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日政务院第九十七次

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公布)我国原有学制(即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有许多缺

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工人、农民的干部学校和各种补习

学校和训练班,在学校系统中没有应有的地位;初等学校

修业六年并分为初高两级的办法,使广大的劳动人民子

女难于受到完全的初等教育;技术学校没有一定的制度,

不能适应培养国家建设人才的要求。这些缺点亟须改正。

在目前,全国学制的完全统一虽然还有一些困难,但是确

定原有的和新创的各类学校的适当地位,改革各种不合

理的年限与制度,并使不同程度的学校互相衔接,以利于

广大劳动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工农干部的深造和国家

建设事业的促进,却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兹规定我国目

前时期的学制如下:

一、幼儿教育

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幼儿园收三足岁到

七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

育。

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中首先设立,然后逐步推

广。

二、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包括儿童的初等教育和青年、成人的初等

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应给儿童以

全面的基础教育。对自幼失学的青年和成人实施初等教

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

校(冬学、识字班)。

甲、小学:

小学的修业年限为五年,实行一贯制,取消初、高两级的分段制。入学年龄以七足岁为标准。毕业后,得经

过考试升入中学或其他中等学校。

为使不能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得继续受到适当的教

育,小学得附设各种补习班或专业训练班。受过这种补

习班或训练班教育的学生得经过考试插入中等学校的适

当班次。

乙、青年和成人的初等学校:

(1)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修业年限为二年至三年,招收工农干部和其他失学劳动者,施以相当于小学程度的

教育。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工农速成中学或其他中

等学校。

(2)业余初等学校,招收工农劳动者和其他青年与

成人,施以相当于小学程度的业余教育;修业年限暂不规

定以学完规定的课程为毕业。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

业余中学或其他中等学校。

(3)识字学校(冬学、识字班),以扫除文盲为目的,修业年限不定。

三、中等教育

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为各种中等学校,即中学、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工农速成中学和业余中学应给学生以全面的普通的文化知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各类的中等专业教育。

甲、中学:

中学的修业年限为六年,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各为三年,均得单独设立。教学内容采取一贯制的精神,同时照顾到分段的需要。

初级中学,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以十二足岁为标准;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高级中学或其他同等的中等专业学校。

高级中学,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以十五足岁为标准;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各种高等学校。

初级和高级中学的毕业生之不升学者,应在政府指导之下就业。

乙、工农速成中学:

工农速成中学,修业年限为三年至四年,招收参加革命斗争和生产工作达规定年限并具有相当于小学毕业程度的工农干部和产业工人,施以相当于中学程度的教育;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各种高等学校。

丙、业余中学:

业余中学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各为三年至四年,均得单独设立,分别招收业余初等学校或业余初级中学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施以相当于初级中学或高级中学程度的业余教育。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业余初级中学的毕业生,得经过考试升入高级中学、业余高级中学或同等的中等专业学校;业余高级中学的毕业生,得经过考试升入各种高等学校。

丁、中等专业学校:

(1)技术学校(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

技术学校,修业年限为二年至四年,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初级技术学校,修业年限为二年至四年,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初级技术学校和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在生产部门服务;在服务满规定年限后,得经过考试,分别升入技术学校、高级中学或各种高等学校。

各类技术学校得附设短期技术训练班或技术补习班。

(2)师范学校:

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三年,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初级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三年至四年,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师范学校和初级师范学校均得附设师范速成班,修

业一年,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并得附

设小学教师进修班吸收在职小学教师加以训练。

幼儿师范学校,修业年限和招生条件相当于师范学

校。师范学校和初级师范学校均得附设幼儿师范科。

初级师范学校、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毕业生,

应在小学或幼儿园眼务;在服务满规定年限后,得经过考试,分别升入师范学校、高级中学、师范学院或其他高等

学校。

(3)医药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贸易、银行、合作、艺术等),其修业年限,招生条件等,参照技术学校之规定。

四、高等教育

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各种高等学校,即大学、专门

学院和专科学校。高等学校应在全面的普通的文化知识

教育的基础上给学生以高级的专门教育,为国家培养具

有高级专门知识的建设人才。

大学和专门学院修包年限以三年至五年为原则(师

范学院修业年限为四年),招收高级中学及同等学校毕业

生或具有目外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为二年至三年,招收高级中学及

同等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

规定。

各种高等学校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为一年至二年,招收高级中学及回等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

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大学和专门学院得设研究部,修业年限为二年以

上,招收大学及旁门学院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与中

国科学院及其他研究机构配合,培养高等学校的师资和

科学研究人才,

各种高等学校得附设先修班或补习班,以便利工农

干部、少数民族学生及华侨子女等入学。

高等学校毕业生之工作由政府分配。

五、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

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

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其学校等级、修业年限、招

生条件等另行规定之。

除上述各类学校外,各极人民政府为适应广泛的政

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之需要,得设立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和

函授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

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椨Ω 荼揪龆ú⒉巫酶鞯厥导ê

情况,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制订学制的实施计划

及各种学校的规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系统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系统图

年级研究部

5

4

3

2 专科学校

18- 1

17- 6 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师范、医药及其他)工农速成中学(3-4)年业余高级中学(3 - 4)

16- 5

15- 4

14- 3 初级中学业余初级中学(3 4)13- 2

12- 1

11- 5 小学工农速成初等学校(2-3年)业余初等学校

10- 4

9- 3

8- 2

7- 1

6- 幼儿园

5-

4-

3-

年龄

根据一九五一年十月三日《人民日报》刊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学历一览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学历: 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南开大学,日本留学、赴法国、德国勤工俭学 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董必武东京私立日本大学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 政务院副总理兼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高小毕业 政务院副总理文兼教委员会主任、科学院院长:郭沫若日本九州帝国大学 政务院副总理兼轻工业部部长:黄炎培清末举人 政务院秘书长兼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维汉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赴法国勤工俭学 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谭平山北京大学 内务部部长:谢觉哉清末秀才 公安部部长:罗瑞卿黄埔军校武汉分校 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山西国民师范学校 燃料工业部部长:陈郁曾在苏联学习 食品工业部部长:杨立三小学毕业 铁道部部长:滕代远湖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 邮电部部长:朱学范哈佛大学 交通部部长:章伯钧柏林大学 农业部部长:李书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 林垦部部长:梁希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德累斯顿大学

为水利部部长:傅作义保定陆军军官学校 为劳动部部长:李立三赴法国勤工俭学 司法部部长:史良上海法政大学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即王明)莫斯科中山大学、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香凝东京本乡女子美术学校情报总署署长:邹大鹏汉阳兵工专门学校 海关总署署长:孔原(不详) 新闻总署署长:胡乔木清华大学、浙江大学肄业 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巴黎大学 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北平政法学校 看到1948年的国民政府部长的学历作一个比较。 其他高官学历: 国家主席:毛泽东: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 国家副主席:朱德:赴德国勤工俭学 国家副主席刘少奇:莫斯科东方共产主义劳动大学 国家副主席宋庆龄:梅肯威斯理女子大学 国家副主席李济深:北京陆军大学毕业 国家副主席张澜:清末秀才、曾留学日本 国家副主席高岗:不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清光绪进士日本法政大学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荣桓武昌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前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

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机构-翻译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State Council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1)国务院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2)国务院各部委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外交部Ministries of Foreign Affairs 亚洲司Department of Asian Affairs 非洲司Department of African Affairs 西亚北非司Department of West Asian and North African Affairs 西欧司Department of West European Affairs 东欧中亚司Department of East European and Central Asian Affairs 美洲大洋洲司Department of the Affairs of the Americas and Oceania 领事司Department of Consular Affairs 礼宾司Protocol Department 国际司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Conferences 条法司Department of Treaty and Law 新闻司Information Department 国防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ce 国家计划委员会State Planning Commission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State Commission for Economic Restructuring 国家教育委员会State Education Commission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Stat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中共中央历届领导集体(全集)

历届中央政府领导集体 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国家主席:毛泽东 国家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程濳 政务院总理:周恩来 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邓小平 总参谋长:徐向前 副总参谋长:聂荣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 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荣桓 全国政协主席:毛泽东 全国政协副主席: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 国家主席:毛泽东 国家副主席:朱德 全国人大委员长:刘少奇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国务院副总理: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 李富春李先念聂荣臻 薄一波(1956年6月增补) 全国政协主席:周恩来毛泽东(名誉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 国家主席:刘少奇 国家副主席:宋庆龄董必武 全国人大委员长:朱德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国务院副总理: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 李富春李先念聂荣臻薄一波谭震林陆定一罗瑞卿习仲勋 全国政协主席:周恩来毛泽东(名誉主席) 国家主席:刘少奇(1968年10月在十二中全会上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并于1969年11月12日病逝) 国家副主席:宋庆龄董必武 全国人大委员长:朱德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国务院副总理:林彪(1971年9月13日叛国,死亡),陈云邓小平贺龙(1969年6月9日病逝)陈毅(1972年1月6日病逝),柯庆施(1965年4月9日病逝)乌兰夫李富春(1975年1月9日病逝),李先念谭震林聂荣臻薄一波陆定一罗瑞卿陶铸(1969年11月病逝),谢富治(1972年3月26日病死) 全国政协主席:周恩来毛泽东(名誉主席) 未设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委员长:朱德(1976年7月6日病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 【发布日期】1951.11.05 【实施日期】1951.1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1951年7月20日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第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并参照各级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分别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人员: 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简称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院长、副院长;署长、副署长;行长、副行长; 三、驻外国的特使、大使、公使、全权代表; 四、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简称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副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部长、副部长;总干部管理部部长、副部长; 五、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下略军政委员会五字)主席、副主席、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部长、副部长;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大行政区分院院长、副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署大行政区分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 八、省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 九、省人民政府(人民行政公署)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委员; 十、中央或大行政区直属市(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草案) 一、总则 二、拆迁管理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四、行政裁决程序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免受不法侵犯,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给予及时的安置和充分的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法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法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对等的原则,及时、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严格制定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房屋拆迁企业,已经开办的,必须与之脱钩。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拆迁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及第十条所列文件向社会和被拆迁人予以公示,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自公示、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被拆迁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能成立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中国国务院各部委名称

1. Канцелярия Госсовета 国务院办公厅 2.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дел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3.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обороны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4.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комитет по развитию и реформе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5.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просвещения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6.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науки и техники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7. Комитет оборонной науки и техники и промышленности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8. Комитет по делам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9.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общественной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0.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1.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контроля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2.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гражданской администрац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3.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финансов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кадров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5.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труда и социального страхования КН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16.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земельных и природных ресурсов КН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7.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а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8.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железных дорог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информатики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1.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водн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2. 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сельск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КН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建国时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组成

建国时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是建国初期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机构,是由建国前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逐步过渡而来的。中央军委是中国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武装斗争的过程中创建和发展起来的。1948 年底,中央军事委员会改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1949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年10 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正式成立,统一管辖和指挥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任主席,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程潜任副主席,贺龙、刘伯承、陈毅、林彪、徐向前、叶剑英、聂荣臻、高岗、粟裕、张云逸、、李先念、饶漱石、邓子恢、习仲勋、罗瑞卿、萨镇冰、张治中、傅作义、蔡廷锴、龙云、刘斐22 人为委员。军委日常工作由周恩来主持。1952 年7 月起,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彭德怀主持。同时任命徐向前为总参谋长、聂荣臻为副总参谋长。军委下辖:第一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彭德怀;第二野战军,司令员刘伯承,政治委员;第三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陈毅;第四

野战军,司令员林彪,政治委员邓子恢;西北军区,司令员贺龙,政治委员习仲勋;华东军区,司令员陈毅(兼),政治委员饶漱石;华中军区,司令员林彪(兼),政治委员邓子恢(兼);华北军区,司令员聂荣臻(兼),政治委员薄一波;东北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高岗。总部直属部队:第十二兵团,司令员杨成武,政治委员李天焕;铁道兵团,司令员膝代远(兼)。 1951 年11 月5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增补林彪、高岗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1954 年6 月19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增补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为副主席,徐海东为委员。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除下设总参谋部外,还先后设立了总政治部(1950年4 月)、总后勤部(1950 年6 月)。罗荣桓任总政治部主任,傅钟、萧华任副主任;杨立三任总后方勤务部部长。1950 年9 月4 日,又成立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管理部,罗荣桓任部长。到1950 年上半年,军委各总部领导机关全部建立起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总参谋长徐向前当时患病,由聂荣臻代理总参谋长,辖作战部(部长李涛)、情报部(部长李克农,副部长刘志坚、邹大鹏、戴镜元)、通讯部(部长陈士榘)、人民武装部(部长张经武)、军事学校管理部(部长萧克);总政治部(主任罗荣桓,副主任傅钟、萧华),辖组织部(部长萧华(兼)、副部长王宗槐)、宣传部、保卫部(部长杨奇清);总后勤部(部长杨立三,副部长贺诚、张令彬),辖军需部、财务部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_全国省市县区名称_全国各大城市名称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全国省市县区名称,全国各大城市名称,全国省会城市名称,全国省份城市名称,全国各城市名称 共661个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直辖市 北京市:【京】 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朝阳区、崇文区、大兴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市:【津】 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塘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东丽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 上海:【泸】 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 重庆:【渝】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县、开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5地级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19县级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市、阜康市、博乐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伊宁市、奎屯市、塔

国务院机构沿革

1949年12月政务院下设35个部门: 1、4个大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管理内务、公安、劳动、司法部和法制、民族、华侨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财政、贸易、重工业、燃料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轻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农业、林垦、水利部),文化教育委员会(管理文化、教育、卫生部和科学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2、22个职能部、院 内务部,外交部(代管情报总署),公安部,财政部(代管人民银行),贸易部(代管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卫生部,司法部; 3、3个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 4、秘书厅 5、5个行、署情报总署,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新闻总署,出版总署 1952年12月(增加)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办公厅、中南行政委员会、华北行政委员会、东北行政委员会、西北行政委员会、华东行政委员会、西南行政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 政务院下设42部门: 1、4个大委员会 政治法律委员会(管理内务、公安、司法、劳动、人事部和法制、民族、华侨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财政、粮食、商业、对外贸易、重工业、第一机械工业、第二机械工业、燃料工业、地质、建筑工程、纺织工业、轻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农业、林业、水利部),文化教育委员会(管理文化、高等教育、教育、卫生部、科学院和体育运动、扫盲工作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 2、29个职能部、院 内务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代管人民银行),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代管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科学院,卫生部,司法部,人事部; 3、5个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扫盲工作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9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 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第一级:直辖市、特别行政区、GDP大于1600亿且市区人口大于200万的城市: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香港、澳门、重庆、成都、西安(18个) 第二级:其他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城市、省会、苏锡二市:石家庄、长春、呼和浩特、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5个) 第三级:14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且收入高的城市: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常州、嘉兴、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东莞、惠州、佛山、中山、江门、湛江、北海、桂林(24个) 第四级:其他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重点经济城市:邯郸、鞍山、抚顺、吉林市、齐齐哈尔、大庆、包头、大同、洛阳、潍坊、芜湖、扬州、湖州、舟山、漳州、株洲、潮州、柳州(18个) 第五级:其他著名经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人口大于50万、重点旅游城市:承德、保定、丹东、开封、安阳、泰安、日照、蚌埠、黄山、泰州、莆田、南平、九江、宜昌、襄樊、岳阳、肇庆、乐山、绵阳、丽江、延安、咸阳、宝鸡(23个) 以上城市共有108个,这些城市是中国的“108好汉”,其他城市均为第六级。 第一档: 中央直辖市(4个):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第二档:副省级城市(15个): 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特区是优惠政策但不是城市级别) 第三档:“较大的市”(49个) 邯郸、大同、鞍山、抚顺、本溪、吉林、齐齐哈尔、无锡、苏州、徐州、淮南、淄博、汕头、珠海……等。

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层

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 朱德( 1949-1954 ) ? 刘少奇( 1949-1954 ) ? 宋庆龄( 1949-1954 ) ?李济深( 1949-1954 ) ? 张澜( 1949-1954 ) ? 高岗( 1949-19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54-1975)? 朱德( 1954-1959 ) ? 宋庆龄( 1959-1975 ) ? 董必武( 1959-19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82-)?乌兰夫( 1983-1988 ) ? 王震( 1988-1993 ) ? 荣毅仁( 1993-1998 ) ?胡锦涛( 1998-2003 ) ? 曾庆红( 2003-2008 ) ? 习近平( 2008- ) 1975至1982年间,不设国家副主席职务。 历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1949-1955)? 朱德( 1949-1955 ) 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 (1955-1969)? 董必武( 1955-1969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1978-)? 陈云( 1978-1987 ) ? 乔石( 1987-1992 ) ? 尉健行( 1992-2002 ) ?吴官正( 2002-2007 ) ? 贺国强( 2007- ) 机构沿革: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沈钧儒( 1949.10-1954.09 ) ? 董必武( 1954.09-1959.04 ) ? 谢觉哉( 1959.04-1965.01 ) ?杨秀峰( 1965.01-1975.01 ) ? 江华( 1975.01-1983.06 ) ? 郑天翔( 1983.06-1988.04 ) ?任建新( 1988.04-1998.03 ) ? 肖扬( 1998.03-2008.03 ) ? 王胜俊( 2008.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1949.10-1954.09) 1949.10-1954.09 ? 董必武? 陈云? 郭沫若? 黄炎培 后任命? 邓小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1954.09-) 1954.09 -1959.04 ? 陈云? 林彪? 彭德怀? 邓小平? 邓子恢? 贺龙 ?陈毅? 乌兰夫? 李富春? 李先念 1959.04 -1965.01 ? 陈云? 林彪? 彭德怀? 邓小平? 邓子恢? 贺龙 ?陈毅? 乌兰夫? 李富春? 李先念? 聂荣臻? 薄一波 ?谭震林? 陆定一? 罗瑞卿?习仲勋 1965.01 -1975.01 ? 林彪? 陈云? 邓小平? 贺龙? 陈毅? 柯庆施 ?乌兰夫? 李富春? 李先念? 谭震林? 聂荣臻? 薄一波 ?陆定一? 罗瑞卿? 陶铸? 谢富治 1975.01 -1978.03 ? 邓小平? 张春桥? 李先念? 陈锡联? 纪登奎? 华国锋 ?陈永贵? 吴桂贤? 王震? 余秋里? 谷牧? 孙健 1978.03 -1983.06 1978.03-1982.05 ? 邓小平? 李先念? 徐向前? 纪登奎? 余秋里? 陈锡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外交部 | 国防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 监察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国土资源部 | 建设部 | 铁道部 |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 水利部 | 农业部 | 商务部 | 文化部 |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 | 审计署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4、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5、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 导和监督。 商务部主要职责 1、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 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2、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 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3、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 料流通管理。 4、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 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5、负责组织协调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6、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 民政部主要职责 1、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2、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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