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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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施日期】201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规定》的通知

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房产、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征收当事人包括:

(一)征收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二)征收实施单位:谯城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征收与补偿安置事宜;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房屋征收期限以房屋征收拆迁动员会公布期限为准。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第八条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认定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所在工作组提出申请,由国土、城乡住建(城管执法)、城乡规划、房产、监察、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鉴定组和征收工作组共同认定。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拆除后的废旧建材由征收人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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