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相互之间或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包括各单位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备案、归档及考核与奖惩等。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1.4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2职责:

2.1公司的计划经营部是各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2公司的财务部、工程部是各单位合同管理专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合同订立及履行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纪律及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责任等规定进行专业监督。

2.3各单位的职能部门是本单位的合同承办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的立项、谈判、订立和履行等工作。

2.4合同承办部门不明确的,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能部门中指定。

2.5公司的计划经营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监督协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合同的管理,坚决杜绝和严厉查处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渎职谋私行为。

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每一项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职能部门确定至少一名承办人,对合同订立至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

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离开工作岗位的,由其原所在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继续履行承办人职责,直至合同履

行完毕。合同承办人不得是临时性借用或聘用人员。

2.7公司计划经营部的合同管理职责:

2.7.1制订、修改并贯彻执行《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

2.7.2归口管理公司本部合同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2.7.3参与公司本部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会签等工作;

2.7.4负责公司本部合同台帐建立及重大合同的备案工作,并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按时报告、备案;

2.7.5负责公司本部合同纠纷的处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理或协调处理公司各单位的合同纠纷;

2.7.6协助公司本部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2.7.7组织相关业务人员的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2.7.8完成省、市要求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2.8公司各单位应重视和发挥计划经营部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作用。对计划经营部就重大合同提出的审查意见以及加强企业法制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和采纳。

3合同的订立:

3.1各单位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虽属即时清结,但合同标的物有专业技术要求,清结当时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或应有试用期、保质期要求的交易,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和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定货单、要货单、预算单、收欠条等不能代替合同。

3.2本办法第十条所称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

3.3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3.3.1标的(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等);

3.3.2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法);

3.3.3价款或酬金,以及支付的方式;

3.3.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3.3.5违约责任;

3.3.6合同修改、变更、解除或转让的条件;

3.3.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3.3.8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开户银行;

3.3.9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3.3.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性质确定或者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4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

重大合同文本的起草,合同承办人应当征求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工程部及计划经营部的意见,涉及施工安全责任的,应当征求工程部的意见。

3.5合同文本应当做到:条款齐全、内容具体、权责明确、逻辑严密、表述清楚。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等,应当设立定义条款。

合同中涉及的数字、日期的,应当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3.6 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不得谋取私利。

3.7合同实行先签订,后履行的原则,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

3.8公司本部、分公司有权对外订立合同。

公司的项目部,根据公司的授权范围对外订立合同。

各单位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本单位的

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3.9 订立合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3.9.1意向接触。资信调查;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合同承办人负责;

3.9.2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人负责,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谈判由合同承办人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工程部和计划经营部共同参与;

3.9.3审查会签: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人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施工部和计划经营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审查会签;

3.9.4合同签订: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签订合同;

3.9.5登记备案、归档:由各单位印信秘书负责统一编号和登记备案;合同签订后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归档;

3.9.6完成合同订立的其他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由合同承办人负责办理具体有关手续,计划经营部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3.10合同承办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10.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过年检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3.10.2拟订立合同的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10.3由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10.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包括生产能力、经营能力、支付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3.10.5具有履约信用:连续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引起重大合同纠纷,或发生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有瑕疵影响履约能力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3.11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具体工作的合同承办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

3.12参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谈判的各部门应当在合同承办人的组织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对外谈判前应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谈判意向、谈判策略进行内部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对达成一致的内部意见予以保密。

参与谈判的各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分管领导)决定对外一致意见,各参与谈判人员不得在谈判过程中发生内部争执或随意向对方发表不同意见。

谈判过程中,合同承办人向对方提供有关资料应事先征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分管领导)同意,其他参与谈判人员不得自行向对方提供有关资料。

谈判过程应当保持参与谈判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更换谈判人员。

3.13各单位标的较大的合同或者对签约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以及签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分管领导)认为应当由各职能部门共同审查会签的合同实行审查会签制。

公司本部标的较大的合同指标的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

公司本部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指:电厂(网)工程建设合同;招投标合同(包括相关的招投标文件);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融资、担保、投资、承包运营合同;企业合并、收购兼并、分立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企业改制有关合同、资产重组合同。

公司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查会签合同的标的额和重大影响的合同的范围。

3.14合同承办人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对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3.1

4.1合同的可行性:

a、项目计划具体明确;

b、市场需求情况充分调查、预测科学;

c、经济效益情况真实、可信;

d、资金、资产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e、具有可操作性。

3.1

4.2合同的技术性:

a、项目技术真实、全面、可靠;

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c、技术标准、参数科学、先进、完善。

3.1

4.3合同的安全性:

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b、无损本单位的商誉;

c、无损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3.15 财务部、计划经营部对应当审查会签的合同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3.15.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合法。

3.15.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法性、合理性:

a、价款、酬金确定合法、合理、正确;

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合法、明确、具体。

3.15.3财务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15.4计划经营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16 施工部对应当审查会签的合同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3.16.1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良好;

3.16.2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良好;

3.16.3符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㈣、安全保卫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17计划经营部对应当审查会签的合同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3.17.1合法性:

a、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无显失公平的内容,不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b、形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c、程序合法:签约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3.17.2严密性:

a、合同文字清楚,定义准确,条款完整、齐备;

b、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c、相关的附件完备;

d、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17.3合法性:

a、合同承办人及各参与审查会签部门符合本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要求;

b、应当参与的各部门审查意见齐备;

c、签约程序符合本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

d、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3.17.4计划经营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18 合同审查会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合同承办人向相关业务部门提交合同草案,相关业务部门在1—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各审查会签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应向合同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会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3.19审查会签部门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妥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的,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合同承办人修改合同草案后应重新进行审查会签,审查会签期限重新

计算。

3.20 本办法规定应当审查会签的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紧急办理的,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会签单》上说明理由,各参与审查会签部门应予以支持。

3.21审查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审查意见应当由具体审查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合同承办人应当妥善保存合同底稿及会签单。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底稿及会签单与合同正本一并归档。

3.2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分管领导)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同,应根据各审查会签部门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是否签订。决定签订的,应在合同的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订的,应书面明确表示。

3.23公司各单位在订立下列合同前,应当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与总经济师审查:

3.23.1利用外资合同;

3.23.2资产抵押、转让、出售、租赁合同;

3.23.3担保合同;

3.23.4标的较大的借款合同;

3.23.5企业合并、分立合同;

3.23.6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合同;

3.23.7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23.8其他重大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报送审查的合同。

3.24需报省、市审查的合同,由公司计划经营部按照省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查。

4合同的履行:

4.1合同生效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2合同承办人在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

责分工,对合同的履约责任进行分解,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合同,对于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将履行情况每年书面报送合同承办人和公司的法律事务室。

4.3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收到合同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履行异议,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也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予以答复。

异议文件及答复文件须经公司合同承办人及计划经营部审查。

4.4计划经营部应当根据各履约部门报送的书面履约报告,及时了解长期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分管领导)报告。

4.5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分管领导),同时抄送合同承办人、法律事务室(或法律顾问),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及撤消权等权利,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损失,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6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合同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1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5.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5.3合同变更或解除应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明确回复意见,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予免责外,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5.4合同变更、解除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文书的送达,与原合同订立程序相同。

6授权委托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6.1公司本部及分公司的合同由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的分管领导按照公司本部的有关规定行使签署合同的权利。

公司各单位的分管领导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行使签署合同的权利。

6.2公司的项目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外签订合同。不属于授权范围的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先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专项授权委托范围和授权期限。

特殊情况下,未经书面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签署行为,应及时经法定代表人事后追认,否则无效,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合同签署人承担赔偿责任。

6.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由计划经营部负责提供。

6.4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专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可以使用公司行政公章。

6.5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经理工作部保管和使用,并建立合同用印专项记录簿。专项记录簿包括以下内容:

6.6.1合同签署人;

6.6.2合同承办人;

6.6.3合同的名称、类型、编号及正、副本份数;

6.6.4合同履行期限;

6.6.5用印时间;

6.6.6移交档案室时间;

6.6.7备注。

6.7公司经理工作部应当审查拟盖章合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还应审查是否完整填写《合同会签单》。

凡拟盖章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印信秘书应当拒绝盖章。

6.8公司经理工作部负责对拟盖章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在合同正式签订后负责收回合同正本归档。

7合同纠纷的处理:

7.1公司的计划经营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处理合同纠纷。

7.2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7.2.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7.2.2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原则;

7.2.3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7.3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

7.3.1协商处理: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及时协商合同承办人和计划经营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商协议。

7.3.2诉讼或仲裁: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书面协商协议的合同纠纷,由计划经营部负责按照合同各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公司计划经营部处理合同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5公司建立重大合同及处理重大合同纠纷的报告、备案制度。

重大合同的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重大合同纠纷的报告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合同档案的管理:

8.1公司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合同。合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8.1.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保存记录;

8.1.2合同承办人记录;

8.1.3合同附件、审查会签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

8.1.4履行情况记载;

8.1.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8.2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计划经营部负责。

8.3合同档案管理实行工程项目合同档案与非工程项目合同档案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工程项目合同档案的管理:

凡各单位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有关该工程项目的合同由各单位档案部门管理。

非工程项目合同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签订的除上款规定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合同正本,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各单位印信秘书交档案部门存档;合同副本由合同承办人保管和使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由合同承办人提供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合同正本的,使用人应向档案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妥善使用,并适时归档。

8.4各单位的合同承办人和计划经营部应协助本单位档案部门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9考核与奖惩:

9.1各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9.1.1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有突出表现,做出显著成绩的;

9.1.2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为本单位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9.1.3检举、揭发和抵制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违章和犯罪活动有功的;

9.1.4其他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9.2各单位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或责令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1订立虚假合同;

9.2.2伪造合同;

9.2.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9.2.4非法转让、倒卖合同;

9.2.5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或收受贿赂,以谋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为目的,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9.2.6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

9.2.7合同文本管理不善或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造成签约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9.2.8不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放弃追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造成本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9.2.9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9.3公司经理工作部、计划经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公司生产经营责任制从严考核,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10附则:

10.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分公司(不含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

10.2本办法由公司计划经营部解释。

10.3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已经颁发的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通知等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失效。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提要: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有关对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担保和承诺)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终止和管理等活动控制行政公章的除外;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有关对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担保和承诺)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终止和管理等活动控制。 本条所称合同即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经营部负责合同订立、管理; 2.财审部负责执行情况中的财务与审计监督; 四、工作流程 1、合同分类: <1>工程合同: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

<2>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 <3>劳务合同:公司经营部负责管理; 2、合同主管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领导、协调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 <5>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6>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处罚; <7>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合同条款、合同申请单位和合同执行单位 3.1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名称、住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开户银行、账户; <2>标的(指货物、劳务、服务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4>价款或者酬金及付款时间、方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条件;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 (一)合同管理机构及分工 1、物资设备部:负责材料、设备的采购及租赁合同及协议的起草、洽谈、组织传阅、报批及签定,并负责合同文件的发送、保管、执行及结算工作,参与劳务、分包、机械及其他合同及协议的洽谈及评审工作 2、信息部:负责劳务、分包、机械及其他合同及协议的起草、洽谈、组织传阅、报批及签定,并负责合同文件的发送、保管、执行及结算工作,参与材料合同的洽谈及评审工作,编制土建专业合同成本分析,审核水电专业成本分析 3、财务部:收录并保管各类合同及协议,负责合同执行后的支付工作 4、技术部:负责提供合同文件中的技术条款,参与合同洽谈及合同评审,水电专业主管负责编制相应专业合同的成本分析,参与并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及结算工作 5、工程部:参与合同洽谈及合同评审,负责劳务、分包、机械及其他合同及协议的执行工作,负责办理合格劳务队审批表及合格分包商审批表,参与并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及结算工作 (二)合同的管理 1、成本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 2、各业务主管人员以合同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做好记录。 4、各业务科室主管向成本经理提供施工班组和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成本经理在进行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结算时,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 (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1、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让各业务人员都清楚地认识到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甲方的工期和质量要求。 2、做好合同变更的管理工作。 3、做好甲乙双方重要的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2、公司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各级人员应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公司和项目部“重合同、守信誉”的正面形象,凡违反规定操作造成公司和项目部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责任。 1.3、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对外签订的所有工程承建、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物资设备采购、服务、用工等各类合同,以及公司内部承包人部分或全额出资的内部承包协议一律适用本制度。 1.4、公司行政部为公司的合同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能: 1.4.1、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制订合同格式文本; 1.4.2、负责组织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并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法律问题; 1.4.3、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1.4.4、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1.4.5、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指导各部门进行合同管理。 1.5、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对合同中与本部门相关的技术和交易执行条款提出建议和意见。 2、合同的签订 2.1、合同的洽谈、审查、批准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经办、审查、批准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第 3.3条界定的合同审批权限的适用于洽谈和经办。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职能部门评审,由总经理批准。 2.2、公司鼓励相关或不相关部门人员提供备选供方信息。但涉及价格的洽谈必须至少两人参与。 2.3、所有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公司法律顾问风险审查的由总经理决定。 2.4、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公司依法追究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的对外签约责任,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本制度2.1条、 3.3条约定的洽谈、审批权限视为法人的制度授权,除签约对方特别要求,不另出具法人委托书。 2.5、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2.6、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对责任条款,应本着可履行、能回旋的原则。 2.7、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它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2.8、投标文件等响应招标文件的文件,适用于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审批权限详本制度 3.3条。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有效文件均要按合同进行管理。 2.9、合同文本、合同用印和非公合同: ⑴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规范国家或建设主管部门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⑵所有合同均应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对方要求加盖公司章或法人章的,要求对方同等用印。

(整理版)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审签管理

第四条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号。 第八条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第九条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第十一条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公司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四川省&******有限公司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托履行合同。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标准,制定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全面履行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法人代表或经公司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以公 司名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上述合同在本办法中通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甲方通称为发包人,乙方通称为承包人。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人员 第四条公司计划合同部是合同的主管部门,设置分工明确的合同管理岗位,配置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在必要时可成立索赔管理机构,分包评标机构,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其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公司下属每个施工项目,必须配备合同管理人员。由其对所在项目的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公司计划合同部对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计划合同部主要工作 (一)负责对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负责各类合同、分包合同的洽谈、招(议)标组织工作。 (三)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索赔、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各项费用补偿及价格调整等合同业务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合同、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负责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协调。

(六)负责工程索赔管理的资料整理,提供索赔依据,撰写索赔报告,对索赔项目进行跟踪、催办,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及时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做好索赔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评标、结算及对分包商的评价。 (八)负责合同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对合同管理人员要求 (一)要熟悉工程,懂施工技术、懂各项业务管理;要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二)要有一定公关能力,能够处理好内外关系,特别是处理好外部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关系;要有一定应变能力,思想敏捷,条理清楚,在对外联系、商讨和谈判中,能随机处理问题,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要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对外提供的各类函件、报告,要简明扼要,文理通顺,论理切中,能够反映出本公司的水平,提高公司声誉。 第三章项目部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合同管理的部门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其他各部门应按各自的分工配合其工作。 第八条合同管理工作要与工程进度、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及工地实验、材料供应、财务结算等工作密切合作,了解工程施工过程的全面情况,促使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并利用合同有关条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这是合同管理工作的根本任务。 (二)主动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协调好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关系。 (三)按合同规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报表,及时办理工程验收,搞好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结算签证。 (四)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作,包括收集资料、提交索赔报告、进行索赔谈判和办理费用补偿等工作,办理工程调价和新增项目报批工作。 (五)做好合同管理台帐的登记工作。

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

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 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能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遵循三级管控模式,即华电能源、哈热公司、项目单位按照不同权责实施对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就是华电能源、哈热公司、项目单位的共同职责,实行从合同起草、谈判、报批、签订、执行、变更、纠纷解决、结算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可划分为施工承包类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与其她类合同。 施工承包类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EPC总承包等合同; 物资采购类合同包括:甲供设备采购合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等合同; 技术服务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设备监造、研究试验、技术咨询等合同; 其她类合同包括:征地、租地、拆迁赔偿、贷款、保险、等

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哈热供热公司管理的供热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哈热供热公司计划部、工程部就是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就是: (一)根据能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负责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的编制、修改、完善与发布; (二)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参加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三)负责协调与解决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与争议;审批与招投标文件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文件,审批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执行、结算中的质量、进度、造价等实质性条款变更;对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备案; (四)负责对项目单位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管辖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各职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行为,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签署的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一章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原则 1. 合法原则 《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要求”。 2. 诚信原则 甲乙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 计划原则 在订立和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必须服从和维护公司计划,保证公司计划的实现。 4.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章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任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政策和生产经营计划的要求,运用指导、组织监督等手段,促使当事人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中职责的划分 (一)合同员职责 1、审核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审核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3、审核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4、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二)计划员职责 1、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否批准。 2、审核项目和投资是否列入上级部门批复计划。 3、审核工程承包范围。 4、审核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日期是否符合总体布置的要求。 (三)预算员职责 1、审核合同价款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确定方式。 2、审核各种取费标准是否合理。 3、审核预结算及工程款拨付办法。 4、审核奖励与惩罚条款是否合理。 5、审核违约索赔事项及有关结算事宜的补充条款。 6、审核违约责任以及争议条款。 (四)施工人员职责 1、施工人员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管理乙方施工。 2、审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由本工程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下可以或委托他人签订有关合同。公司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订;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须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或其委托人签订。签约人必须对公司和本单位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它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第八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经集团总经理临时授权时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十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公司发展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1)在单位经营范围内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一般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要、大额合同应上报公司,由公司发展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①重要合同是指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购买或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②大额合同是指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以上的合同; ③格式化合同文本; ④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2、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1)除按规定上报公司审核批准的合同之外,各单位的一般性业务往来合同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下列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①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②重要的、大额的且内容较复杂的合同; ③格式化合同文本; ④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3、标的数额巨大,或对公司的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影响的合同应经公司审核后,上报公司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经公司发展部审核。 第十四条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参考意见。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0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工程合同谈判、草拟、会签、批准、编号、用印及归档管理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合同的签订范围:招标及非招标建筑安装施工工程、消防及智能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材料/设备采供合同及属于工程管理范围的各种经济协议等。 第3条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工程合同主办部门,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工程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执行、实施工作,随时 掌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管理委员会、行 政管理部、法律事务主管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和减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第4条工程管理部是公司工程合同的执行部门,具体代表公司实施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5条签订工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合同的谈判原则 第6条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总监主持合同谈判工作;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领导 主持合同谈判;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委托 的副总经理主持合同谈判。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参与上述工程合同 的谈判。合同谈判中遇到的重大争议问题和条款,报项目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

研究确定。 第7条工程管理部依据合同谈判确立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局和建委共同监制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材 料/设备采供合同》等制式合同文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条款的拟订或 编制工作。 第三章工程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8条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投标承诺及中标通知书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造价、优惠条件、工期、质量标 准、材料/设备供应方式、付款及结算方式等,由工程管理部各专业主管工程师 负责工程施工合同中技术性条款的拟订,合同初稿按合同的审核会签程序审批。 第9条非招标零星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根据《选定(施工)中标单位审批表》(GCGL-表10)中确定的工程内容、工期、质量、材料供应方式、付款、 结算办法等事项,参照《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制式文本,制定零星工程施工合 同统一标准格式,由工程管理部各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工程施工合同中技术性 条款的拟订,合同初稿按合同的审核会签程序审批。 第10条规划、勘察、设计合同由工程管理部根据工程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投标承诺和中标通知书约定的设计内容、深度,优惠条件,设计周期、付款方 式等,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原则和有关部门印制 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 拟订,各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合同中技术性条款的拟订,合同初稿按合同的审 核会签程序审批。 第11条非招标工程设计合同,由工程管理部根据《选定(设计)中标单位审批表》(GCGL-表10)中确定的设计内容、深度、成果要求及付款方式、设计周期、服务承诺 等,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原则和有关部门印制的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拟 订,各专业主管工程师负责合同中技术性条款的拟订,合同初稿按合同的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条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管理办法thldl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临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 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 1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 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2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 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

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1993年1月29日【发布单位】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办法;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防范风险,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担保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总部相关文件精神及XX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实施控制和综合评价,具体包括: 1、与政府签订的建设投资与采购合同; 2、与政府担保方签订的担保合同; 3、与授信银行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 4、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5、公司其它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1、合法、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 2、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 3、全过程管理原则; 4、风险预防的原则; 5、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独立的原则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方可订立,严禁履约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四条凡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签订,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签约者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并保存有关资料。 第七条签订合同使用公司行政印章

第二节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商务部是公司的合同管理机构,其商务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土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负责公司对外合同的洽谈、起草、签订工作、组织公司各部门签订前后的评审,并上报上级合约管理部门。 3. 按照上级和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和公司其他部门提供各种原始数据和相关资料。 4. 负责督促、指导施工单位编制月度、年度、中间审计和项目竣工结算计量报告,并代表公司对工程价款审核认定。 5. 负责完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手续; 6. 负责合约管理资料建帐、归档工作; 7.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咨询和处理; 8. 负责收集整理前期各项政府文件及基础数据和资料,为公司融资提供必要的依据。 9.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0. 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 第三节合同起草、谈判及签订 第十条与政府签订的建设投资与采购合同及第一节第二条的所有合同统一由公司商务部起草,如有必要时请上级投资部、法务部及相关部门指导谈判,公司合同评审领导小组(见附件)评审通过后,将其合同连同评审记录一起报上级投资部,以投资部牵头报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导评审通过后,由公司法人或其授权人签订(见流程图一、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签订合同,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评审 第十一条公司商务部按照部门职能行使合同审核权,工程部、财务部、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分别签署审核意见(见附件四《合同评审表》),完成签订合同前的文本内容评审。商务部主要对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法性进行评审;工程部主要对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评审;财务部主要对资金支付、税务处理有关约定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方法有哪些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方法有哪些 通过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在施工活动中实现建设单位目标。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建设 单位合同管理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主体的识别选择阶段 工程管理人员都知道,对于一个建设项目,选择了一个优秀的施工单位,在某种程度 上来说,就成功了一半;甚至项目经理的优秀称职程度,就决定了项目的最终结果。好的 优秀的施工单位具有自己精专的优势领域,而普通的一般意义上的合格的施工队伍的施工 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给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带来很大的风险。某单位的艺术楼采用公 开招标的方式录用施工队伍,在技术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只有一个资质最低的单位商务 标合格,其他单位的报价都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低资质单位中标后,人员和施工机具无法 按计划到位,质量和工期都大打折扣,投资严重超额,领导和群众都极为恼火。究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风险认识不足,危害严重性评估不够。还有的施工单位 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有的低资质借用高资质,还有的私自转包、分包给低资质甚至无资质 单位。应当说,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 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施 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 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 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由于挂 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订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 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 到一定的损失。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参加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对其身份、资格、能力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合同主体的审查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确认的问题,合 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的先决条件。就施工合同主 体资格审查而言,建设单位签约前应首先对施工方资信等重大事宜进行细致调查,才能从 源头控制风险。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 1、签约准备阶段 签约准备阶段是全部合同工作的基础,加强这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对风险控制和合同管 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施工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储粮管理总公司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合同。工程项目合同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体,包括为实现该主体所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合同、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五个附属合同,它是由一个主体合同和五种附属合同组成的系统合同。 第三条: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已经落

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开竣工日期及合同有效期限;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做到合同条款真实完备、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具体。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委托代理人是否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甲供材料、设备合同时,通过询价方式,根据供货商资质、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尽可能通过总公司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 第八条: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意向书、承诺函等书面文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根据合同性质,可对合同作如 下分类: (一)一般合同: 1.销售合同(包括废品废料处理合同) 2.采购合同 3.销售和采购代理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

5.劳动雇佣合同 6.保险合同 7.承兑汇票转让背书协议 8.设备租赁合同 9.设备安装合同 10.维修合同 11.房屋、仓库和场地租赁合同 12.律师代理协议 13.各种业务顾问培训、咨询服务协议 14.其他合同 (二)重大合同 1.所有权益性投资合同 2.公司所有年度开口采购、销售合同 3.所有融资、抵押担保、借贷款合同 4.对外合作或联营合同 5.建立合资公司 6.技术转让合同

7.债务重组协议 8.公司终止运营协议 9.关联交易协议 10.重大债权债务转让、豁免协议 11.资产捐赠协议 12.其他重大协议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公司的政策及程序; (三)符合公司授权及审批权限的要求; (四)签约部门或签约人具有公司认定的签约资格; (五)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质量要求、期限、交付条件、运输方式、付款条件、授信额度和赊销期限、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罚等必须明确,并符合公司利益的需要; (六)对方签约人具有法定的签约资格。 第五条公司总经室负责各基层单位合同的监督检查以及合同管理措施的改进等管理工作,对合同文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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