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目录

一、综合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偷逃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少交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欠交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错误!未定义书签。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私设小金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公款私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违规借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坐支现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白条顶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经营者违规收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私分国有资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挪用公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财政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未及时批复预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虚列财政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越权批准减免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混淆入库级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8.改变税种入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违规办理退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金融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帐外经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高息揽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4.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65.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6.概算编制不准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7.超概算未经审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8.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9.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0.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2.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4.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7.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8.监理单位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9.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0.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1.财政建设资金未到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2.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3.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4.未按规定处理建设期间利息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5.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6.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7.工程支出超预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8.未按规定保留质量保证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9.工程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企业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90.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91.少(多)转成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92.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93.少(多)计提贷款利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94.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错误!未定义书签。

95.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96.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错误!未定义书签。

97.虚报注册资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98.虚假出资............................................... 错误!未定义书签。

99.抽逃出资...............................................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0.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1.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2.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3.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4.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5.不按规定办理取得资产的转移手续造成损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6.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7.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制资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8.违反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9.未按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0.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1.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行政事业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6.截留应拨下级预算(外)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7.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8.预算内转预算外........................................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9.乱摊派................................................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0.应列未列支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1.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2.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3.违规担保..............................................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4.固定资产帐实不符......................................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5.违规使用发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6.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7.库存现金额过大........................................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8.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9.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1.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2.无预算采购............................................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3.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4.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5.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6.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事业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7.虚列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8.擅自设立项目收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9.无证收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0.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1.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2.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3.固定资产未入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4.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5.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6.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7.无预算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8.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9.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0.在本单位工会或其他单位列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1.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商业保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2.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3.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已完工项目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4.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5.未按规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6.套取现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7.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8.项目资金结余处理不规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9.擅自调整预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0.单位收入转移到职工技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1.财政专项资金二次分配管理不合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农业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2.虚报冒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3.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4.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5.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6.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7.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8.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9.违规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0.违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2.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

174.未按规定对经营性用地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使用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5.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6.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7.土地使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8.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缴纳应补缴的出让金..................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9.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0.违规向拖欠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1.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2.环保部门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3.未按规定审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4.未按规定及时拨付环保资金..............................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5.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6.未按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外资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7.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8.挤占挪用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9.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0.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1.虚列投资支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2.挤列项目投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3.违规出借项目资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4.物资设备采购不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5.计划外投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6.挤占、挪用还贷准备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社会保障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7.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8.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职工宿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2.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3.社会保险基金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4.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5.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6.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7.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8.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9.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0.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1.未按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保值增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2.社保机构违规用社保基金进行担保、抵押或拆借............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3.未按要求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票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4.未按规定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5.未按规定使用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7.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综合部分

1.偷逃税款

表现形式: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少交税款

表现形式: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欠交税款

表现形式: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表现形式: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五十二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表现形式: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知、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表现形式:在财务会计帐簿外另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帐务。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表现形式: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被迫停牌的。

9.私设小金库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

定性依据:(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市委办[2004]149号):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

(2)《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三、严肃财经纪律5.严禁私设‘小金库’。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加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0.公款私存

表现形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1)《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处理处罚依据:(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7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1.违规借贷

表现形式: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违规对外有偿借款。

定性依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

以罚款:……(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表现形式:存款人对外出租或者将银行帐户转让他人使用。

定性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六条:单位出租、转让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表现形式:多头开户。

定性依据:(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五条:单位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帐户,并处以5千元至l万元罚款。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4.坐支现金

表现形式:从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

定性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5.白条顶库

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三)

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6.经营者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定性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处理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17.私分国有资产

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行为。

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18.挪用公款

表现形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定性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挪用资金案(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七十七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财政部分

(一)财政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表现形式: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表现形式:以先征收后返还或其他减免税收手段吸引投资,或者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

定性依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未及时批复预算

表现形式:各级政府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未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未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表现形式:隐瞒、少列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或者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具体的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文件(略)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2)《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1996]国发第4号)第四条:对隐瞒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之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级使用,直至撤职;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表现形式: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有关专项资金(基金)“专款专用”的具体规定(略)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5.虚列财政支出

表现形式: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

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将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账处理。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第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账处理:(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三)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须专案报经批准处理的财政周转金。

第四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列入呆账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第十一条: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变相缩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等行为的,应责令纠正并作如下处罚:(四)对违反本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 号):一、关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管理与缴纳(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的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2)《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 号):五、关于执行监督与处罚。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的收支管理与监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执收执罚部门收罚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文下发后,如发生下列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执收执罚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收执罚,任意改变收费罚款标准与范围,滥收滥罚,或者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少收少罚的。

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

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2)《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八、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l)《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二十八条:根据本办法

规定新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一律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过去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应当逐步缴入国库;暂时不能缴入国库的,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六、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定性依据:(1)《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七条: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

(2)《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第二十条: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退库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国库对不合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2)《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定性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2)《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二、根据国发[1996]29 号、中发[1997]14号和国办发[1998]101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或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等,一律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定性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2)《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

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3)《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四、征收政府性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多收、少收、自行减免或截留政府性基金。

处理、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定性依据:(1)《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二十一条: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六、政府性基金是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按照规定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性基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定性依据:(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3号)“要将各部门的非税收入(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等)全部通过财政实行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 号)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处理、处罚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 号)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税务

43.越权批准减免税

表现形式: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定性依据:各税种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略)。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定性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一条至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6.混淆入库级次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

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48.改变税种入库

表现形式:税务机关占压、挪用、截留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账户。

定性依据:(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1)《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对应当在当期征收的税款、非税收入不及时征收,而作暂缓征收处理以及对应收的财政收入不予收取的行为。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处理处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第八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不合规发票的定性及处理

企业不合规发票审计的定性及处理 2012-05-23 09:33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不合规发票的内涵及危害 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二、不合规发票在审计中的定性问题 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合规”。然而,在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对不合规发票的表述都比较笼统。 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计事实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 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工程结算审计是强化经济监督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重点搞好效益审计的一种具体方法。所谓工程结算审计,是以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在以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签证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参考国家及地方额站颁发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发包单位所做的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计。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的主要问题、审计的难点、以及审计的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的问题。 1.1工程招标工作不严谨,趋于形式化。 工程招标的主要作用除了择优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外,还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价格,从而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但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内容过多,对合同的签订没有约束力,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招标工作不严谨,标书内容不规范,使得签订合同时要重谈条件,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的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的未纳入招标范围内的增加工程等,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1.2合同签定管理不到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审计发现,分包工程合同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签订滞后,有些工程管理跟不上;合同工程内容涵盖面不够,合同工程内容与结算工程内容不一致,结算工程内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工程合同内容不规范、漏洞较多,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1.3结算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结算时对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不熟悉,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内容、计价依据及结算条件进行结算,审计经常发现,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2001年***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预算定额。又如合同约定按合同附件综合费率表取费,结算时却另计合同综合费率表之外的费用,造成结算价超高的不合理现象。 1.4签证单、变更单虚假,内容含糊不清楚。 主要问题有签证内容虚假、恶意篡改、只增不减、内容含糊不清楚等情况。审计时常发现签证工作量超出施工现场实际工作量或常规,对签字的人进行调查落实,签字确认的人对现场的情况竟不清楚。如有某管线安装分包工程,签证单中草袋护坡6523m3,约26万元,审计时发现没有图纸或相关的收入依据,联系现场验收人和技术员竟发现都不是该工程实际负责人,也不清楚情况,经现场查证后属虚假签证。变更或签证内容含糊,如某厂增加φ159×7管线安装500m,没有其他相关施工的说明,是埋地还是架空,其运输方式、安装方式、防腐方式、检测方式等都没有说明,给结算留下活口。 1.5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 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违反规定,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应扣除的工程量不扣除,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混合计算,按规定应合并计算的工程量分开计算;定额中已包括在一起的工作内容分开项目,另计工程量;预算中已计算的工程量实际未施工,结算时不扣除等;当项目组成比较复杂或由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实施时,交接部位或跨工种部位最容易发生重复结算。 1.6对定额的工作内容和使用说明不熟悉,看到相关的定额随意套用,重复套用。

合同管理审计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王勇孙艺鹄(审计署长沙办) 摘要:合同管理审计是基建投资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亦具有重要的意义。伴随我国对国际通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推广,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逐步规范,但亦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结合审计实践,对当前合同管理审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审计方法。 关键词:合同管理审计常见问题对策 近年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在逐步规范的同时,亦涌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引起审计机关的重视,并在合同管理审计实践中对审计方式和方法进行更新。 一、基建投资审计中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合同内容对具体事项约定不明确,实践中缺乏指导性。虽然当前不少部门都推出了各自基建投资领域的合同范本,但由于项目不同的背景条件,通用合同条款往往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造成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规范,或者必须依靠补充合同(或条款)来另行约定。 2、合同内容对招投标结果形成实质上的变更,成为参建各方规避招投标监管的重要手段。实践中,承包单位往往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施工管理各个环节、施工风险和交付的建筑产品做出各种承诺以方便中标,一旦中标后却经常出现不按照中标内容签订协议,或者在未提高标准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各种目标和质量管理等补充协议,使得合同与招投标结果出现实质变更。 3、部分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内外勾结,以虚假合同(或虚假合同内容)、重复合同、让利合同等形式损害国家利益。 (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条款。按照合同内容的区别,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四大类型:一是承建单位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二是承建单位因种种原因(包括业主要求),不按照设计工程设计内容施工,该建内容不建,不该建设的乱建;三是项目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四是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建设延期。 2、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有几种表现:一是不严格履行合同专用条款,按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增加工程造价;二是变更单价不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原则确定,增加工程造价;三是工程量计量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造价;四是业主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建单位结算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 3、责任分摊不按合同约定,承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向业主转嫁风险。虽然理论上参建各方都存在向其他方转嫁风险的情况,但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国家审计较多关注的由承建单位向业主单位转嫁风险的情况。审计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承包单位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分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相应的工程损失或者后续处理费用却由业主承担;二是通过工程变更和索赔,将应由承包单位承担风险转嫁给业主承担。通常承包合同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对各个工程清单子项的施工流程、措施、工艺标准及相关施工规范

审计常见问题浅析

我对审计常见问题的一点浅析审计是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内审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经济事项也愈发复杂。为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经济主体依法办事,审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审计监管力度,深入开展了预算、资金、收入、建设项目、经济责任、经费使用、专项治理等方面的审计工作,发现和通报了一大批财务管理的问题。涉及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覆盖面包含了各行各业。 我从事财务工作已经16年,辗转安通服多家子公司、分公司,也经历过几个不同的财务岗位,我深刻体会到审计在监督财务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过程中重要性。没有审计,财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无法得到保障,企业各种业务的经济成果将无法得到真实体现。在现实中,怎样能让审计迅速切中要害、暴露问题,从而达到目的是个发人深思的

问题。如今中国上市公司众多,日常各类审计也接踵而至,然而很多问题并未如期得到暴露。相反而是在次次合格的表面下直至某一导火索事件突发,方才将一系列重大问题一并引出。 审计的切入点,通常是有别于寻常、脱离一般规律的行为或表现。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被审单位账目的审阅、比较、分析,结合自身的经验判断,就可以从异常现象中发现疑点。然后由疑点入手,进行延伸调查,扩大审计范围,就比较容易发现问题。结合多位同行的一线审计实践经验,就异常现象的几种表现谈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指标分析 首先应该引起注意的,就是各类经济指标。 (一)、经济增加值(EVA) 经济增加值(EVA)=税后利润-资本费用,指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其核心是资本投入是有成本的,企业的盈利只有高于其资本成本(包括股权成本和债务成本)时才会为股东创造价值。EVA是一种全面评价企业经营者有效使用资本和为股东创造价值能力,体现企业最终经营目标的经营业绩考核工具,也是企业价值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二)、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100%,是指利润

最新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 性、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 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

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工程结算审计是强化经济监督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重点搞好效益审计的一种具体方法。所谓工程结算审计,是以规定的计算规则,在以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签证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参考及地方定额站颁发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发包单位所做的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计。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的主要问题、审计的难点、以及审计的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的问题。 1.1工程招标工作不严谨,趋于形式化。 工程招标的主要作用除了择优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外,还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价格,从而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但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容过多,对合同的签订没有约束力,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招标工作不严谨,标书容不规,使得签订合同时要重谈条件,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的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的未纳入招标围的增加工程等,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1.2合同签定管理不到位,合同容不规。 审计发现,分包工程合同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签订滞后,有些工程管理跟不上;合同工程容涵盖面不够,合同工程容与结算工程容不一致,结算工程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容;工程合同容不规、漏洞较多,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1.3结算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结算时对合同容及相关条款不熟悉,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容、计价依据及结算条件进行结算,审计经常发现,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2001年***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预算定额。又如合同约定按合同附件综合费率表取费,结算时却另计合同综合费率表之外的费用,造成结算价超高的不合理现象。 1.4签证单、变更单虚假,容含糊不清楚。

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摘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他们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成果利用 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主体受权或受托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 部门或单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 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所进行的独立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 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有: 1、审计工作缺乏规范 目前在实践中,审计工作的不规范性带来的主要问题是,由于缺 乏具体操作指南,审计评价指标既缺乏依据,又无统一标准,经济责 任审计结果不能体现出干部的差异性,导致审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受到质疑。对于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审计内容、范围不明确;对于不 同行业、不同基础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标准不统一,对于领导干部任 期经济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随意性,特别是涉及个人直接经济责任 时,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容易出现分歧。 2、审计目标不明确 由于审计理念陈旧,视野狭隘,导致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的财政 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差别不大,审计内容和重点停留在传统 财务收支纠错查弊上,不能较为完整地反映领导干部任期业绩和经 济活动全貌,难以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全面评价;审计工作跟不上宏观 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审计项目的安排上,对掌握不同职 权、在不同风险岗位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没有做到重点突出,不能体 现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掌握资金和审批权利的重要部门、经济运行的 薄弱环节、群众反映较多、容易出问题的单位,领导干部出现问题的 几率,比一般单位要高得多,如交通和土地等部门的领导干部。这从 另一方面反映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制度缺陷,是导致干部监督不 力、腐败现象蔓延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审计人员素质难以审计工作的需要 首先,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由于我国审计事业起步较晚, 因此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而且现在的审计人员多为一个 专业,专业知识比较单薄,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再加上现代经济责任 审计相对审计人员来说,仍属于一项新生事物,更增加了审计的难 度。其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低。审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 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对审计人员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 平要求很高的工作。此外,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干部个 人,一旦查出了问题。追究起责任来,上下左右的说情者,或明说或暗 示、或硬缠、或软磨、甚至封官许愿搞感情投资,凡此种种往往使审计 人员原本就很薄弱的职业道德,经受更加严峻的考验

经责审计常见的问题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 [1998]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三)款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白条进账 表现形式: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规定发票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就是强化经济监督得一种具体体现,也就是重点搞好效益审计得一种具体方法。所谓工程结算审计,就是以国家规定得计算规则,在以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签证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数量得基础上,参考国家及地方额站颁发得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发包单位所做得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计。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得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得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得主要问题、审计得难点、以及审计得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得问题。 1、1工程招标工作不严谨,趋于形式化。 工程招标得主要作用除了择优选取合适得施工单位外,还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得工程价格,从而起到控制投资得作用。但就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内容过多,对合同得签订没有约束力,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招标工作不严谨,标书内容不规范,使得签订合同时要重谈条件,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得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得未纳入招标范围内得增加工程等,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1、2合同签定管理不到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审计发现,分包工程合同常见得问题主要有:合同签订滞后,有些工程管理跟不上;合同工程内容涵盖面不够,合同工程内容与结算工程内容不一致,结算工程内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工程合同内容不规范、漏洞较多,工程结算得依据难以确定。 1、3结算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结算时对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不熟悉,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得工作量、工作内容、计价依据及结算条件进行结算,审计经常发现,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2001年***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预算定额。又如合同约定按合同附件综合费率表取费,结算时却另计合同综合费率表之外得费用,造成结算价超高得不合理现象。 1、4签证单、变更单虚假,内容含糊不清楚。 主要问题有签证内容虚假、恶意篡改、只增不减、内容含糊不清楚等情况。审计时常发现签证工作量超出施工现场实际工作量或常规,对签字得人进行调查落实,签字确认得人对现场得情况竟不清楚。如有某管线安装分包工程,签证单中草袋护坡6523m3,约26万元,审计时发现没有图纸或相关得收入依据,联系现场验收人与技术员竟发现都不就是该工程实际负责人,也不清楚情况,经现场查证后属虚假签证。变更或签证内容含糊,如某厂增加φ159×7管线安装500m,没有其她相关施工得说明,就是埋地还就是架空,其运输方式、安装方式、防腐方式、检测方式等都没有说明,给结算留下活口。 1、5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 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违反规定,混淆各分项工程得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应扣除得工程量不扣除,不同规格得分项工程混合计算,按规定应合并计算得工程量分开计算;定额中已包括在一起得工作内容分开项目,另计工程量;预算中已计算得工程量实际未施工,结算时不扣除等;当项目组成比较复杂或由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实施时,交接部位或跨工种部位最容易发生重复结算。 1、6对定额得工作内容与使用说明不熟悉,瞧到相关得定额随意套用,重复套用。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内容简介: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内部审计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应大力加强内部审计的宣传力度,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建立健全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为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内部审计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应大力加强内部审计的宣传力度,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建立健全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更好更快地发展作出贡献。 关键词: 现代企业审计对策分析1 审计的作用分析 1.1 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1.2 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1.3 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1.4 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 2 当前内部审计的问题 1 思想上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由于人们在思想上认识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大多数企业领导不重视,认为内部审

计工作与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可有可无。部分企业领导人认为内部审计限制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自己的权威。于是,他们便随意撤并内部审计机构,精简内部审计人员,从而出现将内部审计机构撤消或将内部审计人员精简并入财务部的普遍现象。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完全体现,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也难以完全发挥出来。 2 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比,内部审计的法规、标准相对滞后。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报告审计意见时所必须依据的原则、规范和尺度,它是衡量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准则,使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性,从而对审计造成许多问题,尤其是违纪问题难以确切地定论,导致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约束力。 3 审计缺少重点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仍然以传统的财务审计为重心,主要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评价及报告,或受制于单位领导的意图,工作的主动性和目标性不强,与现代企业制度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极不相称。 4 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目前绝大部分内部审计人员是从财务部门或从其他部门改行而来,知识面单一的情况十分严重,不能较好地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二是专职人员较少,兼职人员较多,后续教育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系统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现代审计手段的掌握更加缺乏,电算化内部审计,网络信息内部审计处于空白。三是个别审计人员受社会不良风

事业单位审计检查常见问题分析

事业单位审计检查常见问题分析 摘要:在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中,开展审计检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其管理水平。但是目前在事业单位的审计检查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现本文就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其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事业单位审计检查问题对策 事业单位是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是为社会发展而服务的,若其内部的管理中就存在问题和不规范现象,则势必会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为此,加强事业单位的审计管理就显得很有必要。可以说,审计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从而影响单位的整体发展。因此,只有积极对事业单位审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才能够有效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加突出的贡献。 一、事业单位审计检查常见的问题 (一)收支状况不真实 有的事业单位会将一些本应纳入本单位正常预算的资 金进行转移,大部分会将资金转移到比较隐蔽的地方,逃避上缴,以满足自己的私欲,这是常见的问题。还有的单位会将收入不记录到账本上,隐藏实际的收入情况。

(二)巧立名目搞创收 行政事业性的收费标准和审批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和相关部门的审核,没有经过批准审核的项目经费都被视为是不合规定的,属于乱收费的行为。但是有的事业单位还是会超出规范做事,借助种种理由,收取各种费用。 (三)支出项目不合法 部分事业单位会虚报支出金额,列举各项支出事项,扩大支出范围。相当一部分的事业单位会以发放员工补贴或者是奖金等接口来扩大支出金额的申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会巧立各种名目扩大支出金额。事业单位在进行支出金额的申报时,没有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员工人数进行金额的估计,只是一味的进行假设性的考虑,造成支出范围的扩大,支出金额往往申请数额巨大。 (四)票据管理混乱 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使得一些资金的使用没有详细的记录和存储,也没有具体的办理手续,使得资金的使用十分混乱。在票据上也没有按照相关财政部门的标准加盖公章,甚至有的事业单位的票据根本就不符合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事业单位私印票据,使得票据的管理十分混乱。 二、事业单位审计检查常见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财务管理缺乏监管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

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和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是强化经济监督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重点搞好效益审计的一种具体方法。所谓工程结算审计,是以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在以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签证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参考国家及地方定额站颁发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发包单位所做的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计。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的主要问题、审计的难点、以及审计的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的问题。 1.1工程招标工作不严谨,趋于形式化。 工程招标的主要作用除了择优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外,还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价格,从而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但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内容过多,对合同的签订没有约束力,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招标工作不严谨,标书内容不规范,使得签订合同时要重谈条件,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的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的未纳入招标范围内的增加工程等,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1.2合同签定管理不到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审计发现,分包工程合同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签订滞后,有些工程管理跟不上;合同工程内容涵盖面不够,合同工程内容与结算工程内容不一

致,结算工程内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工程合同内容不规范、漏洞较多,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1.3结算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 结算时对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不熟悉,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内容、计价依据及结算条件进行结算,审计经常发现,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2001年***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预算定额。又如合同约定按合同附件综合费率表取费,结算时却另计合同综合费率表之外的费用,造成结算价超高的不合理现象。 1.4签证单、变更单虚假,内容含糊不清楚。 主要问题有签证内容虚假、恶意篡改、只增不减、内容含糊不清楚等情况。审计时常发现签证工作量超出施工现场实际工作量或常规,对签字的人进行调查落实,签字确认的人对现场的情况竟不清楚。如有某管线安装分包工程,签证单中草袋护坡6523m3,约26万元,审计时发现没有图纸或相关的收入依据,联系现场验收人和技术员竟发现都不是该工程实际负责人,也不清楚情况,经现场查证后属虚假签证。变更或签证内容含糊,如某***厂增加φ159×7管线安装500m ,没有其他相关施工的说明,是埋地还是架空,其运输方式、安装方式、防腐方式、检测方式等都没有说明,给结算留下活口。 1.5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 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违反规定,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应扣除的工程量不扣除,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混

上市公司审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在上市公司审计中,经常遇到以下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现在此提出,共同探讨。 一、税务问题 企业的会计往往是税务会计、发票会计,审计中如果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收入、费用等的确认方法与税法的规定往往有重大差异,难以调和。具体又有以下一些问题。 (一)流转税问题 税务部门对收入及有关的流转税的确认,通常以发票为依据。如果报表收入多于发票金额,往往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但是,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与税法的规定不同,造成会计收入确认比税法滞后的情况。这种时间性差异在调整时往往受到很大限制。如调低以前年度收入后,并不能调减税金,但以后年度报表收入可能会高于发票金额(因将以前年度收入滞后的原因)。企业会担心如果税务部门按报表收入征税,可能导致重复征税。同时,年度之间进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也很大。如果不做调整,又有违反会计准则、虚增收入之嫌。 (二)所得税问题 1.公司虚增收入、少计费用,导致多交所得税,上市审计时予以调整,利润减少,所得税却无法调减(因为尽管原来计错,退回的可能性不大)。 2.上市审计中,对前三年的报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调整后,除累计利润的变化外,利润实现的时间也可能有较大变化。在期末应交税金不变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对前三年各年度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与当期利润相匹配?但是这样可能使前两年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金余额出现负数。 3.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造成的时间性差异(特别是因计提各项准备所造成的时间性差异)目前通常按“应付税款法”核算,容易造成损益表“所得税”金额与税前利润严重不匹配。理论上,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对中国企业来说,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往往是很不谨慎的。因为中国的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比会计利润往往是提前的,而不像国外,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比会计利润往往是滞后的,典型例子如会计使用直线折旧法而税务使用加速折旧法。因此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通常会导致出现巨额的“递延税款借项”(国外则是巨额的“递延税款贷项”)。而这些“递延税款借项”未来能否兑现,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包括税务政策、企业未来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等等。其实,递延税款借项与递延税款贷项同样有可能无法实现,但不能实现的“递延税款借项”将导致巨额损失,“递延税款贷项”则是收益,因此,国外普遍采用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出于谨慎原则,在国内却很难行得通。 (三)对几种解决方案的思考 1.企业除每月按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再按税法编制纳税申报表,并编制调节表调节二者之间的差异。但这样操作必须得到税务部门支持。目前,只有所得税有纳税调节表,但不能充分反映时间差异的影响;流转税则很少有调节表。税务部门仍存在过分强调发票与报表“就高不就低”的现象。 2.以前年度多报收入导致多纳税的,应允许改正。不过,目前理论上可以,实际上却难以操作。 3.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缩小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距。目前按税法计算的利润往往时间提早、金额夸大,严重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鼓励投资。建议借鉴外国经验,通过推迟纳税时间来鼓励投资。特别是上市公司,运作较为规范,一般不会偷税漏税。目前“宁可多征,不可漏征”的模式对上市公司的打击最大。 二、往来款计息问题 股份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款是经常存在的,其中的应收款是否应该计息,往往存在争议:如果计息则有非法拆借资金之嫌,还存在回收性的风险,可能不够谨慎;不计息则又有侵犯股份公司利益之嫌,可谓左右为难。

固定资产审计常见问题分析

(一)购入固定资产常见舞弊 购入固定资产常见的舞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付款中的舞弊,另一个是收物中的舞弊。 1.付款中的舞弊 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昂贵,不同的供货商可能提供不同的价格,其中,最低价与最高价之间有时相差悬殊,这时,以最低价付款,以最高价要求对方开票,可以由采购者吞并两个价之间差异。另一种情况是,由购买方多付购物款,由供贷方多给回扣(现金回扣,不在票上反映,不打条子和收据)。可以看出,在购入固定资产环节的付款中舞弊,在一定程度上是供货方与购货方相关人员串通所引起的,这使查证工作具有较大困难。此种舞弊,应重防轻查,所谓“防”,是指建立市场信息搜集与采购分离制度,建立双 人选购制,建立招标购建制度,建立购买与付款职责分离制度,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防患于未然。 对付款中舞弊的查证,首先需收集当时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对市场多种价格的平均值进行测算,然后据以评价被审查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格;如果价格差异较大,则有舞弊的嫌疑,应通过内查外调进一步查实。 内查,主要是找执行购买业务的人员个别谈话,询问主管领导的看法,同时,对票据的真实性、票据上金额与付款数额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外调,可以查阅供货方发票存根联与购买方所收发票正本金额是否一致,了解销售的一般折让与回扣,并对原购货的付款情况进行查询,以获得真实信息。 2.收物中的舞弊 常见的问题是,所购固定资产质量比较低劣,虽然可以使用,但使用效

率、加工精度等处于下等水平。、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有:供货方的欺诈;购货人与供货方串通提供低质量的固定资产;购货人因缺乏技术知识而未觉察到固定资产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属舞弊行为,后一种属于过失;第一种行为在检查前可能已显露出来,毋需查证,检查人员主要是查证上述第二种行为。 对供货方与购货人串通而购入低质量固定资产的舞弊进行查证,应做好下述工作: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质量等级;最好是找有权威的外部机构执行鉴定;审阅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对合同的质量要求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评判;以固定资产质量鉴定书与合同规定质量相比较,找出质量的差异。询问购物人发生差异的原因,询问供货人并要求退货。如果缺少合同,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很小;如果供货方已撤销或逃跑,取证也将失去线索。对于购买低质量固定资产的当事人,应追究其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 (二)自制自建固定资产常见舞弊 自制自建固定资产需单独计算成本,一般发生舞弊主要集中在费用的列支上,以下问题应重点关注: 1.私票公报 以给私人买物的发票,在公家(企业)账上报销的行为屡见不鲜,尤其是许多单位基本建设自设一套会计账簿、独立计算工程成本的情况下,极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在目前,公款大吃大喝,有许多是真正私人名义上的宴请;给单位购的物与给个人购的物实难分辨;查处私票公报有相当多的困难。 当购货获得发票时,检查人员应拄意有无验收凭证、入库凭证,如果是

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转变,转换,培育和完善,规范市场行为。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通过检查企业编制的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来维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促使政府转变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政府部门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依托市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通过加强进行间接管理。企业直接面对变化无穷的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具的,了解企业的和,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进行宏观调控。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依靠,加强行业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风险意识,讲求,提高。 .有利于促进的完善 企业是的细胞,企业的行为及活力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加强社会审计有利于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相分离。由于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反映的晴雨表,所以,企业所有者、、潜在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公众都重视企业的质量。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规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有步骤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审计行业拥有一批、、、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能根据加强现代的需要,提供包括、和设计会计制度、、以及管理咨询在内的各类专业服务。 .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的国际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社会审计在资本市场车际化发展趋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为改善,帮助外国投资者了解我国的,承办、税务代理、工商代理等业务; 第二,对进行,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法对中方为兴办、合作经营企业投入的资产进行和资产评估,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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