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的计税及时间问题

税收滞纳金的计税及时间问题
税收滞纳金的计税及时间问题

关于滞纳金的问题解答

1、滞纳金加收遭遇节假日怎么办?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2、滞纳金的追溯期有多长?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3、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因此,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4、滞纳金的强制执行

要提醒大家,税务机关对于拒缴纳滞纳金的行为,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还进一步明确:“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滞纳金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410096916.html, 税收滞纳金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同一行为,既要对其进行罚款,又要征收滞纳金。如果滞纳金不具有罚款的性质,其适用并不存在障碍;但如果认定其为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同时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就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冲突。因此,明确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滞纳金的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

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社保滞纳金怎么计算

社保滞纳金怎么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社保卡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一起和我看看吧! 社保滞纳金怎么算 一、什么是社保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 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滞纳金的计算公式: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 日期+1; 下面我们就以一个案例来深刻说明一下: 某用人单位2017年4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2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3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2月份欠缴金额外,

还应缴纳自3月1日起,至4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比如,该员工2月份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单位缴费:879.36元,个人缴费:262.51元,总计:1141.87元。 那么,总共需要缴纳滞纳金为 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征收滞纳金,一般都针对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针对个体参保人员,如果没有按时缴费,一般没有征收滞纳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费必须补缴滞纳金。 据了解,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公告,提醒个体参保人员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前一年欠费的补缴手续。3月31日前补缴都不会收取滞纳金,但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个人的国家政策允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种情况: 1、参军服兵役期间; 2、不带薪上学期间; 3、下岗失业领取困难生活补助或失业金期间;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 5、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免缴的其他情况。 除以上几种情况,不得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在还没有提醒的系统来告知用人单位或个人应缴纳,所以需要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忘了交社保的时间长了,需要缴纳的滞纳金可能会达到上万元。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1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据 (2009-07-12 08:35:35) 转载 标签:分类:物业法规 1、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27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3、要注意的是: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N项和的公式是Sn=N(A1+An)/2,这里的Sn 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F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 (0.09NF+0.09F)/2,化简得出Sn= 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 公式关键是N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导出来的,所以取N数必须要符合数列条件,即所取N娄必须是按足月来计算。举个例子,如一个住户管理费是48元,欠费是1998年4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

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 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 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 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 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 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 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 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有关规定

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 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特殊情形的考虑,税法中又出台了一些例外性规定,理解和掌握好这些特殊条文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三种专利年费及年费滞纳金的计算

三种专利年费及年费滞纳金的计算 年费及年费纳金计算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针对授权后(不含授权当年)各年度年费及年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1.年费的减缓待遇: 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年费。例如:授权日在第三个专利年度内生效,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第六年起应按全额缴纳年费。 2.单元格中的数据内容 年费滞纳金一行的单元格中数据,是相应时段的滞纳金数额。其余三行的单元格中数据,分别是全额或减缓后年费与相应时段年费滞纳金的合计金额。 3.年费滞纳金的时段 年费滞纳金时段依据下列原则计算(全额年费X各相应时段的百分比): 0%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日至过期后第一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不缴纳滞纳金。 5%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日至过期后第二个月的第一日起,至第二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 10%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日至过期后第三个月的第一日起,至第三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 15%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日至过期后第四个月的第一日起,至第四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 20%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日至过期后第五个月的第一日起,至第五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 25%的时段---自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缴费届满日至过期后第六个月的第一日起,至第六个月(含最后一日)的一月内。 4.缴费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5.年费滞纳金缴费数额的计算规定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年费滞纳金不足的,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的缴费时段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年费滞纳金。 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6日至6月5日,滞纳金应为30元,但缴费人仅缴纳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在滞纳金时段的标准10%缴纳,滞纳金应为60元。 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税收规定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税收规定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经济合同的一种违约补偿,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能扣附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对于行政处罚性滞纳金(如契税滞纳金等)或者是企业发生的由于经济合同违约的一种补偿性滞纳金(如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都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不属于按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契税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还会关联一个税种,就是契税,那么问题来了: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1. 总局层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2.地方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号第条规定,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结论:公司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出让金而缴纳的纳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的范畴,属于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需要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基础。 关于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这项特殊的支出,财务人员应高度关注,一方面是由于这类金额往往比较大,另一方面对于不税种的税法对此费用也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按同一标准列支或扣除,造成多交或少交税款,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据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据(2009-07-12 08:35:35) 转载标签:分类:物业法规1、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27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2、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3、要注意的是: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N 项和的公式是Sn=N(A1+An)/2,这里的Sn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 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F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简得出Sn= 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公式关键是N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

税收滞纳金计入所得税

税收滞纳金计入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

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

车船税滞纳金怎样计算

车船税滞纳金怎样计算 (一)车船税税金计算方式如下: 1、乘人汽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和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自重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4、新购置车船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二)逾期缴纳车船税计算滞纳金的规定: 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逾期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和处罚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滞纳金=年应纳税额×(5/10000)×逾期天数 相关知识:买车不买车船税,可以开车外出吗 为什么车主必须要买车船税呢?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跟有车船的单位及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收取。新购车车主的车船税是从购车当月起才开始计算的。意思是如果你在10月份购买的新车,那么本年只要购买10-12月的车船税即可。 有些车主还会觉得自己只是偶尔在市区开开,可能不会被检查得到,就算是检查,也不一定会去检查车船税啊。提醒广大车主,不要有这种想法,这是大错特错的想法,就算你路上开车被检查时没有被检查车船税,那你年审的时候是必须要检查车船税的啊,你没有购买车船税的话,那你的车是没办法通过年审了,需要年审合格就要补交车

船税。 小编奉劝车主们,车船税还是必须要买的,若逾期不交,从逾期当天起至,每天产生0.5‰的滞纳金,等你年审因为车船税没通过时,再去补交,就会产生可怕的滞纳金了。 不买车船税的话,交强险同样没办法投保,已经投保的交强险,最后会因年审没通过导致无效。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和缴纳车船税,车辆在交通运行过程中才能得到安全保障。

滞纳金计算方法有两种

滞纳金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N项和的公式是Sn=N (A1+An)/2,这里的Sn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F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简得出Sn= 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 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 公式关键是N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导出来的,所以取N数必须要符合数列条件,即所取N娄必须是按足月来计算。举个例子,如一个住户管理费是48元,欠费是1998年4月开始,假设欠费住户的交纳期为1999年1月19日,则N应取8,如取9就错了,因为1998年12月的滞纳金还未满一个月。该户滞纳金计算方法为:0.0045×48×8(8+1)+0.003×48(8+1)×19=180.14元。如果有人对N的选定感到麻烦,也可把N选为欠费月数,则公式可改为:0.045FN(N-1)+0.003FNT,对以上欠费户N选为9,应付滞纳金为:0.045×48×9(9-1)+0.003×48×9×19=180.14元。另外,如果欠费期间遇到管理费调整,那么可把调整管理费后的增加的部分用此公式计算出数字后再加上原计算出的数字即可。 二、滞纳金S=KN×0.003×T,即滞纳金S=月管理费(K)×欠费月数(N)×0.003(系数)×月欠费的平均日长度(T)。上式既直观,且运算简便,开票据时,我们能充分保留原始数据,

《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行政强制法》公布后,有人认为《行政强制法》滞纳金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规定不一致, 致使在现实操作中会存在税收执法风险。笔者认为此观点有所偏颇。 一、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的界点 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中两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纳税人不自觉缴纳税 款时,才会产生行政强制行为。税收行政强制行为以税收征收行为前提。 (一)税收征收行为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下简称:确定的缴纳期限)内。这是正常征收行为,一般无异议;第二税情况为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缴纳税款加滞纳金的行为,这也是征收行为。 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普遍征税,一是平等征税;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 政治经济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是从公平与效率相兼顾来考虑税款征收的行为,仍是征收行为。 (二)税收行政强制行为 分两种强制行为:第一种强制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种强制行为 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还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 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 (三)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的界点 从上述可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为一般界点;以在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之日,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为例外界点。 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滞纳金是税收征收罚 税收征收罚是指是指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由税务机关迫使纳税人缴纳滞纳金以促使其履 行缴纳税款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在确定的缴纳期限内,纳税人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过缴纳滞 纳金的惩戒迫使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前自觉履行。 《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是以税收征收为基础的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范畴。

税费计算公式

税费计算公式 海关征收的税费是以人民币征收,计算税款前要将审核的完税价格折算成人民币; 完税价格,税额计算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税款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1、应征出口货物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1+出口关税税率) 2、从价进口关税税额 进口关税科额=完税价格×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CIF 或完税价格=(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 或完税价格=CFR价/(1-保险费率) 3、从量进口关税税额 进口关税科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率 4、复合关税? 进口关税科额=从价部分关税+从量部分关税 =完税价格×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率 5、进口环节消费税 从价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率) 从量税: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6、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 7、船舶吨税?吨税=净吨位×吨税税率(元/净吨) 净吨位=船舶有效容积×吨/立方米(吨位数四舍五入取整数) 8、监管手续费?进口减税货物: 监管手续费金额=货物价格×(1-实征关税税率÷法定关税税率)×监管手续费费率 免税和保税货物: 监管手续费金额=货物价格×监管手续费费率 9、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免征) 关税滞纳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代征税滞纳金额=滞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 监管手续费滞纳金额=滞纳监管手续费额×1‰×滞纳天数 10、滞报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免征) 进口货物滞报金额=进口货物成交价格×0.5‰×滞报天数 11、特定减免税货物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该货物原进口价格×(1-申请补税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12、佣金?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13、进出口货物保险费?保险费=CIF×110%×保险费率 14、FOB价换算成其他价(保险加成率一般按10%计算) CFR价=FOB+运费

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对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问题有一些争议,一些法院判例也有所不同。对此,笔者采集了相关的一些资料,以便辨析结论。 一、关于滞纳金的释义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版)就第三十二条关于 滞纳金的释义摘录如下: 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进其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 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比例附加 征收的金钱。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滞纳金的债权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 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四、欠税与滞纳金加收可以分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合同法滞纳金多少比例

一、合同法滞纳金多少比例 合同违约金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以不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30%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合同违约金比例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签订合同前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招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招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招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招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合同滞纳金如何计算

合同滞纳金如何计算 一、滞纳金 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 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 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 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 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 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公式: 2021年,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 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另外《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 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用的。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 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 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 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税收滞纳金你知道多少

税收滞纳金,你了解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

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日期计算

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起止日期 如何计算? [案情回放]2013年8月15日,某局对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从不具备经营医疗器械检验试剂资格的企业购进检验试剂案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没收使用从不具备经营医疗器械检验试剂资格的企业购进检验试剂的违法所得10万元,免于罚款。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于2013年8月16日签收了某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附账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8月31日,该卫生院未依《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在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并于2013年11月13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2013年12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卫生院随后于2014年1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3月1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决定。2014年3月15日某局和该卫生院分别签收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 2014年3月20日,某局向该卫生院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

书》,告知该卫生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并加处罚款10万元,逾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3月25日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进行了陈述申辩,2014年3月27日某局对陈述申辩进行了核准并回复当事人,要求履行催告书告知内容。2014年3月28日,该卫生院就“加处罚款”部分到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复议,认为行政诉讼期间不应纳入加处罚款的计算时间。 [存在疑问]笔者从一开始就参与了该起案件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全过程,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充分说明该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得当。但二审判决后,该卫生院仍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当的。但其对加处罚款部分提出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问题最终归结于: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可以计算加处罚款或加处滞纳金?开始计算加处罚款或加处滞纳金应以什么时间为起算点? [问题解答] 笔者就该案件走访了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行政庭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如果需要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情况,应注意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明确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起算点时间问题。 一、一般情况下“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计

用EXCEL在计算税款滞纳金快捷又准确

用EXCEL在计算税款滞纳金快捷又准确 滞纳金的计算,是广大税务人员需要经常面对的工作。通常的计算方法是:先计算出税款滞纳的天数,再根据税额及日加收率计算滞纳金加收的数额。但对于滞纳时间较长的税款,采用手工计算滞纳天数,计算结果往往不够准确,从而导致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准,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手工计算方式速度缓慢,也不利于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服务。新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实施后,滞纳金的日加收率也由原来的0.2%下调到0.05%,对于4月30日前发生滞纳的税款,在计算滞纳金时还必须分段计算,从而对滞纳金的计算变得更为复杂。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摸索了一种利用EXCEL计算滞纳金的方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在EXCEL工作表上,建立如下工作表: 第二步,通过“设置单元格格式”,在“数字”中将B、C栏设置为日期,将D、E、F、G栏设置为“数值”,并对F、G栏保留两位小数,并确认。 第三步,由于滞纳金加收日期一般为开票的当天,因此可选定C2,输入公式=TODAY(),即自动显示开票当天的日期。

第四步,由于2001年4月30日,在转变为数值时,其显示值即为37011。所以,在选定D2时,输入公式=IF(37011-B2<=0,0,37011-B2),即显示按0.2%加收的天数;选定E2,输入公式 =C2-B2-D2,即显示按0.05%加收的天数;选定F2,输入公式=A2×D2×0.2%,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2%加收的滞纳金数额;选定G2,输入公式=A2×E2×0.05%,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05%加收的滞纳金数额;通过拖动,即显示D、E、F、G第3行至第10行的计算结果。选定F11,单击快捷键“∑”,选定范围为F2:F10,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2%应加收的滞纳金总额,通过向后拖动,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05%应加收的滞纳金总额。 第五步,“锁定”(A1:A3)、(A11:C11)、(D1:G11),选定(A2:C10),去除“锁定”,再设置“保护工作表”,待保存后该表即设置完毕。 在实际计算时,只要输入税额、税款限缴日期,则每一笔滞纳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及若干笔滞纳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总和可分别按 日加收率0.2%和0.05%自动产生,使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计算变得既快又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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