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安徽)

《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安徽)
《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安徽)

附件:

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

一、降低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代码(33条)

二、提高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代码(14条)

三、新增加的违法行为代码(4条)

四、其他调整(3条)

五、原违法行为代码继续保留,自2010年4月1日起启用调整后的违法行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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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来源:法制科作者:法制科] [ 时间:2009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处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三条办案机构执行没收罚没物品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物品票据,并将票据与罚没文书一同入卷归档。 第三条办案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明确两名工作人员兼任罚没物资保管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并建立罚没物品台帐。 第四条办案机构对执行到位的罚没物品,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入库。 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安置罚没物品的,需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对临时安置的罚没物品,应当向罚没物品保管员备案。 第六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在认真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罚没物品票据记录一致后,办理罚没物品入库手续。 第七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对已办理入库手续的罚没物品,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分类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属于危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涉案罚没物品,办案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统一处理。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罚没物品处置承办人员应当与罚没物品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同时核减罚没物品库存数。 第十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物品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商请被侵权的企业回收、国家规定的专营物品交由国家有关单位回收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 易腐烂变质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无法进行保存的; (二)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者回收价值的; (三) 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四) 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二条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执行人和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课件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违法性 (三)行为的情节轻微性 (四)行为的应受处罚性 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所保护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交通权益。 二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有客观存在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无责任能力的人除外)。主观过错,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 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01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语:下面是省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例文,仅供参考。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工商公处字〔201*〕2号 当事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贰亿零贰佰陆拾贰万玖仟壹佰捌拾元 经营范围:软件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成果转让;票据、文档影像及自动化处理系统技术开发及服务,金融业、油(气)业软硬件产品及系统集成技术的开发、销售及服务;电子设备、除尘器及相关电控系统的开发、设计、销售、安装和服务,各类计算机硬件、信息安全设备和金融终端产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产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6年07月22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6月

18日,本局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4号),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自2010年以来在安徽省推广支付密码器有关协议、单证、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截至2015年7月3日期满,当事人未提供任何相关材料。2015年7月8日,本局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接受调查的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6号),限其3个工作日(截至7月13日期满)内按照要求配合调查。截至2015年7月14日, 当事人仅寄送一份表达其不构成垄断行为的《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局反垄断调查的申述意见》(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寄件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18:25分,系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寄送,本局于2015年7月14日收到,以下简称“《申述意见》”),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反垄断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15年6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的《调查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4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计2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垄断行为依法实施调查的事实; 证据二:2015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的《限期接受调查的通知》(皖工商公函字〔2015〕6号)及送

交通违法行为代码

修订后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 违法代码 代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简称 违法条款处罚依据 记分 分值 罚款金额 (元) 行政 处罚 其它 措施 机动车通行 1001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 行驶的 驾驶拼装车《法》第8条 《法》第100 条第2款 0 2000 吊销 收缴、 强制报 废 10012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 行驶的 驾驶拼装车《法》第8条 《法》第100 条第2款 0 1500 吊销 收缴、 强制报 废 10013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 行驶的 驾驶拼装车《法》第8条 《法》第100 条第2款 0 1000 吊销 收缴、 强制报 废 10014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 行驶的 驾驶拼装车《法》第8条 《法》第100 条第2款 0 500 吊销 收缴、 强制报 废

10021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 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报废车 《法》第14条第3 款 《法》第100 条第2款 0 2000 吊销 收缴、 强制报 废 代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简称 违法条款处罚依据 记分 分值 罚款金额 (元) 行政 处罚 其它 措施 10022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 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报废车 《法》第14条第3 款 《法》第100 条第2款 0 1500 吊销 收缴、 强制报 废 10023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 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报废车 《法》第14条第3 款 《法》第100 条第2款 0 1000 吊销 收缴、 强制报 废 10024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 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报废车 《法》第14条第3 款 《法》第100 条第2款 0 500 吊销 收缴、 强制报 废 1003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 犯罪的 逃逸并构罪104令58条 《法》第101 条第2款 0 吊销 终身禁 驾 10040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的 肇事并构罪104令58条 《法》第101 条第1款 0 吊销

新全国交通违章代码查询表

全国交通违章代码查询表 交通违章行为代码编写说明 1、交通违章行为代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代码的结构本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按交通法中通行原则进行分类,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一位行为分类代码,一位计分分类代码,二位数字顺序码。第一位代码:行为分类代码,表示在道路交通法中的所处的分类代码;第二位代码:记分分类代码,表示交通违章行为记分的分类代码;第三、四位代码:顺序码,表示在同一行为分类中出现的行为的顺序码。例如:1303——“1”表示机动车行为,第2个数字“3”表示要扣3分,后面的“03”表示在扣3分这一类里的第三个行为,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再比如1603--“1”表示机动车行为,第2个数字“6”表示要扣6分,后面的“03”表示在扣6分这一类里的第三个行为,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第一位代码即行为代码共1到5及7、8几种,1表示机动车通行,2表示非机动车通行,3表示行人、乘车人通行,4表示高速公路通行,5表示其他规定,7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规定,8表示各市(地区、自治州、盟)的地方法规。 第二位代码即记分分类代码共0、1、2、3、6、7几种,0表示不记分,1表示记1分,2表示记2分,3表示记3分,6表示记6分,7表示记12分。 2、违法行为数量公安部原交通违章行为代码表共有违法行为337种,其中:机动车通行175种,非机动车通行55种,行人、乘车人通行30种,高速公路通行28种,其他规定49种。 3、交通违章行为代码查询表: -交通违章代码1字头机动车通行规定 违章代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 扣分情况最低罚款最高罚款 100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第100条第2款200 2000 1002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第100条第2款200 2000 100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法》第101条第2款 1004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法》第101条第1款 1005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200 2000 1006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法》第99条第1项第2种行为200 2000 1007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200 2000 1008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200 2000 1009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200 2000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

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提交流程说明-2014.09.30(全)

企业年度报告操作说明 1、企业联络员备案 企业填写年报之前必须先注册企业联络员,企业可通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418547386.html,/)首页的“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点击首页的搜索栏下方的【企业联络员注册】。如下图: 进入企业联络员注册页面。【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均为企业基本信息,需填写正确,否则无法通过注册;【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人手机号码】为联系人信息,其中【联系人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因为后面的年报申报通过该手机的验证码才可以进入系统。(注意,出于安全考虑,系统不允许在公示系统页面修改联络人手机号码,如果注册时手机号码填写错误或企业更换联络员手机号,务必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联络人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前往工商部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备案手续,企业联络人委托书格式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在安徽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下载)

2、年报系统登录 企业用户通过安徽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首页搜索栏下方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如下图: 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系统弹出登陆口,填写相关信息后登陆。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络员身份证号】;系统自动带出企业名称、已经备案过的联络员姓名以及联络员手机号码(显示前三位和后三位数字),点击【获取验证码】,将短信中的验证码输入;【备案手机验证码】。点击【登录】即可。如下图:

3、年度报告在线填录 登录之后选择填录内容,【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填写年度报告内容;【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录】填写年报内容以外的信息,如行政许可信息、股东及出资情况信息、知识产权出质信息、处罚信息等;【年度报告书下载】供联络员下载书式表格,内容同在线填报一致。如下图: 下面我们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进入如下页面,填写【基本信息】数据,每项必填,填写好后点击下方的【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下一项内容填写。点击【暂存并关闭】只是保存本页内容,不继续填报后续内容,数据项后面有“公示”或“不公示”的表示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公示该内容(其他页面中按钮和选项意思与本页相同)。如下图: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一、重大过错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 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 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 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 4.相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 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 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 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 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

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 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先行的;或下坡的一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 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 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 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 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居民居住区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 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1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或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工商局移动执法办公系统(安徽)

工商局移动执法办公系统项目建设解决方案 华源润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述 (1) 1.1 项目背景 (1) 1.2 建设目标 (1) 第二章需求分析 (1) 2.1 总体状况 (1) 2.2 业务系统的开发应用情况 (2) 第三章系统设计方案 (3) 3.1 设计原则 (4) 3.2 部署模式 (4) 3.3 技术优势 (5) 3.4 使用者 (7) 3.5 技术路线 (7) 3.6 业务功能 (11) 3.6.1 移动执法 (11) 3.6.2 网上办公 (12) 3.6.3 案件处理 (12) 3.6.4 商标管理 (12) 3.6.5 调度指挥 (13) 3.6.6 条码扫描 (13) 3.6.7 终端功能 (13) 第四章安全保障 (14) 4.1 联通VPDN安全保障 (14) 4.2 网闸 (16) 4.3 交换机 (16) 4.4 不同网络之间的验证 (16) 4.5 系统环境自身安全性高 (16) 4.6 应用层安全性高 (16) 第五章系统配置清单(仅供参考) (18) 第六章项目组织管理 (20) 6.1 项目开发过程 (20) 6.2 项目管理与工作流程 (22) 6.3 配置管理与变更业务流程 (23) 6.4 环境工作流程 (24) 6.5 需求工作流程 (25) 6.6 分析工作流程 (27) 6.7 编码实现流程 (28) 6.8 测试工作流程 (30) 6.9 项目实施进度 (31) 第七章售后服务 (32) 7.1 服务概述 (32) 7.2 公司售后服务体系 (32) 7.3 公司售后服务目标 (33)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 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15]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73号) 各市工商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2日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暂行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9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质监)局负责指导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工商(市场监管)所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一)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在依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及罚款标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详细完美排版)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遵循精简、法制、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公正、文明执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全省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对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行政表彰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涉及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的,在方案报批前,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办理。第七条申报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会议纪要; (三)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城市执法范围、拟集中的处罚权和权限、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相关制度等事项。 第八条申报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职责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 (二)有必要的执法保障条件,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统一培训,取得法定的执法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审查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实行实地调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必要时,应听取申报城市有关部门和市民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申报方案的审查期限为2个月。 第十条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提出拟同意其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文答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工作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组建工作。逾期仍未组建的,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的技术要求、图片模式和信息交换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对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图像取证的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408-2006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 GA648-2006 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数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图像取证 image forensics 通过图像方式记录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 3.2 间隔时间 interval time 拍摄同一个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相邻两幅图片之间的时间差。 3.3 计时误差 time error 图像取证设备时钟与基准时钟之差。 3.4 全景特征 panorama feature 包括机动车全貌、号牌、颜色、车型及显著地理特征。 4 技术要求 4.1 图像取证设备 用于拍摄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图像取证设备应清晰记录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所记录的图片清晰辨别机动车车型、车身颜色、号牌号码等基本特征。 4.2 图片数量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应记录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图片,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 对于机动车静止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应按照机动车停放的前后角度拍摄具有明显交通标志标线和显著地理特征的2~3幅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证明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 4.3 间隔时间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换领营业执照、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换领营业执照、备案联络员、年报公示等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换领营业执照、备案联络员、年报公 示等事宜的公告 (2014年11月05日) 为做好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和年度报告公示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要求,现就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领新版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2014年3月1日已经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目前仍然使用原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在2015年2月28日前换领新版营业执照。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与企业变更登记业务一同办理。单独换领,需按照“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提交材料规范”(可以登

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阅或下载,路径是:首页>业务办理>办事指南>内资、外资企业登记指南>其他登记事务>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到省工商局办理(外资企业到省工商局五楼外资处、内资企业到省工商局301室)。 二、备案工商联络员。按照166号文件规定,工商联络员是企业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时,登录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工作人员。工商联络员首次备案应当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网上填写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商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所填内容必须与工商部

上海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罚款和违代码对照表

上海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罚款和违代码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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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海市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罚款和违章代码对照表 发布日期:2013-01-30 上海电子警察执法处理标准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对照表(2013年新版) 违法代码违法内容参考金额记分分值 1018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200 0 10180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200 0 1019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50 0 10190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50 0 100 0 **1021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 两侧穿插行驶的 100 0 **1022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 两侧超越行驶的 1023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 100 0 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200 0 1023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 的路口、路段的 200 0 10231 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 路口、路段的 100 0 1024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 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 次交替通行的 200 0 10240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 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 次交替通行的 100 0 1025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 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025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在人行横道区域内停车等候 100 0 的 10251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00 0 10252 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00 0 10253 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00 0 1039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 200 0 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的 200 0 10390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 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10391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 200 0 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1042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0 0 *10420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0 0 1043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100 0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9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扣押(扣留,下同)、没收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公平交易局、财务、监察、法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本单位的扣押没收物品处理工作: (一)办案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扣押权以及提出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建议和具体处理工作。 (二)公平交易局在行使办案职能的同时,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以及拍卖、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规部门协助做好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及处理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置专门的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由公平交易局负责管理,并明确两名工作人员任仓库保管员,对扣押、没收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办案人员不得兼任仓库保管员。 仓库保管员应对扣押、没收物品分别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省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 __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 __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 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 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签订合同均须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 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进行监督。 第四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压工期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招标工程以投标中标价、工期及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为准,合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证 明,委托代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当事人具有相应资质; (三)工程实施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七条当事人签订勘察、设计、电梯安装、维修、施工合同等,必须使用国家、省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和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罚原则。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05.28.)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指导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截止到2008年3月底,我省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528户,出资总额122537.6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5383万元,非货币出资47154.6万元,出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22192人,其中农民成员21304人,占总数的96%;非农民成员755人,占总数的3.4%;企(事)业单位成员129人,占总数的0.58%。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已覆盖了农作物、家禽家畜、水产品、食用菌、蔬菜、干鲜水果、花卉苗木、农业生产资料等主要传统特色产业的流通、购销、加工和技术服务。 一、我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做法 安徽省是农业大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省工商局要求全系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服务措施,努力为合作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制定政策,鼓励发展。早在2004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就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省政府又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召开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暨“一村一品”推进会,对加快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进行全面部署。为加大扶持力度,我局配合省农委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了《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支持、信贷保险、税收减免、市场准入、人才引进等多个方面拟定了多项扶持政策。从2006年开始,连续两年,在省财政厅的支持下,我局协助省农委安排200万元支持省示范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对即将授牌的100个省示范合作经济组织,也将在有关项目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各地市根据自身特点出台配套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06年合肥市安排200 多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7年又拿出25 0万元,对63个办得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以奖代补。滁州市工商局在2007年年初制定了大力推进服务新农村建设“十件实事”,“三年三步走”的目标任务,投入20万元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畅通渠道,热情服务。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一是在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企业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咨询服务处,派专人答疑解难、咨询服务,提供登记辅导、文本表格;二是改变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模式,书面委托工商所办理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实行“就地登记”,并免收农民合作社一切登记费用;三是组织编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指南》,发放到各登记窗口。工商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咨询、名称核准、章程起草等进行全程指导;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冠省名实行无条件限制;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不限定有效工作日,凡是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六是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前的优质、主动、上门三项服务,保证登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抓好培训。2006年7月,我局派人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宣讲团,赴全省各地宣讲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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