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岸线分类保护

第八条国家对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利用。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

军队管理使用的海岸线,其保护利用纳入国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范围。

第九条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着的自然岸线应划为严格保护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所在海岸线。

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

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

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海岸线应划为优化利用岸线,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设施等所在岸线。

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十二条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岸线节约利用

第十三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和

本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第十四条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进行论证和审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

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占用人工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人工岸线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新形成的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第十七条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等岸线。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岸线区域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

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应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

第四章岸线整治修复

第十八条国家海洋局负责编制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项目清单,纳入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

第十九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技术标准,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重点安排沙滩修

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及时掌握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及时核查上报违法占用海岸线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用海行为,对违法用海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等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督察,对地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等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警示约谈。

第二十四条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违规审批占用自然岸线用海项目、未完成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

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单位、民居建筑物以及原有排水管道和管线等地下障碍物,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地下情况做好充分的调查,如遇有障碍物,及时上报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施工前加强与有关管线部门联系,掌握各种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开挖施工过程派专人监控。本工程施工沿线原布置种植的树木长成一定规模的,施工过程中要坚持“保护为主,迁移恢复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好花木。 1、在施工准备阶段,根据管线会议了解的管线特征和情况,应走访当地群众和有关机构,核对管线分布图,了解是否还有其他管线,并组织人员将各种管线的功能、平面位置、埋深、管线走向等管线特征绘制于施工平面图上,形成管线分布图,详细记录各管线的产权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意外处理措施,并知会参加施工的有关人员。 2、工程开工前安排专业人员对施工范围内原有地下管线及其它障碍物作全面探查,了解地下原有市政排水管道、供水供电、电力电信等管线的走向和位置,以及附近建筑物基础的位置和埋深,对应设计图纸,如地下管线或其它障碍物与设计污水管道相碰,则及时知会现场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决定合理的方案后才进行开挖施工。 3、动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工程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会,将各种管线的详细情况对施工班组人员、机械作业人员做详细说明,并针对管线的保护措施进行交底。施工工人、机械作业人员应服从工地管理人员的安排,有责任向有关人员详细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 4、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期间,还应根据了解到的各种管线的特征结合本部分的施工范围进行。 (1)首先测出地下原有管线的位置和高程,在现场用木桩或灰线标识清楚,并绘制管线分布图,为日后管线恢复提供技术支持。 (2)在沟槽开挖至地下管线附近时,则停止机械开挖,采用人工开挖探坑,详细、彻底的印证和明确各种管线的特性特征,在管线分布图上进行标注,同时采取可行措施在施工现场予以标注明示。特别是在机械挖土前,必须将可能预见的在动工范围内的各种管线用人工挖坑探明,否则不得使用机械作业。沟槽开挖前必须

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

管道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管道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维修保养作业,提高维护保养质量,保证站场、管道安全运行,特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范围内所有长输管道、采集气管道维护保养作业活动的管理。 3 术语 本办法采用Q/SHSOO01.1-2001标准和本厂QHSE管理手册中的术语。 4 职责 4.1 生产技术科是采集气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采气队及时进行站场管道维护,负责划分巡管任务;气源调度科是长输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输气队及时进行站场管道维护。 4.2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审核采输气队提交的管道维护保养方案的QHSE措施。 4.3 采输气队按照归口部门划分的巡管任务,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采输配气站,并监督执行情况;负责本队管道的具体维护保养工作。 5 工作内容 5.1 管道维护保养 5.1.1 采输气队要加强站场日常维修管理,明确责任和范围。 5.1.2 采输气队根据各自管辖站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除锈刷漆作业,确保站场设施的整洁、美观。 5.1.3 站场人员要经常性地检查站场设施运行情况,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使生产设施无跑、冒、滴、漏现象,确保生产设施完好。 5.1.4 对检查中有问题的生产设施,要尽快进行维修或整改,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逐级上报,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生产安全。 5.2 输气管网的巡查 5.2.1 基本任务 5.2.1.1 提高管道输送能力利用率及管道输送效率,延长管道使用寿命,实

现安全、经济运行。 5.2.1.2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01年8月2日颁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5.2.1.3 确保管道沿线无新违章情况,管道附属设施完好。 5.2.2 管道的巡查 5.2.2.1 工作内容 a)检查沿线的护坡、堡坎、排水沟是否跨蹋,如跨蹋应及时上报和修复。 b)检查并及时清除管道上方的深根植物,防止深根植物破坏管道防腐层。 c)检查管道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派人处理。 d)检查穿越、跨越管道的稳定情况。 e)检查裸露管段的防腐层情况。 f)检查和保养线路阀室内的设备和仪表,使之能正常工作。 g)检查管道上是否存在违章建筑。 h)检查和做好阴极保护站的维护工作,测量管道对地电位,维护好测试桩、里程桩及转角桩。 i)线路分水器放水,排除管内积液、污物。 j)积极向沿线群众宣传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关安全知识,动员群众协助管理好天然气输送管道。 5.2.2.2 工作要求及方法 a)每月沿天然气采集气管道、长输管道全面巡视4次,遇特殊情况(如洪水、泥石流等)必须增加巡管次数。对特殊地段(如河道穿跨越,铁路、公路穿越,护坡、护坎及开发区)应进行重点巡查。每次巡线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填写《巡管报告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b)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天然气管道的有关法规、及省、市、县、单位关于保护天然气管道的规定。积极取得沿线各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宣传、发动沿线广大群众共同做好天然气输送管道的保卫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天然气输送管道的正常运行。 c)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切实做到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走向清楚,埋地深度清楚,管道的规格清楚,周围的地貌、建筑清楚;保证管道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9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

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规定(最新)

济南888硅制品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各级各类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商业秘密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有关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人事薪酬信息等。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银丰硅制品有限公司和济南银丰化工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保密岗位 保密岗位是指从事的工作涉及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对公司的资金、财产和员工起重大作用或影响的岗位。 公司根据各岗位涉及商业秘密的性质及其影响,对各保密岗位进行分类,各类保密岗位具有不同的保密要求。 保密岗位的分类及各项要求,由公司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保密范围 公司保密范围如下:

(1)与本公司发生营销关系的客户名单; (2)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情报资料、计划或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书; (3)公司在营销活动中所积累的特有的营销方式和手段; (4)公司电脑软件设计和应用程序(包括软件开发、测试手段、应用开发等); (5)公司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 (6)公司的各种会议、决议和内部重大事务的记录等; (7)公司带密级的各类文件(包括人事档案、工资状况等); (8)公司重要场所如质量检测区域、产品生产区域、产品研发区域等。 (9)其他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保密规则与保密管理 第五条密级确定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公司产品研发方案、产品推广方案、客户资料、采购资料、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图纸、员工薪资、财务数据等为绝密级; (2)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情况、重要会议记录等为机密级; (3)公司现行或规划构思中的管理制度、管理文件、员工人事资料 等为秘密级。 第六条保密规则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doc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联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九条为保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其他人员进入公司。 第十条**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内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转载▼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修订稿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 例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七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 第二章安全保护 第八条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条管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管道沿线招聘群众护线员。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1号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_对内保密措施方案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围 技术秘密的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管道制度

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管道巡线管理,规范管道保护工作,确保管道安全、平稳、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管道保护实行公司、场站、属地巡线工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管道保护部是公司管道保护职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各场站管道保护工作。 第五条场站是公司管道保护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站辖区内的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属地巡线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属地巡线工为公司聘用的当地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负责每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进行徒步巡查,及时发现和协调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保护部、场站统称公司管道保护部门。 第八条管道保护部人员、场站站长、场站分管管道保护副站长(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巡线管理员统称为巡线管理人员。 第九条场站专职巡线管理员和兼职巡线管理员统称巡线管理员。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管道保护部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涉及管道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三)负责与管道保护相关的地方政府协调工作; (四)负责管道保护的对外宣传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场站的管道保护工作; (六)负责管道技术的管理; (七)负责管道完整性管理,组织实施管道腐蚀监测、内检测、外检测和管道安全评价工作; (八)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的验收; (九)负责公司管道应急抢险的组织与实施; (十)制定公司管道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负责定期组织管道保护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场站管道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处理、上报管道各类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安全隐患; (三)指导、监督巡线管理员和属地巡线工的日常工作,并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第三方施工管理; (五)负责所辖管道沿线阴极保护系统的管理、维护; (六)负责所辖管道沿线“三桩一牌”的管理、维护; (七)负责所辖管道沿线水工保护设施的管理、维护; (八)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地方政府协调工作; (九)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管道保护对外宣传工作; (十)定期开展对巡线管理员和属地巡线工的管道保护知识培训; 第四章管线移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方可竣工投产。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验收应有管道保护部及相关场站的参与。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doc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313 号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一年八月二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 (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组织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 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 (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

地铁市政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 市政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管线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104标工程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政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含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的管理、明确管线保护工作流程。 第四条对有可能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施工,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性法律法规和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完善审核审批调查处理等相关手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 第五条施工阶段市政管线保护是指因结构施工、地面注浆加固、施工降排水、放坡开挖、道路恢复、顶管施工等需要所进行的管线保护。

第六条施工阶段地下管线保护形式主要包括:原位保护、悬吊保护、破管悬吊保护(主要针对通信管线、电力管线)临时迁改保护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管线排查责任制度,指派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标段内管线保护工作;现场施工、技术、监控量测等管理人员按照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并督促施工班组严格对管线进行准确确认,实施保护性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管段内的管线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网综合布置图并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管线破损、损毁、堵塞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任副组长;明确小组各组成人员分工,定期组织各级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技术交底,并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

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天然气管道及压力管道,遵循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列》为规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力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输气管道和CNG母站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公司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CNG母站负责本单位燃气管道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 四、内容与要求 1.天然气管线在工程竣工后,需经总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天然气工程竣工验收由公司安全部组织,项目组、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共同进行。 2.对管线验收后需立即投入带气运行的管线,投运前需专题研究,并建立管线交接制度,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组织管线的现场交接工作,管线的交接也可与管线的验收同时进行。管线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线队进行带气之前的准备工作。

3.天然气管线的管理监护以管线通气为分界点,管线带气前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线带气后由管道巡线队负责管理。 4.安排专职管道安全巡线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发放宣传资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记录并报告现场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现场监护。 5.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至少一次进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对管道巡查完毕后,应提交当天的巡查记录(即:天然气管道安全巡查记录表),向站长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并获取站长的指示。 6.巡查准备。所有进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员在进行管道安全巡查时,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先穿戴好劳保用品,背上背包,通讯工具、记录表格和圆珠笔等。 7.在管线巡查过程中应做好危害识别,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并做好防雷击、防中暑、防跌倒等预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时和发山洪时,应停止危险区域巡查工作,等大雨过后,应立即组织线路检查。 8.巡检人员必须做到“五清、六无”。“五清”指管线走向清楚,管线埋深清楚,管线规格清楚,管线防腐情况清楚,管线周围地形、地貌、地场清楚;“六无”指测试桩、标志桩、阴保桩、转角柱、警示牌无缺损、丢失、倾倒,管线上方和五米内无取土,施工的场地、管线两侧五米内无深根植物,水土保护、护坡无垮塌。发现桩倾倒、被移位,应将其恢复位置并回填固定,发现桩体严重损坏或丢失,应记录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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