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担保的定义

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担保的种类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条件下,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信用社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抵贷。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抵贷。

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

第四条担保特殊形式

(一)多种方式担保

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

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信用社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则保证人在信用社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份额,就主合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均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用社不接受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第五条担保方式选择

信用社信贷业务目前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多种方式担保和共同保证等方式。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六条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

(一)《担保法》规定的法定范围为:

1、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

2、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

3、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信用社的金额。

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信用社造成损失时,向信用社支付的补偿费。

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信用社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

6、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

(二)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章保证

第七条保证人选择

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保证担保形式,信贷业务经办人应依据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保证人意向进行判别。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改变担保方式。客户应在提交的信贷业务申请书上写明采用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

(一)担保意向书(见附件1)。担保意向书应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担保意向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担保意向书上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全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授权委托书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担任保证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对保证人评价

信贷经办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方面。

(一)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包括:

1、经信用社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

(3)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但经法人书面授权者;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信用社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3)社会团体;

(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

(二)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经过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保证人,信贷经办人员要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第九条签订合同

(一)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或协议,下同)的同时签订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一般采用统一标准格式。

(三)保证期间一律约定为自信贷合同生效之日至信贷合同履行届满之日后两年。

(四)如因特殊要求需调整保证合同的条款或采取非标准保证合同文本的,应送上级联社业务发展部门(或信贷、法规部门)审查同意。

(五)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信用社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对保证人的检查、监控和问题处理

(一)信贷经办人员应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控。(二)信贷业务发放后每3个月必须对保证人检查一次,检查后,在客户检查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和建议。

(三)对保证人实施检查和监控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经营活动;

、财务变动状况;2.

3、重大投资活动;

4、重大体制改革;

5、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

6、重大事故和赔偿;

7、重大人事调整;

8、其他需要检查和监控的重大事项。

(四)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

(五)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

(六)债务人或信用社要求变更信贷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信贷合同条款或内容。

第十一条履行保证合同

(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保证人。

(二)信贷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债务,信贷经办人员在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的同时,应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见附件2),《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信贷经办人员送达保证人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带回保管。信贷经办人员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信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保证追索权。

(三)发出通知书后,信贷经办人员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保证人代偿。必要时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无效合同的处理

对于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及信用社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信用社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抵押

第十三条确定抵押方式

客户在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抵押担保,信贷经办人员应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初步判断。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改变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选择抵押物

(一)信用社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信用社不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

1、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2.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采矿权、金银及其制品等);

7、自然资源;

8、租用的财产;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接受抵押材料

客户向信用社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抵押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及下列材料:(一)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

1、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

(1)以现房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以机器设备抵押的,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

4、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交通工具行驶证件。

(二)抵押人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事业法人执照正本;

2、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授权委托书;

3、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抵押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抵押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

(四)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

(五)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

(六)海关同意被监管商品抵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抵押审查

信贷经办人员应对客户或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全面评价。(一)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

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

2、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审查抵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座落地点,抵押信贷的类别、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

3、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同意出具抵押的文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2.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

4、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5、交通运输工具已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

6、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根据海关有

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的商品5年内由海关监管,被监管的财产作抵押,必须经海关批准;

7、对以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必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审查条件。抵押物除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固耐用,不易毁损;

2、通用性强,容易变现;

、价值稳定,不易贬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小。3 (四)审查抵押的有效性。、信用社在受理抵押时应注意抵押的有效性,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因此1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不能将抵押物笼统写为“全部财产”,应逐项列明抵押财产清单,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对原来没有财产担2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无效。因此,为防止抵押无效,应避免即将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办理抵押手续。请前6 第十七条确定价值(一)抵押物价值应由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信用社自行评定。(二)信贷经办人员应认真查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主要查阅: 1、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是否经信用社认可; 2、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 3、评估物与抵押物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 4、抵押物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应要求抵押人交经信用(三)信贷经办人员如发现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社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由信用社与抵押人协商对于抵押物价值较低或其他原因难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四)确定抵押物价值。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应充分综合考虑抵押物帐面价值、成新率、同类物品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等因素。第十八条确定抵押率(一)确定抵押率的依据主要有:、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1 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2 1()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2)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 3()经济性贬值或增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二)信贷员应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地确定抵押率。.

(三)担保评价的审查人员应认真审核抵押率计算方法,准确确定抵押率,抵押率计算公式为:抵押率=担保债权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

(四)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机器设备抵押的要从严控制,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其评估价值

的30%。

第十九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信贷业务主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偿之日止。第二十条抵押担保评价

经审查、评价符合抵押条件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抵押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

信贷经办人员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抵押人到信用社认可的保险公司,按信用社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三条抵押物登记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一)《担保法》规定的登记部门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所以必须在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才有效;

2、以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是指核发行驶执照的部门,如颁发航空器证照的航空航天管理部门、颁发船舶行驶证照的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汽车行驶证照的公安交通部门等;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信贷经办人员应于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物登记的程序一般是:

1、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向登记部门领取并填写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时一般应提交如下材料:

(1)借款合同(或其他信贷合同);

(2)抵押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估价报告;

(4)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

(5)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批准同意抵押的文件。

其中: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

(1)房产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

(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书;

(3)《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

(1)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3)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2、登记部门查验抵押物及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对抵押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登记证书。

(1)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

(2)用房产抵押的,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房屋他项权证》;(3)用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或在信用社有关合同文本上签章登记。

(三)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生效。以不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的,应到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后抵押生效。

第二十四条文件保管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3-06-05 | 阅:1 转:26 | 分享 修改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有效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第四十五条第三、第四、第五款分别认定的贷款类别。 第三条用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及其他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参照此 办法执行。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第六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形式净收回。清收的标准

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收回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全部或部分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七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对企业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或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使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不良贷款盘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社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盈利能力较强,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 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格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九条以资抵债是指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依法或协议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资产,用于抵偿借款人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以资抵债的具体程序、办法和标准等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形式包括岗位清收和责任清收。 (一)岗位清收是指农村信用社设置专门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岗位,配备专门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人员,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贷资产等项工作。岗位清收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委托集中清收(以下简称“集中清收”)。即由县联社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接受辖内信用社委托,通过协商、或依法提起诉讼等手段,集中负责辖内信用社委托的,除信用社自行清收以外的所有不良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8页精选文档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 第二章保证方式的管理 第五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七条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 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第八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 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 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 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 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 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 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 第十条除《担保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外,下列单位也不得作为我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人: 1、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自然人的,不得接受该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 2、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投向的若干规定》中禁止支持的企业。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保证手续的办理程序。

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以下简称信通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的为持卡人服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信通卡是河北省辖内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级行社)自愿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县级行社负责发行的人民币磁条芯片复合卡或纯芯片卡。县级行社发行的磁条卡参照本章程标准执行。 第三条信通卡是以人民币结算、实时记账、不可透支的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理财、查询等磁条卡所有功能,以及圈存、圈提、脱机消费等电子现金功能。持卡凭密码可在河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所有标注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 第四条信通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

式和非接触式;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用一个主账户;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五条县级行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县级行社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第六条发卡机构、发卡网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 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申领信通卡。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在使用信通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机构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 第九条信通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卡应采用实名,不需要提供担保。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担保公司担保 业务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推荐人(项目责任人)推荐 填写《融资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 通知企业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项目负责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协办人) 确定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撰写《融资担保项目初审报告》 3、项目评审:融资部审核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一部分 评审会成员评审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二部分 依据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字 4、签订合同: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委托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 填写空白合同文本 经审核后正式签订合同 5、抵押登记:准备抵押登记资料(委托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6、担保收费:按照公司规定的担保费收费 按照担保协议收费 7、发放贷款:通知理财部安排出资人放款 借款借据原件交出资人复印件留底 8、保后管理:日常检查、保后检查,填写《融资担保项目检查表》 于到期日前一周内填写《融资担保到期通知函》 融资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9、代偿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10、担保终结:注销抵押登记

退还质押物、代管原件 融资担保业务档案归档 第四条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 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抵押物、质押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押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所有人(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押物所有人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受理反担保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融资担保项目和企业实际情况对资料、审核项目进行删除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融资部客服人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将受理意见填入《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按公司的资料清单索取担保申请人材料、反担保人材料及其他材料,经融资部项目推荐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入下一个流程。 第三章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第六条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反担保措施; 4、单个企业融资项目金额不能超过我公司实收资本的10%; 5、申请融资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60%; 6、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融资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每个项目都应由融资部人员作为项目推荐人,项目推荐人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融资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13页)

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0 目的 为了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本着统一管理、降低费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对集团外单位提供担保业务,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2 引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3 术语与缩写 3.1 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反担保适用于担保规定。集团公司对集团内单位原则上不使用质押、留置及定金方式。 3.2 保函:分为投标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3.3 资信证明: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两种,前者包括信贷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查询许可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后者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材料、

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信贷额度的申请和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审核申请人的担保用途、担保额度、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到与开发有关的资信证明及银行保函,应与经营开发中心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4.2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审核申办保函及资信证明项目的可行性、申办项目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4.3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审核担保事项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4.4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最大额度累计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对该被投资单位投资额的50%。 4.5 如果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人需全额赔偿集团公司的损失,赔付前集团公司将暂停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新担保、保函申请。 4.6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7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5.1 担保 5.1.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办理程序如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各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本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往来。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经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

任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 二、基本流程 担保业务流程的五大阶段 担保业务基本流程包含五大阶段,即“申请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和“保后管理”等五大阶段。 1.申请受理: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 2.调查评价:对受理的担保项目,主要从客户评价(资信情况)、业务评价(业务及经营状况)和反担保评价(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价。 3.审查审批: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担保项目是否同意受理。 4.签约及担保费收取:经审批同意受理的项目,与客户、银行间签订一系列的担保合同,并完成反担保登记、担保收费等。 5.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在该项目终结后,完成相关档案整理、归档。担保业务流程的11个活动环节 担保业务的五大阶段,可具体细化为11个活动环节。 11个活动环节由“企业申请”、“担保受理”、“项目初

2016年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招聘:笔试考试试题

2016年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招聘:笔试考试试题 本卷共分为1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一片荒凉。由于人口剧增,生产力水平低下,吃饭问题成为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于是人们不得不靠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经过半个世纪的开垦,北大荒成了全国闻名的“北大仓”。然而由于过度开垦已经造成了许多生态问题。现在,黑龙江垦区全面停止开荒,退耕还“荒”。这说明__。 A.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终以恢复原始生态为归宿 B.人们改造自然的一切行为都会遭到“自然界的报复” C.人在自然界面前总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D.人们应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 2.存款是银行最主要的__。 A.资金来源 B.风险来源 C.资金用途 D.投资业务 3.不完全竞争市场出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是由于__。 A.价格高于边际成本 B.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 C.价格等于边际成本 D.边际成本小于平均成本 4.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关系是__。 A.经济体制的性质决定经济制度的性质 B.同一经济制度下可以有不同的经济体制 C.同一经济制度下只有一种经济体制 D.经济体制可以等同于经济制度 5.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__。 A.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 B.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 C.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阶段 D.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 6.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下列对此观点的理解,正确的是__。 A.社会形态的发展具有客观规律性 B.社会形态的发展受自然规律的支配 C.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个纯粹自发的过程 D.社会形态的发展不受人类思想和行为的影响 7. 存款人销户时,需交回[ ] A.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B.各种重要空白凭证 C.开户许可证 D.不需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 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 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 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 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 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 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 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 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对外担保是指所 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的担保业 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 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 相适应,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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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2006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标 签】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信联发﹝2006﹞170号 【发文日期】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核算和真实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果,确保2006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现对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2006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今年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关键的一年,今年的年度决算工作面临着农村信用社实行县联社统一法人和新综合业务系统上线工作,情况较为复杂,各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以扎实的工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打下良好基础。2006年度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改革政策、财务制度和办法;实事求是地进行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加强指标控 制,严格考核财务成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2006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二、2006年度会计决算的准备工作 决算前的准备工作.是搞好年度决算的基础,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落实人员.特别是综合业务系统已上线的县级联社,要将加强科技部门的技术支持作为重要保障,确保年度会计决算工作顺利进行,使信用社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得到全 面、真实、准确的反映。 (一)各办事处、市级联社要在决算前组织各县级联社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对辖内信用社的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范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 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具有固定的住所。 4、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用途合法明确。

(完整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对融资 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 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 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公 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 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 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 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 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 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 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河北农村信用社招聘笔试题库及解析

河北农村信用社招聘笔试题库及解析 1、对临时存款帐户使用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三年。(×)两年 2、活期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存、贷等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个季末的20日为结息日;活期储蓄存款,6月3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 3、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4、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资本金、存款、金融市场筹资等三个部分。 5、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原则: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6、资产负债综合综合管理的基本原理有:(ABCD) A、规模对称原理 B、结构对称原理 C、偿还对称原理 D、目标对称原理 7、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有:( BCD ) A、存放联社款项 B、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C、调出调剂资金 D、拆放银行业 E、存放农业银行款项 8、在贷款质量指标中,逾期贷款比例不超过( B),呆滞贷比例不超过( ),呆帐贷款比例不超过( )。 A、5%、8%、2% B、8%、5%、2% C、8%、2%、5% D、5%、2%、8%。 9、按贷款方式分为( ABCDE) A、信用贷款 B、保证贷款 C、抵押贷款 D、质押贷款 E、票据贴现贷款 10、贷款管理责任制的内容: (1) 实行主任负责制 (2) 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 (3) 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 (4)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5) 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6) 建立离岗审计制 11、流动比例越低,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 12、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有(ABCDE ) A、借款品格 B、借款人能力 C、借款人资本 D、借款人担保 E、借款人经营环境 13、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1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 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3) 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的经济来源 (4) 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补充规定

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2日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积极审慎、诚实守信、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经营单位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总行信贷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合作协议》与《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的订立,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额度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及担保公司的评估,向监管机关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资质证照、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目前与他行合作情况和在保业务的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风险审查、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查及担保贷款的风险审查等。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完整性、担保公司准入主体资格、担保公司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实力等进行风险审查。 三、风险审查通过的提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合作的,将合作协议提交行长审签,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准。 四、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与我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准入和协议续签审议。 五、各经营单位负责担保贷款的受理、发放和贷后管理等具体工作。经营单位在受理融资担保贷款后应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书面(含电子邮件)报告担保贷款额度核准申请书,经信贷管理部核准并下达核准通知书后,方可进入调查审查的环节,未经总行报备核准同意,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发放融资担保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按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并负责托管基金、担保基金、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担保公司信用额度和贷款总量的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与管理、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和报表报送。其合作条件经受理调查后报总行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合作准入条件 第六条凡愿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持有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融资性导报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 二、在地(市)级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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