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九龙坡区智慧城市建设,深入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城市的意见》(九龙坡府发〔2015〕25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有效提高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水平,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智慧城市项目即运用现代化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辅助先进信息技术对包括社会管理、城市服务、产业发展、公共安全等领域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进而为城市中的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促进城市和谐、可持续成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智慧城市项目是指使用区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视其性质分为工程建设类和政府采购类,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等新建、续建或改建(含迁移)的工程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已包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包括零星的软硬件购置和日常的运行维护。

非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全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评价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参与政府投资智慧城市项

目建设的区级部门、镇街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政府投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全区已有的信息化基础。区智慧办负责统筹项目建设,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全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和督促实施。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办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方案编制和项目申报、招投标、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接受区智慧办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每年5月底和9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对当年和第二年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智慧城市项目进行申报,由区智慧办进行梳理汇总,并结合全区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筛选出拟实施项目,提交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将其纳入区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名单中报审实施。

第七条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区有关信息化方针政策和我区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项目需求分析、明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等;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四)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均需向区智慧办申报。

(二)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单个建设项目需向区智慧办备

重庆地票制度范文

重庆地票制度范文 一、地票交易概述xx年12月4日,伴随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挂牌成立以及地票的第一次公开拍卖,“地票”由此走进人们的视线,然而对于“地票”,许多人的理解依旧停留在“土地票据化”的初始概念范围之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地票概念进行厘清,并对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和运作模式进行梳理。(一)地票概念厘清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概言之,地票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的通俗说法,尽管目前尚未规定地票拥有者在城市建设用地拍卖中有优先权,但是地票仍被尊称为“土地VIP卡”。地票交易,字面理解就是在特定场所对地票进行的买卖。现实中,因二级市场尚未成型,地票交易仅仅是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的一级市场地票拍卖。值得注意的是,地票交易仅仅是民间对指标交易的称呼,官方对于地票交易,仍称之为“指标交易”。(二)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xx年, __批准重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xx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颁布。xx年11月17日,重庆 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xx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该交易所以“地票”作为主要交易标的,中国的地票交

易制度就此诞生。xx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一场地票拍卖。xx年2月,《 __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基础上,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xx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六次地票拍卖,共有玉豪龙公司、腾翔公司、中渝公司、晋愉公司、东港公司、龙湖地产等6家民企曾经拿到过地票,截至xx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总成交44总地票,共计8300亩用地指标,成交总金额7.38亿元,均价每亩9万元。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xx年12月4日,该公司以2560万元拍下第一张地票,xx年2月4日,重庆媒体称该公司已经“兑现”地票。(三)重庆地票的运行模式1.规划布局《暂行办法》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确定挂钩的规模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立项申请经村集体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成员代表同意,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成为立项申请的 标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组织复垦。有其它稳定居所,而且有稳定工作或稳定生活的村民也可申请复垦耕地。复垦新增的耕地继续由原宅基地农民承包经营;自己不经营的,可再次流转,获得相应收入。3.土地管理部门验收村集体或村民复垦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建设用地指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潜力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3月30日前下达区县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第六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案例: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案例: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一)土地资源现状分析 1.土地利用结构现状 根据九龙坡区2003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统计,全区土地总面积647789.5亩,人均土地面积0.72亩,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2093人。在土地总面积中农业用地455122.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0.25%;建设用地175535.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7.10%;未利用地177131.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65%。土地利用的基本构成见表1。 表1 九龙坡区土地利用现状表(2003年)单位:亩 2.建设用地结构 2003年九龙坡区建设用地总面积175535.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7.10%。其中城镇用地(城市、镇)74915.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1.56%,人均城镇用地67.84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50777.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84%,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42.29米;独立工矿用地33781.0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21%;交通用地

10713.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65%;水利设施用地面积2299.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31%。居民点工矿用地是建设用地的主要用地方式。 3.农业用地结构 2003年九龙坡区农业用地总面积455122.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0.25%,人均农用地面积0.5亩。其中耕地257367.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9.73%,人均耕地0.29亩;林地面积62305.7亩,园地面积47347.1亩,牧草地面积348.1亩,其他用地87854.1亩,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7.31%、9.62%、0.03%和13.56%,耕地是农业用地的主要用地方式。 4.未利用地结构 2003年九龙坡区未利用地总面积17131.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65%。其中未利用土地958.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15%;其它未利用土地面积16172.7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50%,这类土地主要为水面,滩涂和苇地。由此看出,本区土地后备资源十分有限。 (二)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 土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农用地开发利用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两个方面: 1.农用地开发利用 农用地开发利用是将宜农的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类型。2003年全区耕地增加面积528亩,其中开发未利用土地483亩,其他用地45亩。 2.建设用地占用土地情况 2003年九龙坡区建设用地占用土地面积6443.6亩,主要用于城镇居民点工矿建设用地和公路建设用地。其中城镇工矿占地5652.8亩,占总建设用地的87.73%;公路用地790.8亩,占总建设用地的12.27%。在建设占用土地中,占用耕地面积为3807.5亩,占总占地面积的58.09%,其中城镇工矿居民点用地占用耕地3309.5亩,占总占用耕地总面积的86.9%,由此可知,城镇建设用地是导致耕地减少的主要方面。 (三)城镇土地开发利用 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城区的拓展,即城镇用地面积的增加;二是城区已有建设用地的再开发,即城镇土地挖潜,旧城改造。 1.城镇空间的拓展 九龙坡区城镇面积拓展主要在小城镇建设方面,2003年全区建制镇新增占地面积344亩,而主城区面积增加162亩。其中建制镇面积增加占用耕地面积243亩,主城区面积增加中占用耕地面积24.6亩。 2.城市旧城改造 2003年启动了结防所、黄桷坪片区、石坪桥转盘、五一新村片区的旧城改造。全年拆迁危旧房4020户,建筑面积30.4万平方米。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 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 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 (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宅基地周转金。 第二章处置 第五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按下列任一规定处置: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整栋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地票价款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复垦验收合格后的实测面积为准。附属设施用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纳入退出范围,不作为地票来源: (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三)无房地产权证的。

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Chongqing public welfare forest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2、篇章2: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文档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 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 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南岸区迎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南岸区迎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

目录 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 (1) 第一条迎龙镇概况 (1) 第二条土地利用现状 (1) 第三条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2) 第四条土地整治潜力 (3) 第二章总则 (4) 第五条规划目的 (4) 第六条规划任务 (4) 第七条规划依据 (4) 第八条规划范围和期限 (5) 第三章规划目标 (5) 第九条区域发展定位 (5) 第十条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6)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目标 (6)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7)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7) 第十三条主要用地布局优化 (8)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和空间管制 (11) 第十四条土地用途分区 (11)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5) 第六章村土地利用控制 (17) 第十六条耕地保有量 (17)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 (18) 第七章土地利用重大任务与工程 (18)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控制 (18)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重大任务与工程 (19) 第二十条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19)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9) 第二十一条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19) 第二十二条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20)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20)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20) 第二十五条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0)

第二十六条完善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制度 (20) 第九章附则 (21) 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 (21) 第二十八条规划成果 (21) 第二十九条规划实施 (21) 附表 (21)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2010-08-12 重庆市户改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办法》。 二、宅基地退出与利用遵循哪些原则? 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4)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三、农村土地退出的对象是哪些?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四、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有哪些补偿? (1)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3)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五、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要经过哪些程序?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1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6 【实施日期】2010.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让活动参与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国土方案】南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国土方案】南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2020 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 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区土规调整完善工作,确保我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尽量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最大限度保障我区“十三五”期间用地需求,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土资源部、市国土房管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深化完善成果为基础,深入分析规划实施中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土地资源的现实条件为基础,根据各乡镇、街道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二)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坚持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确保实有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逐步提高。严格贯彻“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集约高效”

的要求,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挖掘低效用地,高效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各乡镇、街道发展定位的要求,突出发展重点,明确主要矛盾,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格局,科学合理安排各业、各类和各区域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四)坚持部门联动、多规衔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做好土地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交通规划的协调衔接,确保十三五规划发展用地需求,深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五)坚持公众参与,尊重民意。尊重群众诉求,突出公众在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发挥公众积极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严格执行听证制度,充分体现公众对规划调整完善的需求与监督,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规划衔接,明确用地需求 各乡镇、街道加强与区级相关部门、各管委会、各区属投融资公司的对接与沟通,做好土地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认真比对,找准差异,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避免因规划不协调造成空间资源浪费。 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各管委会、各区属投融资公司要全面收集各类项目的用地需求广泛收集需求,明确项目建设依据、确定项目选址位置和用地规模。

地票交易

地票交易 名词解释 所谓地票,是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所产生的指标。企业购得的地票,可以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相同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比如一些废弃的远郊乡镇企业用地,就能通过这种形式复垦并通过验收后,获得“地票”,然后再拿到主城区“兑现”。一方面,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得到了解决,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保证了城乡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主要开展农村土地实物、指标交易。实物交易主要是指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指标交易,重庆政府创意为“地票交易” 地票交易的创新意义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一直是沿续“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模式,直到1978年,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以后,变为“集体所有、农户经营”。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这种模式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至今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历史,这是农民自发选择的结果。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符合当时的农村基本情况的。因而,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一项没有完成的制度改革,没有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农村土地无论是流转的方式、流转的范围、还是流转中的价值体现和价格发现,都处于一种初级的水平,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对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贡献较小”。加之农业基础薄弱,农村的发展严重滞后,城乡贫富差距不但没有缓解,还有拉大的趋势。消灭贫困,实现全面小康和社会和谐目标成了我们当今的首要任务,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为此,2007年,国务院批准重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试验区的设立,为重庆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重庆开始了自己的探索。2008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基础上,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2008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为基础,2008年11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8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

管理制度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

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受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且应遵循统壹储备、统壹整治、统壹调配、统壹供给、统壹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储备、整治国有土地,且应根据加强宏观调控和降低成本相结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2011-7-6 9:4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 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 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

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提出调整要求的。 (二)苗圃地。 (三)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的公益林。 公益林调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核准批复,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公益林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责任,对公益林实施有效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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