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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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是指涉密人员因个人私事自费出国(境)定居、留学、就业、旅游、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等事项出国(境)。

第二条新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司涉密人员(包括脱密期内)因私护照的集中管理工作,并据实登记《护照管理登记表》(附表1)。

第三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附表2),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经审查批准后,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涉密人员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附表3),不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的,人事部门不得发放因私出国(境)护照。

第五条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级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在7日内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就其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进行报告,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访记录表(附表4),并将个人护照上交,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不按规定上交的,公司人事部门将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局对其护照进行注销处理。

第七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部门领导要主动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一经发现,公司人事部门将对部门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公司人事部门发现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应及时上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八条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在脱密期期间不得从公安出入境管理局撤销人员报备,待脱密期满后方可撤备。

第九条在护照管理方面,个别人员因私护照不慎丢失的,应及时向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丢失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局进行注销。

附件:

1、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护照情况

2、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3、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

4、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访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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