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长春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长春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集体宿舍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采用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新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

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

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一个住宅有两个居住空间的,应当保证卧室的日照。一套住宅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应当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第七条旧城区改建项目内(对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八条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标准。

第九条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第十条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活居住建筑;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采光门、窗或者将非生活居住建筑改变为生活居住建筑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按照《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编制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长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房者,

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说明。

第十四条生活居住建筑在满足本规定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还应当满足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空间环境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确认一个主日照面。

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非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第十六条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的遮挡面或者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有凹凸变化的,建筑间距应当按遮挡建筑或者被遮挡建筑突出部位的外缘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若被遮挡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高度。如图1、图2

第十八条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十九条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二十条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一条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二条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成非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最近点计算。

第二十三条被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十层及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并列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 8米。当两栋生活居住建筑北向长边的垂直距离小于等于山墙宽度时(两栋建筑山墙宽度不同时,以山墙宽度大的计算),即视为并列布置。

第二十五条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公平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六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边个别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房屋购买协议,并依法将其改造成非生活居住建筑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收购被遮挡房屋的价格,不得低于被遮挡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拟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日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需要考虑日照要求的;

(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并进行日照分析能满足日照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再次复核,再次复核的结果即可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由于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者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三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实施的生活居住建筑项目,按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1998年9月4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同时废止。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照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 照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名称:宝山万科四季花城二期(首期)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建设单位: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0日

宝山四季花城二期(首期)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水城南路17号邮政编码:201103 法定代表人:丁长峰联系人:李彦联系电话:62702700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8楼邮政编码:200233 法定代表人:黄鼎业联系人:周毅锋联系电话:62481588 勘察设计证书编号:090504-sj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宝山西城区 用地范围:参见日照分析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三)基地外受遮挡的建筑:

(四)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的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主、客体位置关系,主体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位等如附图所示。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以下简称“住宅日照”要求),以及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辽)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以下简称“文教卫生日照”要求)确定。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以下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来源:杭规发[2006]423号作者: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日期:06-11-17 各有关单位: 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杭州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筑(酒店式公寓等)不作日照要求。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高层建筑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照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名称:宝山万科四季花城二期(首期)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建设单位: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0日

宝山四季花城二期(首期)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二、地址:上海市水城南路17号邮政编码:201103 三、法定代表人:丁长峰联系人:李彦联系电话:62702700 四、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五、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8楼邮政编码:200233 六、法定代表人:黄鼎业联系人:周毅锋联系电话:62481588 七、勘察设计证书编号:090504-sj 八、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宝山西城区 用地范围:参见日照分析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三)基地外受遮挡的建筑:

(四)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的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主、客体位置关系,主体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位等如附图所示。 九、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以下简称“住宅日照”要求),以及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辽)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以下简称“文教卫生日照”要求)确定。 十、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以下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1、基地内及周边的电子地形图; 2、基地外已有建筑(ZH01、ZH09)的平、立、剖面及总平面图。 以下资料由本单位(受托方)提供: 1、基地内拟建建筑(1#-11#)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 2、基地外规划拟建建筑(12#-46#)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 十一、本日照分析采用天正日照(V6.5版本)分析软件。 十二、补充说明: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低层简易住宅; 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不含

[源自央企]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差旅费管理,有效控制差旅费开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公司所处大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公司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公司出差申请审批单”(详见附件),按审批权限划分报经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现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参考依据 (一)《中核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中核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差,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副职)出差,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出差,需经部门正职(或

主持工作副职)同意,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其它员工出差,需经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同意,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 (一)员工报销差旅费时,需将出差申请审批单及相关报销单据先经财务部预审,后报相关领导审批,对于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确有理由需要报销的,出差人应该写明情况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总经理差旅费报销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其他领导差旅费由总经理审批;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副职)差旅费报销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其它员工差旅费报销,由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副职)审核后,经分管领导联签,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八条住宿费标准及规定 (一)住宿费标准如下

苏州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版)V2.3最终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 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 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4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2.6 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30分钟。 3 计算要求 3.1 计算范围 3.1.1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15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24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3.1.2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和南侧半径240米扇形范围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 3.1.3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低、多、小高层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并计算日照时间。 3.2 计算方法要求 3.2.1 日照分析计算的常用方法有窗户分析、沿线分析、多点分析、单点分析等。 3.2.2 在进行日照分析时,新报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场地、低层非单元式住宅及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病房楼等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必要时辅用单点分析;除上述以外的有日照要求新报建的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 3.2.3 本规则实施之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以及已竣工的建筑仍可采用原日照分析方法。 3.2.4 未进行过日照分析计算的现状建筑,在进行日照分析时,可采用沿线或多点区域分析的计算方法。

2015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线上日照分析法、场地按多点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 1、落地窗、凸窗和落地凸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一)。 图一 2、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二)。

图二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三)。 图三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居住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可选取连续的2.10m 宽度计算。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褛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釆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一)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对遮挡建筑所建模型原则上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因此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但为了提高计算效率,确实不遮挡其他建筑的部分可以忽略,如建筑南侧的一部分花台等可以不建模;被遮挡建筑的情况则比较复杂: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的女儿墙、北侧阳台、屋顶等明显不产生自身遮挡,则不需要建模;另一种情况是产生了自身遮挡,为了分析造成遮挡的综合原因就应当建模。有些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则需符合本款所有的要求; (二)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其中造成遮挡的建筑附属物指的是建筑物屋顶上长期存在并对其他建筑产生遮挡的水箱等设施。 (三)进行窗户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 建立的模型应完整,避免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宜出现交叉。

东莞日照分析报告模板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章)(章)

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建筑对其基地北侧遮挡范围内确定的客体(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 建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详见附图 拟建建筑方案总平面图(详见附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 (三)基地遮挡范围内的客体建筑基本情况: (四)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基本情况 注: 上表中是指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的高度(具体进行日照分析讣算时建筑高度以日照分析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建筑标髙以及客体建筑窗位如附图所 7J\Q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东莞市建设项U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有关条款: 第三条适用范ffl和对象、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査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 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 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 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由委托方提供:1. 2.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情况,除上述主、客体建筑外,按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的主客体分析范围内 目前尚无其他在建或己经批准方案待建的建筑。我公司在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日照分析计算。若由 于委托方提供资料不实或方案变化而导致分析差错,我方将不承担责任。 六、本日照分析报告采用经城乡建设部鉴定的“绿建日照分析软件Sun2012"进行分析计算。 七、日照分析说明

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的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 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41倍,最大不超过14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4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累计叠加。 违法建设的影响不在分析范围内。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内容),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可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30分钟。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原有住宅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居住空间数不得减少。 在《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旧区内,可满足大寒日不低于连续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与周边原有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按前款控制。 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项目,已经过规划审批,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上述有效时间,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1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

中国各地区全年太阳日照时间表(江苏)

江苏省部分地区的、δ、ω、αs、γs值

中国各地区全年太阳日照时间表 全国各地太阳能总辐射量与年平均日照当量

企业介绍 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太阳能、风能并网离网全系列微型逆变器及开关电源、电力系统电源研发、设计、生产的高科技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为用户提供高品质、高可用性、低成本的产品设备,以满足用户最大化、多样性需求为追求目标。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产品都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拥有数十项核心技术专利,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全球微逆变技术领导厂商之一,在业界率先提出并应用了多项革新性技术,是微逆变技术的重要贡献者之一。在日新月异的新世纪,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以更大的热忱继续投身到全球新能源技术的应用热潮中,为创造绿色地球而奋斗。 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业界领先的原始制造商,始终坚持以先进技术为根本,不断将微逆变技术推陈出新,持续地把最新、最前沿的微逆变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永无止尽的为用户提供更方便、更低成本、更高收益的新产品和解决方案。 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始终以独树一帜的强大研发实力为不同需要的用户提供全系列高品质的微型逆变器产品及新能源发电系统解决方案,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一直以性价比最高、体积小巧轻便、安装方便简单、产品更新速度快而闻名业界,南京万墨林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线齐全、研发实力强大、产能充足,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随时恭候您的垂询! 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民用和企事业单位分布式太阳能并网发电系统设备销售、工程安装施工、工程系统设计、解决方案提供以及提供并网发电系统项目申请一条龙全包服务在内的技术型工程服务企业,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伏依托强大的技术实力为后盾,为用户提供专业的项目设计分析服务、严谨的工程施工作业服务、周到的并网过程代理服务、高品质的并网发电设备销售服务、细致的并网发电系统咨询服务。 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专业的设计施工队伍,资深的行业专家和技术精湛的服务团队。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较早在工程项目中引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光伏工程企业之一,凭着先进的技术、优良的工程质量和完善的服务迎得了客户的普遍赞誉。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始终把“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作为企业的首要宗旨! 南京万墨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期待与您竭诚合作,共创绿色美好明天!

石家庄日照分析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 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日照分析报告的要求

一、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1.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1.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2.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2.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3.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1.需采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SUN日照分析软件 2.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2.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2.2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2.3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同时进行分析。 2.4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外墙高度计算。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3.2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规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

(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 (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 (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四)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位于东西向干道北侧的连片旧区改造开发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可执行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用地范围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仍执行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六)单身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七)旧城改造区(东到潍县路、西到长松路、北到玄武街、南到宝通街)现状多层或高层住宅两侧建设高层建筑时,应与现状多高层住宅之间满足13米距离要求,侧向遮挡相邻单元应达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若达不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则侧向与被遮挡建筑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6米的间距要求,且相邻单元必须达到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统一规划的居住区不考虑高层对多层住宅的侧向遮挡;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日照分析规定(2)2015.2社会公示版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解读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也越来越普遍,而高层建筑带来的阳光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如何做到既合理利用有限的城市建设用地,又有效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保障居民合法的采光权,成为城市规划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 2014年8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对日照分析提出了新要求,我局也计划将日照分析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规划系统征信体系建设中,结合这两方面的变化,《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同步进行了修订,在征求了规划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的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济南本地的日照标准 我国幅员辽阔,特别是南北纬度差别大,气候相差悬殊,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将我国按气候划分区域,制定出了适合各个地区的日照标准。济南市作为我国第二气候区大城市,其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当天,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

房间获得的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标准中,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计算单位为每套住宅(以“户”为单位),日照时长为2小时。 我国居住区设计规范中,采用了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冬至日是一年中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是更为严格的日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但从实施情况看多数城市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因而,多数城市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大寒日为标准日。但是,老年人公寓和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采用冬至日作为标准日。 现行的日照分析过程中以窗户为单位进行分析,但最终是以“户”为单位考虑日照影响并作出最终结论。也就是说,个别窗户可能不满足日照标准,但一套住宅内有一个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这套房子就达到日照标准了。 日照时长2小时是个累计值。由于城市中建筑密度越来越高,被遮挡建筑一般都有多个建筑遮挡,因而获得日照的时间往往是不连续的。同时,为保证日照的质量,居住区设计规范明确了大寒日对应的有效日照时间带是8时至16时。考虑到很短的日照时间段,日照质量不佳,且实际观测中,日影边界模糊和周围环境等因素影响,过短的日照时间段也很难判断和觉察,因此累计中去除了5分钟以下时段。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 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 (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 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 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 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 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 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书》,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臵:唐山市区,东经:118°12′,北纬:39°36′。 2、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

南京日照管理规定

南京日照管理规定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10月)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经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

公寓,集体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向外各5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

《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解读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市政府制定发布了《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对城区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居民个人养犬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二、居民个人禁养的犬只 禁止居民个人饲养烈性犬、身高50厘米以上的大型犬。 三、养犬应当注射狂犬病等疫苗 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性免疫。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四、居民饲养爱犬办理免疫登记的流程 1、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2、犬只初次免疫时领取由免疫机构加盖公章的免疫证明,并加挂免疫标识,以后每次免疫由免疫机构在免疫证明上进行登记。免疫标识应当佩戴于犬只颈部。 3、物诊疗机构应当采集在本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免疫信息,按规定报畜牧兽医部门

4、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汇总、整理动物诊疗机构上报的犬只免疫信息。 五、居民养犬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或者区域散养、拴养犬只; (二)携犬到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且避让行人; (三)犬只因免疫、诊疗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内,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用电梯、大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犬乘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 (六)携犬出户时,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工具,及时清除犬粪;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我市哪些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禁止养犬区域内不得携犬进入,有违反规定养犬或者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劝阻、制止,并在权限范围内作出适当处理。 七、哪些场所和区域禁止携犬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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