理论应用于住房保障政策测评。 二、微观层面 用房学者对经济适用房的现状、弊端、对策等多方而进行了分析,经济适总结起来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刘琳(2009)反对将现有经济适用房政策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畴,认为经济适用房非但起不到任何保障的作用,反而加剧了资源分配的不公平。魏建、张昕鹏(2008)主张撤销经济适用房制度,理由是通过对地方政府、开发商、购买者博弈的终济学分析发现经济适用房会造成住房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根本无法实现保障目的。而马光远(2009)则坚持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反对撤销,理由是现阶段经济适用房的存在仍然具有价值。 廉租房李晶(2008)对供给廉租房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指出廉租房政策更符合市场和社会发展需要,同时在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上更有效,应该得到不断加强和完善。汪洁(2009)通过考察海口廉租房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包括强化地方政府职责、广辟房源以及健全居民收入统计与监管机制在内的政策建议。李辉婕

世界主要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世界主要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其实就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型。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7月,规定每个雇员都是中央公积金的会员,每个会员必须按其月薪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由雇员和雇主双方分担,按月存人雇员的账户。参加公积金制度的会员,若永久离开新加坡,终身残废或达到55岁退休年龄方能领取公积金。为了保证会员失去工作能力后能够支付基本生活费用,中央公积金局规定,普通户头的最低存款颇为3.38万元,只有在扣除这一最低存款额后,会员才有权动用余额进行各种投资。目前中央公积金用途除了最初设想的为年老的雇员提供养老金以外,已扩大到住房、交通、保健、投资和教育等多个方面。中央公积金制度解决住房问题的核心政策是鼓励居民自己购建房,把住房供给从国家低价出租改为国家建房,由住户分期付款购买。推行住房自有权计划,一方面把原属国家所有的住房逐步转让给个人,另一方面对经济收人不同的家庭,实行不同的政策:对收入高的居民,国家不包其住房,使其住宅完全商品化;而对中低收人家庭,实行准商品模式,政府投资建造社会住宅.然后再按优惠条件出卖。在新加坡,不论是国家兴建住宅还是个人购买住宅,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公积金。雇员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作为购买住宅的首期付款;购房者从银行所借的住房贷款,可用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分期还款。这样,雇员购买住房的款项(首付款和从银行得到的贷款)都可用公积金储蓄偿付。 (二)日本的互助合作模式日本的互助合作模式,是指在日本金融市场中,民间金融机构在住宅信贷方面非常活跃,民间与官方相互结合的住房金融模式。其模式的主要内容是:首先,重视建立官方的和官民结合的机构或组织,以保证政府住房政策、法令和计划的贯彻执行。其次,建立具体贯彻执行政府政策的机构,如“住房金融公库”作为政府对住房进行资助的一种组织,行使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职能。第三,建立为政府制定政策出谋划策的咨询机构。政府既对住宅建设投资给予资助,同时又大力扶植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使得日本官民合作的特征更加明显,以及住房信贷市场更加活跃。具体做法是:通过储蓄和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使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可以通过抵押获得长期的资金融通。日本政府有财政性贷款计划,通过邮政储蓄、国民年金等手段,每年把一部分资金提供给公营开发机构建设住宅,并以间接投资方式向公营住宅金融公库提供住房信贷资金,再由公库根据住房政策向民营开发机构和个人购建房者提供低息贷款。 (三)德国的合同储蓄模式这是我国住房储蓄银行的原型。合同储蓄模式的特点是,以居民为中心,按照互助合作、合同约束、先存后贷、封闭运行的原理,任何居民个人按照合同契约规定,连续几年存人一定数额的定期佑蓄存款,当存够一定金额时.即可取得住房贷款的权利。一般来说,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都低于资本市场的市场利率。当贷款需求超过信贷资金来源时,则按时间先后顺序以及存款金颧的多少规定顺序分配贷款。当居民购房时,政府按其每年储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贴。低收人家庭还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这种合同储蓄模式的优点是:利率较低而且稳定,利率水平完全由借贷双方在签订储蓄合同时自行确定,不受资本市场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贷款资源充足,本着先存后贷、量存为贷的原则,不会出现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贷款的现象;配贷机制较为公平合理,按照时间先后和存款金额的多少来确定分配贷款的顺序,比较公平、公正和公开。 (四)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模式住房抵押贷款就是购房者在借款时必须以所购住宅作为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介绍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介绍 新加坡的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个人储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构成,是新加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也是其最具特色之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对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员给予救助,如对穷人发放津贴和救助金,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辅助部分。 一、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55年7月1日,中央公积金制度正式建立并实施。最初,公积金制度所包括的劳动者是指受雇于同一雇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临时工及独立劳动者,也只是一个强制性的储蓄计划,保障的范围也只涉及公积金会员退休或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加坡政府在原有储蓄计划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一系列公积金计划,包括的范围除养老保险外,还包括住房、医疗、教育、投资增值等多个方面,如1968年推出的“公共组屋计划”、1984年推出的“医疗储蓄计划”、1995年推出的“填补医疗储蓄计划”等等。 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组织和实施 1、缴费率 雇主和雇员都向中央公积金缴费。1955年的缴费率为10%(雇主和雇员各缴纳5%),1968年上升到13%,1984年达到50%,目前基本稳定在40%,其中雇主缴17%,雇员缴23%.但由于公积金制度规定其会员可以将一部分积累额购买住房、股票和支付教育及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实际用于养老的公积金远低于40%的缴费率。为了避免公积金过多用于其他支付而影响养老保险,1987年政府规定,达到55岁后必须在其公积金账户中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充分保证60岁退休后可以购买相当于社会平均收入25%的最低终身年金。 2、中央公积金的构成 中央公积金是一个完全积累的强制储蓄计划。55岁以下会员的个人账户一分为三,普通账户、医疗账户和特别账户。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医疗账户用于住院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特殊账户中的储蓄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55岁以后,其个人账户变更为退休账户和医疗账户两个,其成员在中央公积金计划账户内的数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以提取部分积蓄。 3、管理机构 公积金管理局设理事会,由政府、职工代表、雇主、社会保障专家四方组成,主席由政府委任,日常工作由总经理负责。下设会员服务、雇主服务、人事、行政、计算机、内部事务六个部。 4、公积金存款利率

德国住房制度

考察德国的住房制度 近段时间以来,多个部门纷纷辟谣房地产调控放松,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也继续以资金支持地方保障房建设。种种迹象显示,4月中旬开始的新一轮房地产调控很可能是“来真的”。这虽然短期内减轻了普通民众的焦虑感,但从长远计,反思和重塑中国的住房体制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而年初以来的政策实践及近期的一些理论探讨,也显示出各方对住房调控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在这些探索中,比较强烈的呼声就是学习德国、新加坡和香港,建立市场化和保障性住房并行的双轨制,以此稳定房价和创造社会公平。更有甚者,从土地国有这一宪法基础出发,要求由国家出面解决大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凡此种种,愿望确实美好,但不顾国情差异的简单模仿很可能导致“南橘北枳”结果。 德国完善的金融体系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1.建立多元化的住宅融资机制。过去,一提到德国的住宅金融体制,人们比较重视“储贷合同”契约型融资。其实,这只是德国住宅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封闭式的住宅储蓄尽管在住宅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它所提供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只有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将契约型融资与商业性的储蓄融资结合起来、将住宅金融与整个金融市场联系起来,相互协调,才能使之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为住宅投资和消费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2.住房互助储蓄应遵循自愿和机会均等原则。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实行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既保障了所有需要购房者都有机会参加住房低息储蓄,并按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来确定获得贷款资格,保障了储蓄与货款权利与义务对称和储户之间机会均等。相比之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强制性储蓄,强制让一部分人参加住房储蓄,歧视性将另一部分人(如城镇个体劳动者、

新加坡住宅体系

新加坡住宅体系(The Singapore Housing System) 读书报告 ——从新加坡住房体系看中国住房现状 系别建筑与房地产系 专业XX 班级学号XX 姓名XX 2011年9月25日

从新加坡住房看中国住房现状 摘要在中国人的传统中,对住房的需求几乎是没有弹性的。但是随着中国工业化不断推进、城市化不断扩张和国际化的不断拓展,中国的住房已经成为“奢侈品”,住房的属性在发生着变化,高房价乃至天价房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着政府的公共形象。本文通过中国与新加坡的住房对比,对中国住房制度进行思考。关键词住房对比思考 Abstract: In Chinese tradition, the demand for homes is almost no flexibility. But as China continue to promote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hina's housing has become a "luxury", housing attribute changes take place in high prices and even the day price, caused by the room social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serious influences of the government's public image.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hina and Singapore compared to China, the housing of housing system thinking. Keywords: housing contrast thinking 1、新加坡住房现状 新加坡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也是一个城市国家。在填海造地后,人均绿化面积达6平方米,因此有花园城市之称。目前面积707平方公里,新加坡目前人口密度约7300每平方公里,可谓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区之一,人均住房面积却达到了30平方米。其住房状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房屋类型 一、组屋 就是政府盖的廉价公屋。散布在全岛各地,有些较为集中的就形成一个很到的组屋社区,人口可以多达30万以上,相当于一个小市镇的规模。一般组屋分三房式组屋,就是两个卧房,两个卫生间,一个厨房,一个客厅,面积约70多平米;虽然是算廉价屋,但是配套设施也是有的,比如运动设施,小公园,多层停车场,超市,商场,巴士转换站等,如果是大的社区,则建有轻轨方便居民出行。 二、公寓式组屋

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演变

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演变 (一)20世纪20-50年代:陋屋区时代 从上世纪20年代早期开始,新加坡许多人的住房都是在拥挤的陋屋区,没有适当的卫生、照明或通风设施。因住房短缺日趋严重,当时的英国殖民政府于1927年设立了新加坡改良信托局( Singapore Improvement Trust, SIT),专门负责清理陋屋区,并为从那里搬出来的民众提供住所。到1947年,新加坡人口增加到20年前的两倍多,达到一百万。1947年新成立的住房委员会(Housing Committee)调查发现68万人口(约占总人口72%)住在城市中心区,其中约1/3人口拥挤在4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极其的拥挤(见表2)。1959年约25万人居住在城市贫民窟内,约30万人居住在棚户区[4]。在新加坡改良信托局存在的32年中,共建造了23000个单位的住房,但只能为8.8%的居民解决住房问题。大多数新加坡人的居住环境既不符合卫生标准,也容易发生火灾,很不安全。1961年在河水一带发生的一场大火灾,摧毁了数以千计的住房,造成16000人无家可归[2]。 表2 1950年代前新加坡的居住密度 年份城市人口住房数居住密度(人数/住房) 1907 250000 20000 12.5 1931 567000 37000 15.3 1947 938000 38500 18.2 资料来源:Colony of Singapore, Report of the Housing Committee 1947; Master Plan 1955. 转自:Belinda Yuen, Squatters no more: Singapore Social Housing, Global Urban Development, V olume 3 Issue 1, May 2007[5] (二)20世纪60年代:居者有其屋 1959年新加坡成立自治政府时,失业和住房短缺是当时两个最大的社会矛盾。当时200万人口中80%以上住房困难,其中40%居住在贫民窟和棚户区中。在这种背景下,新加坡政府决定把住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上,制定了《住房发展法》(Housing and Development Act),并在1960年根据该法成立建屋发展局(Housing & Development Board,HDB)。建屋发展局的目标一开始就非常明确,就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廉价房屋。其住房发展的目标是使90%的人口居住在公共房屋中,10%的人口居住在私有房屋中。为了鼓励人居民拥有自己的组屋,建屋发展局在1964年推出“居者有其屋”计划(Home Ownership Scheme),这个计划是非营利性的,旨在为无力在住房市场上购买私人住房的居民提供公共住房。在建屋发展局的主持下,新加坡大力建设公共组屋,完成了6个建房五年计划,建成70 余万套住房(见表3)。1968年,新加坡政府开始允许国民利用公积金购买政府组屋,大大地推动了“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实施。政府也鼓励居民购买租住的组屋,并给予20%的首付免除优惠[4]。到1970年,超过二分之一的人口住进了组屋。 表新加坡1960-1990年代的住房建设计划 住房建设计划建设年份住房建设套数 第一个建房五年计划1961~1965 54430 第二个建房五年计划1966~1970 66239 第三个建房五年计划1971~1975 113819 第四个建房五年计划1976~1980 137670 第五个建房五年计划1981~1985 180000 第六个建房五年计划1986~1990 160000

新加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新加坡位于马来半岛南端、航运要道马六甲海峡的出口,总面积626.4平方公里,城市面积占绝大部分,因此人称“城市国家”。新加坡经济发达,新加坡国内生产总值GDP3700.645亿新加坡元,人均GDP为54776美元。新加坡除了经济上的成就为世人瞩目外,其社会保障体系也颇有特色,该国实施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不具备再分配功能的养老金计划模式。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非公务员养老金问题而设立的,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雇员储蓄自保、雇主协保、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公积金的用途已扩大到住房、交通、保健、投资和教育等多方面,今天,公积金制度已发展成新加坡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半个世纪以来的发展证明,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它不仅使新加坡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了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者有其屋”的三大难题,而且又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的快速增长。研究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构成 1.1 中央公积金的积累方式。中央公积金的来源主要由企业和个人两方承担, 而政府只给与让利、让税的优惠。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条例规定, 55岁以下的会员拥有的个人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公积金的7 2.5%)、保健储蓄账户( 公积金的17.5%) 和特别账户(公积金的10%)。年满55 岁后, 会员帐户分为退休账户和保健储蓄账户。在新加坡, 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 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 每月要向公积金缴交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它规定凡是年龄在55 岁以下的雇员, 其公积金的征缴率为日工资的40%, 55~59 岁的征缴率为25%, 60~64 岁征缴率为日工资的15%,65 岁以上征缴率为10%。雇主和雇员双方各承担一半, 并由雇主一并存入公积金帐户。 1.2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发放。中央公积金的普通账户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情况下的投资和教育支出; 保健储蓄账户用于支付政府批准的医药开支的50%; 特殊账户中则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会员年满55 岁时, 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向退休账户转换, 此时的个人账户就由两个账户组成, 即退休账户和保健储蓄账户。为了避免公积金账户为支付住房、医疗等其他项目而影响养老金的积累, 政府规定会员达55 岁后必须在其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最低存款额, 以供退休生活之需,即最低存款额计划。如果达不到最低存款额的要求, 也可以由子女或配偶选择以现金或公积金储蓄转移来填补。在会员年龄达到55 岁和在退休账户达到最低存款额这两个要求后, 可一次性地提取其公积金。也可在下列情况下提取其公积金: 永久离开新加坡, 终身残废或神志不清。若会员死亡, 其公积金也可以作为遗产由指定受益人申请提取。 1.3 中央公积金的管理。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运营根据《中央公积金法令》, 中央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 由劳工部进行监督, 具体投资运营则是由新加坡货币管理局(MAS) 和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GSIC)负责, 其中, 新加坡货币管理局负责对国债和银行存款的投资管理; 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负责把积累的基金投资于国内的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也把大量资金投资于外国资产, 成为新加坡庞大的外汇储备的一个重要来源。另外, 如果公积金计划会员个人希望获得更高的回报率, 可通过法定的托管人(中央公积金局指定的银行) 在政府规定的投资工具内自行投资。其具体组织管理模式采用英美式的纵向模式。 中央公积金局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领导包括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还有教授、专家等所谓的“中性人士”组成的代表, 理事会下设主席1 人, 在理事会领导下设具体管理机构,设总经理 1 人,直接管理副总经理和内务审计部, 副总经理之下设立五部一处,即雇主

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几点思考(精)

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具有新加坡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是: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公积金局每月收缴的公积金经过计算记入每个会员的个人账户中。目前,会员的个人账户分为三个:普通账户,用于购房、投 资、教育等;保健账户,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病医疗保险;特别账户,只限于养老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支付,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动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以个人账户为标志,强制储蓄的保障模式。该制度不仅解决了新加坡的养老难题,而且对新加坡的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证,现在通常被认为是东亚乃至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成功运行的典范。笔者对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特点的一些认知,简单归纳以下几点体会: 一、实施时间较早,涵盖面广 新加坡1955年开始实施中央公积金制度,同年,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为年迈退休的雇员提供养老金,只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央公积金制度也从单纯的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强制性储蓄计划,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同时,还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规定或补充办法逐步完善扩大的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以适应当时社会和个人的需要。 二、基金管理规范,运作良好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高效运行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的,公积金制度运作的法律依据是1953年通过的“公积金法令”。同期成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是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机构,它是隶属于劳工部的一个具有独立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管理机构。中央公积金局只是一个行政机构,负责公积金的行政管理,公积金的具体运营是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运营。 新加坡通过中央公积金局对公积金进行统一的企业化管理。公积金管理局只负责行政事务,公积金的具体运营是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运营,这就使得公积金能够以一个恰当的身份进入资本市场,从而确保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管理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积金从汇集、运营、储存、结算到雇员利益的获得,都独立于政府财政,因而,政府财政的丰欠对公积金没有直接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无权动用公积金去弥补财政可能存在的赤字。在公积金制度中,由于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政府以自身实际持有的资产储备作为公积金的担保,政府财政负有担保偿还公积金的义务,这就保证了公积金制度的良好信誉。 三、制度信誉度高,服务优质

新加坡土地规划和住房政策

新加坡土地规划和住房政策 发布时间:2006-12-8 摘自: 新加坡面积仅为682平方公里,国土资源严重不足,为此它进行了填海工程。实际上早在19世纪,居住在新加坡岛的人们便开始了填海造地。而在过去的40年里,新加坡因填海增加的国土与总面积比较起来更具有相当的规模,填海工程使该国领土面积增加了100多平方公里,到2010年增加的国土面积将累计达到160平方公里。 新加坡的土地规划和管理 新加坡城市形态发展与规划由国家发展部(MND)主管,而具体的职能部门是城市重建局(U-RA)。新加坡的发展规划采取二级规划体系,分别为战略性的概念规划和实施性的开发指导规划。在1967-1971年期间,新加坡制定了第一个概念规划,即环状加卫星城方案。发展环的核心是水源的生态保护区,禁止任何开发活动;城市中心在南海岸的中部,将发展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金融、商业和旅游中心;沿着快速交通走廊形成兼有居住和轻型工业的新市镇。一般工业集中在西部的裕廊工业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发指导规划逐步取代了总体规划,以土地使用和交通规则为核心,针对分区的特定发展条件,制定各方面细则,如用途区划、交通组织、环境改善、步行和敞开空间体系、历史保护和旧城改造等方面。 1991年,新加坡重新制定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形成了2000年、2010年和X年三阶段的形态发展框架。新一轮概念规划的重点是建设一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城市中心,并形成4个地区中心,完善快速交通体系、交通节点和商务园区构成的高科技走廊,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提供更多的低层和多层住宅,并将更多的绿地和水源融入城市空间体系,新加坡一如既往地贯彻“花园城市”的理念,很好地处理了城市与自然的结合。 新加坡的土地管理制度基本类似英联邦国家的批租制度,与香港特区十分接近。除少数历史遗留的私人永业权以外,没有私人永业土地,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基本上是由政府控制。新加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和房地产市场分为两类。一类由"法定机构",属于半官半民性质的建屋发展局、城市重建局等经营,这些法定机构既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政策性投资经营,

新加坡住房与中国住房之比较

中国与新加坡住房制度对比与思考 南洋理工大学MPA班B班王国民 摘要在中国人的传统中,“安居乐业”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对住房的需求几乎是没有弹性的。但是随着中国工业化不断推进、城市化不断扩张、市场化不断完善和国际化的不断拓展,中国的住房已经成为“奢侈品”,住房的属性在发生着变化,高房价乃至天价房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着政府的公共形象。本文通过比较中国与新加坡的住房制度,从中对中国住房制度的改革进行思考,以求改进。 关键词住房制度对比思考 1 引言 前不久,“联合国人居荣耀名册奖”这个全球人居领域的最高荣誉颁给了新加坡建屋发展局。联合国人居署新闻服务主管赞赏的说:“一个国家不但能够为那么多老百姓提供住所,还能让他们拥有自己的房子,确实是一项壮举。”看到这一信息,结合中国住房现状,我感受良多,思绪万千,试着以新加坡的住房制度为一面镜子,折射出反思、对比、借鉴和学习。 中国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孟子早在2400年前就提出“居者有其屋,病者有其医,勤者有其业,劳者有其得,少者有其学,童年有其乐,读者有其校,弱者有其助,老者有其养,

车者有其位,工者有其薪,农者有其地,商者有其利,优者有其荣,能者得其用,阅者有其悟,学者有其为。”(《梁惠王章句上》)和“民事不可缓也。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孟子?滕文公上》)。盛唐大诗人杜甫在其《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也写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可见,住房问题从古至今都备受人们关注。 当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国际地位日渐提升,在科学发展观的总引领下,中国政府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这其中也包括中国的住房问题。随着房产新政“国八条”、“国十条”等政策的强势出台,中国政府对住房问题的高度关注和调控决心已空前显现。从理性层面思考,从住房制度着眼,结合在新加坡较长时间的学习、考察、交流,对中国住房问题,我们应客观分析、审慎研究、系统解决、分布实施。 2 中国住房制度的缺陷 中国住房制度涉及范围较广,这里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项制度。新加坡政府通过运用中央公积金来解决广大国民的住房问题是新加坡的一大

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多种住房保障形式。村民在集体划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房。市民则分类解决:高收入者面向市场购买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购买“二限房”;最低收入者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和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障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四个基本方面。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个制度包括雇主与雇员共同缴付、对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购房时除个人账户累积部分外还可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及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几个组成部分。 第二,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半市场化方式的保障制度。政府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或提供土地补贴、减免税费等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就是这种制度的体现。经济适用房是一种“政策房”,应当在档次、面积以及购房者收入水平上有一定限制。在完善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中,政府应当对每年住房开工面积中必须包括多大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作出强制性规定。 第三,针对困难群体的非市场化保障方式。经济适用房毕竟还是让购房者去“买”。对连经济适用房也买不起的有些困难群体,可以建立政府贴息的制度。例如人均收入低于某一个水平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由政府补贴贷款利息。对于贴息也买不起的群众,可以由政府提供廉租房。 第四,针对特困群体的救济方式。最后还有少量特困群体,他们连廉租房的租金也付不起。这就需要有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具体办法就是对特困家庭采取政府提供贴租的方式。 上述这四个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从具体国情出发,住房保障制度还需要有针对特殊性问题的特殊政策。例如,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如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城市化进程中,拆迁造成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居住地远离核心市区,“有了房却坐不起车”的问题;城乡结合部出现的“城中村”问题;老工业基地等社会失业率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显滞后地区的住房保障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迫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尽快完善的方面。有必要强调的是,作为一个人多地少、资源有限的国家,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还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 此外,即便我们的社会富裕程度提高了,政策也不能鼓励奢侈性的住房消费。节约资源是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包括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包括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包括我们子孙后代的利益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从今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工作,所以我们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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