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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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use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蚄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切实维护合肅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院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验收小组肃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其中:1、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监察膂人员、财务人员、装备科科长、申购者、采购者(小组成员)组成。2、工程材料、信息化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信息技术室主任、监察人员、财务人员、基建办主任、信息技术人员、工程管理员(小组成员)组成。当中标或成交金

额1000万元以上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验收小组成员应为单数。

二、制定验收方案螀

验收小组成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膅.

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掌握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及政府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验收程序与要求蒄

1、验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验收小组组长牵头袃组织进行履约验收。

2、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复杂的采购项目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需委托葿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需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3蕿

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根据标的所示清单逐一进行检查,袄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验收时,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精确、详细的记载和反应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5、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履约验收,故不允许存在抽样验收形式。芁

四、出具验收报告薁

1、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所有验收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进行详细记录和如实虿反应,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提出相应处理办法。.

2、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对验收报告的内容负责。芅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意见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理由的视同为无意见,

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的,视同为同意验收结果。

3、验收报告单与采购合同、发票作为支付合同金额款项的必备依据。验收时发现问题应立马通羃知供应商进行处理并严格按合同履约,因故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资料备案与归档芀

各经办处室应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归虿档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档案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蚆

1、主动接受成都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蒁

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为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可以根据聿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或代理机构进行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规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蝿

(1)采购人无特殊情况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螃

)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2(膃.

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私下与供应商协商并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袈

(4)接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袈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膄

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羈

莃.

膀.

罿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莈

验收地点:膀

验收时间:年月日螈

螆政府采购合同编蒈.

供应商名

□简易程序验□一般程序验

规格、型号、配单金使用部使用

1办公移动存储设U228 32G USB2.0260.0051300.00办公王羃.

1300.00

大写金额//////

验收标准说按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 验收小组意见

简易程序验收填

签名:

验收结论性意见

质量检测机构意见

一般程序验收填

采购单位代表.

代理机构责任人

采购单位(公章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代理机构配合,或按照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执行。 采购代理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 第七条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第八条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九条采购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完成通知书》后,应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价款,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人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第十二条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第十三条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院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验收小组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其中:1、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装备科科长、申购者、采购者(小组成员)组成。2、工程材料、信息化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信息技术室主任、监察人员、财务人员、基建办主任、信息技术人员、工程管理员(小组成员)组成。当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验收小组成员应为单数。 二、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小组成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掌握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及政府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验收程序与要求 1、验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验收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进行履约验收。 2、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复杂的采购项目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需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需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根据标的所示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范本 通用版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四、约定违约条款,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XX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七、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八、合同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九、签定合同时还应注意到重要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4、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篇一: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XX]0001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 篇二:(新)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对(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芙蓉区金阳光办公设备商行)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2 篇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验收单位(盖章):验收人(签字): 篇四:XX199183705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

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 申购单位: 篇五: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 篇六: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____)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公司名称)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篇七: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书 隆阳区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供货单位、采购单位和参与验收的组织或部门各留存一份。篇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经验收符合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经验收符合[XX]0001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釆购项目履约验收匸作管理的通知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为进-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L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验收范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贵任主体。三、验收依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 四、验收组织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釆购人或釆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以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五、验收方式与适用标准(-)政府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国家质检部门、区政府、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 行。 1、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般程疗:验收。、 2、符合下列情形之?的,统?按照规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3(1)技术含量高、质虽标准复杂的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进口仪器设备等)采用?般程疗;验收。(2)延续性的日常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二)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等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改变原定验收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的验收方式进行。 (三)采购人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验收方式或按本通知规定适用?般程序验收1/7 需采取简易程序验收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六、验收程序<■)成立验收小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使用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等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本单位和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 采用?般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代农、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农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名负贵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委托专家参加验收匸作的,应对专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贵任。验收专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求并具备验收项目所需相应专业资质 (见附件?,采购人应留存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因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自行委托专家的,可以凭书面申请,经审批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对于人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盘见。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匸作并出具意见。

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和结算(精)

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和结算 (一政府采购谈判包括哪些方面的准备? 政府采购谈判, 即招标方和中标方将在招投标中达成的协议具体化或增补删改过程中对价格和合同条款进行法律认证并最终订立文件时所进行分商讨与会谈,具体包括以下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要明确谈判目的,了解对手的谈判意图、诚意和动机,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策略,确立基本原则和态度,设置底线和让步程度,争取主动。 2、组织准备。要组织一个经验丰富的谈判班子进行准备,成员需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基本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 3、资料准备。需准备好原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要求等文件, 准备好己方投标书中的报价、投标保函、项目方案等资料, 准备好招标方索取的资料及适当的资料论据, 准备好宣传和证明本公司能力的各种资料,确保谈判有理有据。 4、方案准备。在会议开始前仔细研究分析各种文件资料,拟定提纲,准备多个备选方案,以防陷入僵局。 (二政府采购谈判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谈判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有技术、商务、法律三个方面,具体涉及: 1、工作内容。即中标商应承担的工作范围,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质量要求等责任和义务。 2、价格。是合同谈判的核心问题,也是双方争夺的关键。 3、工期安排。即中标商在规定开工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完成与招标方商定并在合同文本中确定的工作内容。

4、验收。是招标方对中标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承包并完成的工作内容,经招标方工程师或代理机构验收合格并正式接受。 5、保证。主要有付款保证条款、履约保函、保险。 6、违约责任。为防止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可预见性而签订的惩罚性条款或补救措施。 (三政府采购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2、标的。标的是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也是必备条件。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工作成果。 3、数量。数量的制定需遵循的原则是:数量条款应当具体明确; 合理规定机动幅度;机动数量的计价方法公平合理。 4、质量。指标准和技术要求。 5、价款或者报酬。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格的制定是一项比较负责的工作, 归类起来有固定价格法和滑动定价法两类。 6、履行期限。指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完成自己工作的期限。 7、履行地点和方式。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指履行的具体做法。 8、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政府采购合同书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政府采购合同书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_________(甲方)委托,_________(见证方)就甲方所需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定点范围内进行了询价,甲乙双方根据询价采购结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 一、货物及其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质保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八、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见证方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通用条款(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致)和本专用条款; 2.甲方收到的乙方省级_________定点采购询价单报价文件; 3.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见证方持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书

隆阳区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供货单位、采购单位和参与验收的组织或部门各留存一份。篇二: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2012]0001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篇三: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采购人(盖章):????????????????????????????????????????????????????采购方式:? ? 注:1.实际供货与合同不符的须附详细的说明;? ???????2.本报告所列项目内容应如实填报,填报不全、盖戳不齐的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3.本报告一式四份,填报单位、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供应商各一份。?篇四:(新)政府采 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对(办公设 备)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芙蓉区金阳光办公设备商行)提供的货物(或服 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1 2 篇五:政府采购验收单 卢湾区政府采购验收单 上海市卢湾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我们填报的《项目配置申请表》(采购编号:__________)的要求,我单位要求采购 的 ,已由公司(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送至我处,安装调试完 毕并验收通过,货物清单如下: 我单位验收无误,符合要求。发票已收到,付款方式及售后服务承诺已明确。 采购单位(章):供应商(盖章) 收货人:联系人: 收货日期:送货时间: 本验收单一式三份,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各执一份。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 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其他条件的人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区县(自治县)评审专业人员资格条件参照第七条和第八条办理。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六)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填 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

政府采购验收制度

对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管控,在财政部2016年11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中强调了5点,既然能强调,也就是存在问题最多的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 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 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 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 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 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行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要依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依法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供应商不履约的行为。 第五条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但委托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 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人、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采购人、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第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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