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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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节事故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在介绍事故分类前,有必要对事故这一概念及事故的一些差不多特性作一简要介绍。

从广义的角度讲,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缺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从安全生产角度讲,事故要紧是指伤亡事故,又称损害。依照能量转移理论,伤亡事故指人们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量,这种能量在一定条件下专门开释,反作用于人体,致使人身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

在伤亡事故中,我国重点抓了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22-86)。在这两个标准中,从企业职工的角度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1991年3月1日国务院75号令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也是这么定义的。

事故既然是一种意外事件,那么同其他事物一样,它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属性,把握这些特性,对我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及预防事故具有指导性作用。

概括起来,事故要紧有以下4种特性:

(1)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缘故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找出事故发生的缘故,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用。

(2)随机性。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刻、地点、事故后果的严峻程度是偶然的。这就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然而,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我们能够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因此,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意义。

(3)埋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然而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埋伏期。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固的,也确实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假如这时有一触发因素显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们应认识事故的埋伏性,克服麻痹思想。在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刻内未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埋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

(4)可预防性。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个原则即是事故是能够预防的。也确实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能够防止的。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决信念,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已发生事故的缘故,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全然上降低我国的伤亡事故发生频率。

二、事故分类

事故的分类要紧是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存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治理。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依照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要紧有以下几种。

1.按损害程度分类

指事故发生后,按受损害者造成损害以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分类:

(1)轻伤,指缺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损害;

(2)重伤,指缺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损害,重伤的缺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缺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依照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运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缺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缺失工作日是指受损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损害情形的缺失工作日数,可按标准GB6441-86中的有关规定运算或选取。

2.按事故严峻程度分类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工所受损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这一分类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类标准相比有所改进。具体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损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损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损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损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损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躯体被卷人,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形除外。

(4)起重损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损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损害,但不包括:

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损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损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损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损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堵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躯体引起的的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害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害等损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缘故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

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损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形。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形。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要紧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刻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0.07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担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赶忙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

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损害。凡不属于上述损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损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轧伤等。

4、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一些名称。

(1)电伤,指由于电流流经人体,电能的作用所造成的人体生理损害。包括引起皮肤组织的烧伤。

(2)挫伤,指由于挤压、摔倒及硬性物体打击,致使皮肤、肌肉肌腱等软组织损害。常见有颈部挫伤和手指挫伤。严峻者可导致休克、昏迷。

(3)割伤,指由于刃具、玻璃片等带刃的物体或器具割破皮肤肌肉引起的创伤。严峻时可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

(4)擦伤,指由于外力磨擦,使皮肤破旧而形成的创伤。

(5)刺伤,指由尖锐物刺破皮肤肌肉而形成的创伤。其特点是伤口小但深,严峻时,可伤及内脏器官,导致生命危险。

(6)撕脱伤,指因机器的辗轧或绞轧,或炸药的爆炸使人体的部分皮肤肌肉由于外力牵拽造成大片撕脱而形成的创伤。

(7)扭伤,指关节在外力作用下,超过了正常活动范畴,致使关节周围的筋受损害而形成的创伤。

(8)倒塌压埋伤,指在冒顶、塌方、倒塌事故中,泥土、沙石将人全部埋住,因缺氧引起窒息而导致的死亡或因局部被挤压时刻过长而引起肢体麻木或血管、内脏破裂等一系列症状。

(9)冲击伤,指在冲击波超压或负压作用下,人体所产生的原发性操作。其特点是多部位、多脏器伤损,体表损害较轻而内脏损害较重,死亡迅速,救治较难。

第二节事故报告程序

伤亡事故一旦发生,为了让有关部门及时把握情形,迅速采取救援及预防等措施。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报告。

一、伤亡事故报告的要求

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报告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刻、地点、伤亡情形、初步分析的事故缘故、报告人姓名、等。

(2)报告迅速。伤亡事故发生后,应通过尽可能快的方式,如、等,赶忙报告有关部门。

(3)按照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二、伤亡事故报告的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中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对事故报告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赶忙直截了当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赶忙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赶忙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爱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会收到《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必须及时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重大和特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书需报至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三、专门重大事故的报告

由于专门重大事故造的人员伤亡及经济缺失极为严峻,社会阻碍极为恶劣,因此,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专门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共五章二十八条。其中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对专门重大事故的报告作了如下规定。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赶忙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形,报告上级归口治理部门和所在地地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1)项所列部门。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赶忙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形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赶忙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刻、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通过,伤亡人数,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发生缘故的初步判定;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操尽情形;

(5)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赶忙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点人民政府能够依照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形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关于什么是专门重大事故,在《专门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二条中有说明,即“本规定所称专门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专门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庞大经济缺失以及性质专门严峻、产生重大阻碍的事故”。为了对专门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专门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说明(劳安字[1990]9号)”,对专门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形之一者即为《专门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专门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专门严峻、产生重大阻碍的事故。

四.当前事故的调查分级原则

由于我国近几年的机构改革,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新的事故调查处理法规和标准尚未出台,鉴于目前这种情形,关于事故调查形成了如下一个规范的做法。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

重伤事故发生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能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直截了当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死亡事故的调查

一样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事故的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4)特大事故大的调查

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

治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同级地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能够直截了当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地点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地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2.煤矿事故的调查

(1)专门重大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对专门重大煤矿事故直截了当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特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死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原办事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地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3.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的调查

除专门重大事故外,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按照各行业的法规规定进行组织调查。

4.专门重大事故的调查

除煤矿专门重大事故外,专门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三节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和任务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要紧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形,从治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缘故,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事故调查分析的要紧任务是:

(1)查清事故发生通过。即通过现场留下的痕迹,空间环境的变化,对事故见证人及受伤者的询问及对有关现象的认真观看以及必要的科学实验等方式或手段来弄清事故发生的前后通过,并用简短文字准确表达出来。

(2)找出事故缘故。即从人的因素、治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机器设备本质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截了当缘故和间接原固。找出事故缘故是事故调查分析的要紧任务。

(3)分清事故责任。通过事故调查,划清与事故事实有关的法律责任,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最终目的。

二、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及其职责和权限

1.调查组的组成

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75号令)第三章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2)、(3)两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2.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依照75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

3.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依照75号令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有如下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缘故、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缺失情形;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依照75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如下权限: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形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此外,第三章第十四条还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形后,假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

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假如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三、事故调查程序

伤亡事故的调查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和科学性专门强的工作,调查过程中,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要紧包括:伤员抢救与现场爱护,各种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搜集,事故现场摄影,事故图的绘制,事故缘故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等。具体程序如下。

1.伤员抢救与现场爱护

事故发生之后,第一要做的工作是赶忙抢救伤员,疏散有关人员,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认真爱护好事故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及痕迹等。确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的扩大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死亡事故现场还须通过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同意,才能清理。

2.搜集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调查工作开始后,第一要搜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物证的搜集、事故事实材料及证人材料的搜集等。

(1)物证搜集。事故调查猎取的第一手资料是事故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物证,如遭破坏的部件、碎片,各种残留及致留物所处的位置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刻、地点、使用者及治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和擦拭。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各种现场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在猎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及有利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形,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刻、地点、单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本工种的时刻等,受害者及肇事者同意安全教育(如三

级教育)的情形,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事者的开始工作时刻、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的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3.证人材料的搜集

在猎取物证及事实材料后,应尽快找到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证明材料。能够通过交谈、访问及询问等方式来猎取证人材料,但在询问时应幸免提一些具有诱导性的问题。此外,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阻碍,还应通过多方调查,前后对比等来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认真考证。

4.事故现场摄影

关于一些不能较长时刻保留、、有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应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记录下来,为随后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提供原始和真实的信息。

5.事故图绘制

为了直观地反映事故的情形,还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形绘制出来,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6.事故缘故分析

第一,要认真整理和研究调查材料。要如实反映客观情形,切忌主观臆断。在通过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

(2)受伤性质;

(3)起因物;

(4)致害物;

(5)损害方式;

(6)不安全状态;

(7)不安全行为。

在分析事故缘故时,应从直截了当缘故(指直截了当导致事故发生的缘故)入手、即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人手。确定导致事故的直截了当缘故后,逐步深入到间接缘故方面(指直截了当缘故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缘故,一样能够明白得为治理上的缘故)进行分析,找出事故要紧缘故,从而把握事故的全部缘故,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间接缘故要紧按以下方面分析:

(1)技术上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外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修理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明白安全操作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7.事故责任分析

对事故责任分析,必须以严肃认真态度对待。要依照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截了当缘故和间接原困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截了当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然后在此基础上,在直截了当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依照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的要紧责任者。最后,依照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8.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就所调查的内容写出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通过,差不多事实,缘故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差不多内容。

第四节专门重大事故的调查

专门重大事故,因其发生能导致专门重大的人身伤亡或庞大经济缺失,并产生重大的社会阻碍而受到人们专门的关注。这些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庞大的缺失。

为了规范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专门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简称34号令),对待大事故的调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及其职责和权限

1.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34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分工作了如下规定:

(1)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2)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待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3)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形,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治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打算综合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4)特大事故调查组依照调查工作的需要,能够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能够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缺失怦估。

2.特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条件

依照34号令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

除此之外,还要求调查人员具有客观、公平的态度,以及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体会。

3.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依照34号令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有如下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缘故、人员伤亡及财产缺失情形;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操纵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此外,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终止。

34号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特大事故调查组的权限作了如下规定:

(1)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形并索取有

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调查的儿项具体任务

(1)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精确地绘出事故现场各类物质、残骸的分布情形,绘制的方法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执行。

(2)事故现场的残留物及死难者遗物的搜集。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收集各类的残留物和遗物,为事故调查提供旁证。

(3)资料分析。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类资料,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等。

(4)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和有关人员的调查。应组织人员从技术角度了解目击者对事故发生之时的状态描述,作为事故缘故判定的佐证。

(5)对事故现场专门的照相、摄像,对现场详细的记录、勘察。

5.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的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刻、地点、单位、人员伤亡及财产缺失情形;

(2)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3)事故调查组织情形、调查组组成和签名名单;

(4)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或地点的差不多情形;

(5)事故发生通过;

(6)事故发生的直截了当缘故、间接缘故及认定依据;

(7)事故的性质;

(8)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9)事故的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0)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不同意见;

(11)报送事故调查报告超出原则规定时限的说明;

(12)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第五节事故的处理、批复与结案

一、伤亡事故的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来教育宽敞干部和群众,使其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75号令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对伤亡事故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觉事故隐患、危害情形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拖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专门情形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宣布处理结果。

在具体进行伤亡事故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处理事故时,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截了当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截了当关系的人员)、要紧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要紧作用的人员)和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2)凡因错误指挥,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安全治理纷乱,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机械设备和设施不按时检修或明知设施有隐患而不及时排除,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经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

时”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觉危险情形既不报告又不采取应有措施,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用具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截了当责任者或要紧责任者的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样应以教育为主,或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并不是事故调查的最终目的,目的是使其吸取教训,幸免再犯类似错误。但假如事故责任者的情节恶劣,后果严峻:触犯了刑法,则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的批复与结案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应按以下原则来审批结案:

(1)轻伤事故由企业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由企业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征得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3)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市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4)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伤亡事故处理,如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答复持有不同意见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如仍有不同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按最后裁决意见执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结案。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以通知、通告或公布宣布处理结案。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要装入本人档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处理结果执行情形要进行监督检查。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国标GB6442一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应将下列事故资料归档储存: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截了当和间接经济缺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形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事故资料的储存(归档)方式除书面记录、照片(图片)等一般方式外,一些重要的资料应尽可能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如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进行储存,如此,既便于查阅,又能长期储存。通常情形下,每起事故应单独建立相应的事故档案。建立事故档案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档案标准进行,使事故档案工作标准化,为今后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特大事故的批复

做好特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其要紧内容有:

(1)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进行批复。凡发生特大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专门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调查工作。调查报告在呈批国务院的同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批复结案。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时,可依照需要对事故进行再调查,重大问题应请示国务院决定。

(2)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呈报和批复时限。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90日内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专门情形不得超过120日。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在30日内批复结案并报国务院备案,专门情形不得超过60日。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亦应按上述时限办理。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立即向公司负责人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区安全监督局和有关职能部门。 3.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启动公司应急事故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公司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 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 精品文档 四、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 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检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精品文档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部分差别

近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出台,里面的内容较之旧版有了较大改动。 比如:旧版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部分,在新版中修订为事故管理部分,其中的条目也发生了变化,具体见下表。 旧版(事故报告、调查 和处理) 新版(事故管理) 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1、报告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调查和处理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2、调查和处理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 3、管理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企业应按照GB 6441、GB/T 15499 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由此可见,新版规范在修订上更加强调了程序、制度的标准化规范。在一些细节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更加科学严谨。同时着重强调了事故教训的分析整理和吸取,值得大家认真学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7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新版)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要求编制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1、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3、1 安全处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又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工作程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4、1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4、1、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厂长、安全处;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外,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安全处、工会、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安全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 大。 4、1、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消防中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总调度室和其他相关部门。 4、1、5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安全处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行政主管部 门。 4、2事故调查 4、2、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分厂厂长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安全处或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4、2、2重伤事故由公司OHS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编号:SM-ZD-85267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公司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环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 第二章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以下标准(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救援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救援处理 一、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 (3)事故的简要经过;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已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即事故的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要做好事故报告工作外,更重要的是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625-22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应当严格遵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三、事故调查 1、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轻伤、重伤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死亡1人的运输安全事故,由相应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死亡2人及以上的运输安全事故,由运管所上报至上级机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办法

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环境保护事故,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铁二局《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明确和强调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划分: 1、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至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应立即指派安质环保部门按国家、行业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报告,并同时上报公司。 第四条 公司内部事故报告程序

1、项目经理部:事故现场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工点或工区负责人)→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由管理人员直接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相应上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报告。 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公司领导。 第五条 出现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等紧急情况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上报项目负责人或公司领导。 第六条 事故报告时间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质环保部;人员伤亡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质环保部。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或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质环保部;同时按行业规定上报政府相应管理机构。 其他工程质量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质环保部。 第七条 安质环保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通知办公室、工程部、物资设备部等相应部门。 第八条 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事故报告采用三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 1、电话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 2、手机短信:事故项目经理部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应以手机短信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告和处理,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或项目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正式版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伤亡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最先发现人应当立即将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方案及初步原因等,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调度和安全质量监察部。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证物等。

3、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作业队应积极协助公司等上级有关部门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供事故的有关证据、证词证言,制定并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2)、作业队应极时协助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报表。 (3)、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可同时参照《铁路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规程》(TB/T2320-92)办理。 4、事故处理结案 (1)、轻伤事故由作业队5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复结案。 (2)、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行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避免 重复发生同种事故。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安全事故管理。 三、内容: 1、事故的类型及等级划分: 根据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同将事故分为: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事故划分 为不同的等级。 A伤亡事故: ①公司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为伤亡事故。具体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 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 环境不良,以及公司领导指派到公司外从事本公司活动所 发生的人身伤亡(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 ②急性中毒事故指劳动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通 过皮肤、呼吸道或消化道侵入人体,使人体突然发生病变,处于危险状态,职工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的或致使死 亡的中毒事件。 ③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即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㈠较大事故即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 事故。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有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 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姆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姆 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 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g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源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i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款,由公司行政办公室会同安 全科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j中毒:三人(含)以上中毒事故按较大事故处理。 ㈡死亡事故:包括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 ㈢重大死亡事故(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指死亡1~2人的 事故。 ㈣特大死亡事故指同时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B火灾事故: 公司所属范围内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或发生 火情,虽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但性质严重的为火灾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 序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减少和降低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指挥部应急救援领导组,由项目经理发布命令是否启动指挥部应急救援预案。 二、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部按两个渠道进行事故上报:一是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分别向事故现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立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监理单位、辽宁恒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于 两小时以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格式连同不少于4张能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照片上报至相关主管部门。 2、发生火灾事故,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19火警电话或110求救电话,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话。有人员伤亡时,立即拨打120医疗救助电话,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 职责 3.1 人事科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 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 工作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4.1.2 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经理、人事科;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公司领 导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领导部门;发生死亡事故,人事科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 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 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中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 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总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1.5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人事科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

上报公司行政主管部门。 4.2 事故调查 4.2.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 查报告报人事科。 4.2.2 重伤事故由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 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19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 4.2.4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生产、工程、技术、总务等部门组 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2.5 人事科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 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 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4.3 事故处理 4.3.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完整版) 1 目的 为规公司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明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职责与要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 编制依据 《人民全生产法》主席第70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1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4 术语和定义 4.1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4.2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责任事故的认定,以集团和上级公司专家调查组的认定为主。 4.3未遂事故:虽然没构成事故,但有形成事故的趋势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行为或结果。 4.4交通事故: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5火灾事故:凡厂区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

象的事故。 4.6爆炸事故: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4.7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实习工、相关)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4.8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大于1日且低于30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4.9重伤:是指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日且小于6000工作日的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其中损失工作日计算参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4.10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4.11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4.12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13劳务分承包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向发包单位提供劳务服务,负责完成某项劳务作业活动的承包。 4.14工程分承包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向发包单位承包部分工程任务的外部施工队伍。 5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根据集团《安全环保事故分级》并结合公司实际,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性、造成后果、可控程度、影响围等因素,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具体见表1。 5.1事故等级划分见表1 注:1、上述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损失计算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减少和降低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指挥部应急救援领导组,由项目经理发布命令是否启动指挥部应急救援预案。 二、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部按两个渠道进行事故上报:一是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分别向事故现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立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监理单位、辽宁恒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于两小时以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格式连同不少于4张能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照片上报至相关主管部门。 2、发生火灾事故,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19火警电话或110求救电话,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话。有人员伤亡时,立即拨打120医疗救助电话,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发生的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必须按程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假材料、做假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处理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构,对已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尽快的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一、事故报告 (一)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直接或间接报告公司安全部,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市建委、安监站、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1、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并逐级上报到公司安全处。并在10日内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亡)登记表》报公司安全处。 2、发生重伤事故后,应立即以电话等最快方式上报公司主管经理及安全处。 3、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公司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相关主管部门。 5、发生特大事故应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1. 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二)火灾等事故的处理 1、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大队报警,并按规定报告公司主管经理及安全处。 2、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安全处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主管经理和其它相关部门。 二、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安全处,安全处报公司主管经理批示后存档。 2、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经理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合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整改记录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整改记录 单位名称: 苏州雷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9 可编辑wrod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 1、主席令第51号《刑法修正案(六)》; 2、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法》第91条; 3、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二、有关规定: 1、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1 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2、抢险与救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3、事故调查和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1、工程技术措施;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可编辑wrod范本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立即向公司负责人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区安全监督局和有关职能部门。 3.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启动公司应急事故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公司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检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控制程序..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发生的事故(包含未遂事故)、事件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并最大可能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事故(包含未遂事故)、事件发生后的报告、处置、调查、分析、处理、统计、记录、上报等工作。 本程序中所指事故、事件不含质量事故、事件。 3 定义 3.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2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4 职责 4.1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公司级重大以上事故单独或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调查与处理。 4.2安全环保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程序;负责股份公司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级一般着火爆炸、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对股份公司各部门上报的事故进行统计、建帐、上报工作;负责对本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3 经济运行部负责公司级一般生产操作、非计划停工、物料跑损、介质互窜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公司级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股份公司生产、设备事故的统计、建帐、上报工作。 4.4规划设计院负责项目施工建设中公司级一般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公司项目施工事故的统计、建账、上报工作。 4.5人力资源部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治疗费用支付、工伤鉴定、工伤赔付、工伤档案等管理工作。 4.6群众工作部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4.7股份公司各部门、事业部负责本部门公司级微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事故信息上报、现场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协助调查等;负责本部门事故的统计、建帐、上报工作。 5 事故类别与级别 5.1 事故的分类 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性质分为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厂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5.1.1火灾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1.2人员伤亡事故:指除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以外,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中毒、窒息、死亡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1、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某些器官轻度损伤,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 3、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划分。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到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乡办事处,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国别、身份证或户照号码及其接待单位;初步原因分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 (四)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1、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事故后,安保部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抢救组及时抢救伤员,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安保部做出标记、拍照、书面记录等,并妥善保存现场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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