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章程

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章程
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章程

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登记名称为XX学院,学院英文名称:XX。

第三条学院举办者:XXXX(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 (以下简称乙方)。

第四条学院法定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 XXXX。

第五条学院的宗旨是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基于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整合教育资源,立足XX、面向全国、服务基层,着力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综合素质高、道德品行端、专业知识好、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良好习惯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六条学院本着“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的原则,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实用性及就业市场需求,以XX大学校本部现有的优势学科、专业为基础,形成了以工为主,兼具

文管的专业群。在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开发专业特色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办市场容量大、新技术含量高的新专业,尤其要积极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逐步形成以应用学科为主干的学科新体系。

第七条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实施本科层次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教育部规定之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三人,乙方选派四人,包括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六名,董事长由乙方推荐,由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如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或由董事长推荐一名董事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作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由甲方推荐、董事会选任的学院院长人选。

(二)聘任和解聘由院长推荐的副院长人选;

(三)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学院章程,审批由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四)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批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审批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学院院长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汇报,检查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实施任职和岗位考评;

(八)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宜;

(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学院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学院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补充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战略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宜;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院的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甲方优先推荐,董事会聘任。院长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

管理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编制学院事业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思想品德教育;

(七)对教师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为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财产、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十一)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二条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根据院长授权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立必要的行政管理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由院长在征询董事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团组

织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并修改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同时以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并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学籍、日常行为规范和要求,作为对学生实施日常教育和管理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建立以必修课为主、选修课为辅,必修课与选修课有机结合的教学体系。必修课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面向全体学生,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定期考核,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选修课旨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兴趣。

第二十三条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体育工作条例》和《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院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章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学院自主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教师的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院所聘用的教师享有《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院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院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院负责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调动等事宜均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的教师要树立高尚师德、敬业爱岗、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自觉做到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院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要尽责尽力,精心教学,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学院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活动。对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做出积极贡献或取得突出教育科研成果的人员实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院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学院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违反《教师法》或学院管理规定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学院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

权利。根据学院规定和学习需要,可合理使用学院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第三十二条完成全部学业,经考试合格,学生可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学院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文艺、体育、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院学生一律在校住宿,必须自觉遵守学院的住宿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学院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并对违纪者实行教育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建立学生奖惩条例,对品德、学业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院的学生会是在学学生的群众组织,凡在学学生都是会员,享有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学生会会员的义务。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建立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学院资产总额X 亿元,净资产X亿元,负债总额X亿元,负债率X。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节俭、规范

的原则,提高办学经费的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实行公开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和学院董事会的审查和监督,每财政年度以报表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学院的办学经费来源是乙方筹集的办学资金、学生缴纳的学杂费、政府政策性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收入。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并报政府机关批准。乙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一条学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二条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学院的收入在扣除办学成本后,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XX%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提取基金后的盈余,由董事会决定用于学校发展建设。年度亏损应当以储备基金进行弥补。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合作办学期间,各方如同意延长办学期限,应在期满前六个月进行协商,并向主管部门报

送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作期限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合作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七条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托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院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如出现资不抵债,将由乙方负责全部债务问题。

第四十九条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由学院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经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学院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基本要求20200608

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基本要求 一、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积极条件 1.独立学院转设要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各项办学条件达标。 (1)师资队伍:专任教师/学生(师生比)不高于18:1,专任教师人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比例不低于30%,兼职教师比例不超过专任教师人数的25%(备注:前述标准为最低标准,即“学院”设置标准,“大学”的设置标准更高)。 (2)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备注:实施方案给予政策支持,即“在保证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 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1 / 6

2.独立学院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归属独立学院名下,不得在举办者名下。 3.举办者须和举办高校签署《转设协议》,明确资产权属、师生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过渡期安排等。 4.独立学院专任教师的职称/学历结构符合要求,须与教师签署聘用合同、缴纳社保。 5.须清产核资,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清算报告》,并经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决议通过。 6.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国资管理职能部门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证明,或由举办高校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承诺。 7.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做出转设决定前,须经独立学院党组织的同意。 二、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消极条件 1.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自2020年5月18日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但已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并实际履行(已征地建设、资金已足额到账)除外。 2 / 6

全国独立学院名单

独立学院(共298所) 北京市(5所)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天津市(10所)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河北省(18所)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 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 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 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 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 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山西省(8所)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 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 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 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2所) 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辽宁省(15所)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北方科技学院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辽宁医学院医疗学院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能源学院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 吉林省(9所)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 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黑龙江省(2所) 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 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 上海市(3所)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江苏省(25所)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精编WORD版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精 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一、文件规定 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 “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 (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3)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独立学院转设难,难在“学历社会”的利益纠缠

独立学院转设难,难在“学历社会”的利益纠缠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独立学院到2020年末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推动一批中央部门所属和省部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的转设也要尽早完成。 对于独立学院的转设,有一些考生和家长“敏感地”意识到,这事关高考填报志愿选择高校。如果选对了,当前报考的独立院校,很可能今后就转设为公办院校;如果选错了,说不定现在报考的独立院校,今后会被撤销。这些考虑有可取之处,也有过于功利的因素,而恰恰是这些功利因素,导致独立院校很难转设“独立”。 考生在选择高校时,不管是针对公办院校,还是民办院校、独立院校,都应该分析学校本身的办学质量、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但遗憾的是,不少考生(家长)在选择院校、专业时,往往只看学校的身份,或者“道听途说”听他人的推荐。基于此,有的独立院校,就借用与母体校的关系,进行夸大宣传,一些考生和家长也是奔着母体校的学历光环去报考独立院校。我国早在2008年,就要求所有独立院校,在五年内完成转设,但到目前为止,还有257所独立院校。独立学院不转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属于公办高校“校中校”的独立院校,是想继续以独立学院名义按民办收取学费,转设为公办校后,将失去大笔学费收入;有的独立学院想独立转设为民办学校,但是母体校不愿意放弃每年的学费收入提成,于是提出高额“分手费”;还有的独立学院不愿意独立,担心独立后,离开了母体校这一“靠山”,招生、办学会成问题。

概括而言,导致独立学院转设难的主要因素,不是教育因素,而更多是利益因素。利益因素直接影响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和质量提高。 当前,有不少人质疑独立学院学费贵,但是,如果再进一步分析独立学院学费的去向,就会发现收来的学费用到人才培养上的其实不多,有的独立学院学费收入的15%~20%直接交给母体校,如果投资的社会企业还要求回报学费的15%~20%,那么,用到办学中的学费收入只有60%~70%,以学费标准一学年1.5万元计算,用在每个学生身上的培养费用大约只有一万元左右(独立学院办学除学费收入外,很多没有其他收入)。 而根据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2018年,我国普通小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为11328.05元,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为20973.62元。一万元还没有普通小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多。这样的经费投入怎么保障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 因此,独立学院转设,不管是转公,还是转设民办,对于独立学院的发展来说都是好事。这意味着学校可摆脱多重利益关系,能更专注办学。考生和家长在选择独立学院时,不必揣测哪所独立学院可能转设公办,希望由此“占便宜”。因为一方面,独立学校的转设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在没有确定转设方案启动转设前,都很难准确说清独立学院具体怎么转,另一方面,就是举办主体主要是国有资产的独立学院,大概率会转公办,但是转为公办后,办学质量如何也难说。 在选择独立院校时,主要应分析独立学院本身的师资情况、专业教育质量情况、毕业生毕业走向。一些考生和家长希望独立学院不转设,这样可以

民办学校和独立院校的区别

1、办学主体 独立学院的举办方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合作办学,因此独立学院一般是设在某个大学的名下。 例如: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等,这些学院,可能和挂名的大学同在一个校园,也可能有师资等方面的共享和交流。 不过独立学院依然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办大学则有自己的校名,自己组织机构,自己的师资,自己的校园,自己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2、办学层次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伙创立,因此独立学院一定是本科,而民办高校中专本科都有。 3、学历证书 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的毕业生都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 但独立学院毕业证书上加盖的是某某大学某某学院印章,而学校本部学生的毕业证书只盖有学校校名印章。 例如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的毕业证书加印的是“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的印章,区别于本部的“厦门大学”印章。

民办大学的毕业证加印的就是学校校名的印章。 郑州市简梦新动力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简梦新动力”)拥有文化路旗舰校区、大学路校区、紫荆山校区、建设路校区四家直营校区,各校区均为教育部门审批的合法办学单位。简梦新动力是河南省为数不多专业从事艺术高考传媒类专业培训的大型教育机构。 简梦新动力开设有播音主持、编导制作、影视表演、服装表演、声乐等传媒类艺术高考专业,各个专业均设有独立的教研组、专业的教师团队与完善的教学体系及教学大纲。除常规教学外,简梦新动力也不断创新开展专业能力比拼、基地实践训练、专业汇报、全真模拟考试等辅助教学活动和艺术类高考志愿填报指导等公益性质教育教学活动。简梦新动力凭借以学生为本的优质办学理念,秉持测试潜质入学、精品小班授课、师生零距离接触三大特色,创造了优良口碑并在学生、家长的口口相传中迅速传播。 随着艺考改革陆续推进,更多高校使用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进行录取。2018年简梦新动力学员取得河南省播音统考第一名优异成绩,2019年简梦新动力学员取得河南省编导统考第一名优异成绩!播音、编导、表演、声乐统考A段率远超全省平均水平!中传、北电、中戏、南艺、浙传等传媒名校专业通过率年年攀升!985/211等综合类院校录取人数逐年递增! 简梦新动力,万千艺考生的成功选择!致力成为全国性高端传媒类艺考优选品牌!

国家承认学历的独立学院名单

国家承认学历的独立学院名单 独立学院是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带有公办民助的性质。不同于以往普通高校按照公办机制、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 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独立学院的招生是通过学院办学所在的省市,根据参加全国高考统一招生的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实施降低分数的方式进行的。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将获得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北京市 1.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2.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3.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4.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5.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 天津市 1.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2.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3.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4.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5.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6.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7.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8.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 9.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10.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河北省 1.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 2.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 3.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 4.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 5.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6.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7.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8.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9.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

10.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11.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12.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 13.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14.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 15.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16.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17.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18.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山西省 1.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2.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3.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4.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 5.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 6.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 7.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 8.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1.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 2.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辽宁省 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2.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北方科技学院 3.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 4.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5.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6.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7.辽宁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 8.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 9.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能源学院 10.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11.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12. 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13. 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14. 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15. 辽宁医学院医疗学院 16. 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17. 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 18. 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 吉林省 1.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 2.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3.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一、文件规定 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 号令)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 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 “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 (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 (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3)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这里把考察验收、转成民办、维持现状三种情况并列,通俗地讲,就是要么回归母体,要么转成民办,要么自生自灭。 二、独立学院“转设”申报程序

三,独立学院(共252所)

三、独立学院(共259所) 北京市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天津市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 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河北省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 河北工程学院科信学院 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 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山西省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 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 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辽宁省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北方科技学院 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大连轻工业学院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大连交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鞍山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学院沈阳化工学院科亚学院 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 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锦州医学院医疗学院 辽宁中医学院杏林学院 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东北大学大连艺术学院 吉林省 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动画学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 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 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 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 上海市 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江苏省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的实践

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的实践性思考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最新名单,截至2009年4月14日,全国独立学院共有318所,在校生总数逾200万人,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2008年2月29日,全国独立学院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办法》的出台是教育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和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把高等教育发展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的决策部署,依法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切实规范独立学院办学活动,提高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引导和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讲话中指出,新形势下,独立学院的主要任务不是增加学院数量和扩大办学规模,而是稳定规模、规范管理和提高质量。这意味着独立学院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独立学院“转设”问题的提出 (一)教育部规范管理的宏观导向 教育部对独立学院的态度,从出台《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时的“积极支持、规范管理”,变成了“稳

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其中一以贯之的是“规范管理”,说明教育部在对独立学院的管理方面一直不够规范。《办法》就是教育部规范对独立学院管理的宣言书,涉及到独立学院设立、组织活动、管理监督、变更终止、法律责任的方方面面。 在《办法》的“附则”中,明确要求此前设立的独立学院以5年为限,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基本符合要求的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教育部对独立学院考察验收的目的何在?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实上,《办法》中关于“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这一属性上的界定,已经表明考察验收的真实目的是区分现有独立学院的性质,“公”、“民”分开,非黑即白,要么转成民办高校,要么回归母体学校。 这在2008年3月5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联合下发的全国独立学院工作会议参阅材料《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的最后一部分有明确的说法:“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3)既不申请

2017全国高校按23个层次划分详细名单

2017 全国高校按 23 个层次划分详细名单 2017-07-05 日前,教育部发布《全国高等学校名单》 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全国高等学校共计 普通高等学校 2631 所(含独立学院 265 所 ),成人高等学校 层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国高等院校的 23 个层次 划分。高校层次划分 39 所 985 高校,可分为四层其中北京 拥有 8 所 985 院校,排名第一 ;上海拥有 4 所 985 院 校,紧 随其后;而陕西、湖南则以拥有 3 所985 院校,位 居第三 ;江 苏、山东、四川、天津、湖北、辽宁和广东各拥有 2 所,排 名第四 ;剩下浙江、吉林、甘肃、黑龙江、安徽、重庆、福 建 各拥有 1 所 985 院校。 第一层世界一流大学, 北京大学和清 华大学,它们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两所大学,多项办学指标 都居全国大学榜首。但是很明显,报考这两所学校的考生必 属于这个层次。第二层是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包括北京理工 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 通大学、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和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等 9 所学校。仅就本科生培养质量来看,上述 9 所大 学基本上处于同一个水平。因此,分数略低于清华北大的考 生,应争取被这 9所大学录取。第三层是 985 一期工程大学, 2914 所,其中: 283 所。综合考虑学校实力,可以把全国院校分为 三个

须具备很强的实力。中国科学院大学虽然不在985 之列,也

包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除了前两个层次的 23 所大学。 985 期工程大学名单第四层是 985 二期工程大学, 包括国防科 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5 所大学。 211 高校分层 211 大学:北 京 26 所,江苏 11 所,上海 10 所,陕西 8 所,湖北 7 所, 四川 5 所,黑龙江、辽宁、广东、湖南各 4 所,天津、吉林、 安徽、山东各 3 所,重庆、河北、新疆各 2 所,其他省份各 1 所。第五层是部级 211 一期工程, 包括北京交通大学等 所学校。第六层是部级 211 二期工程,包括东北林业大学等 8 所学校。 第七层是省级 211 一期工程, 包括安徽大学等 23 所学校。第八层是省级 211 二期工程,是郑州大学。第九层 是省级 211 三期工程,包括海南大学等 5 所学校。重点建设、 省部共建高校第十层指教育部以前确定的全国重点建设的 高校,现在其地位已经逐渐被 211 工程取替,以前是全国重 点大学现在不是 211 工程大学的学校目前包括大庆石油学院 西部地区无教育部直属高校的 12 个省(区)各共建 1 所地方高 校的省 (区)部共建规划。国家考虑集中有限资源,在中西部 高等教育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尽快建设一批符合区域建设需 要的、办学水平较高的大学。教育部将对这些共建高校的改 革和发展给予更多关注与政策扶持。比如处于中部内陆区位 的学技术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 37 等 10 所学校。第 层省部共建高校,即教育部分别与中

2020浙江独立学院排名(最新)

2020浙江独立学院排名 独立学院简介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职责。截至2019年6月15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688所,其中独立学院257所。 2020年5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属高校、部省合作共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 浙江重点独立学院介绍 同济大学浙江学院 同济大学浙江学院,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学院创建于2008年5月,是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成立,由同济大学、嘉兴市教育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宏达控股集团合作举办,是一所按新机制和新模式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 学校依托百年名校同济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根据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现代科技发展趋势设置专业。学校设有土木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环境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医学影像技术、汽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行政管理、英语、德语、建筑电气与智能化、汽车服务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工艺美术、文化产业管理等32个专业(方向)。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9500余名。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是1999年8月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并于2004年11月被教育部确认的综合性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2020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发布

2020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发布 武书连2020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发布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浙大城市学院、北师大珠海分校蝉联三甲 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组长武书连著, 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挑大学选专业--2020高考志愿填报指南(独立学院版)》已于日前出版发行。 《挑大学选专业--2020高考志愿填报指南(独立学院版)》为方便考生和考生家长查询目标大学,对比上年做了大幅调整。全书以独 立学院综合实力排名、学科门类排名为主线,以教师创新水平、教学 科研效率、新生质量、本科毕业生质量排名为辅线,全面介绍了中国322所独立学院(其中41所已转设为普通高校)的基本情况,为考生 及考生家长报考独立学院提供了真实可信的参考资料。 与上一年度相比,2020独立学院评价,取消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立项数、国家社科基金立项数两项指标,原因是绝大部分独立学院该 两项指标都是以主办学校名义申请的。 武书连2020独立学院评价,继续沿用本科大学的评价体系。区别 在于,根据国家对独立学院的定位,考虑到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 才为主,2020独立学院评价人才培养权重所占比例较高,为84.50%; 科学研究权重所占比例较低,为15.50%。而同一年度普通高等学校该 两项指标的比例是:人才培养56.75%,科学研究43.25%。 一、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蝉联综合实力第1名 在武书连2020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中,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以9.76分蝉联冠军,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以4.97分蝉联亚军,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以3.83分蝉联季军。获得第4名至第10名的大学依次是:第4名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第5名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第6

截止2011年全国各省“独立学院”总数和名单:

截止2011年全国各省“独立学院”总数和名单: 一、北京市独立学院名单: 1.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2.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3.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4.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5、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2008年新增) 二、天津市独立学院名单: 1.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2.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 3.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4.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5.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6.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7.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8.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 9.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10.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三、河北省独立学院名单: 1.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2.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

3.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 4.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 5.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 6.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7.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8.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9.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 10.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11.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12.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 13.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14.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 15.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16.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17.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四、山西省独立学院名单: 1.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2.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3.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4.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 5.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 6.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

7.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 8.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五、辽宁省独立学院名单: 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2.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 3.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 4.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5.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6.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7.鞍山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 8.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 9.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学院 10.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11.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12.东北大学大连艺术学院 13.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14.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15.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16.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 17.锦州医学院医疗学院 18.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一、文件规定 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

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章程

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登记名称为XX学院,学院英文名称:XX。 第三条学院举办者:XXXX(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以下简称乙方)。 第四条学院法定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 XXXX。 第五条学院的宗旨是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基于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整合教育资源,立足XX、面向全国、服务基层,着力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综合素质高、道德品行端、专业知识好、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良好习惯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六条学院本着“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的原则,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实用性及就业市场需求,以XX大学校本部现有的优势学科、专业为基础,形成了以工为主,兼具文管的专业群。在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开发专业特色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办市场容量大、新技术含量高的新专业,

尤其要积极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逐步形成以应用学科为主干的学科新体系。 第七条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实施本科层次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教育部规定之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三人,乙方选派四人,包括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六名,董事长由乙方推荐,由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如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或由董事长推荐一名董事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作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由甲方推荐、董事会选任的学院院长人选。 (二)聘任和解聘由院长推荐的副院长人选; (三)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学院章程,审批由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四)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批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审批重大开支项

独立学院转设问题及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413517180.html, 独立学院转设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石曙光安佰伟张杰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中》2014年第03期 【摘要】独立学院是我国新时期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源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公办本科院校的独立二级学院。独立学院的设立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成果。独立学院转设面临诸多问题,失去公办本科院校的招牌后自己的品牌优势如何打造,脱离公办本科院校后师资力量如何解决,生源如何保障,教学管理如何实现等就成为独立学院面临的新挑战。本文从独立学院的现状出发,分析独立学院转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独立学院转设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3-0022-02 独立学院的产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模式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贡献的重要改革举措。独立学院作为脱离于公立本科院校的民办高校,自2011年2月第一批12所学校成立以来,就一直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和广泛争议。独立学院究竟该走向何方,针对转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都成为教育界关心的热门话题。 1.独立学院概述 独立学院是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随之产生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对高等院校扩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即使扩招也难以满足人们对高等教育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一些高校开始尝试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办学,公办本科院校的独立二级学院应运而生。我国最早的独立二级学院,是成立于1996年的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随后这种办学形式在我国的东南沿海一带迅速兴起,进入21世纪后更是在全国范围内蔓延。独立二级学院的办学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高校招生的压力。截止到2003年,我国本科生培养任务就已有超过30%的比例在二级学院完成。 2003年,教育部首次将这种高等教育模式定义为“独立学院”,并规范了独立学院的办学性质、管理模式等,随后在2004年第一次确认了具有独立办学资格的148所独立学院。截至2009年,我国共有独立学院322所,在校生超过了180人,在全国的本科招生中占到了三分之一的比重,独立学院已经成为我国当前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 独立学院转设是在新时期新的教育改革背景下兴起的,其目的是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健全高等教育体制。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可能和

独立院校-和-民办学院的区别

独立院校和民办学院的区别 严格说,独立学院不是民办大学 民办高校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的,而独立学院是教育部行政规章设立的 独立学院一定是本科,而民办高校专本科都有 独立学院的举办方一定是普通高校,合作方是社会力量,而民办则只有社会力量作为举办者,这是区分两者的最简单的一点. 民办就是有自己的校名,自己组织机构,自己的师资,自己的校园,自己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独立学院一般设在某个大学名下。比如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等,这些学院,可能和挂名的大学同在一个校园,也可能有师资等方面的共享和交流,而民办学院没有这方面的优势。 两者都是企业法人性质,有独立的财政体系,自付盈亏,处于全部自费状态。 独立学院可以毕业时,如果成绩好可以推荐使用挂名院校的毕业证。这种毕业证可能也略有差别。比如北大本校毕业生领取红色的毕业证,而独立学院的北大毕业证是蓝色的。 1、什么是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

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国家规定,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合作者要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和财产管理、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由于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层次,所以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凡未经教育部审批的,国家均不承认其学历。教育部审批的独立学院名单都在教育部网站上予以公布,可到下面网页查询:>>>教育部公布最新独立学院名单 2、独立学院有哪些特征? 独立学院有三大特征:一是一律采用民办机制,所需经费投入及其它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共同筹措,学生收费标准也按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二是实行新的办学模式。重点是突出一个“独”字。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实行新的管理体制。独立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由申请者和合作者共同商定。

公办院校,民办院校与独立院校的区别

问:公办大学、独立学院和民办大学三者的区别是什么? 答:所谓的公办大学,是指由国家举办的学校;民办高校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则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属民办性质。民办学校的计划内的招生的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承认的学历待遇。 问:招生计划中哪些学校是公办院校、民办院校、“独立学院”? 答:考生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首页点击“院校库”可查到各种高校分类,“教育部直属”、“中央部委院校”、“地方院校”、“211工程”、“985工程”、“民办院校”、“独立学院”等,除“民办院校”、“独立院校”外,其他均是公办院校。 问:招生计划中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历国家是否承认?毕业后,输入毕业证编号能否在网站上查询? 答:凡列入招生计划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独立学院都必须是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教育部定期公布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的名单,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不能纳入国家统一招生。 民办学校和独立院校的招生列入国家计划的,其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 问:招生计划中的中外合作办学指的是哪类院校?和我国办的学校有什么不同? 答: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国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含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是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和我国办的学校不同点:中外合作办学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 问:怎样知道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否是经过合法审批? 答:主要的是要查看办学者是否能提供审批部门所颁发的同意其办学的文件。其中,新批及已完成复审的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名单,目前已通过教育部中外合作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教育部网站、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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