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11.15

【实施日期】201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司法局:

现将《云南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云南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

定服务,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司法鉴定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司法鉴定协会应当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无偿、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为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减免鉴定费用服务。

第五条公民获得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公民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

(二)该公民是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

(三)该事项确需进行司法鉴定;

(四)该事项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条件和业务范围。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目录及样本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 4.终止鉴定告知书 5.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6.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7.司法鉴定告知书

文书1 司法鉴定委托书 编号:

注: 1、“编号”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及序号组成。 2、“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 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4、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费用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 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5、在“鉴定风险提示”一项,鉴定机构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 险告知书。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明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 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址:××省××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1年1月28日云南省司法厅厅长何剑文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检查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律师事务所。 凡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时间满六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四月底前集中办理完成。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计划与法律顾问工作计划汇编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计划范文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始终遵循“以我所学,回报社会,为公平正义而奋斗”的宗旨,积极的伸出法律援助之手,参与法律援助实践,取得了较为圆满的成果。每次活动都凝聚着中心成员的热情和心血,付出的是辛勤和汗水,收获的却是宝贵的经验和思想层次的提高,新成员得到了锻炼和提高,而老成员收获了新思想,但这一切仅仅是一个开始,所有的胜利和辉煌都成为过去,未来任重道远。为此,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特拟定以下近期计划: (一)招纳新成员,积极吸纳有志于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优秀同学,完成中心内部人员的更新换代,以补充新鲜血液,以便以后活动的开展和机构内部的有效运行。 (二)理顺内部机制,明确责任权限,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活动,增强成员的责任感、纪律性和奉献精神;完善值班制度,成员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不到。在值班过程中,不可干闲杂之事,热心接待来访人员,对于所咨询的案件一定尽力做到给与圆满答复,真正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奖惩激励机制。考虑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定,根据会员平时表现、活动参与程度,并适当考虑学习成绩。在测评中,对优秀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对不称职者由中心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开出中心等处分,坚持实行“末位淘汰”制,以在本中心内部形成良好的工作与学习氛围。 (四)为了更好的提高我院学生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能力,鉴于我院已经存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本中心本学期计划带动促进模拟仲裁庭的成立。希望通过此活动让同学在参与的过程中的了解仲裁程序,掌握的纠纷解决途径,提高司法实践能力,为以后从事司法工作做好知识积累与能力培养。 (五)每周末制作了以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为主题的海报及宣传板。在学校内做好面向在校生的法律宣传服务工作,同时提升法援的校内影响力。 (六)为促进成员水平提高,老师定期对成员进行培训:初步训练,一般法律知识的培训及重点训练。特别是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之前,老师对有关知识进行讲解。必要时对老师培训内容进行阶段性测试,测试成绩加入学期末本中心测评成绩,以督促法院内部成员的学习积极性,为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理论积累。 (七)驻济高校开展联谊活动,筹办组织“法律援助”。由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老师带领学生与山东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业务交流,积极学习其先进经验。同时,与其它驻济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作,交流活动经验,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探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建立良好稳定持久的合作关系。 (八)面向学校、社会举办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以于 12月4日为起点的“法制宣传周”为重点。 1、下乡、进社区重新启用旧实践基地 第1 页共4 页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 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鉴定援助范围 1.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因不法侵害或意外伤害需司法鉴定维护合 法权益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低收入人群、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因不法伤害或因工致残需司法鉴定 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因见义勇为行为需司法鉴定主张民事权益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 法律援助;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代为提出申请的范围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为提出申诉。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需 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三、公民申诉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7.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8.经济困难证明; 9.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10.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11.司法鉴定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 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援助标准和援助数量 12.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可以在正常收费标准以下,收取少量费用或者免 收全部费用。 13.司法鉴定机构每年至少办理2件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规为准。

2019年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全文共计2044字 2019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总的基本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社会矛盾化解为重点,切实抓好法律援助队伍、信息化建设,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努力满足贫弱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服务“两个加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一、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2019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各项目标任务2019年,法律援助将纳入全省十大民生工程。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争取区、县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要力争通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实施,解决经费、人员等长期困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二、继续抓好残疾人、未成人、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加强市、区县联合办案,突出抓好法律援助大案要案的办理(一)全市提供法律援助案件保持稳定增长,法律援助受援人数11300人次(含来信、来访、来电咨询及办理案件的受援人次)。其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泸县受援人数1700人次,江阳区1600人次,龙马潭区800人次,纳溪区1000人次,合江、叙永和古蔺县1500人次,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来访、来电咨询的登记上网工作,目标考核只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数为准。(二)继续做好涉农法律援助工作。在做好农民工欠薪、工伤案件100%法律援助的同时,尽可能将涉及农民工、农民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待遇、土地流转纠纷、征地补偿等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切实利用好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满足农村、农民法律服务的实际需要。(三)突出抓好法律援助大案要案的办理,加大市、区县联合办案力度。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重大咨询事项跟踪回访、重大敏感事项及时专案报告、重大复杂咨询事项集体讨论等机制,做好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工作。(四)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积极介入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法律援助参与涉法涉诉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涉诉工作健康发展。三、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司法部决定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延长至2019年底,各区、 1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完整版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 理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贵州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412582506.html, 贵州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 (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 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 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取500-5000元;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每件收取1000-5000元; 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2000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在不低于本条标准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500-2000元 10001元至100000元以下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4%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3% 100000l元至5000000元部分2% 500o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l% 10000001元以上0.5%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仲裁、商标专利。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

法律援助格式范本

枣庄市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示范文本 枣庄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

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 ()援咨字[ ]第号 咨询人性别文化程度 咨询时间联系电话 住所 咨询 内容 答复 意见 接待人员(签字): 日期:备注

法律援助申请表 ()援申字[ ]第号 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 申请 时间 住所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 办公电话/民调主任电话: 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对方当事人对方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类别□刑事案件□公证事项□司法鉴定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其他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及理由 申请人承诺: 本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因此就上述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以上所填内容均为真实情况。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日期: 备注

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收入情况 □职业收入(工资,含离退休金):元/月 □种植、养殖、个体经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元/月 □其他收入:元/月 □无收入 每月平均收入元/人 支出情况每月平均开支元/人 申请人家庭主要 财产状况 房产处,价值元 汽车辆,价值元 存款元 其他 家庭成员 经济状况 姓名年龄关系职业收入 申请人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申请法律援助,特此证明。 出证单位(盖章): 日期: 说明: 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由其供养的尚在求学的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并由其供养的其他人员或未成年申请人的父母。 2、平均收入指在申请日前12个月的收入的平均值。 3、月基本开支包括房屋租金、日常生活费用、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必要开支。 4、出证单位包括村(居)委会、乡镇(街办)及其他有权出具证明的单位。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412582506.html,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7年第09期 各州市教育局、司法局、普法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落实《大纲》各项工作要求,提高我省青少年法治教育水平,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大纲》深刻阐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确立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拓展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途径,健全了青少年法治教育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系统化、科学化水平的纲领性文件。各州市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宣传栏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形成全社会了解《大纲》、熟悉《大纲》,按照《大纲》要求系统、科学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良好局面。 二、分阶段分学段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 《大纲》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纲》还针对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阶段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阶段目标。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xx年度一、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 继续通过报刊、网络、举办现场咨询、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进行法律援助宣传 二、健全各项制度,强化三级组织网络管理,加强工作站、联络点建设。 对法援案件的申请、审查、受理、指派、结案归档,在xx年基础上将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流程,使xx年我镇法援工作,特别是非诉讼案件管理更加规范。对各维权工作站更要加强管理,一季度制定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工作站和联络点培训,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水平。在xx年考核细则基础上进一步增删,要求工作站及所属联络点均挂牌办公,要求设立公示栏,公示组织机构图、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便民措施,完善基层工作站考核细则。各工作站法援案件必须先行网上申报、审批,结案后一周内报送案例信息,一个月内报送案件卷宗检查。 三、加强法援案件质量的检查,规范法援案件质量。 xx年,对法援案件的质量特别是工作站非诉讼案件,我们将定期进行检查与评比,开展互查互评,评出优秀法援案件,建议局领导进行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全年组织4次以上旁听庭审,随时督办,定期回访;对案件质量有瑕疵的进行通报批评,特别

是对各维权工作站的法援案件,重点进行审查与指导。 四、扩大非诉法援案件的受援范围,让更多符合法援条件的群众避免诉累。 法援案件并非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解决,非诉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对抗,化解社会矛盾。xx年,我们将在xx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非诉讼案件受理并规范非诉讼案件的审查与审批。 五、继续深入落实各项便民措施。 全面落实中心制定的便民措施,并注重工作站的落实。印发法律援助维权知识问答系列宣传材料,和案例选编一起发放到工作站及联络点,实行法律援助宣传进村入户。要求工作站制作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摸排的受援对象,要求工作站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兑现服务承诺。 六、多渠道争取法援经费,严把经费发放审查关,进一步保障法援工作的开展。 在确保地方财政预算经费落实的前提下,继续努力争取社会广泛支持,保证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援办案经费的 正常开支,并严把案件补助审查关,不合格案件不发补助款,有瑕疵案件,如无证据材料,无辩护词(代理词),没有按照规定会见被告人等问题存在的案件,扣发补助款。 七、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及时、认真地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乌苏市司法局哈图布呼司法所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序号名称编号生效日期 第一批(共25种) 1、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2、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2010年4月7日 3、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2010年4月7日 4、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2010年4月7日 5、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2010年4月7日 6、特种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6-20102010年4月7日 7、朱墨时序鉴定规范SF/Z JD0201007-20102010年4月7日 8、文件材料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2010年4月7日 9、油漆鉴定规范SF/Z JD02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0001-20102010年4月7日 11、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2、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2010年4月7日 13、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2010年4月7日 14、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20102010年4月7日 15、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7、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02010年4月7日 18、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2-20102010年4月7日 19、血液、尿液中毒鼠强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3-20102010年4月7日 20、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SF/Z JD0107004-20102010年4月7日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司法鉴定项目目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项目目录》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与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不属于司法鉴定费。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应当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根据实际工作量等情况适当收取费用。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计划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计划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始终遵循“以我所学,回报社会,为公平正义而奋斗”的宗旨,积极的伸出法律援助之手,参与法律援助实践,取得了较为圆满的成果。每次活动都凝结着中心成员的热情和心血,付出的是辛勤和汗水,收获的却是珍贵的经验和思想层次的提高,新成员得到了锻炼和提高,而老成员收获了新思想,但这一切仅仅是一具开始,所有的胜利和辉煌都成为过去,以后任重道远。为此,结合我中心的实际事情,特拟定以下近期打算:(一)招纳新成员,积极吸纳有志于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优秀同学,完成中心内部人员的更新换代,以补充新奇血液,以便未来更多活动的开展和机构内部的有效运行。 (二)理顺内部机制,明确责任权限,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活动,增强成员的责任感、纪律性和奉献精神;完善值班制度,成员别迟到,别早退,别无故别到。在值班过程中,别可干闲杂之事,热心接待来访人员,关于所问的案件一定竭力做到给与圆满答复,真正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奖惩激励机制。思考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定,依照会员平时表现、活动参与程度,并适当思考学习成绩。在测评中,对优秀者赋予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对别称职者由中心赋予批判、警告、严峻警告、开出中心等处分,坚持实行“末位淘汰”制,以在本中心内部形成良好的工作与学习氛围。 (四)为了更好的提高我院学生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能力,鉴于我院差不多存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本中心本学期打算带动促进模拟仲裁庭的成立。希翼经过此活动让同学在参与的过程中更多的了解仲裁程序,掌握更多的纠纷解决途径,提高司法实践能力,为未来从事司法工作做好知识积存与能力培养。 (五)每周末制作了以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青青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为主题的海报及宣传板。在学校内做好面向在校生的法律宣传服务工作,并且提升法援的校内妨碍力。 (六)为促进成员水平提高,老师定期对成员进行培训:初步训练,普通法律知识的培训及重点训练。特别是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之前,老师对有关知识进行说解。必要时对老师培训内容进行时期性测试,测试成绩加入学期末本中心测评成绩,以催促法院内部成员的学习积极性,为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理论积存。 (七)驻济高校开展联谊活动,筹办组织“法律援助论坛”。由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老师带领学生与山东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业务交流,积极学习其先进经验。并且,与其它驻济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作,交流活动经验,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探讨具有重大社会妨碍力的案件,建立良好稳定持久的合作关系。 (八)面向学校、社会举办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以于12月4日为起点的“法制宣传周”为重点。 1、下乡、进社区重新启用旧实践基地 (1)、制作海报张贴,提早报道宣传。 (2)、向小区居民发放印制宣传资料,包括房地产法、物业治理条例及其他资料等。 (3)、现场解答法律问。 2、走访女子监狱对监狱在押罪犯开展结对帮教活动,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要紧采取书信的方式),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 3、紧紧环绕“树立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共建和谐校园”这一主题,采纳墙报、海报、板块等形式开发法制宣传园地,制作普法标语。 (1)、开展法律援助图片展、法制电影放映,让学生在娱乐中学习法律。 (2)、法律进宿舍,以宣传画的形式展现。 (3)、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如举方法律知识比赛、现场问。为了让广阔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 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25 【实施日期】2008.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

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国家认监委作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的管理机关,依法共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要途径;不仅是实现司法鉴定科学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共同实施认证认可的有益探索。在部署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中,既要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现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更要从规范鉴定活动,完善鉴定制度,保障鉴定质量的目的出发,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将认证认可的结果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和执业过程中保持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有力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和时间。本次试点工作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要求。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

司法鉴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司法鉴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可以,法院审理往往最讲求事实和证据,司法鉴定的结果审理案件和最后宣判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行为人对于某些专业性的问题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结果,所以行为人应该依法去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司法鉴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对此带来以下论述。 司法鉴定援助范围: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因不法侵害或意外伤害需司法鉴定维护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低收入人群、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因不法伤害或因工致残需司法鉴定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见义勇为行为需司法鉴定主张民事权益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申诉援助应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可以在正常收费标准以下,收取少量费用或者免收全部费用。司法鉴定机构每年至少办理2件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凡符合国家[2003]第385号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精神的合法公民,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并获得无偿司法鉴定法律咨询。凡受援助人委托公、检、法等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且又无力缴纳鉴定费的,符合《条例》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司法鉴定援助范围根椐《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以及司法鉴定项目业务《公告》为准。对符合条件给予援助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doc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1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如何登录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请点击以下入口即可进入平台首页! 点击进入>>>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 【相关阅读】 云南司法行政开启互联网+智能化新时代助力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战斗力 监狱里,通过互联网可以进行远程探视,咨询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等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社区矫正有了“千里眼”,足不出户就可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监控…… 《法制日报》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了解到:近年来,云南司法厅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远程探视帮教系统,有效缓解了监管改造矛盾;积极开发完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社矫人员实时定位,并与司法部实现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在搭建完成云南监狱专网、服刑人员专网等五网的基础上,完成教育改造、狱务公开等14个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部署和所有押犯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等,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跨越式发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新路。 科技手段筑牢监所安防体系

10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随行云南省司法厅 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一行乘车来到位于红河州开远市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到了大门,高清摄像头即刻对进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拍照和数据留存,并在出门时进行严格比对;此外,在人行通道出口,设置了虹膜、指静脉加体重检测。 据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闫军介绍,监狱围墙设置了微波定位报警装置以全时监控,还通过无人机不定期进行空中巡查……多项信息技术手段并举,形成了“天罗地网”式全方位的立体安全防范格局。此外,监狱还通过建立人脸识别和智能追踪、智能钥匙管控等信息系统,全面打造智能化的“平安监狱”。 “女儿,你要保重身体,好好表现、改过自新,妈妈在家等你回来……” 在三分监狱,该监区服刑人员杨云(化名)正通过远程探视与千里之外的母亲“面对面”交流。 “‘服刑人员亲情远程会见系统’的搭建,不仅缩短了时空距离、慰藉了相思之苦,也使得对服刑人员的探视更加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闫军说。 据悉,服刑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经过指纹比对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进行远程探视、探访。 商小云强调,今后,要将信息化应用建设向监狱、戒 毒综合管理、安全稳定、领导决策支持、服刑、强制隔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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