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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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一门后现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与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有着很大的区别。我们要研究经济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第一,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主体众多,对手林立;独立自治,竞相博弈;商品丰富,货比三家;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买卖自由,择优交易;价值规律,优胜劣

汰,等等。这些都表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优越之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市场经济激发出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动力。实践也证明,之所以要发展市场经济,根本原因就是要促进自由竞争,而促进自由竞争又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举措。

第二,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一。由于市场主体在许多方的千差万别,这些千差万别的市场主体被治愈形式平等的统一规则下去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生产集中,最终形成垄断,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是必须地,只有反垄断才能促进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中发展。但由于垄断者本人不会自己反对自己,而其他非垄断者都是私人力量,势单力薄,无济于事,因此,反垄断也必须有国家介入,实行国家干预,以强权对强权,这样才能奏效。这就说明反垄断要求国家去维护市场自由竞争。

另一方面,市场中的人们是经济人,难免唯利是图,为了自身利益的极大化,又是会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是藏滋生所能完全解决的,也不是市场经营者所能自觉修正的,更不是消费者所能自力维护的,反不正当竞争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对市场正当竞争加以维护。

第三,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二。市场经济中,主体众多,中心多元,向度各异,私利为本,权力分立,决策分散,目标不一,追逐利益,外向扩张,不断发展,市场无疆,

这些都决定了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大经济。这就使得市场自由竞争在一种无法总

体控制的未知环境下进行,必然具有茫然无序性。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是社会化,

信息就越具有局限性,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就越大。但由于私人散居社会各

隅,信息受限,仅有私权,力所不及,不可能克服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只能

有处于社会中央,信息丰富而集中,享有公共权力,拥有足够权威的国家机构尤其是

中央国家机构才能完成这一任务。实践证明,国家只能通过宏观调控完成这一任务。

从上述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派生属性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的影响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以反对和克服。而只有通过国家干预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既有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在当代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试图通过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来实现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等目标。但各类经济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就是市场失灵问题,因为它是人们曾经寄予了厚望的市场机制所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也是传统的法律制度所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开始思考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以及政府的能动作用等问题,并试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做出取舍,而这种取舍,则带了从思想到行动,从政策到法律,从经济到社会,从东方到西方,从历史到现实等多个层面的周期变易,成为人类必须时时面对的重大现实难题。

市场失灵,无论是孕育经济领域的垄断、外部效应,以及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还是缘于社会分配不公等,其带来的问题是全方位的。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市场失灵会造成产业失衡,并由此带来结构失衡;而各类经济结构的失衡,则会造成总量失衡,因此就必须依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的主体则是广义的政府,政府由于诸多原因,在调控方面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只有依法调控,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

这些问题。而要依法调控,就必须有宏观调控法,并运用宏观调控法老调整政府与国民之间存着的宏观调控关系。上述有市场失灵引发的法律上的问题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大体上表示如下: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此外,市场失灵不仅需要从宏观的层面上解决,也需要微观层面上的规制。从而产生了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一般来说,市场势力会导致竞争失效,因而需要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能够行为进行规制,并进而实现对整个市场结构的规制。通过综合性的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对整个市场结构的规制。通常,市场规制是由政府作出的,同上述的宏观调控一样,在市场规制领域,也同样存在政府失灵问题,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也是要求政府依法进行规制,以相关法律为圭臬,为此,就需要有相关的市场规制法。上述由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法律上的问题及其相互间的关联,大体可以表示如下: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可见,市场失灵分别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以往的法律制度所不能有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的。因此,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很有必要的;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形成的新型的社会关系,需要由新兴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去调整;市场失灵带来的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正是考虑到上述方面的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市场失灵是研究经济法问题的一个重要入口,它使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必要,并由此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得以产生和发展。

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两类关系,及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必须依法进行调整,而这些关系又恰恰是传统的部门法所不能有效调整的。于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变成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调整范围来看,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

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也可以合称为“调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的说,就是“调制关系“。

如前所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大基本领域,及宏观调控领域和市场规制领域。因此,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两类基本关系美,及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对于这两类基本关系还可作进一步的具体化。

由于宏观调控主要涉及财税、金融、计划等领域,因而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童调控关系、计划调控关系,它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因而这些调整对象可以分别简称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此外,由于市场规制主要事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领域,提此案的是对市场行为或市场结构等方面的规制,因而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另外,在各类具体的社会关系中,都蕴含着一类重要的关系,即体制关系。其中,在宏观调控关系中,宏观调控体制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市场规制关系中,市场规制体制关系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由于经济法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与国民的财产权、经济自由权等都直接相关,因而,经济法与宪法联系十分密切。与传统法律不同的是,经济法作为国家新智能的体现,经济法的调整会同国家某些调控机关或规制机关的新兴职能有关,而这些新兴职能的产生和履行,都要严格执行法定原则。事实上,“分权“始终是经济法领域非常重要的问题,从而次年改成了各种层析的分权或称体制关系。

可见,在广义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中,实际上包含着一类体制关系,它是具体的、狭义的调控关系或规制关系的基础,从而使调制关系陈给一种复合型关系。事实上,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中,都涉及体制关系,这些体制关系既有共性又有个性,这也是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应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可以为所欲为,我行我素,国家不对他们进行任何调控。无论以那种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当今他们所进行的市场活动,都已经不可能再是过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那种单纯为了自身需要进行的活动,而是一种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进行的一种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了全局性、社会公共性利益的需要,就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及活动进行必要的、适度的调控。

第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警醒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体系,不仅要着眼于满足经济个体的自身利益的需要,同时,还要着眼于满足其他经济个体以及全局的和社会公共性的利益和需要,而这种需要单靠私权的力量是难以满足

的,必须同时依靠体现公权力的经济法的作用才能形成。考察任何一个国家的情况都能发现,最能影响市场秩序的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损害其他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它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第四,社会分配关系。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并非调整所有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由于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分配是

通过初次分配,如果从法律关系上去分析,国民收入分配实际上是一种利益或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因合意和有偿而产生的分配关系通常是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产生,因强制和无偿而产生的分配关系通常是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产生。在市场体制中,民法和经济法都对国民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因权力交易而产生的分配关系由民法调整,因公权而产生的强制性分配则有经济法调整。但民法对于初次分配关系调整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极可能对微观层面上的分配不公正和宏观层面上的分配不合理无能无力,因此经济法对初次分配也存在着干预空间。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在全部在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亚盛集团分校马永久 [内容提要]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认为“国家调制论”的观点比较适宜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这种社会关系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必然性,概括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门新兴的经济科学,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自有法之日起,便是各个社会、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并存在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经济关系不同的调整模式,即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部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综合一体的调整模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民主调整模式,民法一直是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大法。历史上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旧体制改革前,行政法在事实上取代了民法,几乎调整着所有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有的行政法调整模式,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时期,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实体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越来越需要在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它们的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这样,就必然有相当范围、相当数量的原有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生的经济关系重新整合,重新划分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它们并不完全封闭。不能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节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绝对的说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一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关联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手段进行多方位的调整,这正是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转变与分工细化 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方面对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后一部分内容是资产阶级干预经济的行为,由这一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新出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除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外,还有少量的国有经济和为数不小的个体经济。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采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综述

综述: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 1、综合经济法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王家福、王保树 2、学科经济法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 持该观点学者: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经济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 持该观点学者:梁彗星、王利明 4、纵向经济法论: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吴卫国 5、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 持该观点学者:史际春、邓峰 文献出处: [1]薛克鹏.经济法的再定义——以规范对象为视角[J].经济法论坛,2013,10(01):17-27. [2]邓林.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7(24):189-190.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 1.国家协调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学者:杨紫烜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持该观点的学者:李昌麒 4.国家调制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张守文 5.国家管理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持该观点的学者:史际春 6.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漆多俊 7.纵横统一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刘文华、史际春 8.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陶和谦 9.宏观调控说: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文献出处: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

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5、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16、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 17、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论述题 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2010级远程班三班YC10030024 黄荧荧 二战以来,随着国家调控经济立法的兴起,广大学者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一个法律部门,通常需要先从该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入手。经济法是一个相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社会法下的一个部门法。笔者将从经济法产生根源的视角出发,小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揭开经济法的冰山一角。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完全的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到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古典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从个人本位角度提出了对市场的自由放任思想——自由市场经济主义,认为必须排除第三者对经济的干预,完全由“无形的手”调控市场经济。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冲击后,这种思想即暴露出本身的缺陷,单纯的市场调节因为其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等固有的缺陷,使市场经济主体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无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这就需要第三者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干预,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缺陷。国家作为第三者介入经济生活,用“有形的手”适当调节干预经济,经济法作为市场失灵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和国家的调节机制就应运而生了。 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可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础上划定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缺陷和不足,纳入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运用国家调节机制作用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经济关系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必须进行调节,而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无法以较低的成本或对经济运行较小的损害进行调节的经济关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往往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有形的手”作用于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国家在对经济进行调节时,必须体现国家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节,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如果说民商法是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经济法就是进一步在需要的时候对市场秩序进行保护的第二道防线。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利于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对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作出贡献。

第二章经济法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讲授内容】 1、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地位 【讲授重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授课时数】4课时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三)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四)经济法是企业法。 (五)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六)经济法是社会法(以私人和特殊社会集团的关系为规制对象)。 以上定义的共同点: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 二、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前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认为,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的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不是苏联法律体系的独立部门。 (二)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 (三)前东德学者海尔和克灵格认为,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的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现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 (四)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限维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共同体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 他指出,经营活动法是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主张制定《经营活动法典》。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 1、否定论: (1)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学科经济法论。佟柔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一门后现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与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有着很大的区别。我们要研究经济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第一,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主体众多,对手林立;独立自治,竞相博弈;商品丰富,货比三家;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买卖自由,择优交易;价值规律,优胜 劣汰,等等。这些都表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这 一本质属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优越之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 市场经济激发出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动力。 实践也证明,之所以要发展市场经济,根本原因就是要促进自由竞争,而促进自由 竞争又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举措。 第二,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一。由于市场主体在许多方的千差万别,这些千差万别的市场主体被治愈形式平等的统一规则下去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生产集中, 最终形成垄断,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是必须地,只有反垄断才 能促进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中发展。但由于垄断者本人不会自己反对自己,而其他 非垄断者都是私人力量,势单力薄,无济于事,因此,反垄断也必须有国家介入, 实行国家干预,以强权对强权,这样才能奏效。这就说明反垄断要求国家去维护市 场自由竞争。另一方面,市场中的人们是经济人,难免唯利是图,为了自身利益的 极大化,又是会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是藏滋生所能完 全解决的,也不是市场经营者所能自觉修正的,更不是消费者所能自力维护的,反 不正当竞争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对市场正当竞争加以维护。 第三,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二。市场经济中,主体众多,中心多元,向度各异,私利为本,权力分立,决策分散,目标不一,追逐利益,外向扩张,不断发展,市场无疆,这些都决定了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大经济。这就使得市场自由竞争在一种无法 总体控制的未知环境下进行,必然具有茫然无序性。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是社会 化,信息就越具有局限性,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就越大。但由于私人散居社 会各隅,信息受限,仅有私权,力所不及,不可能克服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只能有处于社会中央,信息丰富而集中,享有公共权力,拥有足够权威的国家机构 尤其是中央国家机构才能完成这一任务。实践证明,国家只能通过宏观调控完成这 一任务。 从上述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派生属性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的影响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以反对和克服。而只有通过国家干预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既有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在当代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试图通过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来实现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等目标。但各类经济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就是市场失灵问题,因为它是人们曾经寄予了厚望的市场机制所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也是传统的法律制度所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开始思考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以及政府的能动作用等问题,并试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做出取舍,而这种取舍,则带了从思想到行动,从政策到法律,从经济到社会,从东方到西方,从历史到现实等多个层面的周期变易,成为人类必须时时面对的重大现实难题。

经济法学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1、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主要有(BCD)。 A、综合一体调整模式 B、民法调整模式 C、行政法调整模式 D、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模式 2、有关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B、是一种纵向关系 C、是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D、参加者的行政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BCD)。 A、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4、有关经济法的经营协调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在这一领域,经济法和民法可以截然分清进行调整 B、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 C、参加主体的地位是平等 D、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 5、与民法相比,经济法的特点是(ABCD)。 A、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B、经济法主体广泛并且有一定的层次性 C、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社会责任本位“ D、经济法可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综合的调整手段 6、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 A、综合、系统调整的法 B、平衡协调的法 C、“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D、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7、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是经济法的首要原则,这要求我们(ABD)。 A、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作为立法的基点

B、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以及按劳分配的规律在发挥作用 C、对于自然规律有时可以适当忽略 D、不能强行规定不具备客观条件的内容 8、经济法律关系(ABCD)。 A、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9、经济法主体(BCD)。 A、是指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 10、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有(ABCD)。 A、审计局 B、人民检察院 C、技术监督局 D、工商行政管理局 11、下列各项中,可以称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的是(ABCD)。 A、人民银行 B、某承包经营企业 C、某公司的分公司 D、公民张某 12、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有(ABCD)。 A、甲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取得乙的财产所有权 B、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的计划决策权 C、某企业依法取得商标权 D、企业因为产品质量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13、有关市场调节失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B、民法调整模式出现了不足 C、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法的诞生 D、表现出资本主义经济缺少横向经济关系的指导 14、下列各项中,可以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BD)。 A、智力成果 B、提供劳务行为 C、空气 D、机器设备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学生姓名:聂敏 学号: 201302031133 专业班级:经济管理法律系 指导教师:汤迎文 2015年3月7日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摘要 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一切需要由国家介入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Analyses the adjus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in our country ABSTRACT From the jurisprudence point of view, the standard of dividing legal department mainly object,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dispute over the question of the adjus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As well as the adjustment object of economic law transformation and refinement, explore the economic law from the economic law produces the adjustment of social relations, thought that all need regula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 intervened by the country's special economic relations. In the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 in our country, we must establish the regula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it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also a clear premise and basis of the definition of economic law. Under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s, we must put the national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market management, and regulating relations, public relations and relationship into the category of economic law regulating objec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ecome the ? Keywords: Economic law regulating object The specific content

经济法练习题(全-含复习资料)

经济法练习题(全,含答案) 单项选择题题型:单项选择题,分值:每一小题 1 分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在其175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D)(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的概念) A 、普鲁东 B 、德萨米 C 、凯恩斯 D 、摩莱里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B )(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经济关系 B、特定的经济关系 C、法律关系 D、特定关系 3、市场管理关系应该由(C )调整(难易:一般;知识点:同上)A、民法B、商法C、经济法D、公司法 4、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C)(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的特征对象) A.税法 B. 政府采购法 C. 产品质量法 D. 财政法 5、有关投资、金融以及税收的法律规定,体现了经济法对(C)的调整(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 、社会经济调控关系的调整 第二章经济法的地位 6、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 )中的地位(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的地位) A、法的体系 B、法的结构 C、法的概念 D、法的功能 7、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B)(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的地位;) A.特定的调整程序 B. 特定的调整对象

C.特定的发展历程 D. 特定的法律渊源 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8、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A )(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 资格 B 、行为C 、权利D 、利益 9、. 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属于经济法主体的(B)(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 经济权利 B. 经济义务 C.经济职权 D. 经营管理权 10、以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事件的是(D)(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 、公司的设立 B 、税务征收 C 、确定利率 D 、突发洪水 11、以下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D)(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 、国家检察机关 B 、学校 C 、厂长 D 、学生会 12、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参加者是(B )(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主体) A 、国家机关 B 、企业 C 、企业的内部组织 D 、公民 13、以下不是民法主体而不是经济法主体的是(C )(难易:复杂;知识点:同上) A 、国家机关 B 、企业 C 、企业的内部组织 D 、公民 14、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A )(难易:一般;知识点:同上) A、国家机关 B、企业 C、社会团体 D、事业单位 15、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是(B )(难易:一般;知识点:同上)国家机关 B 、企业 C 、社会团体 D 、事业单位 16、经济法律关系(A )(难易:复杂;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 A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B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C 、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构成

经济法调整对象

摘要:经济法学要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先决条件是合理界定其调整对象。在中国法学界,除了很少一些学者根本不承认或者实际上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以外,大多数都认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而世界先进国家所能给我们借鉴的理论和制度资源相对较少,并且我国自身的经济基础也还没有完全发展到能够建立完备的经济法制度的阶段,所以经济法学的研究以及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理论也就自然而然地会呈现出不完备、众说纷纭的状态。本文通过对20多年来我国各学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论进行简单梳理,阐述本人认为的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关系 一、引言 中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说的研究开始于改革开放之初。在这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其左右。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曾经强调:“谁想要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经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指出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原则和方法。”上述论断为经济法学研究指明了科学方向。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石,在这20多年中形成了诸多的学说、理论和观点,许多经济法学者正是以经济法调整对象为认知起点去构建经济法理论框架。因此,本文以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各种主流的学说和观点做一些概括性的介绍和简单的评述,并于此基础上谈谈本人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 二、不同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 我国的经济法学者肖江平曾提出过中国经济法学的分期理论。这种分期理论较为严格地依据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发展,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期,即从1979年至1985年的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从1986年至1993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时期、自1993年至今的市场经济体制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政策。基于此背景,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便顺势而生了,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不可避免地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全部,并提出了“唯经济法论”或“全经济法论”的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而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在此时期末如“全经济法论”一类的理论已被学者们逐渐抛弃。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仅仅是一定的、部分的经济关系,而非全部的经济关系。 在分期理论的第一阶段,也就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主要有:1、纵横经济关系说。“经济法调整两种经济关系:一是国民经济领导管理在实施其管理职能时产生的经济关系;一是经济组织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产生的经济关系。前者叫做‘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叫做‘横向经济关系’。” 2、管理与协作经济关系说。“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纵向经济关系说。“国家通过各级行政主管机关对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各经济组织下达国家任务并监督它们贯彻执行中所发生的上下级纵的经济关系”。 4、意志经济关系说。“意志经济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它是各经济主体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殊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小国家意志为主导的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化合,换句话说,当一种经济关系同时具有财产因素和行政因素时,它就是意志经济关系。” 5、权力与财产融合说。“在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基于国家经济计划产生的,具有权力因素与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编总论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例如:

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 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

经济法学练习题库及答案详解

《经济法学》练习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 A. 公民 B. 个人 C. 国民 D. 法人 2. 指导性计划 A. 只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指导作用 B. 只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指导作用 C. 对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经济活动均有指导作用 D. 对重大建设项目有指导作用【】 3. 资产评估机构的性质是 A. 国家机关 B. 人民团体 C. 公证性、服务性的组织 D. 技术监督机构【】 4.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为需要进行特殊调节的 A. 部分可再生和替代的能源产品 B. 部分低能耗产品 C. 部分最终消费品 D. 部分生活必须品【】 5. 经济监督法是一门 A. 综合性的经济法律 B. 单一性的经济法律 C. 程序性的经济法律 D. 组织性的经济法律【】 6.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和 A. 财产 B. 身体 C. 信用 D. 权益【】 7. 抵押担保的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 A. 处分权

B. 处置权 C. 收益权 D. 所有权【】 8.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三项经营原则为效益性、安全性和 A. 流动性 B. 统一性 C. 公开性 D. 公正性【】 9. 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 A. 财政关系 B. 财产关系 C. 分配关系 D. 行政经济关系【】 10. 集团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是 A. 两级法人的关系 B. 多级法人的关系 C. 不平等的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 D. 平等的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 11. 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实行的管辖制度为 A. 地域管辖 B. 级别管辖 C. 专属管辖 D. 约定管辖【】 12.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如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 A. 不予受理 B. 予以受理 C. 在接案后转交人民法院办理 D. 在接案后转交仲裁协会处理【】 1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 A. 独占性调节 B. 排他性调节 C. 基础性调节 D. 从属性调节【】 14. 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调节,主要税种是 A. 建筑税

第一章 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第一章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 讲授内容:1、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讲授重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一词的语源 (一)摩莱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摩莱里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早期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恩格斯曾经对摩莱里的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可以归纳为:(1)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2)保证每个公民都有的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3)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4)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 (二)德萨米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88年后,即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德萨米的经济法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公有制的最好形式是公社;(2)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3)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4)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三)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人物薄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又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薄鲁东看到了经济法是补充,看到了有些经济关系是政治法和民法所不能调整的,需要由一个既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体现经济自主的法律来对它进行调整,显然比空想共产主义者将经济法作为臆想的产物更接近

第二章 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方法

第二章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方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概述 (一)调整的含义 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整顿和调控既包括对已经成熟且稳定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又包括尚处萌芽状态,还未充分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整顿和调控,其目的是对社会关系进行梳理,以促进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进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调整的研究中,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性质与范围(即调整对象)的问题,一是调整的措施与手段(即调整方法)的问题。 (二)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客观性 即调整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与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俱来的社会存在。对调整对象只能去认识,去发现,去界定,而不能主观臆造。 2、区别性 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依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关系领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于经济关系之中。 3、层次性 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和被法律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有着实质上的区别。 (三)法律调整方法的含义及特征(板书) 法律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与手段。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法定性 即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手段必须是由法律的。 2、多样性 即整顿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未形成共识,观点从多,争论激烈。 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而并非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这特定的经济关系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是经济法应当保护、促进、指导、限制、禁止和取缔的社会关系,受到国家性质、经济基础及法律结构的制约,也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内容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主体规范关系 市场主体是指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和财产责任的承担者(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确立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规范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及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目前国内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形成了“国家协调论”、“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国家调节经济法论”和“经济管理经济法论”等若干有代表性的学说,他们的主要分歧在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不同,而对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不同界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涉及到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以及界定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大小等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 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涉及到以下问题。 首先,首要问题在于确定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还是以西方的法的体系为标准来确定和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呢?目前,经济法学界一致认为应以实践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杨紫煊:《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笔者认为,这一出发点是正确的。其一,从法理上看,法的部门是实质意义上的,即它是由特定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不是指某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确定法的部门有违常识。所以,显然不能想当然认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一出,经济法与民法便泾渭分明了。其二,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西方的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对于我们而言,有必要进行扬弃,而在扬弃中,其基本依据必然是从实践的需要出发。因此,在具体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时是否应充分尊重民法、商法传统的调整领域,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否正“日趋缩小”或越小越好?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符合现实的要求,并不一定拘泥于现已被认可的法的体系。法的体系是主观的产物。法的部门的存在与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方面,人的认识可能落后于实践,囿于各种原因,人们可能认识不到已经存在的事物,或虽有所认识但混同于其他事物。另一方面,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随着知识的积累、现实发展的要求,人们的认识逐渐提高,已有的法的体系将会被打破,更为科学的法的体系将会建立起来。 其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是特定的,是由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虽然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表述,但均认为经济法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也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再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应当区分清楚。如果不能划分出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则经济法无从建立;如果不能严格划分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界限,则经济法的体系也不可能严谨科学。因此,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交叉”或“重叠”等说法只能说是对经济法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或相当程度的认识,但还不能说完全科学地界定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应有地位。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在深化中走向一定的趋同,如均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均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但还在一些领域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调整问题 市场经济主体是指市场活动的参加者(或参与市场的交易者),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或国家等。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应否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在法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有人认为它主要属于民商法的范畴。那么,是否应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为标准划分法的部门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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