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

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八条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

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六条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申请由不同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的,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建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九条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

请的,可以终止办理。

第三十一条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延续、恢复营业等申请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

第三十四条办理延续审批,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

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使用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十)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监管

第四十四条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督查制度。

上级烟草专卖局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许可证持证人申办、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

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营业。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五十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依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

可证。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听取并作出解释说明。

第五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1个月期满视为收回。

第七章政务规范

第五十五条受理机关应当设立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体性窗口或场所,配备相应的办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便民条

件。

第五十六条受理机关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公示申办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下列内容向社会公示:

(一)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申请许可范围、许可决定及依据等;

(二)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包括责令变更、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

区域。

第六十条本细则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2007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同时废止。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法规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印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论《烟草专卖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

论《烟草专卖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 摘要]本文对《烟草专卖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作一基本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从理论上论证了在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的过程中突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践上总结了烟草行业特别是自己在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的过程中突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 关键词]《烟草专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 《烟草专卖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的宗旨:“为实现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从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制度设计,严格按计划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运行模式,努力提高烟草专卖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基本要求,而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则是《烟草专卖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吸烟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某些需求但有害健康。基于《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烟草专卖法》中对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规定得十分具体和明确,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宣传教育;二是降低危害;三是控制数量;四是打击假烟。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商品价值的直接体现者,是拉动经济的根本动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效率的重要方面,是保护财富的消费者和保护财富的供给者,更为重要的是保护财富创造的激励机制——市场机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千千万万个消费者利益的集合,形成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的体现。《烟草专卖法》从这一高度来认识和实践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消费者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利益本身就蕴含着消费者作为国家公民的利益;二是消费者自身所具有的利益。 《烟草专卖法》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本身也蕴含着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国家财政收入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烟草行业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通过保证烟草的税收来实现的。国家对烟草赋予的重税,其本质意义在于“寓禁于征”。“寓禁于征”是通过重税来抑制烟叶的种植面积和卷烟的生产经营数量,限制烟草的盲目扩充和发展,从而达到保障全民身体健康的目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通过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的经济秩序,确保烟草专卖品流通渠道的垄断性来实现的。二者共同指向:保障和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烟草专卖法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以整体利益为重。在处理国家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冲突时,以“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为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发展是硬道理,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烟草专卖法》与其他基本原则契合如一: 1.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烟草专卖系统作为国家公共部门的基本义务:国家公共部门的根本职责就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烟草专卖系统做为国家公共部门,为消费者这一公民群体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是其基本义务。 2.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烟草行业的具体体现: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烟草专卖系统要践行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就必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自觉地把这一工作做细做实。 3.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消费者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市场运行的驱动者,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是商品价值实现者,是财富价值的判定者。保护消费者权益,

垃圾收费管理办法

垃圾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报告的通知》及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均按本规定核定生活垃圾产出量,向所在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按月计收。 三、收费办法。 凡按规定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按以下标准收费。 1、生活垃圾产出单位应自行设置专用垃圾容器,垃圾产量按其容积每立方米折合0.5吨。 2、对不具备设置垃圾容器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区别不同情况,按定额收费(详见附表)。 3、交由环卫部门代处理的大块混凝土处理费每吨由现行1元提高到10元,无害工业垃圾处理费每吨由现行2.5元提

高到5元。 四、收费的管理 1、各区环卫部门需到所在区物价局统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2、环卫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标准公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环卫部门印鉴。 区环卫部门到所在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票证领购手续。 4、该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 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其收入全部用于弥补城市维护费支出不足,专项用于各区垃圾处理运营费支出和完善垃圾处理场建设。 5、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

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0200523204326)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规范车辆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 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 持证情况。 2.检查规定: 2.1驾驶员应在每日班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2公司主管车辆的部门,对本公司的所有车辆每旬应进行一次安全 检查。 2.3公司安全保卫科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4当班安全员要对本班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和尾气净化装置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 2.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三、驾驶员管理 1.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详细制定驾驶员招聘标准,确保驾驶质量和行车安全。 2.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双证制”。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必须持有烟草系统内部核发的《烟草系统机 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3.《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专职驾驶员(指主要工作 职责是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人员)及兼职驾驶员(指主要工作职责不是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干部),都由市局(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核发。 4.申报《上岗证》必需具备以下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驾驶 经历两年以上;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年龄控制在20-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遵章守纪。 5.所有驾驶员必须熟知交通安全法规、车辆电路、机械常识及简单车辆的故障排除、特殊情况的处理及单位制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 并经市局(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上岗证》。 6.《上岗证》发放程序:具备资格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后需填写《烟草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二章申请人与实施机关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2020年《烟草专卖法》知识题109题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法》知识题109题及答案 1《烟草专卖法》的公布日期是(A)。 A 1991年6月29日 B 1992年1月1日 C 1997年7月3日 D 1991年1月1日 2国家于2009年8月27日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下列有权对其进行修改的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C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烟草专卖法》的解释权属于(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或国务院法制办 C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烟草专卖局 4《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下列叙述错误的是(D)。 A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B维护消费者利益 C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D切实维护行业利益 5运输下列哪种商品必须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D) A卷烟、雪茄烟 B烟丝、复烤烟叶、烟叶

C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D以上都是 6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D)。 A烟草专卖品 B烟草专卖管理品 C烟草产品 D烟草制品 7下列不属于烟草制品是(C)。 A卷烟 B烟丝 C烟叶 D复烤烟叶 8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下列哪个环节不实行专卖管理?(C) A生产 B销售 C消费 D进出口 9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A),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A专卖管理 B行政管理 C垄断管理 D计划管理 10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A)。 A许可证制度 B审批制度 C备案制度 D准入制度 11《烟草专卖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A) A卷烟的吸食 B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件、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烟草种植和烟叶收购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含雪茄烟,下同)、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及烟草专卖

2020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67题)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颁布,自起施行。(A) A国务院;1997年7月3日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6月29日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1月1日 D国务院;1991年6月29日 2国家对下列哪项业务没有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C) A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B烟草专卖品的销售 C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D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 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B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C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对主要添加剂之外的添加剂和色素可以自行决定 D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A)。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叶种植收购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C烟草专卖检查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购证 D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A)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6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不是必需的?(C) A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C有批发烟草制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D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7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是必需的?(D) A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C有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D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8对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烟草专卖法的发展

论烟草专卖法的改革发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订不是简单条文的变化和文词的变更,这两部法律使烟草行业主动接受新的考验,对烟草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有效稳定了烟草专卖制度,坚定行业发展的信心。当今社会,在烟草专卖法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们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从而导致其价值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实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强化卷烟市场监管,逐步加大打假力度,极大的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净化了烟草市场。人们应坚持树立法制理念,同时加强法治建设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烟草专卖秩序;引入适当的竞争,在竞争环境中,构建丰富活跃的烟草市场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营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和谐烟草环境。 一、烟草专卖法的确立和意义 (一)烟草专卖法的确立与修正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确立了《烟草专卖法》。 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三修正。 (二)烟草专卖法的意义 1991年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是我国经济史上的重大举措,《烟草专卖法》的颁布是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第四条《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第五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省及省以下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第七条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印制。 第八条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 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品种、数量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皖价费[2002]30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1.08 【实施日期】2002.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 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皖价费[2002]308号2002年11月8日) 各市物价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合法有效凭证,也是物价部门实施收费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贯彻《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办证质量,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面使用新版《收费许可证》。2001年1月1日,我省开始启用由国家统一制定

样式的新版《收费许可证》。目前,全省各地新、旧证的衔接和过渡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加强管理,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办理和更换《收费许可证》时,一律使用新的版本。新版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各地一律不得翻印。 二、严格《收费许可证》的办理范围。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申领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只能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本证只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登记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其他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严格收费许可证办理条件。各级物价部门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前,应要求申领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一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范本(一)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0142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 Tobacco Monopol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6.05.26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2016年5月26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

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2: 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内各种收费行为,维护校内经济秩序,有效地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084号文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理。 第二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制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实施收费的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许可证的印制 第四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处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收费许可证》样式印制。 第五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分为三种:经国家批准实施的收费项目,颁发政府部门核准的《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单行副本;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校内收费项目,颁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其他临时性收费项目颁发《兰州大学临时收费许可证》。各种许可证均由财务处审核后核发至校内各执收单位和部门。 第三章许可证的效用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和部门依法收费的有效凭据。收费单位和部门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教师、学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至三年。临时性收费许可证应注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第八条校内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一个月,向学校财务处提交收费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请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以及社会和校内同类收费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经济业务的相关批件; (三)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其他相关成本核算资料及收费资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并签发收费许可证,建立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应在收到申请15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申请,亦应在收到申请15日之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许可证的审验 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合格的,应由学校财务处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时,应先办理收费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11.30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者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二章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管理 第七条生产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八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购买和处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 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最新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与法规人员法律知识统一培训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

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共67题)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颁布,自起施行。() 国务院;1997年7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1月1日 国务院;1991年6月29日 国家对下列哪项业务没有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烟草专卖品的销售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对主要添加剂之外的添加剂和色素可以自行决定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叶种植收购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烟草专卖检查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购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不是必需的?() 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有批发烟草制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是必需的?() 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有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