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机构(总局令50)

技术服务机构(总局令50)
技术服务机构(总局令5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二十二条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制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五十条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及趋势

我国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及趋势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间按照商业条件签定技术协议或合同而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是以技术为交易标的的国际贸易行为。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半个世界里,国际技术贸易得到飞速发展。这加强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由于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及其在国际商业竞争和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关键地位,国际技术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播先进科技,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提高各国的技术水平以及加速世界经济一体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经济全球化又必然反过来带动国际技术转让的日益频繁。 一、我国的技术贸易的特点 1、我国的技术进口贸易 我过的技术引进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50至1978年),中国以许可贸易、顾问咨询、技术服务、合作生产等方式引进技术共845项,合同总金额119.72亿美元。这个阶段,中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主要特点是:(1)以进口成套设备、新建大型企业为主,这些约占技术引进项目与合同总金额的90%以上;(2)主要是使用中央外汇和政府间的记账贸易,基本上没有利用外资。 第二阶段(1979年至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的技术进口开始走上了正轨,90年代进入迅速发展时期。这一阶段,中国共引进技术3万多项,合同总金额达到1500多亿美元。技术引进大大加快了中国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动了中国的技术进步,填补了中国一些行业的技术空白,缩短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与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的中国技术引进工作具有如下特点:(1)技术引进的方式灵活多样。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我国已基本上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成套设备进口的方式,更多的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顾问咨询、技术服务、关键设备等方式进口技术;(2)技术引进的来源更加广泛,中国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来源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十几个国家扩大到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日本、加拿大、德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3)技术进口的资金来源不断拓宽,政府贷款、专项外汇、商业贷款、企业自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合作生产、租赁、补偿贸易、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等资金渠道和合作方式已在技术引进中广为采用;(4)技术进口的法规日趋完善。 2、我国的技术出口贸易 在新中国成立后一个很长时期,中国的对外技术贸易是只进口不出口的单向流动局面。改革开放以后,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中国开始技术出口,90年代以后发展迅速。技术出口占外贸总额的比重从1991年的1.78%升至1997年的3.02%。2000~2002年,中国共向52个国家和地区出口技术和成套设备,签订技术出口合同2233项,合同总金额1514亿美元。 20多年来,中国技术出口发展的特点:(1)技术出口的国别和地区范围逐渐扩大。1980年,我国的技术仅出口到联邦德国、美国、和巴基斯坦3个国家,1998年已出口到120个国家和地区。1985年以前,引进中国技术的主要是发达国家,1989年以后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占我国技术出口总额的70%以上),同时,对发达国家技术出口的绝对额继续保持增长。(2)技术出口的行业和范围不断拓宽。1980年,我国技术出口仅限于冶金、农机和化工3个行业,到21世纪初,已扩大到机械、电力、建材、轻工、船舶、航空、电子、能源、纺织、交通通信、卫星发射、工程设计、生物医疗、计算机信息服务等近20个行业。(3)技术出口方式灵活多样,有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合作生产、高技术产品、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大型设备等多种技术出口方式。(4)技术出口带动了国产成套设备的出口。从1989年到2002年,带有成套设备出口的技术出口合同额占技术出口总额的90%以上。 中国的技术出口规模虽然逐步扩大,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技术出口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压疮预防及护理操作流程图

压疮预防及护理操作流程 目的 1.使皮肤清洁,保持皮肤完整 2.促进血液循环,预防受压部位出现压疮 3.原有皮肤损害改善或痊愈 用物准备 基础护理车上层:50%酒精,无菌碗,消毒棉球,敷料(凡士林纱布),无菌镊子2-3把,翻身卡,笔,注射器,透明贴,毛巾,大浴巾(2块) 下层:脸盆(内盛50-52C热水)污物盘 操作流程 1.护士查看压疮记录,床号,姓名,病情 2.敲门进入病房,至患者床旁 3.向病人和家属自我介绍,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方法,以取得合作后评诂病人 “XX女士(先生)您好,我叫XX,您因为不能下床,长期卧床,体质消瘦,局部长期受压,容易(已经)出现压疮,为了防止压疮发生(加重),我现在要帮你做压疮的护理,就是翻个身,按摩下皮肤,促进全身血液循环,这样您就会感觉舒适些,对疾病的康复有帮助”(对病人本人)“XX女士(先生)您好,我叫X X,您的爷爷因为长期卧床,体质消瘦,局部长期受压,容易(已经)出现压疮,为了防止压疮发生(加重),我现在要帮爷爷做压疮的护理,需要翻身,按摩,促进其血液循环,这样爷爷会感觉舒适些,有利于疾病的康复”(病人家属) 4.评诂病人皮肤,协助病人翻身 “爷爷,我帮您翻下身”(使患者双手抱于胸前,双腿曲膝,左手扶背,右手扶双膝,轻翻转病人,“爷爷,我看下你后背的皮肤”(轻轻掀开衣物,查看局部情况,受压部位皮肤情况)盖好衣被 5.环境评诂(调好室温,关好门窗)“您觉得房间温度怎样,需要升高或降低温度吗” 6.根据压疮的程度与面积准备用物 7.携用物至床旁 8.将盛有温水的脸盆放于床旁桌或椅上 9.根据病情协助病人取俯卧位或侧卧 “爷爷,我帮你翻过身子,就是侧向另一边,背对着我”(依翻身法将病人侧过去,可请家属立于患者面前,握住患者手) 10.盖好衣被,暴露患者背部 11.将一大浴巾垫于患者身下,一块盖于上半身 “爷爷,我现在要帮您擦洗后背,如果您觉得哪里不舒服,请告诉我” 12.用小毛巾在手上卷成手套样,蘸水拧干,先擦拭患者颈部,询问患者水温是否满意“爷爷,您觉得水温怎么样?需要添加冷(热)水吗?”根据病人需要加水,再次询问至病人满意后,依次擦净肩部,背部,臀部等。 13.按摩背部 1)1按摩者斜站于患者右侧两手掌蘸少许50%酒精以手掌的大小鱼际作按摩 “爷爷,刚开始您会觉得有点凉凉的,是因为酒精的作用,之后您就会觉得皮肤有点发热很舒服了,您觉得我的力道还行吗?需要加重或是减轻吗?”根据病人需要及承受程度加重或减轻力量。 14.从臀部上方开始,沿脊柱两旁向上按摩,至肩部时,用力稍轻,环行按摩,再向下至腰部,骶尾部。如些有节奏的反复按摩数次,至皮肤轻微发红 15.再用拇指指腹蘸50%酒精由骶尾部开始沿脊柱按摩至第七颈椎处 16.受压处局部按摩(用手掌的大小鱼际蘸少许红花酒精紧贴皮肤按摩) 17.按摩毕,用毛巾擦去皮肤上的酒精 “爷爷,您现在是不是觉得皮肤发热了,我帮您把背上的酒精擦拭干净” 18.撤去大浴巾,协助患者穿好衣服,并取舒适卧位 “爷爷,现在已经做完了,我帮您翻过来平躺着,您会舒服些,XX女士(先生)请您一起帮忙,慢慢将爷爷翻过来。” 19.压疮护理 1)揭除污染敷料(敷料与创面粘贴,应用生理盐水浸湿后轻轻除去) 2)消毒皮肤:消毒范围稍大于敷料范围,用70%酒精棉球擦拭2-3遍,避免拭入伤口内 3)清理伤口:观察伤口,用生理盐水或其它药物棉球沾拭创面,拭净分泌物,脓液,纤维素膜等;用器械剪除坏死组织,痂皮等;留取标本送细胞培养;观察肉芽组织生长情况 4)创面用药:一般不主张创面用药,感染创面可根据细菌培养药敏实验结果酌情用抗生素,或用3%过氧化氢溶液冲洗 5)包扎伤口:根据伤口分泌物量,加盖纱布6-8层以上;外用胶布固定或酌情用绷带包扎 6)换药后处理:安置好患者,按规定处理污物 7)洗手后记录换药情况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j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答 问: 各位老师好,关于贵局100号令中以下两条如何理解?(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A企业是直销企业,B企业是化妆品加工企业,A委托B加工化妆品,其中原材料是由B购买,但是其中的技术配方是由A提供,请问这种情况A企业需要在产品上标注B企业的名称和产地吗?谢谢各位老师。 答:针对您所咨询的问题,请参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或者咨询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 1.超市卖场内生产加工糕点(面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上附有标签,标签注明有配料表、保质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2.同一连锁超市的不同门店生产加工的糕点(面包)能否相互交叉销售,标签内容如上。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答: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超市的问题请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问: 目前的袋装茶用滤纸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请问袋装的固体调味料用滤纸(袋)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其性质与袋装茶滤纸一样,如果需要,应划在哪个申请单元?谢谢! 答: 单文您好!您提到的产品应取得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产品应归食品用纸包装单元,产品品种应按食品包装纸申请,申请产品品种可写:食品包装纸(调味料滤纸)。 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硅藻土、白土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硅藻土、白土生产厂家原有卫生许可证,现在卫生许可证已到期,厂家说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卫生许可证超期的厂家生产的硅藻土、白土,请指示。谢谢 答: 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添加剂生产企业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会阴擦洗技术操作流程

会阴擦洗技术操作流程(产科) 操作目的: 1.清洁会阴,预防感染 2.观察了解伤口愈合情况。 操作流程: 注意事项: 1. 天冷时注意保暖,纱球需加温,擦洗时动作轻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擦洗时应掌握由上而下、由里向外,不可颠倒或反复的顺序,会阴部如有伤口,应以伤口为中心向外擦洗,擦过肛门的纱球及镊子均不可再用。 观察要点: 1. 凡有血迹的地方都要擦洗干净。 2.注意膀胱充盈及伤口情况,如有水肿可用50%硫酸镁湿热敷,或用95%乙醇湿敷。

会阴擦洗技术操作考核标准科室:姓名:监考人:

11.3.3.3会阴擦洗技术操作并发症预防和处理措施 1.会阴伤口疼痛 预防: ①对阴道粘膜、皮肤粘膜缝合时,松紧度掌握好。 ②擦洗动作要轻柔,会阴垫柔软、勤更换。 ③保持会阴部清洁、湿润。 ④每日用5只安尔碘棉球分别擦洗外阴、会阴伤口及两侧臀部,上、下午各一次。 处理: ①心理安慰。 ②涂石蜡油润滑会阴部。 ③饮食上少食粗纤维食物,保持大便通畅。 ⒉会阴伤口水肿 预防: ①加强营养,纠正低蛋白血症。 ②皮肤粘膜缝合间隙要合适,不可过密。 ③使用缝线粗细按组织层次选择。 处理: ①产后轻度水肿时注意卧床休息即可。 ②取伤口对侧卧位。 ③水肿明显者用50%硫酸镁溶液或95%酒精湿敷,每日2次。 ⒊会阴伤口感染、裂开 预防: ①避免可引起腹内压增高的因素,如剧烈咳嗽、便秘。 ②注意观察伤口血运情况,如有红肿、水肿及时处理。 ③注意无菌操作,保持会阴部清洁,避免伤口感染。 ④每日用5只安尔碘棉球分别擦洗外阴、会阴伤口及两侧臀部,上、下午各一次。 ⑤加强营养,糖尿病者注意控制好血糖。 处理: ①清洗伤口后评估伤口。 ②逐步去除炎性分泌物和坏死组织。 ③部分、浅层分离时,擦干创面后再涂新洁而灭酊。 ④完全、深层分离时,用利凡诺尔沙条填伤口引流,清除坏死组织,伤口清洁后重新缝合。 ⑤注意观察伤口深度和广度,促进坏死组织自溶清创。 ⑥饮食和药物控制血糖,监测血糖的变化。 ⑦伤口换药一般每天更换一次,渗液多者需每天更换二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 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各部室及下属单位: 日前,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度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检验检疫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10号),认证认可作为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升认证认可的科技支撑能力,及时解决认证认可所面临的科技问题,更好地为质检业务工作服务,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现将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本次申报范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征求认监委各业务部门意见和“十二五”需求的基础上,筛选出来的项目,详见《2010年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申报指

南》(附件1),满足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报;另一部分是自由申报项目,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迫切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组织申报。 2、由于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经费一般较少,因此,在起草项目建议书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项目的研究范围不宜太大太泛,考核目标应明确、具体。 3、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是立项评审时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二、项目主持人要求 请各单位注重青年人才的培养,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人才担任项目主持人。 至申报之日,属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作为2010年度项目主持人: 1、承担在研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的; 2、主持2个及以上在研总局科研计划项目的; 3、主持在研项目超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得到延期批准的; 4、主持在研项目延期两次及以上的; 5、无法保证主持项目所必需科研时间的(在任行政领导原则上不担任项目主持人)。 三、申报方式与要求 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及自行立项准备上报的项目,填写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我部,待我部审核推荐,通知项目申报人后方可执行以下操作: 1、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申报。 2、截止时间:2009年5月22日前截止。 3、经费预算将作为一项重要评审内容。请各单位对经费预算额度按年度仔细核算,认真填写计算根据及理由。 4、请各单位填写项目建议汇总表,将加盖单位章后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科技标准部。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国际技术贸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国际技术贸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趋势 国际技术贸易由于具有促进技术进步,节约技术研究的开发费用和研制时间,迅速增强国家的技术经济实力,缩小与先进技术国家的差距等重大意义,因而近几十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纵观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历程,主要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技术贸易发展速度迅猛,跨国公司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在目前世界技术贸易市场上,跨国公司以其雄厚的资金和强大的技术力量成为国际技术转让和输出的主要承担者,是现代国际技术贸易中最活跃,最有影响的力量。据统计,美国的技术贸易收入有80%来自本国跨国公司向其在海外子公司的转让;英国本国跨国公司向海外子公司转让技术大约占其技术出口总额的85%;发达国家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垄断和控制了资本主义世界技术贸易的90%。由此可以预见,未来世界贸易将进入技术和技术产品出口为重点的新时代,而跨国公司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二)国际技术贸易运营方式体系化,并出现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合作交叉渗透的趋势。伴随着技术贸易的发展,世界技术交易市场不断增多。从机能上看,既有专门信息服务性技术市场,也有洽谈性技术市场;从市场范围看,既有各国国内设立的技术市场,也有国与国之间为促进战略性技术合作而设立的两国以至多国技术市场。专门性技术市场的日益扩大,使国际技术贸易运营方式进一步体系化和多样化,为世界技术交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随着国际交往形式增多,技术转让与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合作在更大范围内多种形式融合渗透,部分技术拥有者放弃单纯的技术买卖,开始从事产业贸易,或将技术作为投资入股或合资办厂的投入要素,以参予技术产业效益的分享作为技术补偿,这样,纯粹的技术交易关系就扩展为以技术商品为中心的复合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三)国际技术贸易由一极化走向多极化,并呈现出不平衡发展的格局。据统计,发达国家之间成交的技术贸易总额占世界技术贸易总额的80%以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成交的技术贸易总额只占世界技术贸易总额的10%,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贸易所占比重还不足10%。发达国家为了建立和加强以自己为主导的经济集团和势力范围,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技术转让实行“保持差距政策”,严格限制提供高技术,尖端技术和核心技术,而且提供技术的附加条件也越来越苛刻。这种技术保护主义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平衡性。 二、我国发展技术贸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当前,世界科技革命正在形成新的高潮,又一个科技和经济大发展的新时代正在来临。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大国,都在加紧调整科技和经济战略,增强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无论哪个国家或地区,要想在未来的世界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投入这场以科技竞争为至高点的国际竞争之中。就我国而言,积极参予和发展科技贸易,既具有其必要性,也具有其可行性。 (一)我国发展技术贸易主要具有以下必要性 第一,发展技术贸易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在经济、科技、文化十分落后的基础上起步的,要想在较短时间内达到经济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历程达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后来居上,就必须切实落实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大力发展和应用科学技术,并通过参予技术进出口贸易,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今后,为了推进我国的对外开放,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增强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力发展同世界各国的技术贸易应该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第二,为了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加速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需要通过国际技术贸易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该看到,任何一项技术的发明,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投资,花费大量的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技术贸易引进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可以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关于征集《“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 制建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国科资函[2015]8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关于征集《“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制建议的通知 (国科资函[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与标准互动支撑,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经研究,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拟启动编制《“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标准专项规划)有关工作。为做好规划

编制,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征集规划编制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请各有关单位对《“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为落实规划制定的政策或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如未开展相关工作则无需报送总结。 二、提出《“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制建议 (一)加强标准化与科技互动支撑的政策措施建议。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系统)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工作实际,着眼于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从有利于促进科技与标准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形成技术标准、有利于提升技术标准水平等角度,提出拟纳入标准专项规划的政策措施内容表述,并简要说明必要性(重要性、依据或理由等)。 (二)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重点任务方向建议。请各单位围绕落实“十三五”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科技计划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在支撑和引领走出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凝练提出体现关键、共性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的重点任务方向建议(不宜细化到具体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2 —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 3 —

国际技术贸易(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 《国际技术贸易》期末复习大纲 (请和本学期大纲对照,答案供参考,红色答案来自答疑系统) 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考试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五种: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 简答题;论述题(分值约为10%;10%;20%;30%;30%)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技术市场是()A.有时间、有地点的实体市场B.集多种功能、按行业分割的市场结构C.超级市场D.临时建立的市场 2.硬件技术是指()A.机器、设备、仪器B.与软件技术一起引进的有形物 C.高技术产品D.作为软件技术实施手段的有形物 3.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名称的写法应该是()A.合同B.关于ⅹⅹ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C.许可协议D.协议 4.技术咨询的成果的实施由负责()A.委托方B.双方 C.受托方D.第三方 5.商务谈判的核心问题是()A.技术条件B.技术使用费 C.产品的种类D.保证与索赔 6.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形式应该是 A.任何形式B.一般书面形式 C.口头形式D.正式书面形式 7.工业产权技术是指()A.受工业产权法保护的技术B.受民法保护的技术 C.受版权法保护的技术D.没有专门法律保护的技术 8.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续展次()A.1次B.3次 C.5次D.无数次 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一般称呼是()A.买方卖方B.委托方受托方 C.许可方被许可方D.出让方受让方 10.专利申请许可合同签订的时间是()A.专利申请之前B.专利申请日确定之后 C.专利被批准之后D.专利申请之后

11.合同附件和合同正文的地位和效力是()A.地位相同,效力不同B.地位不同,效力相同 C.地位相同,效力相同D.地位不同,效力不同 12.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标记应是()A.可区别性标记B.可视性标记 C.可听性标记D.可感知性标记 13.为科学实验目的,未经权利人允许实施专利技术,法律是否视为侵权行为()A.视为侵权行为B.不视为侵权行为 C.视情况而定D.视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后果 14.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使用的知识是()A.专利技术知识B.保密技术知识 C.普通技术知识D.技术理论知识 15.技术文件交付多采用的运输方式是()A.邮政运输B.铁路运输 C.航空运输D.海洋运输 16.在知识体系中,与技术知识关系最密切的知识是()A.文学知识B.科学知识 C.理论知识D.艺术知识 17.当前国际技术市场上的主导力量是()A.经济组织B.公司 C.自然人D.跨国公司 18.合同“序文”说明的关键内容是()A.许可方拟转让的技术 B.被许可方希望获得技术的愿望 C.双方为实现合同目标所持的态度 D.许可方权利的真实性、有权许可并能获得出口许可 1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应是()A.技术发明人B.技术发明人所在单位 C.专利权人D.专利申请人 20.最能反映技术转让效果的指标是()A.技术资料的质量B.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的质量 C.合同产品的质量D.保密措施的严密程度 21、技术使用费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A.被许可方B.许可方 C.中介公司D.代理公司 22、对在被许可方国家未设机构的许可方征税的方式是() A..由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被许可方交纳 B..由许可方直接交纳 C.由税务机构向许可方收取 D.由支付使用费的被许可方代税务机构扣缴23.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适用法律首先是()A.国内法B.国际法 C.国际公约D.国际惯例 24.当事人提交仲裁必须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50项基础护理技术操作流程及考核标准

基础护理技术操作流程及考核标准 第一节生命体征测量操作流程及考核标准 一、口温测量 口温测量操作流程 【操作目的】 1.测量患者体温,了解有无发热 2.检测体温变化,分析热型及伴随症状 【操作流程】 1.素质要求:服装整洁、仪表端庄、洗手、戴口罩 2.评估患者:病情、意识、合作程度;测量部位;发热状况、判断热型 3.告知患者:操作目的、注意事项 4.备齐用物:体温表、秒表、纱布、纸、笔 操作前 1.核对:床号、姓名 2.解释:测量方法 3.询问患者30min内有无剧烈运动 4.询问患者30min内有无进食 5.询问患者30min内有无面部冷热敷 6.帮助患者取舒适体位 7.将体温表水银端斜放于患者舌下 操作中8. 告知患者闭口,勿咬体温表 9.3~5min后取出体温表 10.取出的体温表用浸有2000mg/L有效氯溶液纱布擦净 11.读取数值并记录 12.将体温表浸泡在2000mg/L有效氯溶液中 13.整理床单位,安置患者 14.清理用物,物归原处 操作后 1. 正确浸泡、消毒体温表,洗手 2. 正确绘制体温单 【注意事项】 1.婴幼儿及精神异常、昏迷、不合作、口鼻手术或呼吸困难患者,禁忌测量口温。 2.如患者不慎咬破汞体温表,应当立即清除口腔内玻璃碎片,再口服蛋清或牛奶延缓汞 的吸收。若病情允许,可以食富含纤维食物以促进汞的排泄。 【观察要点】 观察患者发热状况、伴随症状,判断热型。

口温测量操作考核标准 项目分 值 考核内容 A B C 备注 5分4分3分 操 作前20 素质要求 评估 告知 备齐用物 操 作中70 核对 解释 询问患者30min内有无剧烈运动 询问患者30min内有无进食 询问患者30min内有无面部冷热敷 帮助患者取舒适体位 将体温表水银端斜放于患者舌下 告知患者闭口,勿咬体温表 3~5min后取出体温表 取出的体温表用浸有2000mg/L有效氯溶液纱布擦净 读取数值并记录 将体温表浸泡在2000mg/L有效氯溶液中 整理床单位,安置患者 清理用物,物归原处 操 作后10 正确浸泡、消毒体温表,洗手 正确绘制体温单 总 分 100 操作得分:

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趋势

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趋势 内容摘要:国际技术贸易是国际经济中的一个特殊领域,自二战以后发展十分迅速,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一般商品贸易。近年来,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形势的变化,国际技术贸易开始呈现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了解和分析这些新趋势,对我们进一步搞好技术及设备引进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无疑是非常有益的。文章首先分析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趋势,再从趋势入手介绍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技术贸易,趋势,对策 一、国际技术贸易概况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物的商业行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有:各种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各种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提供工程设计,工厂的设备安装、操作和使用;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机器、设备和原料的交易的等。总之,技术贸易即包括技术知识的买卖、也包括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备等货物的买卖。 二、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深,科技全球化高速推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迅猛,而且呈现出新的格局和新的发展趋势。国际技术贸易是当前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加速了生产要素的国际间转移,促进了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和提高,加快了国际技术贸易参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缩短了有关国家经济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在近一二十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地位不断提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科技全球化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二战后,国际技术贸易获得了持续迅速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一是发展速度迅猛、规模日益增大,相关统计资料表明,1985年全球国际技术贸易总额为500亿美元,1990年1200亿美元,1995年2600亿美元,2000年则激增至5000亿美元,到2002年达到近万亿美元,平均每5年翻一番,其速度不仅大大快于货物贸易,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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